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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通用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通用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通用多篇】

關於加強事業單位貨幣資金管理的通知 篇一

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市、縣(區)財政局:

貨幣資金是行政事業單位流動性最強、風險性最高的一項資產,事業單位收入來源的多樣性使得其資金管理較行政單位更為複雜。近年來,我省各級事業單位在加強預算收支、規範資金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細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實際工作中,特別是每年審計和監督檢查中仍然發現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不完善、會計和出納崗位沒有嚴格分離、出納工作監督缺失、“白條抵庫”、“公款私存”現象在少數單位仍然存在等。這些問題不僅給財政性資金安全帶來風險,而且嚴重影響了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為加強事業單位貨幣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財務職能,促進各項社會事業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管理職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的安全性和大額貨幣資金收支負主要責任,財務負責人對貨幣資金收支業務、賬户管理、會計核算負審核責任,出納人員對貨幣資金負收支保管責任。堅持財務人員持證上崗,規範貨幣資金管理。

(二)科學設置崗位。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財務部門和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貨幣資金業務主要涉及出納、會計、稽核、財務部門負責人、單位分管領導等崗位,以及具有收款職能的業務部門。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和執行,貨幣資金的保管和盤點清查,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和審計監督。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三)嚴格印章管理。單位財務專用章和單位負責人印章由專人管理、分開保存,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強化內部監控和互相制約。嚴格印章使用管理,確保印章的使用得到適當的授權與審批,並履行必要程序。建立用印登記簿,履行登記手續,以便備查。

(四)嚴格現金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財政有關規定,加強現金支付管理,嚴格現金核算,健全現金保管制度。出納人員應每天清點庫存現金,登記庫存現金日記賬,防止“坐支”現金和“白條抵庫”,確保賬實一致,賬賬一致。

(五)嚴格賬户管理。事業單位所有銀行賬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規範零餘額賬户使用管理,防止出現“賬外賬”和“小金庫”。加強銀行對賬單的稽核和管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銀行對賬工作。銀行預留印鑑應當分開由不同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預留印鑑,防範網上銀行支付風險。嚴禁利用單位銀行賬户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六)嚴格執行公務卡制度。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國庫集中支付現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財庫〔2012〕494號)的相關規定,凡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原則上一律實行直接支付和公務卡結算;凡具備刷卡條件的,一律通過公務卡進行結算,不得以現金辦理支付;嚴格控制庫存現金量,嚴禁違規套取現金。

(七)嚴格票據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有關票據管理的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台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明確各種票據的領購、保管、內部使用、背書轉讓、註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處理程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單位收取的非税收入,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加強內控規範建設

(八)嚴格支付業務流程控制。任何一筆貨幣資金的支付都要經過申請、審批、複核、支付等手續,不得賬外設賬、公款私存。嚴禁未經授權的部門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重大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實行集體決策與審批,保留完整原始憑證和報銷單據,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九)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或授權批准人的批准方式、權限、程序、責任,明確相關控制制度和措施,明確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使用電子支付方式的單位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不應因支付方式的改變而隨意簡化、變更支付貨幣資金所必需的授權批准程序。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完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貨幣資金業務的進行檢查。主要內容包括:貨幣資金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貨幣資金審批或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抽查盤點庫存現金和核對銀行存款餘額;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票據的保管情況;全部貨幣資金業務,是否經過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有關會計業務處理是否及時。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應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十一)制定內控規範制度。運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方法,梳理單位貨幣資金和收支等業務的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貨幣資金活動存在的風險,查找出重要風險點。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出適合單位情況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並嚴格執行。

三、嚴格落實管理責任

(十二)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貨幣資金管理工作,切實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領導職責。認真學習有關財政、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財務管理和依法理財的能力,支持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事業單位財務人員要加強業務培訓,更新知識結構,提高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

(十三)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明確事業單位財務審批和報備事項,建立財務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和財務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貨幣資金監管和專項資金績效評價。通過組織單位互查、組建財務服務中心等各種方式,加強財務收支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防範資金風險。

(十四)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級事業單位資金管理的監督,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將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對各種專項資金要建立跟蹤問效機制,加強監督,掌握資金流向,對各種財政違法行為,一經查出,嚴肅處理。要加強與審計、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加大對事業單位貨幣資金監督力度,發現問題要嚴格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現金管理制度 篇二

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開户單位如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開户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根據其情節輕重給子警告或罰款。

按規定,開户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警告或罰款:

(l)超出規定範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過額的10%~30%處罰;

(2)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10%~30%處罰;

(3)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按憑證額10%~30%處罰;

(4)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户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範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10%~30%處罰;

(5)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按借用金額10%~30%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處以罰款:

(l)保留賬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額10%~30%處罰;

(2)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3)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4)開户單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按購買金額50%至全額對買賣雙方處罰;

(5)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6)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7)利用賬户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8)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30%~50%處罰;

(9)發行變相貨幣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的,按發行額或流通額30%~50%處罰。

具體處罰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上述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

開户單位對開户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在10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複議;開户單位對人民銀行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現金管理制度 篇三

為了加強公司對現金的管理,防止資金滯留,加快資金週轉,保證資金安全,杜絕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收受回扣,報假帳,假公濟私等行為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出納現金的管理。

公司出納員要嚴格審核各種現金收付原始憑證。各種原始憑證務必真實、合法、準確,審批手續務必齊全,不貼合要求的憑證,出納員拒絕受理。出納員務必設置現金日記帳,對每筆收付款務必序時登記,逐日結出餘額,每日下班前,務必核對現金帳面餘額及庫存餘額。嚴禁白條抵庫,白條抵庫視同挪用公款。出納員的庫存現金及現金日記帳務必理解財務部不定期檢查。

二、現金營業款的管理。

各部門的收銀員務必在當班營業終了,根據實際所收款填制解款單後,將營業款交給指定收款人(店面出納)。指定收款人在每班終了,打出清帳單,在未收款項之前,不得將清帳結果告訴收銀員,否則每次罰款5元,收妥營業款之後,將長短狀況作好記錄並通知收銀員。收銀員如果出現長短款超過1元的,每出現一次,作過失一次,罰款5元。門店出納每日營業款數額為上日下午班營業款+當日上午班營業款,務必當日下午存入銀行,無不可抗拒原因遲存或少存者,算過失一次,並按每一天0.5%的比例收取罰款。營業款不得擅自用於費用及貨款的支付,特殊狀況務必經總經理批准。

三、現金進貨管理。

確需現金進貨的業務,由採購部根據採購計劃及訂單,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在財務部借支現金進貨。借支時務必在借據上註明進貨品種金額和結帳時光。剩餘現金務必當天歸還財務部。貨物到達時,立刻辦理入庫手續,並在入庫後一個星期內到財務部結帳。每超過一天罰款20元。

四、大宗業務銷貨現金管理。

公司的批發業務銷售原則是貨出去、錢進來,錢貨兩清。如特殊狀況發生賒銷行為,須經總經理批准,並簽訂好合同,本着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貨送出未收回貨款時,應從收貨方取得欠條。貨款收回後,應於當日上交財務部,未及時上交的,則按每一天5%的比例收取滯納金,如將貨款收回後挪作他用的,處以一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並追究法律職責。逾期未收回的貨款由經辦人負責全額賠償。

五、現金借支的管理。

公司嚴格控制借支現金。

1、差旅費借支的管理。因公出差,根據工作需要,經總經理批准後能夠借支,在完成工作任務之後一星期內到財務部結帳,逾期按每一天5%比例收取滯納金。

2、備用金借支。備用金是公司特許特定人員因指定工作需要而長期持有的必須限額現金。備用金須單獨存放,專款專用,備用金按出納現金管理原則進行管理,財務部不定期檢查備用金使用保管狀況。

3、其他借支的管理。公司員工原則上不得私人借支現金,特殊狀況,經總經理批准後,從財務部借款的,務必制定還款計劃,嚴格按還款計劃還款,逾期還款的從每月工資獎金中扣款,並按銀行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六、其他款項的管理。

各部門的零星款項,如紙箱或其他收入的款項,由出納員收取,收款務必開具蓋有公司財務章的收據。收款不開收據的視同貪污行為,處以100%的罰款。收款額未滿500元的於次月1日上交財務部入帳,滿500元的隨即上交財務部入帳,否則,每一天罰款5元。

現金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現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提高現金的使用效率,保證公司的現金安全,依據《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範》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現金包括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建立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制度。不相容職務包括:授權人、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

第四條 建立授權批准制度。明確被授權人的現金審批範圍、權限、程序和責任等內容。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業務。

第五條 被授權人應當根據現金的授權制度進行現金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按照審批人的意見辦理現金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授權部門報告。

第六條 對大額的現金支付或資金運作,要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控制風險的發生。

第七條 財務處為公司現金的歸口管理單位,對現金的支付業務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支付計劃。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必須向審批人提交資金用款計劃,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及收款單位,並附經濟合同或採購計劃。

2、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審批職責、權限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合理的或有損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請拒絕批准。

3、付款審核。財務處接到審批有效的付款計劃後,審核人應積極安排資金,並對具體付款單據與付款計劃進行對照、審核。複核付款申請的批准範圍、權限和程序是否正確,有關單證是否妥當等,審核無誤後,交由承辦人員辦理付款。

4、辦理支付。付款經辦人員接到經初審無誤的付款單據後,要再次對付款單證是否齊全、妥當、金額是否正確、收款單位是否妥當、是否符合審批程序等內容進行復核,無誤後方可付款。

第八條、財務處內部管理。

1、財務處設立專職現金出納和銀行出納,按照《現金管理條例》負責管理公司的現金收、付和管理業務。

2、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的登記工作。不得一人辦理現金的支付業務,並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3、對取得的貨幣資金必須及時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帳外設帳或截留收入。

4、對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

5、超過現金支付範圍的現金,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6、對庫存現金進行不定期的盤點,做到帳物相符,保證現金的安全。

7、出納人員每月要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做到帳帳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8、出納人員對與付款有關的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使用、背書轉讓、註銷等必須規範進行,並設立登記薄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

9、有關人員對應收票據的接收、轉讓必須認真仔細,按照規範進行。對有疑問的票據予以查詢,有問題的要退回,對受理的票據要詳細記錄並妥善保管。

10、有關財務人員對辦公用財務專用章、名章必須妥善保管,並按規定使用。如因個人保管不但或不按規定使用,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責任人負責。

11、財務處要培養會計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品格,從思想上消除危害現金安全的因素。

第九條、因業務需要在銀行新增帳户時,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條、因公司資金髮生困難,需向金融機構貸款時,須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從銀行向用户開出承兑匯票每月只能一次,超過100萬元時,需經公司領導、採購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銀行間的大額資金調動超過100萬元時,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同意。

第十三條、因資金緊張需向銀行貼現承兑匯票時,無論數額大小需經公司領導研究同意。

現金管理制度 篇五

第1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規範企業的現金管理,防範在現金管理中出現舞弊、腐敗等行為,確保企業的現金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現金限額管理、庫存現金管理以及盤點監督管理。

第3條現金管理原則

1、企業的現金管理按照賬款分開的原則,由專職出納負責。

2、出納與會計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納也不得兼管現金憑證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現金限額管理

第4條企業按規定建立現金庫存限額管理制度,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5條企業應當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本企業的現金開支範圍和現金支付限額。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或超過現金開支限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6條財務部要結合本企業的現金結算量以及與開户行的距離合理核定現金的庫存限額。

第7條現金的庫存限額以不超過2~3個工作日的開支額為限,具體數額由財務部向主辦的銀行提出申請,主辦的銀行核定。

第8條核定後的現金庫存限額,出納必須嚴格遵守。如果發生意外損失,超限額部分的現金損失由出納承擔賠償責任。

第9條需要增加或減少現金的庫存限額時,應申明理由,經會計人員、財務部經理、總經理審批後,向主辦的銀行提出申請,由主辦的銀行重新核定。

第10條庫存的現金不準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超過限額要當日送存銀行。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滯留超額現金過夜的(如待發放的獎金等),必須經有關領導批准方可,並做好保管工作。

第3章現金保管

第11條現金保管的責任人為出納。出納應由誠實可靠、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會計人員擔任。連續擔任出納崗位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12條超過庫存限額以外的現金應由出納在下班前送存銀行。企業的現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銀行一旦發現公款私存,可以對相關企業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凍結單位現金支付。

第13條為加強對現金的管理,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少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的抽屜內,其餘則應放入出納專用的保險櫃內,不得隨意存放。保險櫃應存放于堅固實用、防潮、防水、通風較好的房間,房間應有鐵欄杆、防盜門。

第14條限額內的現金當日核對清楚後,一律放在保險櫃內,不得放在辦公桌內過夜。保險櫃密碼由出納自己保管,並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為他人所利用。出納調動崗位,新出納應更換並使用新的密碼。

第15條保險櫃鑰匙、密碼丟失或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請領導處理,不得隨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鑰匙。

第16條紙幣和鑄幣,應實行分類保管。出納對庫存票幣分別按照紙幣的票面金額和鑄幣的幣面金額,以及整數(即大數)和零數(即小數)分類保管。

第17條現金應整齊存放,保持清潔。如因潮濕黴爛、蟲蛀等原因而發生損失的,由出納負責。

第18條出納向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提取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部經理批准後提取。

第4章現金盤點與監督管理

第19條出納要每天清點庫存的現金,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結賬、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納應對當日的經濟業務進行清理,全部登記日記賬,結出庫存現金的賬面餘額,並與庫存現金的實地盤點數進行核對,以確認賬實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清理各種現金收付憑證,檢查單證是否相符,並檢查每張單證是否已經蓋齊“收訖”、“付訖”的戳記。

(2)登記和清理現金日記賬。

(3)現金盤點。

(4)檢查現金是否超過規定的庫存限額。

第20條每月會計結賬日後,出納應及時與負責賬務處理的其他會計人員就“現金日記賬”和“現金明細賬”進行核對,並編制“現金核對記錄表”,由財務部經理、出納、會計三方簽字,以確保賬賬相符。

第21條出納有義務配合財務部經理或其他稽查人員不定期地抽查“現金盤點”工作,並確保抽查現金沒有差異。

第22條財務部經理、資金主管應定期監督盤點現金,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發現長款或短款的,應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報批處理。因出納自身責任造成的現金短缺,出納負全額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23條財務部經理、資金主管應高度重視現金管理工作,對現金收支進行嚴格審核,不定期進行實地盤點。對現金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5章附則

第24條本辦法由財務部會同企業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25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篇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户銀行)開立賬户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户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户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户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户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範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户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户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户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户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户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户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户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户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户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户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户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户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户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户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户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户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户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户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户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户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户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户銀行核定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户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户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户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户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採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户單位應當向開户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户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户銀行審核 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户銀行開户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異地採購所需貸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兑方式支付。因採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户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户銀行開户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異地採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兑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户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户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户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户銀行應當加強櫃枱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户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户的,由一家開户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户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户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露經費應當在開户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户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第二十一條 開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户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賬户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賬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户銀行核定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第二十二條 開户單位對開户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 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10日內向開户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複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開户單位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6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88年9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1988年發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户銀行)開立賬户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開户單位),必須執行本細則,接受開户銀行的監督。開户銀行包括:各專業銀行,國內金融機構,經批准在中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企業包括:國營企業、城鄉集體企業(包括村辦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 部隊、公安系統所屬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和其他單位可以有所區別(見第四條第二款)。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人民銀行要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户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户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對開户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户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户,支取現金,並由該家銀行負責核定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 查。當地人民銀行要協同各開户銀行,認真清理現金結算賬户,負責將開户單位的現金結算户落實到一家開户銀行。

第四條 各開户單位的庫存現金都要核定限額。庫存現金限額應由開户單位提出計劃,報開户銀行審批。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户單位必須嚴格遵守。

部隊、公安系統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和現金管理工作檢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並由主管部門將確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和檢查情況報開户銀行。

各開户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於生產或業務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時,應向開户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再行調整。

第五條 開户銀行根據實際需要,原則上以開户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發達地區的開户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賬户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户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

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户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第六條 開户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户單位只可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三)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五)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確實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見第十一條第四項)。

第七條 結算起點為1000元,需要增加時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後,報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六)項外,開户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支付現金每人一次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限額部分,根據提款入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應經開户銀行審查後予以支付。

第九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户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其他轉賬結算憑證。

第十條 開户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社會集團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方式,不得使用現金,商業單位也不得收取現金。

第十一條 開户單位現金收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户單位收入現金應於當日送存開户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 難的,由開户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户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現金庫存中支付或者從開户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現金的單位,要事先報經開户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户銀行核定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單位必須在現金賬上如實反映坐支金額,並按月向開户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户單位根據本細則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從開户銀行提取現金的,應當如實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並經開户銀行審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採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户單位,要向開户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户銀行審查批准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户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户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户發放的貨款,應以轉賬方式支付;對於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由承貸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開户銀行審查批准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銀行開户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異地採購的貸款,應當通過銀行以轉賬方式進行結算。因採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方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請,開户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銀行開户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異地採購,可以通過銀行以匯兑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積極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户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户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要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户銀行應當加強櫃枱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開户單位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並按規定向其上級單位和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各級人民銀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同級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及時解決有關現金管理中的問題。

各開户單位要向銀行派出的檢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 各開户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 糾正,並將檢查情況書面通知開户銀行。

第十九條 各級銀行要支持敢於堅持原則、嚴格執行現金管理的財會人員,對模範遵守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開户單位如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開户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範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過額的10%~30%處罰;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10%~30%處罰;

(三)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按憑證額10%~3 0%處罰;

(四)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户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範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10%~30%處罰;

(五)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按借用金額10%~30%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處以罰款:

(六)保留賬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額10%~30%處罰;

(七)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八)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九)開户單位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按購買金額50%至全額對買賣雙方處罰;

(十)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一)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二)利用賬户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三)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30 %~50%處罰;

(十四)發行變相貨幣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的,按發行額或流通額30%~50%處罰。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本細則第二十條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處罰辦法。所得的罰沒款項一律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開户單位如對開户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在10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複議;各級人民銀行應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開户單位如對複議決定不服,應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開户銀行不執行或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本細則,由當地人民銀行負責查處;當地人民銀行根據其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直至停止其辦理現金結算業務等處罰。

銀行工作人員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開户銀行要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方便開户單位。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各開户銀行業務費用中解決。

第二十五條 現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銀行要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各種問題,及時滿足單位正常的、合理的現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發佈的各項規定同時廢除,一律以《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為準。

現金管理制度 篇七

為了加強公司現金監督和管理,健全現金收支制度,嚴格執行現金結算紀律,加強資金週轉,保證現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機構:公司財務部,在財務總監的領導下,對各部門現金實施監督和管理。

二、借款管理:從2011年度起,公司所有員工不允許提前支借公司現金(每月15日公司通過網銀將員工工資轉入個人賬户,不再發放現金)

三、費用報銷管理

1、公司劉總的費用報銷權限為單筆100元以下的合理開支,各分公司經理的費用報銷權限為單筆50元以下的合理開支,超出權限的開支在支付前必須電話告知公司會計,由會計做好記錄在上報劉總批准後再執行,老闆不在時委託代理。

2、報銷費用必須取得原始發票,否則不給報銷。

3、公司每日發生的費用由出納做彙總表,與原始發票或收款收據交於會計保管。

4、各分公司每日發生的費用由分公司經理做彙總表,與原始發票或收款收據在每月10號、20號和月末一天由拉貨司機卸完貨離開時,做好交接記錄帶回西安總部與會記交接。

5、下列情況不予報銷,由公司經理或分公司經理及相關負責人自行承擔。

a、沒有老闆事先審批的費用單不予報銷;

b、無憑無據或證據不全的費用單不予報銷;

c、經會計核查,理由不合理或報銷金額與實際支出金額不符的費用單不予報銷;

d、因個人原因發生的貨丟、貨損賠償,違約罰款,滯納金及贊助,捐獻的支出不予報銷。

四、涉及接觸現金的部門管理

a、開票員在收現收時要當面看清、數清,否則造成後果自行承擔。

b、因業務需要換零用款時,必須複核,防止丟失、短少。

c、收款時揀、拾客户錢物時,須交公司出納進行登記,應開收據,轉作收益處理,如客户找回來後如數衝回,退還本人。不得挪用他人或佔為己有。

d、在工作中對所有現金必須妥善保管,遺失自負。

e、工作人員必須將每天的現收及時上交財務處出納,填寫交款清單簽字,嚴禁滯留現金好幾天,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f、購買物品所借現金必須當日報賬,如因一時購買有困難次日需向出納員説明情況,3日內不報賬,出納員有權收回所借現金。

g、外出差人員回公司後3日內應主動向財務部報賬,將所剩現金交回。

h、出納員不得擅自將公司現金借給個人或其他單位,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將公司收入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準墊支挪用。

j、每週日做一次周彙總,每月1日做上月開支彙總,上報會計。

k、外接貨人員必須將當日所收取的所有現收在下班之前及時上交出納員。

L、返貨人員收現金管理規定

1、對各分公司所收返貨憑票收取自提運費,不得減免(含收貨站費用已清的客户)並請客户出示身份證進行登記登讓。

2、對原返回的貨物在登記冊上必須註明“原返”字樣。按原票運費的3倍收取客户往返運費(回西安是雙倍運費)不得與各分公司所收返貨混登。

3、對於返貨有貨損時劃清責任,等領導處理意見後再收費發放。

4、返貨需要中轉的貨物在收貨開票時全程運費已現收,在中轉時本公司需支付中轉方從西安到目的地的運費,返貨管理人員必須作好記賬。

5、中轉返貨在收貨開票時全程運費是提付,在中轉時中轉方需墊付本公司從分公司到西安的運費,返貨管理人員應及時按對方規定的時間返貨運費。

6、對當日未發出的貨做核對,賬物相符。

7、每日監督各分公司是否將當月所有收返貨現金存入銀行。

8、每月3日前核算各分公司及司機返貨提成並兑現,及做返貨月報表交會計處。

z、回單管理人員收現金管理

1、每日統計回單返回貨物(含現付)具體明細一發往路線、名稱、貨號、金額及付款方式,發貨人聯繫電話等。

2、每日電話瞭解各分公司回單是否收到,貨是否提走,回單是否簽收,讓哪各司機帶走,如果其環節有問題協助各分公司經理。

3、對返回西安的回單及時通知發貨人取回單結算運費,若不能自取回單的客户由回單管理人員上門去結運費並做好籤字確認手續。

4、對回單要求一週內返回(特殊情況除外)10日內結完賬。

5、對每日所收現金統計管理,在下班前交財務處做號簽字交接手續,若未見上交,按前台收貨開票收現金管理規定執行。

6、每月3日前做上月回單付款彙總表已份交會計處。

x、各分公司應收賬款管理規定:

1、票據收取自提貨客户的運費,代收貨款,墊付貨款,保價費及運費。

2、監督、審核、收取送貨人員收回的各項和收貨人簽字收單。

3、對運價有爭議的客户,經西安貨價負責人同意後,由客户寫清實交金額,簽字後並將運單收回。帶回西安會計處,衝減運費收入。

4、凡西安已墊付的款項,必須如數收回,任何人無權少收,否則承擔全部責任。

5、西安總部通知取消,增加,減少的貨款或運費要做好記錄(時間、通知人、貨號、原因、金額等)憑此據在財務衝減貨增加賬。

6、因原貨返回無法收回各款項,憑返貨票衝減收。

7、因票開錯或貨發錯,需轉入本公司其他站點,轉走方衝減賬,收到方增加賬,並暗示收回。

8、對“三日付款,提貨付款,否則返回,墊付貨款”的單子當日概不欠款,誰欠誰負責。

9、對疑難客户讓其辦晚手續再送貨,否則不送,存放一週不提,將返回西安總部。

10、因客户不便,送貨員同意第二天收回貨款,由客户在託運單簽字確認“貨已收,款未付”送貨員籤認,送貨在第二天收回,否則由送貨員承擔全部責任。

11、事故造成的貨款未收回的(丟貨、丟票、貨損、貨送錯等)分清責任,由責任人負責。

12、原因不明,未收回款由收款人具體負責。

13、對票據的交接,保管責任明確。

14、對發貨人同意欠款的單子,必須讓發貨人將託運單帶回公司總部籤“發貨人同意欠款時間,到期收款人拒收,由收、發貨自行解決與本公司無關”字樣,接到公司通知後再發貨。

15、每天對未發出貨的各應收款項與業務員核對,做到票據,賬務相符。

16、銀行存款數要及時送存銀行,嚴禁挪用公款,一旦發現給予嚴重的處罰或開除及報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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