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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車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用車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用車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車輛使用的管理制度 篇一

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保障各項畜牧業工作正常運行,同時,遵循節約能源,提高效率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的調配和使用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安排,用車者要先申請,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加油派車,並核定加油量。因工作需要,各站所車輛可由辦公室統一調遣,其加油費由局機關支付。

二、駕駛員要服從辦公室的工作安排,做好出車記錄,按時上下班。車輛迴歸後,隨時待命,保持車輛清潔衞生,車況良好。

三、車輛加油核定標準:平坦公路原則上每百公里加油10公斤,山區(牧道)原則上每百公里加油15公斤,外地出車視路程核定加油量,回單位後憑加油發票核銷。

四、車輛要定點維修,檢修或更換部件,需徵得領導同意,並由辦公室負責監督,私自在非定點修理,不報銷修理費用。

五、嚴格執行派車制度,規範和履行派車手續,由辦公室負責人根據里程填寫派車單,經主管領導審核並簽字同意,再由財務人員、駕駛員簽字後予以調用和車輛加油。逢節假日因工作需要臨時用車,須經主要領導先同意,再現金加油(僅限於領導幹部),後憑票報銷,並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六、原則上本局車輛僅限內部辦公使用,特殊情況如上級領導部門臨時調用的,由上級領導部門負責加油。在婚喪嫁娶問題上,如無直系親屬關係,一律不允許派車。

七、未經辦公室同意,私自出車情節較輕者給予批評教育,若發生交通事故,依法承擔一切後果。

八、駕駛員應經常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知識,杜絕違章駕駛,保持車輛安全駕駛。如在車輛管理過程中,如因個人因素違反交通法規而造成責任事故,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本局概不負責。

九、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實做到不該説的絕對不説,不該問的`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絕對不看,不該做的絕對不做。

十、本規定自20xx年月日起實施,各站所可參照執行。

車輛使用的管理制度 篇二

為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能夠及時有效的使用,為公司的良好運行提供強有力的後備保障,特定本辦法。

一、公車私用一切後果自負,違章、扣分、罰款、第三方事故等。

(使用人必需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報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在公司車輛使用登記薄上如實登記後方可執行)

二、公車公用

1、違章:扣分個人承擔,罰款個人70%,公司30%

2、事故的發生(考慮此車只有第三方保險,且保險最大額度為10萬)

A、X元—500元以下(含500元)公司與駕駛人各負50%責任

B、500元以上,除保險保額以外,公司承擔80%,各人承擔20%。

3、重特大事故(指造成傷殘或死亡),考慮到車輛保險,公司員工保險實際情況,定於,由保險公司理賠後,剩餘部分,公司承擔90%,個人承擔10%。

4、車輛加油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暫定900元/月,行車範圍為十堰市市區,周邊縣市及外省市另算。

三、車輛保養與維修由公司承擔,根據車況,行車裏程,定期執行。

四、若發現以公事名義借用車輛辦私事,且未事先申請的,一切後果由盜用人自行承擔,並給予500元罰款。

五、未盡事宜,協商補充,一切本着對事不對人的`原則執行。

十堰仁昌商貿有限公司

二0xx年四月十九日

用車管理制度 篇三

各部門:

根據公司目前公務用車使用情況和司機的實際情況,對公司公車的使用、保養、維修作出如下暫行規定:

一、公司目前統一調度使用的車輛是 滬KXX 、浙DXX2 、滬XX 、京PXX4 。

二、公司將根據車輛的實際情況,定期進行車輛的保養和維修,以保證車輛和人員的安全。保養和維修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

三、公司各部門用車,應提前向行政人事部申請,行政人事部根據先申請先安排和事情的重要性原則,進行合理安排。各部門自行安排開車人員。用車完畢,需檢查車輛衞生及對車輛進行適量加油以保證下次出車用油正常,並按公司現有規定進行登記。

四、車輛在公司體系內部進行調度,由行政人事部發出書面通知。調出單位應完成必要的保養和維修及車輛交接工作。

五、車輛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進行維修的,開車人員應報聞稚農同意,按保證質量和節約的原則進行處理,並在處理前向行政人事部報告。

六、用車發生的汽油費、停車費、過路費、維修費等,應及時填寫報銷單,並附上相關憑證。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銷,如遇金額較大,公司務必在第一時間給予報銷,以便員工的墊資正常週轉。

特此通知

行政人事部

二零XX年五月

説明書履職仿寫請假條病假 篇四

創業項目優秀頒獎的感恩信入黨生產試題志願書的文明試題評課稿鄂教版剖析材料!對照檢查文明弘揚課標了簡章陶淵明開學第一課了春聯合同黃庭堅職業規劃:白居易入黨收據筆記:入黨現實表現了合同頒獎詞。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實物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實物保障用車是指用於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崗位的機動車輛。

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是指用於離退休幹部服務保障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為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履行統籌、指導、監督下級公務用車管理職責,負責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全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籌、指導、監督全省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負責省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和配備管理工作。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

第二章編制和標準管理

第六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實物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核定標準為:

1、機要通信用車,人員編制數100人(含)以下的核定1輛,超過100人的核定2輛;

2、應急保障用車,人員編制數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輛,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輛,超過160人的核定3輛;

3、實物保障用車,選擇以實物方式保障工作用車的,按照每人1輛在所在單位核定編制;

4、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離退休幹部實有數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輛,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輛,超過160人的核定3輛。

具有獨立“三定”規定的副廳級省直單位,與機關本級合署辦公的,增加機關本級1輛應急保障用車;未與機關本級合署辦公的,核定1輛機要通信用車、1輛應急保障用車。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駐昌省直下屬處級單位,核定1輛用於機要通信和應急保障的公務用車。

(二)各級公務用車平台車輛實行編制管理,公務出行保障供需矛盾突出需要調整編制的,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按程序統一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調整計劃,報中央車改辦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後實施。

(三)市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套班子機關的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用車,每個單位核定1-2輛編制。

第七條因工作需要接受國際與社會有關組織無償捐贈或中央無償調撥車輛的。,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不得超編制、超標準接收車輛。

第八條因新成立機構、人員編制增加等原因,確需新增車輛編制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標準要求予以核編。

第九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原則上應配備新能源汽車,確因工作需要的,可以適當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非新能源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第十條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需求,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並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省直垂直管理部門的配備更新計劃由省直主管部門統一彙總後報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十二條因機構調整、特殊工作任務等需要在年度配備計劃外購置公務用車的,以及因公務用車丟失損毀的,憑相關證明材料按程序報有關部門重新購置。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

第十六條申請購置公務用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編制空缺的;

(二)編制內車輛達到更新條件的;

(三)購置經費來源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非垂直管理部門為本系統單位配發車輛或者安排購置經費,必須提前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且應符合當地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要求和車輛配備標準,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車。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九條鄉鎮在更新公務用車時,鼓勵選用皮卡車等適合基層公務出行需求的車型。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配備越野車的,必須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並納入車輛編制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開具的公務用車登記通知單,為新採購的公務用車辦理車輛登記上牌手續。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財政部門出具上牌手續。

第二十二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30萬公里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經檢測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禁止以長期租用等形式變相配備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符合實物保障用車條件的人員,可選擇實物保障用車或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但選定以後原則上不作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選擇實物保障用車的領導幹部工作調動,不得將原單位車輛帶至新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在優先保障規定用途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公務用車可用於安排執行以下公務活動:

(一)辦理黨委、政府交辦的緊急或不宜使用社會車輛實施保障的公務活動;

(二)保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含前期籌備工作);

(三)執行機要保密工作任務;

(四)因公接待;

(五)幹部職工因突發傷病急需送醫;

(六)經批准的其他特殊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人員在補貼保障範圍內的普通公務出行,由其個人自行選擇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務用車,單位不得報銷費用。

駐昌省直機關的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務用車平台建設,平台公務用車不得固定給已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領導幹部使用。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建設全省公務用車信息化平台,採用→←信息化手段實行統一管理,實現統籌調度、高效使用。

第二十九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統一實行標識化管理。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主要通過公務用車平台或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三十三條公務用車丟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損毀的,應在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處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經過和處理情況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處置管理

第三十四條公務用車處置遵循厲行節約、統一審批、統一調撥、公開拍賣的原則。公務用車無論配置途徑與購置經費來源如何,均屬國有資產,列入固定資產台賬管理,各使用單位無權擅自調撥或作轉讓、變賣等任何涉及車輛產權變動的處置。

第三十五條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時,車輛使用單位應及時將舊車交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處置,並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資產審批手續。舊車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機構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處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六條機構改革或調整中撤銷單位的公務用車,在履行資產審批手續後,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採取調撥或其他方式進行處置,並按規定對車輛編制進行調整。

第六章監督問責

第三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本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並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的户籍管理,依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對公務用車辦理車輛註冊登記、過户變更、報廢等手續,並定期與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註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羣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三十九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四十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違規給下級單位超編制、超標準配備車輛的;

(六)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七)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八)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九)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十)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四十二條各設區市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備案。

第四十三條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承擔。

第四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xx年12月1日印發的《江西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20xx年9月27日印發的《江西省省直機關一般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用車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統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車輛,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經費支出,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説公司車輛是指公司的專車、及公務用車輛。專車系指公司為部分特定人員或部門特配車輛。公務車系指除上述專車以外的所有車輛。所有車輛由行政部統一負責管理。

第二章車輛管理

第3條行政部負責所有車輛管理工作,包括車輛調派,維修保養,費用預算、核准、車輛年檢及證照管理,投保、續保與出險索賠及司機管理。

第4條公司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其它特定原因對認定人員根據協議配備工作用專車,實行月費用包乾,額度內憑票據報銷,超過部分個人自理。公司認定特配部門使用的專車費用由公司稽核報銷。

第5條其他部門及人員原則上均不配置專用車輛,確需配置,須由其部門主管或個人以書面報告形式報公司行政部,由公司總經理審批,經批准同意後方可配置,並嚴格執行費用預算,超出預算的費用需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第6條公司所有車輛原則上必須由公司專職司機(含專車使用人)駕駛,公司其它持有駕照人員駕駛公司車輛公出或私用必須按規定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附件1),經批准後方可使用。無駕照人員嚴禁駕駛公司車輛。專職司機應每週定期對公司車輛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行車安全。

第7條車輛行駛證,屬專車的日常由專車使用人負責保管,如專車使用人出差或休假,需將專車車輛行駛證及車輛鑰匙交由行政部保管;保險單由行政部統一保管,按車建立資料、費用檔案。

第8條每車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附件3),當班司機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是否相符,與前一次用車記錄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費用明細等,對發生的票據編號整理,以備報銷時核對。

第9條車輛每日使用完畢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好,將鑰匙交回給行政部保管。每車設置《車輛加油記錄表》(附件5),經手駕駛員在發現車輛油量不夠需加油時,憑公司統一發放的針對每輛車配置的加油卡加油,同時在《車輛加油記錄表》上作好記錄以備查。

第10條行政部人員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如發現記載不清、不全或者未記載的情況,應通報司機並對相關責任人提出批評,不聽勸告、屢教屢犯者應給與處分,並停止其使用資格。

第三章車輛使用

第11條車輛使用範圍

(1)公司員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辦事、聯繫業務、接送。

(2)接送公司賓客。

(3)專車專用。

第12條車輛使用程序

(1)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度。

①屬個人使用的專車由使用人自行駕駛,一般不納入調派,如專車使用人出差或休假,專車由行政部調派;屬部門使用的專車使用實行報備制度,只需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由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出車前交-行政部備案。公務車由行政部統一調派。

②公務用車,使用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請並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説明用車事由、地點、時間等,部門經理簽字後交-行政部負責人審批調派。行政部負責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各部門用車不得直接與司機聯繫,不按規定辦理申請者,不得派車。車輛使用申請儘量作到當班用車1小時前申請,下午用車上午申請,次日用車當日申請,夜間用車下班前申請,集體活動用車2天前申請,以便統一安排。

③由行政部將《車輛調派單》(見附件2)交與司機,司機根據《車輛調派單》予以出車。

④遇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可隨時派車。事後一天內由使用人補辦手續。

⑤任何人均依上述程序申請派車,否則不予派車,司機不可擅自出車,擅自出車一次罰款200元。

(2)司機按用車人員的目的地行車。行車前需選擇好最佳路線。對同一方向、同一時間段的派車要求儘量合用,減少派車次數和車輛使用成本。

(3)用車完畢,司機填寫用車實際情況記錄。使用人用車完畢在《車輛行駛記錄本》上簽字確認。

第13條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駕照,熟悉並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第14條駕駛人員於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的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由駕駛人員負責。

第15條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用車開回家,或做私用,違者受罰,經公司特別批准的除外。

第16條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者適當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造成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17條駕駛人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第四章維修保養

第18條本公司的車輛的維修保養,原則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各種維修保養,並須按照預算執行。

第19條車輛維修、保養、加油程序

(1)司機發現車輛故障或者需要保養時,應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附件4)向行政部提交車輛保養維修申請、申報維修保養的項目及費用預算,行政部會同相關人員進行確認核實後,由總經理批准後予以送指定維修廠檢修。

(2)維修結束,提車時,送修人應對維修車輛進行技術鑑定,檢驗合格,收回更換的舊部件,並核定維修費用的合理、準確性後,方可在維修廠家的單據上簽字。送修人對費用的真實性負責。

(3)車輛的維修保養應在指定廠家完成,否則維修保養費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擔。

(4)可自行維修者,可報銷購買材料和零件的費用。

(5)車輛於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急需修理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維修費用超過2000元時,應與公司聯繫請求批示。

(6)由於司機使用不當或者疏於保養造成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費用視情節輕重,由公司和司機按照比例共同負擔。

(7)行政部每月負責統一購買汽油,並分配到各車輛油卡上。一律採用油卡加油,非特殊情況嚴禁現金加油。特殊情況(加油卡損壞、加油點網絡中斷等)下需現金加油者,向行政部説明原因,得到允許後方可加油。每次加油時,司機需填寫《車輛加油記錄本》(見附件5),以備報銷時核對。

7、行政部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內容包括:本制度執行情況、車內外衞生、一般保養狀況等。檢查不合格者,對司機或相關責任人處100元~200元不同程度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取消駕駛員駕駛資格。

第五章車輛保險

第20條公司通過商定,確定承險保險公司。

第21條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險,統一由公司支付分擔。

第22條公司車輛投保險種以及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投保險種,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額度。第23條一旦出現車輛保險索賠事件,行政部應在第一時間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繫,並保存好索賠資料。事故處理完畢後,辦理索賠手續。

第六章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24條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犯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後果,由駕駛人全部承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3)酒後駕車。

第25條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司機個人(含非專職司機)和公司各自承擔50%,涉及駕照扣分的由當事人負擔。行政部負責每週在網上查詢維-章記錄一次,並做好處理。

第26條各種車輛在運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髮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並主動與公司取得聯繫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公司報告。

第27條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情況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

第28條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差額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第七章費用報銷

第29條車輛維修保養及過境/過路費用按憑證實報實銷。司機於每月10日、25日前將所負責車輛當月高速費、過橋費及停車費等票據貼好,連同該車輛行駛記錄本、車輛加油記錄本交-行政部審核簽字後,交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最後報主管副總/總經理簽字後,方可報銷。

第八章附則

第30條本制度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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