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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規章制度(多篇)

工廠規章制度(多篇)

工廠規章制度(多篇)

工廠規章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作為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紀 律

第四條 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 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後到企管處審核、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准下發。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 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後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 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第七條 請假制度

(一) 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 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後補假。

(三) 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係或婚姻關係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准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

(四) 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為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1、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取《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後,交工會備案。

2、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3、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為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後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4、復工時,須到工會領取《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後,交人力資源處待工。

5、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五) 請病假三天以上者須持醫生證明,請病假三個月以上者,復工須持醫生健康證明。

(六) 批假權限(停工權限同請假,請假簽字須逐級批准)

1、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簽字批准;

2、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簽字批准;

3、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分管副總簽字批准;

4、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七) 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 工作紀律

(一) 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出門證不得出廠。

(二) 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證明交門衞。

(三) 車間主任、副處長級及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

(四) 工作時間須做到“五不準”。

1、不準睡崗、脱崗、串崗; 2、不準吃零食; 3、不準打鬧、閒聊;4、不準幹私活; 5、不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 組織紀律

(一) 全體員工須無條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

(二) 員工享有“六項權利”:

1、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5、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

6、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 生產紀律

(一) 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 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準弄虛作假、隨意塗改。

(三) 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安全、消防、保衞

第十一條 安全、消防、保衞工作遵照每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質量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等遵照質量體

系運行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 來客管理

第十三條 對來公司聯繫業務(工作)者,門衞首先與其業務部門電話聯繫,經同意後填寫《來客登記》,並辦理貴賓證後方可進入辦公區。

第十四條 外來人員進入一般生產區,須經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生產區,須經授權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五條 員工上班時間不準會客,確有特殊情況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會客。

第六章 標誌牌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標誌牌由企管處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

第十七條 如標誌牌丟失補辦,須交費10元。

第十八條 全體員工出入廠區須佩戴標誌牌。

第十九條 不準借(借給)他人標誌牌。

第七章 獎 勵

第二十條 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搶險、防盜等方面,不顧個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者。

第二十一條 努力鑽研業務技術,在工作中有發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且獲得較好效果者。

第二十二條 愛護公共財產,堵塞漏洞,節約資金等方面有顯著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 通過各種形式勇於同違反本制度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大膽揭發壞人壞事者。

第八章 處 罰

第二十四條 “違紀”分為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三種。

第二十五條 “違紀”處理方式分別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單位處分、公司處分四種。

(一) 口頭警告: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違紀者如能認清錯誤,當場改正,不再進行任何書面處分。

(二)書面警告:查獲的輕微違紀者,如認錯態度不好,又不能誠心改正錯誤則以書面形式下到所屬單位,由單位負責人進行教育,不做任何罰款處理,單位須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三) 單位處分:一般違紀,相關單位查獲後,全權由違紀者所屬單位自行處理,視情況教育、罰款,並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四) 公司處分:嚴重違紀,公司須罰款處理。

(五) 凡一個月內第二次違紀者,給予該違紀雙倍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修改並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有公司總經理簽名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開始施行。以前公司公佈的制度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工廠規章制度 篇二

一、工廠規章制度—安全生產

1,填寫要認真,嚴肅,實事求是,要經班長同意。

2,班長負責檢查有關記錄的情況,並按月上交有關記錄,並立捲入檔。

3,記錄情況應保存五年以上。

二,事故報告制度

1,鍋爐事故。鍋爐運行中因鍋爐受壓部件,附件或輔助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造成鍋爐被迫停爐或減少供汽量的稱鍋爐事故。

2,鍋爐事故報告的類別,一般分鍋爐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爆炸事故: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至等於大氣壓力稱為爆炸事故。

重大事故:由於受壓部件嚴重損壞(變形,滲漏),附件損壞或爐膛爆炸等被迫停止運行,必須進行修理的稱為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損壞程度不嚴重,不需停爐修理的事故稱為一般事故。

3,事故報告程序。根據事故的不同類別,採取不同的報告辦法。

(1)發生爆炸或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儘快地報告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鍋爐檢驗所,以便組織調查。

(2)鍋爐發生重大事故時,應儘快地將事故情況,原因及改進措施書面報告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鍋爐檢驗所。

(3)設備發生一般事故時,應分析原因,採取改進措施,可以不報告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所屬單位分析調查,處理,制定改進措施並存檔。

4,鍋爐發生事故後,除了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外,一定要保護好現場,以備調查分析。

5,發生事故的當班人員應如實反映和提供情況,主動配合和協助查人員開展工作,並做到不隱瞞真相,不推卸責任。

6,調查事故報告時,必須認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根據調查結果填寫"鍋爐事故報告書",報送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和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工廠規章制度 篇三

一、木材經營加工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經營、加工木材的應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並於每年的1月30日前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年檢;

二、凡是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林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合法經營、加工,嚴禁違法收購加工木材,嚴禁經營、加工國家和省級保護的樹種;

三、木材加工廠加工所需的木材,必須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四、木材加工廠收購加工所需木材的,出售方必須提供林木採伐許可、供貨合同及數、縣內木材運輸證等木材的合法來源憑證;

五、加工農民自用材的',必須持有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

六、各加工廠用木材來源合法憑證建立管理台帳,按自己採伐、收購加工和加工農民自用材分類進行管理。同時持合法憑證到鄉鎮林業站登記並在林業站建立台帳,實行雙台帳管理。鄉鎮林業站應加強對轄區內木材加工廠的管理;

七、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年檢時必須提供管理台帳,無管理台帳或管理混亂的,縣級林業主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將吊銷加工經營許可證,取締木材加工廠;

八、各加工廠之間的木材指標不得相互衝抵、借用,各採伐點之間的採伐指標不得相互衝抵、借用;

九、各木材加工廠要運輸木材的,向鄉鎮林業站申請。林業站根據所建台帳對所申請運輸的木材進行檢尺,並出具檢尺單同時發放縣內木材運輸證。加工廠憑林業站檢尺單和縣內木材運輸證到縣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

十、縣內運輸木材必須到鄉鎮林業站辦理縣內運輸證,出縣運輸必須到縣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運輸期限:縣內運輸證有效期為1天,出縣運輸從當天算起,最多不超過10天。州內不超過2天,省內不超過3天,四川、貴州、廣西、廣東、重慶不超過4天,黑龍江、哈爾濱、新疆、遼寧、內蒙古、西藏吉8至10天,其餘各地5至7天。如有特殊情況要求延長期限的,必須持有相關證明覆印件;

十一、各加工廠要加強管理,建立各種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管理混亂不予整改、發現兩次以上違法收購木材的將給予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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