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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規章制度及流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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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規章制度及流程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説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財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並嚴守公司祕密。

第二章 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五條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複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條 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複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複核。

第九條 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採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位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 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燬。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三章 資本金和負債管理

第十二條 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管理。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並據此入帳。

第十三條 經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批准,可以按章程規定增加資本。財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財務部門應據實調整。

第十五條 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須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同時應按月計提利息支出,並計入成本。

第十六條 加強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管理,及時核對餘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凡一年以上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查找原因,對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處理。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擔保業務,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後,由財務管理中心登記後才能正式對外簽發,財務管理中心據此納入公司或有負債管理,在擔保期滿後及時督促有關業務部門撤銷擔保。

第四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現金的管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九條 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帳的帳面餘額,並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財務管理中心經理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 銀行存款的管理:加強對銀行帳户及其他帳户的保密管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銀行帳户印籤實行分管、並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嚴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蓋銀行帳户印籤。

第二十一條 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餘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銀行帳户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帳工作,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對未達帳項進行分析,查找原因,並報財務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應收帳款的管理:對應收帳款,每季末做一次帳齡和清收情況的分析,並報有關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催收,避免形成壞帳。

第二十三條 其他應收款的管理:應按户分頁記帳,要嚴格個人借款審批程式,借款的審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借用現金,必須用於現金結算範圍內的各種費用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 短期投資的管理:短期投資是指一年內能夠並準備變現的投資,短期投資必須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記帳、核算收入成本和損益。

第五章 長期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長期投資的管理,長期投資是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分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公司進行長期投資應認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認證,按公司審批許可權的規定批准後,由財務管理中心辦理入帳手續。公司對被投資單位元沒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資產應納入固定資產進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②不屬於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要做到有帳、有卡,帳實相符。財務部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與管理,綜合管理部負責實物的記錄、保管和卡片登記工作,財務部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和調入均按實際成本入帳,固定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分類計提,分類折舊年限為:

(一)房屋、營業用房 30年

(二)通訊設備、交通運輸設備 3年

(三)電子電腦、辦公及文字處理設備 3年

(四)電器設備、安全保衞設備 3年

第二十九條 已經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再補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

第三十條 對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要進行定期盤點,每年末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盤點一次,盤點中發現短缺或盈餘,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編制盤盈盤虧表,報財務部審核後,經總經理批准後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 無形資產指被公司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入帳,在受益期內或有效期內按不短於10年的期限攤銷。

第三十二條 遞延資產是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需要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攤銷期限超過一年,金額較大的修理費支出。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成本。分攤期不短於5年,以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內分期攤銷。

財務審批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健全財務監督,明確財務審批權限和責任,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管理與服務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安徽省財政廳、教育廳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範學校預算經費、專用基金、代管經費、對外投資、銀行貸款、資產處置等行為的財務審批權限。

第三條 學校財務審批實行分類管理、分級授權、逐級審批、逐級負責的管理制度,同時按部門(院部)和級次實行專人審批。部門(院部)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各級審批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和審批權限內履行審批職責。

第二章 審批人員

第四條 學校財務審批分為經費所屬部門(院部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分管校領導、校長等級次。

各部門(院部)黨政主要負責人分別是本部門(院部)黨務、行政經費的財務審批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的財務審批負責人;科研課題負責人是課題經費的財務審批負責人。

歸口管理部門是歸口管理專項經費支出的財務審批負責人。

分管校領導或聯繫院部校領導是分管部門或聯繫的院部大額資金支出的財務審批負責人。

校長是學校重大資金支出的財務審批負責人。

第五條 財務審批負責人對本部門(院部)的財務預算執行進行控制,對經費支出進行審批,對財務支出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對經費的安全和使用績效負責。

第六條 各部門(院部)、項目(課題)組應將本部門(院部)、項目(課題)組財務審批負責人(含授權審批人)報送校財務備案並預留簽名字樣,涉及調整的應及時報備。

第三章 審批原則與內容

第七條 財務審批遵循依法審批、預算控制、項目管理、合同約束、真實合理、績效優先、逐級審批、分級負責、依法迴避的原則。

第八條 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具體包括:

(一)財務收支是否列入預算,是否符合項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約定;

(二)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

(三)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經法規和學校財務制度規定;

(四)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

(五)審批人認為應予核實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學校財務審批實行迴避制度,自覺接受財務監督。

第四章 審批權限與程序

第十條 學校財務審批權限根據不同經濟事項和經費類別分別設定,以每次經濟活動支出額度大小劃分權限,審批程序實行逐級審批,各級次審批人在行使審批權時應簽署審批意見。

第十一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依據相關的規定行使審批權限。學校年度預算方案、重大資金籌措與使用等必須經過學校常委會審批。

第十二條 預算經費審批權限

一、事業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專項經費、科研經費、機動經費等。

(一)人員經費

1、按照國家政策和學校人員經費分配方案正常發放的人員基礎工資、績效工資、離退休費等人員支出,以及按照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社保基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處會同財務處審核後辦理;

2、學校統一發放的課時費、教學科研獎勵以及其他專項獎勵,經歸口部門審核後,由人事處會同財務處依據學校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執行通知審核發放。

(二)公用經費。主要包括各部門(院部)的行政運行經費及日常專項。

1萬元以下支出由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批;

1-8萬元(含,下同)支出經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8萬元以上支出經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三)專項經費。是指部門(院部)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所需要的專門用途經費,一般為一次性或階段性專項經費,由所在部門(院部)或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使用。

1萬元以下支出由項目組負責人審核,項目所在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批;

1-8萬元支出由項目組負責人審核,經項目所在部門(院部)、歸口管理部門財務審批負責人審籤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8萬元以上支出由項目組負責人審核,項目所在部門(院部)、歸口管理部門財務審批負責人審籤,分管校領導審查後,報校長審批。

(四)科研經費。科研課題歸口管理部門為科研處。科研課題支出遵循國家科研經費管理相關規定以及學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經費支出依據科研經費預算書或科研合同。

科研課題1萬元以下支出由課題組負責人審批;

科研課題1-3萬元支出由課題組負責人審核,經課題所在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籤後,報送科研處審批;

科研課題3-8萬元支出由課題組負責人審核,經課題所在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科研處財務審批負責人審籤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科研課題8萬元以上支出由課題組負責人審核,所在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科研處財務審批負責人審籤,分管校領導審查後,報校長審批。

(五)機動費。是指學校為解決重要事項或急需辦理的事項而預留的經費,在學校年度財務預算中安排。

機動費使用由相關部門(院部)提出申請,經申請部門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送財務處審核並提出經費處理建議。5萬元以下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5-8萬元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8萬元以上須報校長辦公會通過。

機動費一次性直接列支的,按照公用經費審批執行;機動費分次執行的,應單獨設立項目,按照同類專項經費審批執行。

(六)“三公經費”。是指學校預算安排的公務接待費、公車購置及運行費、出國(境)費三項經費。

5000元以下支出由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5000元以上支出由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經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七)事業經費支出審批的其他規定

1、學校依法繳納各種税費、社保基金、公積金等,由財務處長審批。

2、公用水電費支出,由後勤處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3、學校財務按照財務預算上繳財政專户和國庫的各種款項、提取各類專用基金,由財務處長審批。

4、校級副職領導審批涉及本人事項的,由校長審批;校級正職領導審批涉及本人事項的,由校級正職領導互相審批。

二、基本建設經費。是指學校房屋、基礎設施等新建、改擴建項目以及50萬元以上的大型修繕項目。

(一)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

1、工程項目預算額度內資金,由財務處長依據預算審批;

2、工程項目預算資金的追加,按學校預算調整程序審批。

(二)工程建設資金的支付

學校支付工程建設資金需填制基建工程進度款申請表。支付合同約定價款和經批准的工程調整價款,由基建部門依據工程進度和合同規定提出申請,依次經過項目監理、項目現場代表、基建計劃管理人員、基建部門負責人、審計處長、財務處長審核後,按下列權限審批:

50萬元以下支出由分管校領導審批;

50萬元以上支出由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批准。

(三)工程價款的調整

基建工程價款發生調整事項,按照學校基建工程變更及簽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四)基本建設借款

工程項目借款由基建部門依據項目立項批文,經基建部門負責人、審計處長、財務處長會籤,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第十三條 專用基金審批權限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助基金、醫療基金等政策性專用基金,應遵循“先提後用,專設賬户、專款專用、計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該類專用基金支出計劃應按程序提交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批准。其他專用基金主要包括院長基金、發展基金等專用基金按學校相關規定提取和使用。

一、職工福利基金

學校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學校福利委員會會同財務處、人事處制定計劃。1萬元以下由工會主席審批;1-8萬元由工會主席審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批;8萬元以上由工會主席審核,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二、學生獎助基金

學生獎助基金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管理。1萬元以下由學院審核,學生工作處審批;1-8萬元由學院會同學生工作處共同審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批;8萬元以上由學院會同學生工作處共同審核,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三、醫療基金

醫療基金用於學校教職工醫療救助,支出管理按學校醫療救助管理有關辦法執行。個人實際領報醫療救助金額在0.5萬元以下由校醫院院長審批; 0.5-2萬元由校醫院院長審核,歸口管理部門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批;個人實際領報金額在2-8萬元由校醫院院長、歸口管理部門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個人實際領報金額在8萬元以上,由校醫院院長、歸口管理部門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教職工發生醫療救助特殊事項支出由學校醫療救助管理委員會研究解決方案,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四、學校設立的其他專用基金

其他專用基金主要包括院長基金、發展基金等專用基金,支出參照公用經費審批執行。

第十四條 代管經費審批權限

代管經費是指學校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主要包括教材費、公寓用品、體檢費等其他代管經費。代管經費的取得與形成應符合制度規定,列入代管經費需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代管經費使用參照公用經費審批執行。

第十五條 結算中心資金審批權限

結算中心資金是指學校各獨立核算單位在結算中心的存款。結算中心開設新賬户由學校財務處提出申請,報分管校領導審批。資金在銀行間調度,由財務處長審批。在保證學校正常資金運轉的前提下,可以對學校各獨立核算單位提供有償使用。各獨立核算單位向結算中心申請資金,利率不低於學校銀行貸款利率,並在結算中心開設資金賬户。結算中心向各獨立核算單位提供資金按以下權限審批:

100萬元以下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財務處長審籤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100萬元以上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由財務處長審籤,分管校領導審查後,報校長審批。

第十六條 對外投資和銀行貸款審批權限

一、對外投資

對外投資是指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舉辦經濟實體或向其他單位(含校辦產業)投資。學校對外投資必須經過可行性論證和專家評議,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後報學校常委會批准,並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報省教育廳、財政廳批准或備案後實施。

二、銀行貸款

學校貸款管理依照省教育廳、財政廳有關高校債務管理要求和教育部、財政部有關大額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一)學校申請銀行貸款須按照省教育廳、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學校財務處根據建設資金需求狀況提出貸款申請,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後提交常委會批准上報。銀行貸款經分管校領導審核後,報校長審批。

(二)支付貸款利息和歸還貸款本金。學校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及本金由財務處長審批。學校利用事業資金歸還貸款本金,100萬元以下由財務處提出申請,報分管校領導審批;100萬元以上由財務處申請,分管校領導審核後,報校長審批。

第十七條 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與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行為。學校資產處置工作應按照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報省教育廳、財政廳批准後辦理。

第十八條 列入公務卡結算目錄的公務支出應使用公務卡結算支付;無法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通過校財務轉賬支付。特殊情況下使用現金支付的,由財務處長審批。

第五章 審批責任

第十九條 財務審批負責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認真履行審批職責。對未按程序越權審批的事項,上一級審批人有權拒絕審批,會計人員有權拒絕支付。

第二十條 財務審批負責人應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財務制度,對其審批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負責。對於違反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審批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需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財務審批的,授權人對授權範圍內的審批事項負責,被授權人應在授權範圍內行使審批權。授權人授權後,應監管審批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授權人發現被授權人存在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或未正確行使審批權的,應當及時糾正,收回授權並做出相應的處置。

第二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或刻意逃避上一級審批管理的行為,一經查實,學校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依法實施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審批事項,有權拒絕辦理並要求經辦人員予以糾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業大學財務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安工大〔2012〕45號)同時廢止。

財務規章制度及流程 篇三

(一)有關零用金之設置劃分如下:

1、公司本部由財務部負責各單位之零星支付。

2、工地總務組負責設置零用金管理人員,儘可能由原有辦理總務人員兼辦,必要時再行研討設置專人辦理。

(二)零用金額暫定,工地每月經常保持5萬元,將來視實際狀況或減或增,再行研辦。

(三)零用金借支程序如下:

1、各單位零星費用開支,如需預備現金,應填具零用金借(還)款通知單,交零用金管理人員,即憑單支給現金。

2、零用金之暫支,不得超過1000元,特別事故者應由企業部經理核准。

3、零用金之借支,經手人應予一星期內取得正式發票或收據加蓋經手人與主管之費用章後,交零用金管理人衝轉借支,如超過一星期尚未辦理衝轉手續時得將該款轉入經手人私人借支户,並於當月發薪時一次扣還。

(四)零用金保管及作業程序如下:

1、零用金之收支應設立零用金帳户,並編制收支日報送呈經理核閲。

2、零用金每星期應將收到之發票或收據,編制零用支出傳票結報一次,送交財務部。

3、財務部收到零用金支出傳票後,應於當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零用金總額與週轉。

4、財務部收到零用金支付傳票,補足零用金後,如發現所附單據有疑問,可直接通知各部經手人辦理補正手續,如經手人延擱不辦得照有關規定辦理。

5、零用金帳户應逐月清結。

(五)零用金應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據,存財務部,如有短少概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

(六)本細則經奉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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