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合同範本 >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一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產權置換)000108

拆遷人:鄂爾多斯市東政城市建設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甲方) 被拆遷人:(乙方) 拆遷人經東勝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拆許字()第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批准,修建拆除被拆遷人所有的位於街(路)地段用途為住宅的房屋,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被拆遷房屋狀況:

1、被拆遷房屋為平房:被拆遷房屋為結構建築面積平方米;結構建築面積平方米;結構建築面積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平方米,空地面積平方米。

2、被拆遷房屋為樓房:被拆遷樓房為結構樓,第單元層室,建築面積平方米(公攤面積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涼房為結構平方米,車庫結構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裝修、空地及附屬設施等評估價人民幣元。被拆遷房屋電話、有限電視移機費元,搬家費元。 過渡期從年月日開始到年月日止,過渡期為月,過渡費標準為,簽訂合同時首付25個月即元。過渡期滿不能如期安置乙方,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其它,共計人民幣元。

二、拆遷人將位於的毛坯房實行房屋產權置換。產權置換的房屋為鋼混結構層樓,第號樓層單元户,總建築面積平方米。

三、產權置換房地產的樓層調節價每平方米元,由給付

第二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除而形成的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該協議,被拆遷人騰讓房屋使其被拆除、滅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作價補償或實行產權調換予以安置。拆遷人享有將房屋拆遷付諸實施的權利同時享有給被拆遷人補償和安置的義務;被拆遷人享有取得補償和安置的權利,同時享有在公告規定期內騰房讓地的義務。

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要內容,2014年6月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也有類似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房屋拆遷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一定要先簽協議後拆遷,不能先拆後籤或者不籤就拆。”可見,在房屋拆遷中,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新合同法沒有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對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沒有涉及。眾所周知,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被稱為合同法的精髓和靈魂,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的決定是否締結合同,顯而易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與合同法的締約自由原則相悖,合同法不予規定,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在合同法領域,存在着只有平等主體的民事關係,國家公權力不予介入,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和干預,會改變合同的性質,使主體之間的關係發生變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究竟有無國家公權力?國家公權力介入何等程度?學者們看法不一。

傳統理論認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拆遷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被拆遷人要服從拆遷人的問題,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拆遷人在取得拆遷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時,就應該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經濟賠償,這實際上是一種損失賠償的財產關係。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和安置。不是來源於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行政決定,也不是拆遷人的恩賜,而是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和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取得的民事權益。補償安置不存在國家公權力的介入,補償安置是民事法律關係。或者認為,我國市場經濟脱胎於高度集權、集中管理的計劃經濟體制,難免出現公權力適度調控和管理,但不能否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民事合同。筆者不敢苟同,而認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行政合同。

1.合同的目的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目的,從根本上講是為了城市建設的需要,為了公共利益。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以分為市政建設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非市政建設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市政建設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顧名思義是為了城市道路、公路、園林綠化、消防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而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人除了公共利益,沒有任何私利可言,被拆遷人為了顧全大局,為了公共利益,必須作出犧牲。非市政建設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多是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被拆遷人(户)簽訂,房地產開發商除了本身經濟利益如考慮營利、節約開發成本之外,也必須考慮公共利益,如城市規劃、舊城改造、現代化都市建設等;被拆遷人(户)雖然可選擇補償或安置的具體地點,但不能借助拆遷機會謀利,滿足自身的私慾,只能利用協議使自己的應得權益固定化、法律化。公共利益是不可代替的,必須獲得實現,拆遷雙方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可推卸性,但雙方均不能以命令、脅迫、欺騙等不正當的手段使對方服從自己的意志。意見未達到一致,合同便不能成立。合同成立表明雙方協商一致,拆遷人通過契約的形式將城市建設、公共利益維護之目標固定化併力爭達到,較單方的命令、強制行為更有效,更能充分發揮相對人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也能被被拆遷人理解與接受。

2.合同中拆遷人的分析

傳統理論認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依據是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筆者則認為,同樣是依據此條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這裏的建設單位與個人是法規對拆遷工作的部分授權。建設單位在這裏實際上是得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成為行政主體,具有了行政權能,在拆遷時履行行政職權,負責處理拆遷安置補償事宜。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拆遷中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拆遷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所產

生的法律責任,實際上是授權性行政主體。這種被授權組織的活動具有雙重性,在拆遷任務完成之前,行使拆遷補償安置權利,此時,建設單位的民事權利行使受到限制。比如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範圍。否則將受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處罰。在拆遷任務完成之後,就是完全的民事主體,負責房地產開發建設,並以營利為目的。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委託拆遷必須委託給拆遷單位。依據委託原理,拆遷單位只能以拆遷人的名義實施拆遷行為並由拆遷人對外承擔責任。此外,還有一種統一拆遷,拆遷人是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是職權性行政主體。實際操作中,當地人民政府可能委託給拆遷單位或者成立的各種舊城改造指揮部等組織,依據委託原理,對外只能以當地人民政府的名義並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責任。房屋及其附屬物是公民 、組織居住、生活、生產、辦公、營業之地方,拆遷涉及標的物的滅失,所有權的變更,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的穩定,法規授權拆遷人---建設單位時比較慎重,比如要求拆遷公告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佈,拆遷許可證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發放,強制拆遷要求當地人民政府組成有關部門執行等,可見當地人民政府或拆遷主管行政機關也應是拆遷執法主體。

3.拆遷權的本質及相關糾紛

拆遷人與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共同行使拆遷權,拆遷權是一種行政權,是國家公權力之一,它可以管理、命令、甚至強制、處罰被管理者,拆遷權必須由行政主體來行使。補償安置權從被拆遷人角度是一種民事權利,被拆遷人可以放棄,但從拆遷人角度,則是一種行政權,補償安置的標準,拆遷人無權改變,囿於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受制於拆遷政策。拆遷補償安置權對拆遷人來講是權利也是職責,不能放棄,也不能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拆遷與補償安置存在內在聯繫,拆遷必然導致補償安置,補償安置是由拆遷而引起的。實踐中的糾紛,既有因不服拆遷而引起,也有不滿補償安置的,並且主要是對補償安置不滿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及既沒有發拆遷公告,又沒有依法裁決,即責令限期拆除並強制執行或公告、裁決的期限未到就強制拆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無可非議是行政案件,但對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般都作為民事案件。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也作為民事案件案由之一,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房屋拆遷合同糾紛被列入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的,所有拆遷補償安置案件都是行政案件。補償安置有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源於拆遷權,補償安置標準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都不能改變,補償安置協議是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

4.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之關係

合同的標的物是被拆遷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其所有權主體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所佔有的土地使用權也與房屋不可分離,共同屬於被拆遷人,而其所佔有的土地所有權一般屬於國家,我國沒有土地所有權市場,只有土地使用權市場,建設單位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也可以出讓方式取得,一般多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單位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土地出讓金,才能取得某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有關拆遷法規政策要求,拆遷前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這樣就存在一個問題,在房屋將折而未拆遷之前,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已被國家轉移或出賣給了他人,無意中早就剝奪了被拆遷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應該與房屋所有權一併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讓受雙方是土地使用者之間的關係,土地使用權連同附屬建築物的轉讓一併進行。”國家在簽訂被拆遷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時,無意中已經“侵犯”了一個個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國家是可以尋找一定的理由來“侵犯”的,私有或公有財產還沒有神聖到國家不能侵犯的程度。但公共權力對私有財產所有權的任何限制,包括剝奪私有財產和限制權利人的權利行使,都只能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共權力支持下商業行為。甚至公共權力參與的商業行為,都不可以成為剝奪和限制私有財產所有權的根據。比如,政府為進行商業性開發所進行的拆遷行為,就不能形成對私有財產所有權進行剝奪和限制根據。這種行為應該按照購買或其他合同方式。

5.拆遷人的特權

在民事合同中,一方對另一方的給付,只有按合同接受或拒絕接受的權利,而不具備經常性的監督、指揮權,而在拆遷合同中,拆遷人不僅對結果進行受領,而且對整個拆遷過程進行監督、指揮。拆遷人因

相對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毀約行為,有制裁權。拖延日期拒不拆遷,有強制執行權,並不停止拆遷行為的執行。對提前拆遷的被拆遷人(户)有獎勵權。有單方面變更合同權,因國家公共利益需要或政策的變化,可以變更合同,甚至可解除合同,如拆遷範圍縮小不再拆遷,可以解除已簽訂的合同。需要説明,拆遷人的特權是權利也是職責,不能放棄權利,行政合同的內容必須嚴格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雙方都無自由處分權。

6.被拆遷人的補償權

傳統理論認為,被拆遷人的補償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關係,筆者不這樣認為。拆遷安置補償是行政補償。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由於執法(適用法律的)行為,給被拆遷人造成或將要造成經濟上的損失而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是一種行政補償。拆遷人主觀上無過錯,也不存在違法行為,並可以先行補償。拆遷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拆遷,拆遷人的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無過錯也要承擔補償責任,一般以現實直接損失為限,並不完全適用民法的公平等價原則。特別是市政道路拆遷,被拆遷人為了公共利益,為了城市道路建設,為了更多的綠地環境,為了公共服務設施暢通,必須騰讓房屋,為國家利益作出一定的犧牲。拆遷補償類似於國家徵用土地補償。國家依法徵用土地時,為了不使被徵用人的生產和生活受到較大的影響,國家公平合理的給予補償。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47條等條款規定了國家徵用補償,日本《土地徵用法》對因公徵收而簽訂的合同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該法的規定,凡因國防、公益、公立學校、鐵路、電信、水利、災害防治等可徵收之,其徵收程序為先由內閣認定該土地為公共利益所必需,再由內務大臣向內閣會議提出認定案,經二次認定後,簽訂徵收合同,合同包括土地所在地、地號、地目、面積,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的姓名、住址,依據合同 取得的種類與內容,取得權利的時間與附屬物之交付或遷移期限,補償事項等。我國不存在土地私有,但房屋存在私有,房屋拆遷補償實質上國家補償。被拆遷人針對特權行為只能尋求經濟利益平衡,尋求合理適當的補償。不論合同有無規定。實際存在的拆遷滅損、不可預見的過渡意外情況,皆可要求合理補償。縱使雙方達不成協議,沒有形成行政合同關係。但針對拆遷人的特權,被拆遷人的經濟利益平衡原則在強制拆遷後仍然存在。.

綜上,拆遷補償安置是行政補償。拆遷關係實質上是行政法律關係 。拆遷主體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即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如前所述,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行政機關及法規授權的組織。拆遷的客體是拆遷行為:對房屋的強行拆除行為、回遷或異地安置行為、差價補償行為、對拆遷的獎勵與制裁行為及其他有關拆遷的行為。拆遷行為因行政主體的單方意思表示而發生,因城市建設的需要而決定拆遷,無需行政相對人的同意,但為了體現行政管理的多樣性與靈活性,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拆遷補償可採取合同的形式進行。 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建設、公共利益。合同的成立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中行政主體(拆遷人)一方享有特權,被拆遷人的意志不能充分體現,平等原則不能嚴格執行,被拆遷人針對特權行為只能尋求經濟利益平衡,尋求合理適當的補償。

第三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甲方:重慶市渝中區土地整治拆遷辦公室

乙方:

“濱江廣場”綜合整治拆遷工程,是經重計固(1998)532號文批准立項,重規建(1997)建第49號劃定紅線,渝中區拆遷管理辦公室拆許字(1998)第30號文批准實施拆遷。根據重人發(1992)19號文和重府發(1995)83號文的規定,結合市政府(1998)107號文精神,甲、乙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原居住路(巷)號,建築面積平方米,居住面積平方米,正式常住人口人,該房附屬設施有電總表()a只,水總表只,電話部及。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一次固定安置

在,建築面積平方米,居住面積平 方米之後還超(或不足)居住面積平方米,因此應交納(或退)人民幣元,大寫給方。

三、乙方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結合户型安置後,其原所有權證建築面積

部分,應向甲方補結構價差元,超安建築面積補償綜合造價元;因超自然開間,超安建築補商品房價元。

四、其它事項:

五、乙方應於年月前,將舊房騰空完好無損地交甲方拆除,逾期不交房者,甲方可實行強制搬遷,一切後果乙方自負。

六、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 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慶市渝中區土地整治乙方:

拆遷辦公室

負責人:

經辦人:經辦人:

年月日

第四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文章

來源蓮山

課 件 w w w.5y k m 5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 遷 方: (以下稱甲方)

被拆遷方: (以下稱乙方)

根據《xx縣xx街改造工程實施方案》,乙方位於

產權證號為 的房屋建築屬於拆遷範圍,並根據《xx縣2014年度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進行了評估,經甲、乙雙方協商,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付給乙方拆遷補償費共計 元。其中: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補償費 元(詳見評估清單);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元;十二個月安置補助費 元;公告期內按時搬遷的獎勵 元;電話、電腦移裝費 元;閉路電視移裝費 元;其他費用 元。

二、乙方在騰空房屋、經甲方驗房並簽訂本協議後,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相關拆遷補償及獎勵等費用。

三、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主動與甲方簽訂拆遷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按規定享受按時搬遷 。逾期未簽訂協議的不享受此項獎勵。

四、乙方搬遷時不得將已評估補償的設施帶走,違者按帶走部分的評估指導價在房屋補償費中扣除,並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處理。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文章

來源蓮山

課 件 w w w.5y k m 5

第五篇:鎮村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以下簡稱甲方) 被拆遷人:(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xxx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對乙方的房屋進行拆遷。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被拆遷房屋現狀:

該房屋座落在用地性質為,房屋產權證號為,產權性質,合法建築面積為m。其中:磚混結構m,磚木結構m。違法建築面積m。(詳見房屋測量摸底表)

第二條乙方家庭基本情況

乙方有正式户口(常住人口人)。

第三條房屋拆遷補償方式:產權調換。

第四條產權調換的具體辦法:

乙方選擇回購房在房型為,房號,混合結構住宅房套,總建築面積約m。

第五條差價結算

兩比,乙方應找甲方人民幣大寫。(¥:)甲方應找乙方人民幣大寫。(¥:)

第六條其他約定

1、安置房面積以房管部門核發的產權證面積為準,回購款以此具實結算,多退少補。

2、安置房交房期限:自被拆遷房屋交房之日起18個月內交房,超過18個月按文件規定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22222

3、安置房交房及回購款結算:安置房建成並符合交房條件後,由甲方通知乙方在20日內憑本協議書、封門單、身份證到通知地點結清安置房回購款,辦理交房手續。

4、協議簽字後,乙方將原房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及水、電費結清單據交給甲方以便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將房屋騰空交給甲方拆除。騰空時間年月日。

5、乙方須保持被拆遷房門、窗、欄杆等完好無損,一律不得自拆,否則甲方有權在補償款中扣除。

6、甲 方 一 次 性 付 給 乙 方 12個月臨 時 安置補助費計元,搬遷費元,由乙方憑封門單在房屋交付拆除10日內領取(超過12個月以後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待安置房交付時具實結算)。

7、本協議經甲(章)、乙雙方簽字(章)後生效。

8、本協議一式伍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授權委託方:拆遷公司負責人(簽章)

鎮、村(居)工作組負責人:

查違建負責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年月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hetong/vy7d5.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