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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完整版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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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完整版新版多篇

章 一般規定 篇一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篇二

第三百四十一條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釋義】本條是對履行技術開發合同產生的技術祕密的歸屬和分享的規定。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因履行技術開發合同產生的技術祕密的使用權、轉讓權的歸屬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各方對技術祕密都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前,不得擅自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勞動合同的分類 篇三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規定例外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本條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後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規定

1、約定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的解除、無效

1、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經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無效

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章 合同的訂立 篇四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篇五

成都精英律師團都燕果律師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1日,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物流公司)分別與被告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x公司)、被告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杉x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煤炭買賣合同》,同時三方還簽訂了《補充協議》。前述三份合同、協議約定:由龍x公司銷售煤炭給xx物流公司,xx物流公司銷售給杉x公司,合同有效期為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交貨方式為水路運輸,龍x公司銷售給xx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後直接銷售給杉x公司,xx物流公司委託杉x公司對煤炭進行質量、數量驗收。xx物流公司、龍x公司及杉x公司三方還約定,在xx物流公司未收到杉x公司貨款前,龍x公司不向xx物流催收貨款,如杉x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貨款,則龍x公司放棄要求xx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貨款。合同簽訂後,被告龍x公司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貨物運單》和32份增值税發票(總額為30 942 450元),被告杉x公司亦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收貨證明》5份。按照上述貨物運單、發票和收條的記載,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共計有48414.1噸煤炭交易發生,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杉x公司應向原告xx物流公司支付相應貨款,xx物流公司也應向被告龍x公司支付約定價款。而事實上,原、被告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並未實際履行,相關各方並無真實煤炭交易發生,也無相關貨款的給付。在案證據證實, 簽訂合同時,被告龍x公司和被告杉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某一人,而杉x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為陳某某的營業執照,隱瞞了其公司和龍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事實,爾後,邱某偽造了9份貨物運單,並授意其工作人員虛開32份增值税發票和5份收貨證明並交予xx物流公司,虛構了整個煤炭交易的事實。被告龍x公司基於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對原告30 942 450元的債權。原告以兩被告惡意串通,以欺詐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相關合同為由,訴至某中院,請求判決撤銷20xx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龍x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被告杉x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與兩被告簽訂的《補充協議》。

【裁判結果】

某中院認為,被告龍x公司、杉x公司故意隱瞞其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真實情況,使xx物流公司簽訂了前述合同和協議,並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税發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龍x公司、杉x公司的行為與該項規定相吻合,應認定為欺詐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xx物流公司關於撤銷其於20xx年12月1日與龍x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杉x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判決:撤銷xx物流有限公司20xx年12月1日與龍x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杉x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律師意見】

本案中,被告龍x公司、杉x公司實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與原告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了這一真實情況,使原告與兩公司簽訂了合同和協議,並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税發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被告龍x公司基於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了對原告3000餘萬元的債權,從而到銀行辦理了保理業務,將此筆應收賬款向銀行轉讓進行融資,使得原告可能陷於被銀行追索的風險,銀行也可能陷於保理業務壞賬的風險。兩被告不講誠實信用,其行為完全符合合同欺詐的認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原告撤銷合同的訴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結果體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彰顯了法院在制裁違約、打擊欺詐、維護社會誠信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篇六

總則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篇七

名詞解釋 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32、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

2、合同法:廣義的合同法是指調整合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狹義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機關通過嚴謹的立法技術創制的、具有系33、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統性和科學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稱為合同法典。 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

3、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

4、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

5、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後才發出的承諾。 35、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

6、行為默示形式:在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對要約的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

沉默,通常理解為默示承諾,該形式為行為默示形式。 36、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

7、全面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於標的、數量、其真實意志,違反自願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諾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

8、協助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對對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38、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為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9、全部違約: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後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或者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履行合同的結果完全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相對人的合同權利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係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全部落空,沒有履約方或者錯誤履約方的行為即構成全部違約。40、違約責任: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

10、部分違約: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的法律責任。

行合同的義務。 41、賠償損失:指由於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

11、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在合同違約法律制度中採取的一種確認違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約行為的原則。 42、預期違約: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

12、標的物: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

13、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係,而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

承租人使用、收益。 43、代位權: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債務人怠於

14、拍定:是指拍賣人在競買人的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那一個予以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並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上它其實就是承諾。 債權人為促使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

15、建設工程合同:即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的債權的權利。

同。 44、同時履行抗辯權: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

16、客運合同:是運送對象是旅客的運輸合同。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17、貨運合同:是運送對象為貨物的運輸合同。 45、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

18、合同法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和反映、其效力貫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19、附合締約: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46、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後履行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 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

20、不可抗力:指由當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並不承擔違約責任。 47、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者的到期債權、實施無

21、合同解釋: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理解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合同條款的涵義發生歧義時應當如何適用法律的一種法律制度。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48、合同的變更:所謂合同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合同。的合同於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

23、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指保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在被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49、合同的轉讓: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

24、運輸合同: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50、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債權債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法律關係的新的當

25、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並負擔義

26、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再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務。

效之前而將其撤回。52、(合同)解除權: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

27、拍賣:所謂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

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53、清償: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

28、要式合同:指依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54、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合同。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於履行,

29、實踐合同: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權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債務關係的行為,這種方式即為提存。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55、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又稱標準合同。56、抵銷:又稱“充抵”,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係的當事人就互負

31、強制締約:所謂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務。這也就是説,此方合同當事人在對方提出要約的時候,非有正57、免除:是債權人以債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58、侵權責任: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術問題提供技術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

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84、保管合同:也叫寄託合同,是保管人負責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內容,一般以金錢為對價補償受害方損失的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為寄存人,另一方為保管人。益。 85、倉儲合同: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

59、法律責任競合: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費的合同。

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管轄,並根86、委託合同: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合同。委託他人處理事務的一方為委託人,接受該委託的一方為受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託人。

60、法律管轄競合: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一個具體87、行紀合同: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的合同關係時,本着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的原則,由特別法規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以自己名義從範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別法規範沒有具體規定時,才適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向其支付報酬的另一方為委託人。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的規定。88:居間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61、買賣合同: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受買人,受買人支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尋找訂立合同付價款的合同。機會的一方為委託人;接受該委託,為其提供訂立合同機會的另一

62、樣品買賣:指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須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方為居間人。

同一品質的買賣。89、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向要約人做出的,同意

63、試用買賣:指當事人約定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受買人認可標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合同。90、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64、易貨買賣:指當事人約定雙方相互交換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的協91、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議,又稱以物易物合同、以貨換貨合同、互易合同等。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具備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

65、供用電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電力,另一方使用電力合同的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提供電力的一方稱供電人,使用電力並支92、質押擔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貸款人付價款的一方稱用電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借款合同履行的擔保,

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並支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付價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稱供水人,使用水並支付價款的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對該動產或權利憑證進行處理,並從中優先受一方稱用水人。

合同價款的合同。

68、供用熱力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熱力,另一方使用熱力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熱力的一方稱供熱力人,使用熱力並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用熱力人。

69、贈與合同: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無償地轉移另一方所有的協議。

70、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指在具備法定事由時,由有撤銷權的人對贈與合同予以撤銷。

7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

72、捐贈: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予他人的法律行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而採取的一種措施。

74、租賃合同:當事人一方將物提供給對方使用、收益,對方當事人為此支付租金的協議。

75、房屋租賃合同: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76、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

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7、承攬合同:指一方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78、技術合同: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79、技術開發合同: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80、技術轉讓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體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有技術轉讓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

8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82、技術諮詢合同: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而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

83、技術服務合同: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

合同法的原則 篇八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執行合同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合同法的靈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區別其他法律的標誌,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徵。

平等、自願原則

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訂立合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區別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徵,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合同法的自願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願”。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實體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不得買賣,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願”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願”不訂立。這裏講的實體法,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某類合同,需經批准;轉移某類財產,主要是不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不能“自願”地不去辦理。

在合同法中,不僅對平等、自願作了原則規定,而且在具體制度、具體規定方面體現平等、自願原則。比較於三部合同法,許多是新規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二,關於合同內容。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並在其他條款中規定,當事人就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才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三,關於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四,關於格式合同。一是明確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義務,《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二是明確規定有些格式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三是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作出特別規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裏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裏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覆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於特殊的合作關係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在起草合同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規定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是商品交換的規則,作為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法,公平原則已經包含等價有償的內容。公平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有價值相等的意思。我認為在合同法中還是用公平原則代替等價有償原則為好。等價有償作為商品交換的規律,並不表現在每次商品交換中,每一次商品交換的不是商品價值,而是商品價格。只有在長時期的商品交換中,在價格圍繞着價值的上下波動之中,才表現出等價有償的規律。公平原則既表現在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現在個別的具體的合同之中,任何一個合同都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體現公平原則的精神。由於合同種類廣泛性,有的合同屬於無償合同,用公平原則比等價有償涵蓋更寬一些,更能照顧千姿百態的各類合同的需要。

隨着社會的發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的適用面愈來愈寬。有人認為,按照恪守商業道德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外,合同法規定誠實信用還適用於訂立合同階段,即前契約階段,也適用合同終止後的特定情況,即後契約階段。《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二條規定的是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依據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講的是後契約義務,履行後契約義務的基本依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

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一般都納入行政法律關係或者刑事法律關係。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國家通過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的那些規定,譬如納税、工商登記,不得破壞競爭秩序等規定。法律的任意性規定,是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或者排除適用的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或者團體利益。當然,法律的任意性規定,不是永遠不能適用。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對合同的某個問題,當事人有爭議,或者發生合同糾紛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達不成補充協議,又沒有交易習慣等可以解決時,最後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合同法的規定,除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38條有關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等規定外,絕大多數都是任意性規定。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條規定主要適用於合同履行,為什麼要寫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規定之中,給予高度重視呢?

中國在轉軌時期,由於缺乏搞市場經濟的經驗,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經濟秩序上有些混亂,合同履行率較低。針對這種情況,強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實意義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是對當事人説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後,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行政機關説的。行政機關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違法變更甚至撕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審判機關説的。審判機關應當像遵守法律一樣保護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麼,合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將大大推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

所以説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綱領,它的作用不僅表現在某一章節、某一制度,而貫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導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訂各項規定,對審判人員如何適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導作用。基本原則是正確理解具體條文的關鍵。基本原則的第二個作用是補充作用。對合同法的某個問題,法律缺乏具體規定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確定,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基本原則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篇九

第七十條 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釋義】本條規定了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債務履行困難時的中止履行。

法人分立包括法人分立和分解。法人分立指法人分出一部分財產設立新法人,原法人不因分出財產而終止。法人分解是一個法人分成幾個法人,原法人解體。法人合併包括法人合併和歸併,法人合併是指幾個法人合為一個法人,原法人均不存在。法人歸併是指一個法人將其財產移交給另一個法人,被併入的法人終止。

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以致債務人履行債務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債務履行是給付有體物的,債務人也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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