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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新版多篇)

勞動合同法(新版多篇)

勞動合同法(新版多篇)

新勞動合同法的內涵 篇一

新勞動合同法的內涵

最近出台的勞動合同法被認為是中國重新確立“勞資平衡線”的重要舉措。此前,中國一直是世界眼中最典型的“強資本、弱勞工”的國家。據報道,1992年,勞資糾紛案約有8萬餘起,到,中國的勞資糾紛已經在26萬餘起以上。欠薪民工的悲苦、一些地方政府和資本的過度勾結、企業主用工的非法化、過低的工資福利、企業主隨意更改合同以及缺乏工會的力量和聲音,引發了政府和輿論的廣泛關注。

勞動合同法的出現也是一種共享價值和均衡思想的勝利,同時可貴的是,勞動合同法並沒有“矯枉過正”,它的靈活性和平衡性也打消了守法的資本的顧慮,它並沒有變成民粹主義和“草根至上”的經濟政策。無疑,合同法目的是促進建立一種穩定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一個鮮明的特徵是它承認和強化那些隱藏在勞資關係內部的“隱形契約”。中國勞資糾紛一個核心的問題是合同空缺化和短期化問題。很多僱傭者沒有同用工單位簽訂任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認為,如果形成了一般性的僱傭事實(要素齊備),那麼,就視為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用工滿一年不籤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即使沒有存在書面紙據,也不必經單位同意。其實,勞動合同法的含義是,只要存在無可挑剔的僱傭事實,那麼,因僱傭產生的權利、義務將自動“產生和實現”。這無疑保護了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權”和“正當利益獲取權”。如果用工單位不予承認,那麼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用工單位來承擔,這無疑限制了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隨意傷害能力”。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保護勞資關係中的長期信任價值。例如,在勞動者合同續簽上,如果該勞動者是一位老員工(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離退休的時間不足十年),那麼他應該自動續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從計算日起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肯定勞動者的'“忠誠”(長期被僱用)的價值。因為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隨着年紀增長是退化和下降的,如果讓一些市儈嘴臉的企業通過估量勞動者的產出能力,然後對其在勞動能力退化之時隨意解僱或降低報酬,那將是一種赤裸裸的“踐踏”,破壞了一種潛在的隱形契約和承諾:“長期僱傭產生的忠誠價值原本應該得到獎賞和鼓勵的”。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強調了對最低工資制的堅持。最低工資制一直是爭議不斷的話題。反對最低工資佔據了經濟思想界的絕大部分地盤,代表言論就是“斯蒂格勒教條”,大意是最低工資低於市場均衡工資,最低工資毫無意義;如果高於均衡工資,那麼實際上減少了就業機會(降低了潛在僱員受僱傭機會),增加了失業率,損害了經濟增長。因此,最低工資不具備經濟理性,僅僅屬於公共選擇、政客取悦選民的社會權利政策範疇。

實際上,“斯蒂格勒教條”這一言論並不完全正確。我們這個綜合了不對稱信息和效率工資理論的故事邏輯是這樣的:假如社會的勞動力分為三種,一種是技術熟練的勞動力(skilled),一種是半熟練勞動力(lowskilled&semi-skilled),最後一種是非熟練勞動力(unskilled)。適度的最低工資制的出現對熟練勞動力沒有影響,但產生一種“替代效應”,使得半熟練勞動力的就業上升,而非熟練勞動力的就業下降。如果一個社會的半熟練勞動力的比重很大,那麼,最低工資對總體失業率非但沒有“過激”的影響,而且驅逐了過多的非熟練勞動力,導致經濟效率上升。但如果非熟練勞動力比重很大,那麼,最低工資將會產生更多的失業,但同時也會有潛在的“利好”因子:勞動力將加速升級——從非熟練到半熟練。仔細拆解中國最近幾年的“民工荒”現象(企業僱傭需求飛速擴張,但有技術的工人還是缺乏。這證明,過去的飛速僱傭增長主要是來自半熟練和熟練勞動力),就會發現,中國或許正處於一個半熟練勞動力的份額不斷擴大的時期,從這個意義上説,適度提高最低工資,是一種有效率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全文 篇二

用人單位(甲方):

職 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臨時招用工作人員,乙方申請應聘。經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為臨時工,並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0月3日,乙方達到退休年齡為止。

二、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並服從甲方的工作需要,在農村公路養護崗位承擔工作。

三、勞動紀律

乙方應做到:

1、思想品行端正、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能適應所聘崗位的要求。

3、乙方在甲方安排的工作期間內,應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完成工作。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2、在履行聘用合同期內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月捌佰圓(800元),支付用人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金,並給予乙方每年140元,交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接受甲方的管理,並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2、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1、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甲方) 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甲方)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無故曠工5次及以上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

(1)被招工、招幹或考入學校學習的;

(2)用人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3、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協議,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 另一方。

六、違反協議責任

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按有關政策予以適當賠償。

七、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協議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當事人可在爭議發生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期限屆滿自行終止。

九、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用工部門、臨時工本人和區人事部門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勞動合同法解析 篇三

新勞動合同法解析

立法宗旨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立法宗旨也稱立法目的。本條規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層意思:

一、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改革開放以後,隨着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開始對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進行改革。

1986年國務院發佈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在國營企業中新招收的職工中實行勞動合同制,開始打破勞動用工制度上的“鐵飯碗”。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法定的用工制度,規定適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了專章規定,是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制定,標誌着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於破除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勞動用工情況多樣化,勞動關係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一些新型的勞動關係,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工、家庭用工、個人用工等等。同時,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正常的勞動用工變為勞務派遣等等,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也給整個社會的穩定帶來隱患。

因此,有必要根據現實存在的問題對勞動合同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是要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行為,明確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建立,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説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爭論的一個“焦點”的問題。

在公開徵求意見和審議中,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雙保護”,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理應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只提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偏袒了勞動者,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束縛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使勞動關係失去平衡,最後也必然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有的甚至還認為,如果勞動合同法過分保護勞動者,不顧及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誤導境內外投資者,中國的法律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傷害投資者的感情,不利於我國吸引外資的政策。但是多數意見認為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勞動者地合法權益。因為我國目前的現實狀況是勞動力相對過剩,資本處於強勢,勞動力處於弱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對比嚴重不平衡,實踐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規範勞動關係的法律,其立法價值在於追求勞資雙方關係的平衡。實踐中由於用人單位太強勢,而勞動者過於弱勢,如果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同等保護,必然導致勞資雙方關係不平衡,背離勞動合同法應有的價值取向。規定平等自願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並不能改變勞動關係實際上不平等的狀況,要使勞動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國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就要向勞動者傾斜。

最後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社會法,勞動合同立法應着眼於解決現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勞動合同短期化等諸多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問題。所以從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目標出發,立法還是定位於向勞動者傾斜。

三、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是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勞動合同法的最終價值目標。法律是社會關係和社會利益的調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對權利義務的分配和社會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須在多元利益主體之間尋找結合點,努力尋求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特別是同一矛盾體中相對方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勞動關係中,應當承認勞動者一方是弱勢,但是,如果立法過分擴大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責任,就會使企業用人自主權受到束縛,難以實行優勝

劣汰的靈活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責任要求過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於高素質的健康的職工隊伍的形成,最終企業利益也會受到損害。因此,勞動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勞動權和用人單位的企業責任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點,確保勞動關係和諧。目前我國勞動用工中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將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得於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勞動合同法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確立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最終目標。

勞動合同法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變化1、新《勞動合同法》中就“用人單位”的概論進一步延伸:在原“我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基礎上新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納入“用人單位”主體中,屬於新變化,預示着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更加廣泛化。

變化2、另外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明確到勞動法適用範圍中,預示着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更加明細化。

變化3、完善內容:“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這一條款強化了勞動者在其所在的企業中參政議政(當家做主)的權力。包括接下來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也是要體現這一用意。

變化4、新《勞動合同法》出現了“政府、企業主、職工的三方機制”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這是新《勞動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詞,凸顯了政府職能部門直接深入企業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人方面的干預的決心。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變化5、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問題完善了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如新《勞動合同法》中的“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為什麼要如此明確化呢!因為近年內出現了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係。這令很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無處申告。同時,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變化6、長期以來,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明顯,經常一年一簽,有的甚至一年四籤,勞動者提心吊膽,缺乏安全感和穩定感。為了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十四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麼不這樣做的處罰措施是“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變化7、針對大部分沿海地區外資企業在進廠時收到服裝押金,或要求財物擔保的現狀新《勞動合同法》提出“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變化8、試用期上的新變化:按現行法律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由於試用期間職工的工資待遇相對較低,有的用人單位,特別是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生產旺季大量招用員工,規定較長的試用期,在試用期結束前,以勞動者達不到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變相盤剝勞動者。還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定責任,是近年來在許多用人單位中突出存在的問題。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

新的《勞動合同法》為此對試用期的時間週期上作出了嚴格限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同時新的《勞動合同法》為此對試用期工資待遇上作出了嚴格限定“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和“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

違反試用規定的處罰“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變化9、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問題,完善了有關違約金規定。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變化10、有些企業中勞動者會在拒絕錯誤指令時遭到企業開除,理由是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或者出現某些企業想開除某員工時會故意設置違章指令讓員工就範,如員工拒絕執行則此作為解除合同的依據。舊的《勞動法》中第五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而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則明確了“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變化11、針對企業通過更換法人而掩蓋經濟性裁員的目的,新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變化12、新《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內勞動者不能説走就走。見“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舊的《勞動法》中規定“第三十二條,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變化13、不繳社保,勞動者可以終止合同。新《勞動合同法》中“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又約定“第四十六條 有不繳社保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款放在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款的後面,體現了新法中以勞動者這樣一個弱勢羣體的重視。

變化14、用人單位可以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價換回“不提前三十個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詳見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傷、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變化15、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時需要向勞動者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單。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第八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特別規定

變化16、沒有工會的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時,不能以簡單的職工推薦代表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而需要有上級工會指導推薦的代表才有資格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這就使得集體合同代表了絕大多數企業職工的利益。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變化17、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問題,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進行了規範。限定了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外,還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

最新勞動合同法 篇五

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提高了經營勞務派遣的註冊資本,對勞務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崗位等規定進行了細化。專家預計,決定XX年7月1日施行後,將會改善勞務派遣被濫用的現狀,遏制企業不法用工。

修法價值取向: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介紹,本次修法的價值取向,就是要切實保障和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是進一步規範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二是從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得以落實;三是把勞務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四是加大對勞務派遣用工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滿足用工單位臨時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節性生產經營、商品零售企業銷售旺季或促銷活動、生產企業臨時性訂單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臨時聘用生產、銷售人員,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可以發揮勞務派遣單位儲備勞動力資源多、勞動力信息靈通的優勢,在較短時間內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員以滿足需求。所以説,勞務派遣在促進勞動者就業、滿足用人單位彈性用工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近年來勞務派遣濫用現象日益嚴重,已成為侵害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影響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

最大亮點:細化“同工同酬”規定

勞動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就是進一步細化了“同工同酬”原則,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三性”崗位:明確含義,增強可操作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對何為“三性”崗位則缺乏具體規定,本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

決定明確:“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佈)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提高了經營勞務派遣的註冊資本,對勞務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崗位等規定進行了細化。)

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係,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恆不變的關係,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係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繫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説,都是至關重要的。由於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係,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係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願。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並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完整版 篇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____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______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傾斜保護: 篇七

實現合作與雙贏

更長遠地看,傾斜保護對用人單位實際上也是有利的,可以實現雙贏。

“如果簡單地認為對勞動者有利,就是對用人單位不利,是一種非常膚淺的理解。勞資關係雖然有一定的對立性,但是對立也是以合作為基礎的。大家首先願意坐到這條船上,雙方才有利益可言,然後才涉及切蛋糕的問題。企業的發展最根本上來講是靠人,而不是靠錢,人力資源應該是第一位的。如果企業對勞動者做到公平對待,勞動者就有積極性和較高的忠誠度,就能為企業創造更多的效益。”

勞動合同法全文 篇八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

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年_月_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期限為_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_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乙方實行_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八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九條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一條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_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其標準分別為_元/月、_元/月、_元/月、

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_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四條中明確。

第十四條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低於本單位集體合同標準並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六條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七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期間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_元。

第十八條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令條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六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七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者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或者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期滿後,雙方仍存在勞動關係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籤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籤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_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本合同終止。

十、經濟補償和賠償

第三十八條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一條乙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雙方對職工賠償計算有異議,可按職工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滿未履行1年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1年滿6個月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未履行6個月賠償半個月工資。

十、競業限制

第四十二條與甲方訂立保密協議的乙方,負有對在甲方工作期間知悉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進行保密的義務。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後兩年內,乙方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第四十三條在此期間,甲乙按照乙方原工資的50%總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爭競業限制約定的,除賠償因此給甲方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外,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數額為甲方己經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數額的兩倍。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第四十六條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末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第四十九條己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係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名)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法全文 篇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於20xx年元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就是保護勞動者,構建和諧發展的社會環境,具有里程碑式意義。新法的施行,將會促使公司更好地完善各種制度,建立健全治理結構。此次參加為期5天的《勞動合同法》知識培訓,對比公司的實際工作的,感觸頗深,主要體會有。

如:工資、保險、福利、勞動時間等。工資分配着重於同工同籌,公平合理;每個人都納入保險範圍;全日制勞動者工作時間每週控制在40小時,最多不能超過44小時。

目前的規章制度可遵循性不強,操作性差。急於完善的規章制度有:《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勞動紀律管理》、《部門職責及具體工作流程》、《職工休假管理制度》、《職工工資管理制度》、《公司崗位説明書》、《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勞動安全衞生制度》、《保險福利制度》、《勞動定額管理制度》。為了作好制度的修訂工作,需要作好準備的事項有:各部門的職責整合,權責利考核標準。各班組崗位説明書編寫;工序的定額標準等。

人事擋案,管理擋案,設備、工具擋案,職工名冊,會議記錄,文件收發文登記;公示記錄等。

為了規避法律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對與牽涉到有可能產生糾紛的勞動爭議,收集保存好完備的證據,組成證據鏈。

目前航飛管理的職工被派到613所工作,那麼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享受到用人單位的加班費、獎金待遇,還有各項保險。因此有必要與用工單位溝通,增加被派譴職工的收入。我們可以做勞務輸出形式。

健全的工會組織,能夠在勞動合同簽定、公司大事等方面增加民主性。再結合職代會的作用,對完善程序,合法行使民主管理起到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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