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區”計劃人才支持計劃文化工作者專項服務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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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所在地區:XX縣)
年 月 日
文化工作者(甲方):身份證:
受援縣(區)文化行政部門(乙方):
鑑於:
1、甲方將在乙方 (崗位)從事文化服務,服務期限為年,自 年月日期至 年 月 日止。
2、為切實做好服務工作,維護文化工作者正當權益,規範各方在服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證相關工作順利進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三區”人才支持計劃文化工作者專項的有關政策規定,依照“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和“培養與使用並重”的原則,簽定如下協議以供各方通遵守。
第一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 甲方權利
1. 在本協議書所確定的崗位開展服務,並享有與乙方正式職工同等
的辦公條件、同等的休假待遇。
2. 服務期間,享有基礎生活補貼、文化工作者保障險和一定的交通補貼。
3.參加乙方組織的相關交流、慰問、聯誼和培訓等活動、
4. 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以及意見、建議,可酌情依次向乙方反映,受理單位應在接到反映後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二)甲方義務
1. 認真履行文化服務工作職責。
2. 按照本協議書和乙方確定的時間到崗服務
3. 服務期間,應愛崗敬業,盡責盡職,服從管理,尊重民風民俗,自覺維護文化工作者形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專業守則;遵守“三區”人才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
4.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單方終止協議或擅自離崗;因正常休假等原因離開服務的期間,應與乙方保持聯繫。
5. 服務期間,應制定相應的服務工作計劃,認真執行;服務期滿,應遞交工作總結,參加相關總結、考核工作;離崗時做好相關工作交接。
6. 如實提供個人身體狀況及其他個人相關信息。
第二條 乙方權利義務
(一) 乙方權利
1. 按照“三區”人才計劃文化工作者專項相關管理規定對甲方進行日常管理。
2. 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制定本區縣文化工作者考核辦法,對甲方文化服務情況進行考核。
3. 因甲方故意隱瞞重大疾病或其他重大虛假信息導致不能繼續從事志願服務的,乙方可單方面解決除本協議,不承擔任何責任。
4. 根據實際表現情況,乙方進行對甲方的表彰或處分。
(二)乙方義務
1. 明確選派人員的崗位職責,為其提供崗前縣情縣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
2.負責落實“三區”計劃上級有關部門相關工作要求,對甲方進行管理、監督和服務和日常管理及相關工作情況。
3.及時向甲方傳達“三區”計劃上級有關部門相關信息和工作要求。
4.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確保甲方及時、順利到崗開始服務。離崗時,對甲方進行服務鑑定,填寫鑑定書,並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工作者辦理離崗手續、做好工作交接。
5.建立甲方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實行甲方安全健康管理一把手負責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甲方的安全,遇重大事件及時妥善處理並同時上報。
6.定期看望、慰問甲方,開展形式多樣的聯誼活動。乙方負責人需要重視與甲方談心工作,聽取意見建議,解決甲方在服務期間的實際問題。
7.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協議生效期間,因甲方個人原因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有甲方個人承擔。
第五條因一方無故終止協議或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給其他兩方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條 本協議生效期間,甲方確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協議的,可向乙方提出申請,獲得乙方同意後,可解除本協議;協議解除後,乙方應在協議解除後七日內將解除情況報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門和省文化廳人事處備案。
第七條印本協議書約定事項發生爭議,爭議各方因首先通過友好上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甲方服務期滿後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兩方各持一份,並報州文廣新局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 日簽訂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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