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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管理制度多篇

環保管理制度多篇

環保管理制度多篇

環保管理制度1

一、受理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昭通市轄區範圍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和侵害公民合法環境權益的行為,都可以通過“12369”環保熱線電話進行投訴、舉報、揭發。

二、辦理程序

(一)登記受理:熱線電話分為人工接聽和錄音留言相結合。上班時間熱線電電話確定專人負責接聽,詳細記錄電話內容,熱情回答有關事項,詢問來電人姓名、住址和聯繫電話。非正常上班時間熱線電話採取錄音留言受理投訴,信訪登記人員每天上午上班時負責查詢上一個工作日之後的信訪投訴留言,並予立案登記。所有來電、來信、來訪登記受理後,當日交分管領導批轉辦案人員或有關部門查辦。

(二)調查取證:監察人員在接到案件後3個工作日內到現場調查取證,並作好調查記錄。

(三)提出處理意見:對辦理的案件,監察人員要進行案情分析,重大問題要報局辦公會研究、討論,明確責任,做到依法、秉公、科學辦案。

(四)協調監督落實:複雜案件必須經局辦公會議研究,由分管領導組織召開有關部門協調會,統一認識後監督污染責任方按期履行職責和義務。

(五)結案時間:一般性投訴案件在15日內結案,複雜性投訴案件在3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延期須在期限內告知投訴人未處理完畢的原因。

(六)回訪:除匿名和無法聯繫的電話外,都應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

(七)結案歸檔:整理已結案的所有資料,經分管領導審查簽名後交檔案人員立卷。

三、獎懲措施

信訪投訴案件在30日內未辦結,又未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辦案人員被新聞媒體批評或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單位將對辦案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辦案人員辦案及時,受到各新聞媒體表揚或者送錦旗的,單位在年度考核時將作為評選先進個人的參考依據,列入年度考核。

四、其他規定

“12369”環保熱線電話投訴案件實行急事急辦制度,對一些緊急重大的信訪案件,及時處理並向局領導報告。

環保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學校校園設施節能運行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落實我校節能減排工作,規範和指導有序開展節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能源,是指學校使用的水、電、煤常規能源。凡使用學校能源的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都必須遵守此規定。

第三條學校開展節能工作堅持依法節能、合理用能和師生共同參與的原則。學校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制定科學合理、適應學校發展的節能計劃,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努力將學校建設成為節能型校園。

第二章節能管理組織

第四條學校成立的節能工作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管理全校的節能工作。學校節能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校長、總務處負責人、年級組長和後勤水電工組成。全校教職員工必須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學校對在節能管理、節能技術推廣方面有顯著成績的老師和學生予以獎勵。

第五條節能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學校節能領導小組在組長組織下,領導學校的節能工作,實施學校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務,統籌、綜合、協調、管理學校的各項節能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節能方針政策、法規、標準,組織制定節能管理細則、節能目標和各種有關管理標準、制度並組織實施。

3、組織制定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4、組織制定並實施規劃,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攻關計劃及年度節能計劃。

5、組織審定學校年度各類能源消耗指標和節能指標。

6、審定學校的重大節能成果和重大獎懲事宜。

7、檢查學校的各項節能工作。

8、組織召開節能工作例會,進行節能工作的計劃、佈置、檢查、總結。

第六條學校節能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後勤處,以下簡稱“節能辦公室”),具體負責全校節能工作,負責節能技術改造,對全校水、電、煤及相關的能源使用進行宏觀調控,對全校日常節能工作進行指導,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第七條節能辦公室為學校節能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是學校節約能源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部門,在學校節能領導小組、主管能源領導下,負責做好學校節能任務的綜合和協調管理,督促、檢查學校的各項節能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學校節能領導小組的決定,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2、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地方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節能方針、政策、法規、標準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

3、具體開展學校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測試和能量審計。

4、具體組織編制學校節能規劃、節能技改計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彙總入全校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

5、參與審查學校的改建、擴建和新建工程設計,確保工程設計內容具有明確和正確的節能評估,合理選用節能工藝、設備和材料,並協助工程管理部門,抓好節能工程竣工驗收和效果鑑定工作。

6、組織廣大師生開展節能合理化建議活動。

7、負責對學校各科室用能進行計量監督、統計監督和能源節約的巡迴檢查。

8、按月、季、年彙總各單位能源消耗報表並做好能耗分析,編寫節能簡報,節能工作總結和各種能源報表,建立節能管理技術檔案。

9、根據學校節能獎懲制度,審核校內各單位節能獎懲的依據,提出節能獎懲方案,報節能領導小組後實施。

10、協助學校宣教部門,組織節能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師生的節能意識。

第三章節能目標責任制度

第八條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中確定的節能目標計劃,為本責任制定落實和完成的目標。

第九條各有關科室的負責人為本部門節能管理工作的最終責任人。

第十條學校逐步推行水電計量管理機制,進行節能目標責任制的管理。

第十一條各科室要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機構,配備節能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責任,將節能目標納入本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予以實施,嚴格執行和完成學校下達的節能目標任務。

第四章節能指標分解

第十二條學校參照上級和本地區的用能、用水定額標準和實際能耗統計結果,制定合理的校園用能、用水定額及節能指標。

第十三條各科室負責將學校下達的節能目標做進一步分解,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到位,明確責任,逐級考核,保證完成。

第五章節能措施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倡導以下節能措施。各科室可在此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採取更多樣、更廣泛的節能措施;

1、學校用電實行“計劃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的原則。對違反用電原則的應予以制止和糾正。

2、學校用水按照年度水指標進行使用,並貫徹執行“節流與開源”的節水原則。

3、整個校園的用水用電,逐步納入計量管理。新建和改造的建築物,必須安裝水電計量裝置,加強目標管理。

4、公共區域衞生間使用節水延時閥水龍頭。

5、教室照明使用節能燈。

6、夜間燈使用節能燈或聲、光控燈。

7、校區綠化、衝廁節約用水。

8、實施室內温度節能設定,夏季室內不低於26℃,冬季不高於20℃。

第六章節能監督與考核

第十五條節能辦公室負責對各科室的節能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各科室負責本部門內部的節能監督、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根據學校目前的管理體制,節能辦公室對學校進行節能監督考核。

第十七條因水電超指標的辦公室,及時予以警示。

第十八條學校每年召開一次節能表彰大會,對有效節能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節能指標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學校能源用以滿足教育教學、辦公為主,非學校辦學、生活用能學校不予解決。

第二十條學校領導要重視節能宣傳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種形式強調搞好節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強調提倡搞好節能工作是服務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項重要內容;強調做好節能工作目的是更好地保證學校教學、生活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一條認真搞好節能宣傳教育,做好每年9份月新生入學後的節能教育;評選“綠色班級”及環保小衞士並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條在學生中開展節能宣傳教育,設立學生義務節能宣傳員崗位,辦好節能宣傳網站。

第二十三條學校逐步對非節約能源的設備、設施、器具進行改造、更新。同時對改造後使用情況及經濟效益進行評估。節能技術改造計劃須按項作出可行性報告(包括措施的針對性、先進性、質量、節能效益等),上報校節能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第七章能耗的統計和公示

第二十四條能耗統計和抄表計量每月一次同時進行(寒暑假兩個月一次)。但實驗室和有關單位要對大功率用電設備做好用電台帳記錄和統計。

第二十五條每個季度負責對全校水電計量數據進行一次彙總統計,於每季度結束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報節能辦公室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在完成水電計量、統計工作的同時,還要負責水電計量報表、數據資料和統計台帳等檔案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專項節能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共教學辦公區的.節能工作,納入學校專項節能管理。進行專項節能目標、專項能耗經費等重點監控和管理。其節能目標和能耗經費按上年水電實際消耗量為基數進行核定。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總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生效。

環保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提高環保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南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江蘇省財政廳、環保廳《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環保資金包括市級污染治理資金、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等。市級污染治理資金來源為市級排污費收入,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市級環保資金使用管理要圍繞國家、省和市環境保護工作部署和要求,確保完成“十二五”生態創建和節能減排重點任務,解決好區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問題。

第四條 市級環保資金計劃要按照“收支平衡、結構優化、適度預留”的原則編制資金預算。

第五條 市級環保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正公開”原則,體現示範性和激勵性,調動區縣、企業、項目單位積極性,實行專款專用,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項目庫管理,並會同市財政局審批項目,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完工項目驗收,開展績效評估。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安排,對資金使用情況和日常財政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小組作為市政府專職負責環保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市級環保資金的項目總體組織協調和審核。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七條 市級環保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國家及省、市“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重要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優先用於以政府投入為主體的公益性環境污染防治項目。主要包括:

(一)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包括揚塵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業企業廢氣污染防治、重點行業脱硫脱硝、秸稈禁燒污染防治、惡臭氣體防治、揮發性有機物防治、油氣回收等項目。

(二)區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項目。包括污染嚴重的水體環境綜合治理、工業企業廢水污染防治、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風險防範及生態修復、重點斷面水質達標及污染防控等項目。

(三)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重金屬污染防治、危險廢物規範化處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防治、廢棄電子產品污染防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放射性廢物安全處置等項目。

(四)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及重點生態保護區建設項目。包括村莊工業污染源整治、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農業廢棄物處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區域生態功能區保護等項目。

(五)全市環境監測、環境監察、污染監控、環境信息、環境應急及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等環保能力建設項目。

(六)環境保護科研、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及推廣應用,包括環保科研課題、污泥處置示範等項目。

(七)環境保護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環保資金項目管理、日常性工作、考核獎勵等經費。環保資金項目管理經費主要用於項目庫管理與維護、項目專家評審、項目績效評價等;環境保護工作考核經費要按照鼓勵先進、拉開檔次的原則,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安排資金;環境保護工作性經費要嚴格控制,原則上工作經費安排額度不得超過總資金額度的3%。

(八)國家及省、市要求以地方投入為主體的其他重點污染防治項目以及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項目。

第八條 市級排污費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市本級、江南八區及原浦口區、原大廠區的環境保護項目。其中分配至各相關區的專項經費主要依據各區上年度徵收的排污費扣除上繳中央和省部分後可用數,結合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和綜合質量指數等因素安排統籌。

第九條 區級資金下達後,由各相關區環保、財政部門根據資金管理規定,制定詳細的項目計劃,報市環保局、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 市級排污費專項資金不支持城市綠化、環境衞生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且不得用於環境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人員、公用經費,以及與污染防治不直接相關的其他項目內容。

第三章 資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市環保局依據下年度排污費徵收計劃和環保工作重點,結合年度財力狀況,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初步安排建議,報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批覆環保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提交市政府審定,納入市級財政預算草案。

第十二條 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根據國家和省、市宏觀政策、環保規劃、年度工作重點確定環保資金的主要投入方向。

第十三條 市環保局和市財政局根據領導小組確定的年度主要投入方向,組織發佈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要求。

第十四條 市級環保資金的申請按照隸屬關係以項目形式申報。項目申報單位為獨立經濟核算的企事業法人。項目申報單位為市管企業的,可直接向市環保局申報。項目申報單位為區(縣)的,根據其隸屬關係,通過區(縣)環保局和財政局向市環保局申報。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條件及提交的材料要求另文規定。

第十六條 各區(縣)環保局會同區(縣)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預審。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對總投資超過300萬元或申請資助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八條 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制定項目計劃,擬定項目補助資金建議方案,每年定期報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經分管市長籤批後,正式下達實行。

第十九條 市級環保資金對同一項目的補助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50%,且兩年內不得重複安排。

第二十條 市級環保資金項目計劃下達後,各承擔單位向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報送項目進展報告和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撥款。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後,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對竣工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補助資金使用和自建項目的實施,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弄虛作假、截留、擠佔、挪用資金、資金使用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項目未啟動實施、項目管理不善、進展緩慢、損失浪費嚴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經批准改變技術方案又不能達到原技術方案效果的,一經查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收回資金,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環保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環保部門、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在受理市級環保資金申報、審批、資金撥付等各環節,不得向項目申報(承擔)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環保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7號)、《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財税〔20xx〕61號)、《山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xx〕70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財政專項資金分配職責規定的通知》(晉財辦〔20xx〕2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的納入預算管理的排污費、排污權專項收入和預算內資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資金用於全省範圍內環境保護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環境保護以當地投入為主,省級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並組織各相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指技術、工藝等符合環保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納入各級環境保護規劃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實現污染物減量化排放的各類污染防治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指重點區域、流域實施污染防治及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三)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對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重要影響的環境治理新技術、新工藝、PPP模式、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廣應用示範項目。

(四)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限於排污權專項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第三章 專項資金分配方式和申報程序

第五條 省級環保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或“項目申報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過資金分配因素測算切塊下達,並明確資金用途。“項目申報法”方式分配通過“以獎代補”、“專項補助”等方式下達。

第六條 “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環保廳按照各設區的市環境治理工作任務需求、上年度上繳排污費金額、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環境質量狀況、以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等提出分配因素、權重、分配公式並商省財政廳同意後,由省環保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分配因素、權重等可根據當年環保工作重點和任務調整。

第七條 “ 項目申報法”分配方式,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省環保廳負責建立省級專項資金項目庫。由縣級環保部門按照省環保廳制定的《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組織項目申報,逐級上報省環保廳。省環保廳按照規定及程序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彙總、初審、專家評審,在擇優排序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具體項目並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

第八條 省環保廳將資金分配計劃以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正式文件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四章 專項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到省級部門或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對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的專項資金,由市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環境治理任務要求,規劃或方案確定的目標,按照專項資金補助範圍和原則、年度支持重點和預算指標,將資金分配到具體項目,並於省級預算下達後1個月內將資金分配情況(含資金安排原則、安排依據、安排明細表等)、專家評審結論等相關資料報省環保廳。

第十條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要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並督促項目單位抓緊項目建設,認真落實配套資金,確保項目按進度實施。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嚴禁隨意改變專項資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單位要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落實項目法人,承擔項目申請、實施、驗收、運行等全過程的管理職責。項目實施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工程類項目),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項目質量,切實發揮投資效益。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批覆確定的項目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確需進行調整的,項目單位應原渠道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執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完工後3個月內,項目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按“項目申報法”撥款補助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專項資金項目,由省環保廳組織竣工驗收。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的專項資金項目,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組織驗收,並將驗收有關資料報省環保廳備案。

第六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省環保廳應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省財政廳組織審核後批覆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資金。預算執行中省環保廳應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對項目績效進行自我評價,向環保部門報告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情況,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省環保廳負責對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並按省財政廳要求在年度結束後一個季度內提交上一年度的績效評價報告,整改發現的問題。省財政廳負責審查省環保廳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或組織實施再評價,或對重點項目引入每三方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環保、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環保廳、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託項目所在地環保和財政部門(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對按“因素法”切塊分配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的專項資金,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要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各設區的市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上年度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凡違反國家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 省環保廳應在門户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項目申報指南、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關規定和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設區的市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佈。

環保管理制度5

一、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認真執行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羣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方針,搞好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企業環境保護管理主要任務是:宣傳和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種資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進本企業生產發展,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使企業的經濟活動能儘量減少對周圍生態環境的污染。

3、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企業員工、領導都要認真、自覺學習、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正確看待和處理生產與保護環境之間的關係,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提倡車間清潔生產、循環利用,從源頭上儘量消滅污染物,並認真執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二、組織結構

1、根據環境保護法,企業應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企業環保技術人員全面負責本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改善企業環境狀況,減少企業對周圍環境的污染,並協調企業與政府環保部門的工作。

2、建立企業環境保護組織機構,由企業領導和企業環保員組成,定期召開企業環保情況報告會和專題會議,負責貫徹會議決定,共同搞好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3、企業環境保護機構應配備必須的環保專業技術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設置一名廠級領導來分管環境保護工作,並指定若干名專職、兼職環保技術員,協助領導工作。

三、基本原則

1、企業環保工作由分管環保領導主管,搞好企業內的環保工作,並直接向企業負責人負責。

2、環保人員要重視防治“三廢”污染,保護環境。要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生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到日常生產中去,實行生產環保一起抓。

3、環境保護工作關係到周邊環境和每個職工的身體健康及企業生產發展,企業員工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制度,任何違反環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據事故程度追究責任。

4、防止“三廢”污染,實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所有造成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車間都必須提出治理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實施,企業在財力、物力、人力方面應及時給予安排解決。

5、對環保設施、設備等要認真管理,建立定期檢查、維修和維修後驗收制度,保證設備、設施完好,運轉率達到考核指標要求。

6、在下達企業考核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同時,把環保工作作為評定內容之一。

7、凡新建、擴建、改造項目中的“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工作所需資金、設備材料,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切實予以保證,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為藉口排擠“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工程的資金、設備、材料和人力等。

四、環保機構職責

1、本企業環保機構職責:

(1)、在企業分管領導負責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環保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企業本企業環保工作的管理、監察和測試等。

(2)、負責組織制定環保長遠規劃和年度總結報告。

(3)、監督檢查本廠執行“三廢”治理情況,參加新建、擴建和改造項目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並參加驗收,提出環保意見和要求。

(4)、組織企業內部環保檢查,掌握原始記錄,建立環保設施運行台帳,做好環保資料歸檔和統計工作,按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

(5)、對員工進行環保法律、法規教育和宣傳,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並對環保崗位進行培訓考核。

五、獎勵和懲罰

1、凡本企業員工,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成績明顯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2、凡本企業員工玩忽職守,任意排放企業“三廢”,造成污染環境事件,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論處,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賠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1、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等部門文件有牴觸時,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2、本管理制度屬企業規章制度的一部分,由企業負責貫徹落實和執行。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並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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