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修訂版【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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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一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税: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税的免税、減税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税、減税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二
增值税由税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税由海關代徵。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連同關税一併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三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納税額為當期銷項税額抵扣當期進項税額後的餘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四
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税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税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税貨物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五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六
納税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税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税;達到起徵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八
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税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税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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