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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理資質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環境監理資質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環境監理資質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環境監理資質管理規定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健康持續發展,提高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質量,推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行業規範化建設,根據環保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2012〕5號)、《兵團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暫行規定》及《兵團環保局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 管理範圍內從事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環境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申請並取得《兵團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業務。

第三條 凡在兵團從事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的省外環境監理單位,應持有當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環境監理資質,並經過兵團環保局審定和備案後,方可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

第四條 兵團環保局負責統一核發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資質證書在兵團管理範圍內使用,有效期為3年。

第五條 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資格均受本規定約束。

第二章 環境監理機構的資質條件、申請與審查

第六條 環境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單位,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於200萬,其中企業法人工商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二)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理,依據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覆、環境監理合同等,對建設項目實施專業化的環境保護諮詢和技術服務,協調和指導建設單位全面落實建設項目各項環保措施。

(三)具備10名以上取得環保部或兵團環保局頒發的環境監理崗位證書的專職技術人員。

(四)配備能夠滿足環境監理需要的儀器和設備(附件1),有較完善的檔案管理系統。

(五)具備完善的環境監理工作規程、質量保證體系和制度。

第七條 申請資質證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資質證書申請書(附件2);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三)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學歷證書原件或相應證明材料原件。

(四)環境監理工作規程、質量保證體系和檔案管理等制度;

(五)工作場所、場地證明、固定資產證明;

第八條 申請機構應當將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報送兵團環保局,兵團環保局受理資質證書申請,應當出具受理回執。兵團環保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資質證書的決定。其中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決定準予資質證書的,須在兵團環保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準予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並説明理由。

第九條 環境監理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60 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提出變更,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稱變更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三)現有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第十條 環境監理單位的經濟類別、法定代表人、工作場所和環境監理技術人員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基本情況發生變更後的一個月內報兵團環境保護局備案。

第十一條 環境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兵團環保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環境監理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的;

(二)法人資格終止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環境監理業務,在環境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

(四)在環境監理工作中不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弄虛作假,或未按期提交環境監理報告,致使環境監理工作失誤的;

(五)出借、轉讓環境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環境監理業務;

(六)不按規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環境監理單位需繼續從事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業務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核發單位提交資質證書延期申請書(見附件3)及其相應證明材料複印件和原件,申請辦理資質證書延期手續。

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核發資質證書;

(一)申請資質證書延期必須滿足本規定第七條要求;

(二)持有環境監理崗位證書的從業人員需具有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書。

(三)資質證書有效期三年內應開展至少3項環境監理工程。

兵團環保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不予延續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並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環境監理崗位證書的管理。

(一)在兵團管理範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通過環保部或兵團環保局組織的環境監理技術培訓,取得環境監理崗位證書後,方可從事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

(二)從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或建設監理工作滿3年的人員,均可自願申請參加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崗位證書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崗位證書。

(三)環境監理崗位證書持有人員須自發證之日起至3年內參加24個學時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可繼續從事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所持崗位證書繼續有效。

第三章 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管理

第十四條 資質證書持證單位應當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公開、科學、誠信的工作原則,遵守職業道德,講求專業信譽,依法客觀公正的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

第十五條 資質證書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合同文本約定開展環境監理工作,編制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實施方案指導現場工作,派駐現場環境監理項目部及其工作人員,並定期提交環境監理報告。

第十六條 資質證書持證單位對其從事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負責;現場環境監理和環境監理報告須由持有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崗位證書人員從事、編寫,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環境監理的日誌、月報(季報)、年報,現場監理中各種記錄表格、文件等,屬於環境監理的基礎材料,必須保留備查。

第十八條 環境監理機構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兵團環保局。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申請補發。

第十九條 資質證書持證單位每年填寫“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單位年度業績報告”(附件4),於次年2月底前報兵團環保局,同時抄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資質證書核發單位對環境監理單位從業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環境監理單位應當給予配合,監督檢查結果應向社會公佈。

第四章 監督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證書核發單位視具體事實情況嚴重程度,分別處以警告、通報、限期整改(一般為6個月)的處罰,限期整改期限內不得新從事環境監理業務;

(一)項目現場環境監理從業人員未經同意擅自離崗,或未按照資質證書管理要求上報環境監理報告和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單位年度業績報告的;

(二)環境監理工作由不具備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持有人員承擔的;

(三)不按規定接受檢查、考核或在檢查、考核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從事的環境監理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工藝和污染防治設施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上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

(五)未按要求上報環境監理實施方案或現場環境監理未按照環境監理實施方案實施的;

(六)環境監理報告內容與實際建設項目情況嚴重不符的;

(七)日常考核不能滿足環境監理單位綜合考評規則要求的。

違反本條第(一)、(二)款的給予警告處理,違反本條第(三)、(四)、(五)款的給予通報處理,違反本條第(六)、(七)款的。給予限期整改處理;經警告、通報仍不能及時糾正的給予限期整改處理。

第二十二條 環境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環境監理單位取消資質證書處理。自取消之日起,中止其正在委託或進行中的環境監理業務,一年內不得申請資質證書;

(一)資質證書申請或資質證書延期申請材料嚴重不實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

(三)經相關仲裁機構認定因資質證書持證單位行為不當給項目建設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環境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項目建設單位互相串通,隱瞞事實欺騙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並造成重大環境影響事件的;

(五)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環境監理機構未按規定上報當地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或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行業管理部門的。

第二十三條 申請環境監理資質的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核實,兵團環保局不予受理和批准,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環境監理資質。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資質怎麼辦理 篇二

申請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必要的辦公條件;

(三)具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生態建設與環境工程類)、環境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及廣東省環境污染治理資格行業認定等資質、資格中的其中一項;

(四)配備與環境監理工作範圍相適應的環境檢測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申請乙級資格證書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固定資產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具備不少於8名相關專業並獲得省級以上環境監理培訓證書的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第一次申請時可申報2個類別,每增加申報一個專業類別應當配備不少於3名獲得省級以上環境監理培訓證書的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其中須有1名高級技術職稱人員);

(三)具有與申報類別相匹配的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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