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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項目經理激勵指導意見(草案)

施工項目經理激勵指導意見(草案)

中冶集團武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項目經理激勵指導意見(草案)

施工項目經理激勵指導意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各生產單位經濟責任結算工作,促進項目管理目標的完成,促進經濟責任考核公平公正,充分調動和發揮各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積極性、主動性,根據《中冶集團武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經濟責任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是公司制度體系的三級制度,其上一級制度為《中冶集團武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經濟責任管理辦法》,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含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考慮以下風險因素:

(一) 沒有建立項目管理考核激勵措施,可能導致項目主要管理人員未能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性實施項目管理;

(二) 項目管理考核激勵未能體現公司人才戰略發展要求,可能導致公司人才戰略目標無法有效實現;

(三) 項目管理考核激勵不符合公司實際情況和市場實際情況,可能導致目標因脱離現實而無法切實執行;

(四) 制定的運行規則未能充分考慮各責任主體專業類型、市場範圍、資源配置的不同,可能導致項目管理考核激勵公平公正性不足;

(五) 項目管理考核激勵分配不合理,未能統籌兼顧各方合理需求,可能影響公司生產經營工作正常穩定開展。

第四條 項目管理考核激勵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 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二) 定量原則;

(三) 結果導向為主與過程導向為輔的原則;

(四) 科學嚴謹且適宜操作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體系與職責

第五條 人力資源部是項目管理考核激勵工作的主責單位,主要負責如下工作:

(一) 審核公司項目管理考核激勵制度;

(二) 審批年度項目管理考核激勵成果;

(三) 對項目管理考核激勵有關重要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工程管理部主要負責如下工作:

(一) 建立公司項目完工考核制度;

(二) 審核各單位申報的項目全生命週期績效考核。

第七條 財務部是項目管理考核激勵工作的協助單位,主要負責如下工作:

(一) 依據公司經濟責任制主要精神編制和修訂本指導意見;

(二) 組織各單位計劃財務部完成項目管理考核激勵成果核算。

第八條 項目生產單位是項目管理考核激勵工作的執行單位,主要負責如下工作:

(一) 制訂本單位項目管理激勵制度和完工考核細則;

(二) 組織本單位生產項目的完工考核;

(三) 組織本單位項目管理考核激勵成果核算並向人力資源部報審;

(四) 按人力資源部批覆意見兑現激勵。

第三章 相關術語

第九條 項目年度營業收入: 項目當年納入經濟責任制結算的營業收入(含税)。

第十條 預算利潤率:製作成本預算中“管理費上繳”和“項目預期毛利”之和,與項目總營業收入(內部預算額)的比例。

第十一條   目標利潤率:由生產單位與項目經理簽訂的責任書規定的項目預算利潤率,包含管理費基礎上繳部分。

第十二條 決算利潤率:製作成本決算中“管理費上繳”和“項目預期毛利”之和,與對外結算額的比例。

第十三條 超額完成獎:在二級公司核定的目標利潤率基礎上,因項目結算利潤率上升而產生超額利潤,各單位對項目部的獎勵。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是指在項目實施中任職並擔任項目經理崗位的人員。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任職期間:指公司授權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完成止。

第四章 履約風險保證

第十六條 採取激勵措施的項目,應對其項目目標責任的完成實施履約風險保證。

第十七條 履約風險保證金繳納參考標準。

合同額範圍(萬元)

參考繳納標準

計算方法

A<3000部分

0.2%

採取累進計算方法,萬元取整,最高不超過15萬元

3000≤A≤6000部分

0.15%

6000<A部分

0.1%

第十八條 繳納人員及分配比例原則

項目經理及項目總工、項目副經理應繳納風險保證金,項目其他管理人員宜繳納風險保證金。不繳納風險保證金的不宜參與超額完成獎的分配。

序號

崗位名稱

建議繳納比例

年度繳納限額(萬元)

1

項目經理

20~50%

15

2

項目總工

10~40%

10

3

項目副經理

10~40%

10

4

其他管理人員

5~25%

3

個人風險保證金當年未返還的可以轉至第二年其他項目的風險保證金使用。

第十九條 履約風險保證金繳納方式

項目部成立後,由項目經理對履約風險保證金額度進行分配交底。

履約風險保證金由項目經理負責催收,於《項目目標責任書》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現金形式繳納到公司財務部,財務部以實際收到日期為準開具收款收據,作為退款憑證。

第二十條 履約風險保證金的調整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有項目部管理人員加入或退出,其履約風險保證金應根據項目產值完成情況予以繳納或退還。

繳納(退還)金額=(未完產值/預計總產值)×應繳納(已繳納)總額。

如因工作正常調動人員的激勵兑現應綜合考慮繳納金額、工作時間及工作期間項目完成產值情況,由項目經理予以調整,報公司管理層審核。

第二十一條   履約風險保證金返還

項目完工,並已全面完成工期、質量、安全等責任目標,項目經理完成項目製作成本預結算、分包、材料租賃預結算(非對外),債權債務明確後,項目部提出返還履約風險保證金申請,經生產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可返還履約風險保證金。

項目部應確保預結算數據真實,預結算產值高估1%以上、預結算成本±0.5%以外的項目,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基本績效參考下限發放。項目管理過程中因管理過失或弄虛作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調整責任人基本績效和崗位。

第二十二條 履約風險保證金使用

(一) 項目未達到製作成本預算書核定的預算利潤率時,根據項目決算利潤率降低情況,用風險抵押金彌補,用完為止。

(二) 項目發生其他應使用風險抵押金的事項,按照公司其他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激勵的對象及計算方法

第二十三條 實施激勵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施工類項目;

(二) 2018年及以後開工的項目;

(三) 已參與年度經濟責任結算的項目;

第二十四條 激勵對象

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生產經理及其他項目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 計算方法

(一)項目部成員收入劃分為固定薪酬、績效獎金(基礎獎金、超額完成獎)兩部分;

(二)固定薪酬根據人力資源部規定執行;

(三)基礎獎金可以採用以下兩種方式之一:

1. 按項目年度營業收入範圍×基礎獎勵係數

基礎獎勵係數表

年度營業收入範圍(萬元)

基礎獎金係數

A<3000部分

1.5%

3000≤A≤6000部分

1%

6000<A部分

0.5%

2. 根據項目規模、工程特性、施工地區、崗位綜合考慮係數,每月按考勤發放,該部分納入生產單位統一分配,參考基數、係數見下表:

基礎獎勵計算表

崗位

基數(元/日)

係數

項目經理

100

2.0-3.5

項目總工/副經理

100

1.5-2.5

部門負責人

100

1.5-2.0

一般管理人員

100

1.0-2.0

(四)超額完成獎可以採用以下方式之一計算:

1.    超額完成獎=項目營業收入×(決算利潤率-目標利潤率)×A(A取值參考下表),按分段計算;

超額完成獎A值取值表

決算利潤率-目標利潤率

A

1%部分

5%

2%部分

10%

3%部分

20%

4%部分

30%

5%以上

40%

2.   超額完成獎=項目預算期營業收入×(決算利潤率-目標利潤率)×A+(項目決算書-項目預算期營業收入)×(決算利潤率-目標利潤率)×B(AB取值參考下表),按分段計算;採用本計算方式時,生產單位應根據核實預算期營業收入的因素確定B值;

超額完成獎A值取值表

決算利潤率-目標利潤率

A

1%部分

5%

2%部分

10%

3%部分

20%

4%部分

30%

5%以上

40%

超額完成獎B值取值表

決算利潤率-目標利潤率

B

1%部分

10%

2%部分

20%

3%部分

30%

4%以上

40%

第二十六條 項目為預期虧損的,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核定項目主要責任人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獎勵兑現

(一) 項目激勵計入生產經營單位當年人工成本總額;基礎獎勵根據考核結果隨當年承包費發放,超額完成獎在項目完成對外結算、分包、材料、租賃結算,鎖定債權債務後根據項目收費同比例支付,不得超發;

(二) 項目激勵與項目全生命週期考核績效掛鈎,可以按兑現金額=項目激勵×考核分值/100計算,也可以採用兑現獎金=項目激勵-考核罰款的方式;

(三) 項目激勵由生產單位核算並按人力資源部批覆意見兑現,超額完成獎分配比例原則上參考下表執行;

序號

崗位名稱

建議分配比例

1

項目經理

20~40%

2

項目總工

10~20%

3

項目副經理

10~20%

4

其他管理人員

10~30%

5

事業部調配

20~40%

 

(四) 對跨年度項目,基礎獎金按項目年度營業收入同比例兑現;

(五) 項目經理應在項目完工後三年內辦理完對外結算,收回所有欠款,否則未兑現的項目激勵將自動轉為結算清欠獎勵。

第六章 其它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激勵是指在承擔項目期間可兑現的獎勵(基礎獎金、超額完成獎),未承擔項目期間,按其所在崗位依據《薪酬管理規定》、其所在單位薪酬管理細則等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全生命週期績效考核由工程管理部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實施,績效考核流程為:項目部發起—二級生產經營單位預考核—工程管理部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評定—工程管理部分管領導批准—生產經營單位應用。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在本指導意見框架範圍內結合自身專業特點、區域特徵和業務模式完善本單位項目考核激勵制度,上報工程管理部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由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自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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