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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範本【精品多篇】

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範本【精品多篇】

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範本【精品多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條例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的生產、銷售,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協調、監督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發佈工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下轄政府及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察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查處。

農、林、漁業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含加工,下同)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衞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市場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賓館、酒店等餐飲服務場所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食品生產銷售者的一般責任)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當生產、銷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並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承擔責任。

第六條 (食品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檢舉、控告侵害食品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因購買、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不購買、不食用已經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條 (科學技術支持)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採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範。

第八條 (宣傳教育)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學校、新聞媒體有義務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社會參與)政府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維護食品安全。

食品相關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規範,開展誠信建設,實行行業自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發揮維護食品安全的作用,參與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 (標準體系)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體系,並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查詢平台。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聽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意見。

第十二條 (企業標準備案)企業生產沒有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地級以上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審查合格並准予備案的企業標準方可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本條例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實施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可以按照現行食品衞生標準、食品產品標準生產、銷售食品。

第二節 食品召回

第十三條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及時召回其生產、銷售的不安全食品,並承擔召回的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主動召回)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主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不安全食品,並記錄召回的具體情況,包括召回的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並及時向原負責審批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強制召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時,應當責令該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及時向其報告召回的具體行動情況。

第十六條 (召回行動的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動的監督,並向社會發布召回的有關信息。具體管理辦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食品生產、銷售者和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各級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同)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彙總分析,並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通報。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接到報告或者通報的地方政府應當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或指引。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報、謊報、緩報。

收到報告的部門,確認屬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在兩個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對事故予以處理,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並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

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及時採取應急救援行動。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的查處和責任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外,還應當查明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

第四節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息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發佈制度。

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彙總、分析和綜合性信息的發佈工作。

各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告、分析和發佈工作。

食品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內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三條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發佈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條 (信息通報、報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送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檢結果前,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新聞發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重大活動或重大節日期間的食品安全狀況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應當由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組織統一發布。

第二十六條 (信息發佈要求)食品安全信息發佈應當依法進行,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公正。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佈內容)食品安全信息發佈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價、預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處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

第一節 食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 (持證生產及其一般生產條件) 食品生產者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條件,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按標準組織生產)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有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無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經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管理體系)食品生產者應當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對食品生產進行全過程監控。

第三十一條 (原料驗收)食品生產者應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食品。

第三十二條 (生產記錄)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內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進貨驗收記錄,載明食品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購貨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或者保管條件要求;

(二)食品生產記錄,載明投料情況、生產工藝參數和生產數量等;

(三)食品檢驗記錄,載明食品及原料檢驗情況和相關檢驗數據;

(四)食品銷售記錄,載明食品銷售對象、數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處理記錄,載明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原因和處理措施。

生產檔案應當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後兩年,不得偽造生產檔案。

第三十三條 (出廠檢驗)食品生產者生產的每批食品必須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不具備檢驗條件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 (食品標識)食品標籤和説明書應當真實、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療、診斷功能的用語。

委託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受委託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二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一系列為了保障安全生產而制定的條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控制風險,將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據風險制定。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實踐證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企業,各級領導重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切實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國家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規,在認真負責地組織生產的同時,積極採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工傷事故和職業性疾病就會減少。反之,就會職責不清,相互推諉,而使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無人負責,無法進行,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就會不斷髮生。

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1、本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徵繳規定執行。

2、準備好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採購勞動防護用品後要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工作,必須把好四道關:第一,採購關。要保證採購質量,防止選擇沒有產品合格證和規格不符合要求的用品。要選擇各項指標均符合國家標準,部頒標準或企業標準的防護用品。第二,保管關。要按照防護用品的保存要求來保管,定期進行檢查,剔除過期失效的不合格用品;第三,發放關;第四,監督使用關。單位應培訓、監督、教育每個職工在操作時正確有效地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同時,單位要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嚴禁拒絕或拖延向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與勞動保護用品無關的衣物用品代替防護用品,也不應任意提高發放標準。

3、落實用於安全裝置、消防器材、防護器材的購置、維修、保養費用,並落實專人負責本部門安全裝置、消防器材、防護器材的管理,掌握職業危害因素情況,提出改進建議。

4、落實對生產設備的檢修、維護、置換和技術改造的費用,確保各個設備能夠正常、安全、完好的運轉。

安全防護設備管理和維護制度

為保證安全防護設備的完好有效,防止因設備缺陷導致傷亡事故,根據GB12266—90《機械加工設備一般安全要求》有關標準,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防護設備的定義

安全防護設備指:設備的固定、半固定密閉罩;機械、電器屏障;機械或電器連鎖裝置;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的裝置;警告或報警裝置等。

二、安全防護設備的購置

1、購置新設備的安全要求:購置新設備時,要同時購置保證安全運行的安全防護設備。不購置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各種設備,不購置安全防護設備不全或安全防護設備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設備,不購置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設備。

2、購置特殊設備的安全要求:購置特殊設備,安全防護設備不全,不能保證操作安全的,必須根據實際,到其他廠家購買或由本單位使用部門製作相應的防護設備。

三、安全防護設備的使用維護與管理

1、安全防護設備的使用:操作者在操作使用主體設備時,對其配套的安全防護設備,必須與主體設備一樣,首先進行檢查,無問題後才能進行正式生產。

2、安全防護設備的管理:不得拆除、停用、挪用安全防護設備,安全防護設備發生鼓掌或損壞時要及時修復,在修復之前不得使用該主體設備。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三

一、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1、建立以項目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制定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主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項目部設專職安全員,各施工班組設兼職安全員負責工地日常安全生產的管理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杜絕不安全因素

2、嚴格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技術規程及文件,認真執行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合同規定的施工安全要求和規定。針對本工程特點,制定專項安全防護管理措施。

3、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正常運行,項目部特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全面領導和主持本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丁宏標

副組長:陳建華、陳錦標

組員:楊繼平蘆阿季紀維堯李鳳林林艇

職責:

(1)負責對重大安全問題的處理和決策。

(2)負責審定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採用和實施。

(3)負責檢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實和控制情況,對下達的隱患整改落實情況予以監督核查。

(4)負責處理安全事故。

(5)負責應急救援的啟動、指揮和綜合協調。

(6)負責獎罰事宜的研究和決定。

4、項目經理職責

⑴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⑵按規定與職工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目標責任書。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技術規範的教育,促使其遵章作業,嚴格執行特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規定。

⑶負責組織編制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施工技術措施。按規定要求審批發放職工勞動保護用品。

⑷負責組織項目的安全大檢查工作,發現隱患,立即整改。嚴格執行重大隱患事故管理規定,做好急發性事故的專項處理。

⑸負責組織特殊工種每週一次,一般工種每半月一次的安全日活動,並建立活動記錄。

⑹負責組織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的安全檢查工作。保證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帶病作業。

⑺負責組織施工技術人員向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⑻接受工人、技術人員、安全員的合理建議,不斷改進本工地的安全技術工作,努力改善勞動條件,創造安全、文明的生產環境。

5、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職責

⑴對本工程施工(生產)安全負技術責任。

⑵對上級頒發的安全規程、制度、規定等及時向職工、民工傳達,貫徹執行。負責職工安全規程的學習、考試和考核工作,對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要親自編制和交底。合理安排施工程序,確保安全施工。

⑶對重大起重作業及其它危險作業要督促有關人員按規定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認真審查其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必要時親自指導施工。

⑷經常督促檢查各種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保證處於完好狀態,不帶病作業。

⑸參加本工程每月一次的安全生產大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⑹負責指導各工種工人的安全操作方法,組織技術人員研究圖紙,交待安全施工方法。

⑺參加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對重大事故要親自填寫事故報告。

6、專職安全員職責

⑴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安全規程,管理制度和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規。在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做好施工生產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⑵經常深入現場瞭解情況,檢查督促施工安全,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應馬上制止。不聽勸阻的,有權先停止工作,然後向施工員講明情況或直接報告項目經理。

⑶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對重要施工項目和危險作業,要親自檢查指導,協助現場指揮人員採取措施,排除險情。

⑷參加工地召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討論,並參與制定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措施,參加安全大檢查工作。

⑸及時做好工傷事故統計和安全月報表工作。

⑹做好新工人入場的二級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技術台帳。按時向生產技術部報告“百日安全”活動和“安全周”活動的情況。

⑺協助分公司經理或項目經理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

⑻積極開展文明施工安全規範化管理工作。按要求認真填寫安全生產工作台帳。

7、班組安全生產職責

⑴對本班組施工項目的安全技術工作起到日常的檢查監督作用。經常檢查施工(生產)現場安全情況,督促職工、民工做好安全設施和保持工器具的完好。

⑵協助安全員或班組長組織本單位人員學習安全規程、制度,並帶頭模範地遵守,對違章作業者進行批評教育,予以制止。

⑶幫助班組長堅持開展好安全日活動。填寫和整理班組施工安全情況。

⑷幫助和督促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用具。

⑸經常檢查班組內工人操作是否合乎安全要求,並及時糾正違章作業現象,對查出的問題協助班組長認真整改。發生傷亡事故時應立即報告並保護好現場。

8、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⑴在公司(項目經理部)經理領導下進行工作,技術上接受安全員、施工員指導,組織本班工人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施工(生產)的規定,模範地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本班工人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⑵支持安全員的工作,堅持安全活動日製度。根據本班工人技術熟練程度和體質情況,合理分配工作。堅持班前安全交底,檢查工作場所安全情況和機械設備,防護用具的完好情況;班後小結和清理現場,做到文明施工,嚴禁違章和冒險作業。

⑶督促檢查本班職工、民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負責解決

本班組施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遇有嚴重或較大的危險情況,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報告上級。有權拒絕冒險作業和違章指揮。

⑷負責對新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並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⑸發生事故時,負責搶救傷者、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領導。組織本班組工人檢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進辦法和預防措施。及時正確地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

9、電工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臨時用電設備在5台及以上或設備容量在50kw以上的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2)現場照明用絕緣膠線,不得用花線、塑料膠芯線。

(3)施工現場的電工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學徒工、未培訓人員,不準從事電氣安裝、修理和電氣設備操作工作。

(4)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並應定期檢查、校驗。

(5)現場施工用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照施工設計及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安裝和架設。

(6)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或斷電,並禁止帶電操作。

(7)熔化焊錫、錫塊,工具要乾燥,防止爆濺。

(8)噴燈不得漏氣、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場所點火及使用。工作完畢,滅火放氣。

(9)配製環氧樹脂瀝青電纜膠時,操作地點應通風良好,並須戴好防護用品。

(10)不得使用錫焊容器盛裝熱氣電纜膠。高空澆築時,下方不得有人。

(11)有人觸電,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着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幹砂滅火。

(12)施工用電系統必須保證靈敏可靠的兩級以上觸電保護,杜絕漏保護範圍。

(13)施工用電與生活用電線路必須分開架設,動力與照明保安器必須分開,保安器必須選用省級審批許可生產的產品。

(14)電工要做好鋼腳手、井架、塔吊等防雷接地及按設備接零保護。接地與接零不得在一個工地同時混用,接地體可用角鋼,不得使用羅紋鋼,電阻要符合要求。

觸電保安器的觸電動作電流必須保證安全使用要求。總配電箱第一級動力用電觸電動作在電流在50—75MA及以上,照明用電必須在30—50MA及以下,開關箱內觸電保安器規格應在施工機具配套,一般機具(拌和機、捲揚機)應選用≤30MA觸電動作電流,插入式或平板式振動器、潛水泵、水磨石機及各種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選用15MA觸電動作電流。

10、焊工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焊割工必須持證上崗,明火作業有審批手續。

(2)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其電源的裝拆應由電工進行。

(3)電焊機要設單獨的開關,開關應放在防雨的閘箱內,拉合時應戴手套側向操作。

(4)更換焊條一定要戴皮手套,不要赤手操作。

(5)焊鉗與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連接牢固,更換焊條應戴手套。在潮濕地點工作,應站在絕緣膠板或木板上。

(6)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帶電的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

(7)焊接貯存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須清除乾淨,並將所有孔口打開。

(8)在密閉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必須可靠接地,通風良好,並應有人監護。嚴禁向容器內輸入氧氣。

(9)焊接預熱工件時,應有石棉布擋板等隔熱措施。

(10)把線、地線,禁止與鋼絲繩接觸,更不得用鋼絲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所有地線接頭,必須連接牢固。

(11)更換場地移動把線時,應切斷電源,並不得手續把線爬梯登高。

(12)清除焊渣、採用電弧刨清根時,應戴防護眼鏡或面罩,防止鐵渣飛濺傷人。

(13)多台焊接機在一起集中施焊時,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須接地,並應有隔光板。

(14)釷鎢極要放置在密閉鉛盒內,磨接釷鎢極時,必須戴手套、口罩,並將粉塵及時排除。

(15)二氧化碳氣體預熱器的外殼應絕緣,端電壓不應大於36伏。

(16)雷雨時,應停止露天焊接作業。

(17)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18)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後,方可焊接。

(19)嚴禁利用廠房的金屬結構、管道、軌道或其它金屬搭接起來作為導線使用。

(20)工作結束,應切斷焊接機電源,並檢查操作地點,確認無起火危險後,方可離開。

二、安措費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項目部提取安全措施專項費用購買救生衣、救生圈、安全繩、安全帶、高頻無繩電話以及應急救援措施設備,指定專人保管,成立應急救援小組24小時輪流值班制度。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安全生產和培訓是為提高職工安全技術水平和防範事故能力而進行的教育工作,是搞好安全生產和思想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安全教育首先能提高領導和職工做好勞動保護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2、安全生產教育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教育、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安全生產知識教育、新上崗工人、變換工種工人教育、堅持安全活動日製度、特殊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等,安全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要充分運用工地的宣傳工具,廣泛宣傳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等,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

3、新工人進場必須經過三級教育才能進入操作崗位,項目部要對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教育;要對新工人、農民工進行一般安全知識教育和工種安全規程教育;班組長、班組安全員要對初次進入小組的生產工人進行現場安全操作教育後才可分配工作,對老工人要經常進行安全再教育。

4、各施工隊必須把“六大紀律”、“十個不準”製成比較永久固定的標牌,立在工地醒目的位置。對違反“六大紀律” 、“十個不準”者,經教育仍然不改的要按規定進行罰款處理。

5、一般工種堅持半月一次的安全活動日製度,特殊工種堅持每週一次的安全活動日製度,活動要有組織、有內容、有要求地進行,並做好記錄。

6、各施工隊對配屬民工的安全教育同職工一樣要求,嚴禁“以包代教”。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安全生產檢查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通過檢查使施工現場在生產過程中人的行為、勞動條件、生產設備、設施和安全衞生符合安全要求,防患與未然。安全生產檢查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隱患、查事故、季節性檢查和預防性檢查等。

2、項目部成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小組,由項目經理擔任組長,專職安全員任副組長,組員由各科室人員組成。

3、項目部專職安全員負責對各工點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每月現場檢查不少於15天,要求安全員經常性的現場查詢檢查監控。

4、安全檢查小組隨時掌握工程施工動態,負責整改工作落實,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應和施工作業隊一起想辦法,指導幫助、監督施工作業隊落實隱患治理工作。

5、對船舶作業施工隊人員必須穿戴好救生衣,否則不得進行水上作業。

6、對危險物品及重點風險部位,進行重點檢查,實施從預測分析到全過程監控的辦法,運用科學的監控和檢查手段,控制重點部位傷亡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與未然。

7、在檢查中出現安全技術措施未能到位,機械、電氣設備存在嚴重不安全因素等,應及時向施工隊和有關職能部門彙報。

8、各施工隊成立由隊長為組長、安全員、工程技術人員、設備員等有關人員組成的安全檢查小組。

9、執行項目部有關安全檢查規定,施工作業安全檢查小組,每週對施工現場機械、電氣等,尤其是對危險物品的安全檢查,必須嚴格“隊、班組日檢”、“項目部周檢”的檢查制度。每月過一次安全日活動並作好安全檢查記錄,重大問題要有專題報告。

10、施工作業隊安全員協助施工隊搞好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督促落實事故隱患整改。

11、各類安全檢查出來的隱患,統一發出“隱患整改通知單”給施工單位,要求“三定”(定人、定時間、定措施)落實整改工作。

12、各級安全員發出整改通知單後,整改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對實施有困難的項目應排出整改計劃。

13、完成整改工作,並驗收後,須要填寫“整改反饋單”和整改通知單一式二份,一份存檔,一份報安全科。

14、對嚴重影響施工安全隱患和不利於安全生產的因素,項目部將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施工隊必須限期整改和解決,對以種種理由拒不執行“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將視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15、安全生產中碰到需要有關部門解決或者需要上級部門協調的“安全業務單”制度,以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開展。

16、對安全部門發出的“整改通知單”以種種理由拖延、刁難落實整改工作的,將按項目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以保證安全檢查的實際效果。

17、安全檢查獎、罰按項目部的有關規定、辦法執行。

五、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各船舶電動機械設備必須有可靠有效地安全接地和防雷裝置,方能開動使用。不懂電氣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和玩弄機電設備。

2、船舶機械設備操作工和維修工必須按規範操作和維修。

六、“三同時”安全管理制度

“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嚴格按照象山大目灣新城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七、工傷保險繳納和管理制度

項目部應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一時有困難的可以考慮為從業人員,特別是特殊工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以減輕和分散工傷事故所帶來的風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設備的保險,由承包人負責。

八、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項目部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例如工作服、手套、套鞋、安全帽、安全帶,特殊工種人員的防護眼鏡、口罩、專用膠鞋、水上作業救生衣、等。要求施工現場安全員及時蒐集勞動保護用品的合格證等資料存檔。

九、危險源管理制度

危險源即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項目部對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及危險隱患採取有利措施消除隱患。

十、事故報告和管理制度

1、各施工隊在工作中發生工傷和人身傷亡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向項目部報告,項目部在24小時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必須保護現場,劃分安全區域;進行有關善後處理;對現場進行治理整頓,保證後期施工安全。

2、項目部對於作業人員傷亡事故,如有隱瞞不報、虛報等情況,經發現後,除責成補報外,對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

十一、事故應急搶險和救援管理

項目部對各水上作業的施工隊船舶必須配備專人負責救援設備及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應搶險急救援培訓,確保在施工當中作業人員人身安全。

十二、安全獎懲制度

項目部凡發生重傷以上工傷事故,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及施工隊負責人的責任,除進行經濟處罰外,視情節和態度好壞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的,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依法懲處。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項目部對施工現場必須把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各項防火制度,健全消防機構;並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2、辦公室和職工宿舍應落實防火責任人,並在門上掛牌標識,各船舶應有禁煙火牌,易燃、易爆物品應設置警告牌。

十四、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項目部按各施工隊月工程款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確保施工安全生產。待該工程施工完成,無安全事故發生,風險抵押金全額返還。

十五、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項目部必須堅持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安全(生產)例會應當在每週或半月召開一次。各施工隊負責人員及有關人員必須參加例會。建立例會制度,開會時建立簽到表,會後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等有關資料歸入安全生產台帳中。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生事故後,事故項目部應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積極救援,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事故,包括生產安全事故、行車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危化品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影響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條安全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只有重傷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設備、財產損失事故分類:

1、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

2、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萬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條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安全生產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如實報告指揮部負責人,並如實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指揮部接到報告後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有限公司報告事故的簡要情況。項目部負責人按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

第六條指揮部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及時報告局有限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

第七條安全事故報告規定

一、輕、重傷事故:

事故發生項目部,輕傷應在10日內,重傷5日內報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

二、死亡事故

1、一般傷亡事故發生後,項目部應立即報告指揮部,指揮部應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10小時內報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上報。

2、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後,指揮部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5小時內報局有限公司領導。公司公司領導、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上報。

3、特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發生後,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4小時內報告局有限公司,局有限公司按規定上報。第八條書面快報和統計報表

1、發生死亡事故的,應將事故的基本情況,儘快以書面的形式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2、安全生產統計報表分月報表和年報表(見附表2、3)。月報表各項目部在次月2日前報出;年報在次年1月10日前報出。月報和年報應附加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和説明。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第十條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程序開展事故調查,為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證。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後,指揮部應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工作職責:

1、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查明責任項目部和主要責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按事故分類,明確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分級負責。正確把握"四不放過"的原則,從事故調查處理的過程中,汲取教訓,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隱患、預防事故的作用。

第十三條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權限和處理決定,由各項目部明確規定調查權限和處理程序。但對於重傷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要以書面的形式報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一般傷亡事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由項目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一般死亡事故,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必要時,指揮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項目部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在聽取指揮部安全部門的意見後,做出事故處理決定。指揮部並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局有限公司。

對於影響重大的一般傷亡、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介入調查處理或直接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指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影響重大的,指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必須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必要時,局有限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或委派安監部門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指揮部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指揮部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事故處理意見等,以書面的形式報局有限公司,由局有限公司安委會做出事故處理的決定,經局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時,有權向事故有關項目部和個人瞭解事故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五條各項目部在開展生產經營工作的同時,要注重與當地安監部門的溝通和聯繫,自覺接受當地安監部門和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在調查工作結束後10日內,項目部調查組應將調查報告報送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經同意,調查工作結束。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完畢後,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當儘快寫出詳細的事故處理報告,報告指揮部。

第十八條發生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事故,事故責任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向指揮部就事故過程、原因、善後處理、整改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和管理現狀的認識、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體事項"説清楚"。

第十九條"説清楚"以會議形式進行,會議由指揮部指揮長或委託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指揮長主持,視情況在指揮部領導、安委會委員,安全、監察、人事等部門負責人範圍內,確定參加會議的人員,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四章事故處罰程序

第二十條輕傷、重傷、一般傷亡事故(含一般設備、財產損失事故)由事故項目部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事先徵求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做出決定後,指揮部抄報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條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設備、財產損失事故),事故項目部除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罰外,應由事故項目部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意見,由指揮部做出對事故項目部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的決定。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五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安全機構(人員)設置辦法

2、安全職責規定(領導職責、部門職責、崗位職責等)

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4、安全履職考核制度

5、安全獎懲制度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安全資格(培訓)制度(含企業負責人、安全主任、特種作業人員等)

2、資格證書管理制度

3、一般性教育制度(崗前安全教育、日常“三級教育”)

4、專門性教育制度(新設備、新工藝的專門培訓)

5、安全事項告知制度(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事故應急措施、工傷保險等)

三、安全投入制度

1、勞動保護用品和防暑降温投入辦法

2、培訓教育宣傳經費安排

3、安全設備、設施、標誌等投入規定

4、工傷保險

四、危險源管理制度

(一)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二)安全評價制度

(三)危險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機械設備防護裝置制度

2、電氣設備防護措施制度

3、鍋爐壓力容器檢測制度

(四)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防護、報警裝置管理

2、安全標籤與技術説明書管理

3、使用登記制度

4、儲存保管制度

5、運輸裝卸制度

6、廢棄處理制度

(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的操作規程、作業審批和現場管理等。

(爆破、拆除、吊裝、危險搬運、登高架設、動火、臨時用電、電氣安裝、切割焊接、衝剪壓機械、鍋爐壓力容器等)

(六)環境安全管理制度

1、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2、倉庫管理制度

3、共同(或交叉)區域作業管理制度

4、員工集體宿舍管理制度

5、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制度

五、安全檢查制度

1、檢查方式(人員、時間、事項、範圍)

2、檢查記錄

3、整改制度

4、複查制度

六、事故處理制度

包括搶救、報告、現場保護、調查、處理責任人、損害賠償等。

七、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例會制度

2、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3、重大事故隱患備案制度

4、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制度

5、發包、出租管理制度(安全資質、責任劃分和協調管理等)

6、安全台帳管理制度

7、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訂購、發放和使用等)

8、特殊保護制度(女工、未成年工)

9、工時管理制度(對超時加班的報批管理)

10、定期體檢和職業病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定期對公司的食品生產安全狀況進行自我檢查評價,及時發現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況並立即採取整改措施,保證食品的質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證落實質量安全企業主體責任。

二、範圍

適用於公司內對質量安全有關的管理層及各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食品生產安全自查範圍包括現場檢查、管理制度和質量記錄。

三、職責

1、質量負責人:負責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協調、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報告。負責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編制、修改、更新。向公司管理層報告食品安全自查結果。

2、自查組長:提出自查小組名單,全面負責食品安全自查實施活動,食品安全自查審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報告。負責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組,每年度對公司的食品安全總體狀況檢查評價一次,並向經理提交自查報告。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計劃實施自查,起草自查報告。對不合格項目的整改、實施效果進行確認。

3、自查小組成員: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計劃及時實施自查,提交自查報告。

4、受檢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協助自查,負責本部門不合格項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四、實施程序要求

1、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劃

1.1自查頻次:每年不少於1次且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質量負責人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個年度內所進行的安全自查,並覆蓋所有的相關部門。

1.2當有下列情況時,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發生了嚴重產品質量問題或外界有重大投訴。

b)組織的內部機構、生產工藝、質量方針和目標等有重大改變。

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準則、範圍、頻次和方法由質管部提出,質量負責人批准實施。

2、食品安全自查的準備

2.1由自查組長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實施計劃,質量負責人批准,經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實施計劃表中的自查組長和自查小組成員即被指定為該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組長和自查小組成員。

2.3自查小組成員不檢查自己的工作。

2.4質管部負責向自查小組成員提供自查時所需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受檢部門負責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關標準。

2.5自查小組成員按所檢查的範圍和受檢部門的特點,編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檢查時使用。

3、食品安全自查的實施

3.1召開一次簡短的首次會議,組長介紹自查的目的、範圍、準則、方式、計劃和自查人員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計劃中不明確的問題,確定末次會議的時間、地點。

3.2在受檢部門人員陪同下,由自查組長主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員採用現場觀察、查閲資料、提問等方法進行抽樣調查。

3.3尋找客觀證據,在自查表中記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的事實。若發現不符合要求時,將不符合事實與受檢部門交換意見。

3.4自查結束,自查小組成員互相交流分析,確定不符合事實。在編寫“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項報告”時,須事實描述清楚,證據確鑿。

3.5幫助受檢核部門制定並評價糾正措施。

3.6對自查結果進行彙總分析,確定不合格項,取得受檢部門簽字認可。

3.7召開末次會議,由自查組長報告自查情況和自查結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檢查結論,並對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議。

3.8提交自查報告。

4、糾正措施

4.1根據審核員填寫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項報告》,受檢部門除進行確認外,還要分析不符合產生的原因,由問題的責任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糾正措施,並規定完成糾正措施的期限。

4.2糾正措施須在規定的日期內實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責任部門必須向質量負責人説明情況,請求延期。

4.3受檢部門在預定期限內完成糾正措施的實施後,通知質保部確認完成情況,並報質量負責人認可。

4.4對期限較長的糾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時由自查小組確認。

5、食品安全自查結果提交管理評審。

6、食品安全自查的記錄由辦公室負責保存。

五、食品生產安全自查檢查規程要求

(一)現場檢查規程

1、原輔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採購進貨查驗落實情況,檢查項目:原輔料存放。專庫管理。標籤標識。索證索票。制度具備情況。現場記錄。

1.1原輔料存放

1.1.1原輔料存放是否離地10cm以上,離牆20cm以上。外包裝是否完整,並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裝置。

1.1.2倉庫是否符合衞生要求。

1.1.3原輔料倉庫內是否有過期原輔料,過期原輔料清理及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1.1.4生產過程中用到的危險化學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1.1.5原輔料倉庫內是否有毒有害物質和非生產用其他物品,專庫專用,防止交叉污染。

1.2專庫管理

1.2.1食品添加劑是否專庫或專櫃保存,並有專人管理。

1.2.2內包裝材料是否有專庫或專門區域存放。

1.3標籤標識

1.3.1原輔料(除農副產品)標籤是否有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1.3.2原輔料標籤與索證索票一致,重點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1.4索證索票

1.4.1企業直接採購國外內生產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是否索取原輔料生產商有效的許可證複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與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或批檢報告。

1.4.2企業直接從流通經營單位採購原輔料的,是否留存保留具有流通經營單位信息的每筆購物的憑證。

1.4.3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企業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自行檢驗或委託檢驗,並保存檢驗記錄。

1.5制度具備情況:企業是否具備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出廠檢驗記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並認真執行。

1.6現場記錄

1.6.1企業是否有倉庫温濕度記錄(對於有貯存條件要求的原輔料)、原輔料進貨查驗記錄、原輔料進出庫記錄。

1.6.2進貨查驗記錄中是否包含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產品許可證證號或票據號及其他合格證明文件編號等內容,是否保留相關證件、票據及文件。

1.6.3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輔料的品種是否與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1.6.4.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有記錄。

(二)生產過程控制

1、廠區環境清潔衞生狀況

1.1廠區內垃圾是否密閉存放,是否散發出異味,是否有各種雜物堆放。

1.2廠區設置的防蠅、防鼠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1.3企業的生活區和生產區是否分離。

1.4查看是否有清潔記錄,是否按衞生制度執行。

2、更衣室

2.1更衣室進口和出口設置是否變化,內部是否設儲衣櫃或衣架、鞋箱(架),個人衣、鞋與工作服、靴是否分開放置。

2.2更衣室內空氣是否進行殺菌消毒。

2.3更衣室內是否有完好的非手動式洗手設施、幹手器,並配備了洗手液和消毒液。消毒液是否有配置記錄,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換要按照使用説明和制度要求。

3、生產加工場所清潔衞生狀況

3.1車間及倉庫設置的防蠅、防鼠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3.2物料是否離地離牆堆放。

3.3生產車間內垃圾是否密閉存放。

3.4各車間牆面及地面有無污垢、黴變、積水,是否記錄清潔衞生情況。

4、生產加工設施、設備清潔衞生狀況

4.1生產加工設施、設備表面是否清潔,無積垢。

4.2企業是否記錄生產加工設施、設備的清潔衞生情況。

5、企業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

5.1查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記錄。

5.2查閲清洗消毒記錄。

6、產品投料記錄

6.1企業是否能提供產品投料記錄,投料項是否有違法添加。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6.2投料記錄是否包含投料數量、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用於生產產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等內容。

7、生產加工過程中關鍵控制點的控制記錄,是否與制度中制定的一致,否是按要求記錄。

8、生產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況。

9、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況

9.1原料是否經脱包或採用其他清潔外包處理後進入生產車

9.2半成品存貯是否有防護措施,標識信息是否清晰

9.3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否存放於專門區域,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9.4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保持清潔,並符合食品衞生要求。

10、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10.1温濕度控制設備是否正常開啟。

10.2清洗消毒設施是否正常開啟。

10.3空氣淨化裝置是否正常開啟,壓力是否符合規定。

10.4其他生產必備設施是否發生變化,查閲許可資料,進行現場比對,檢查生產必備設備、設施有無增減。

11、現場人員衞生防護情況

11.1查看至少2人現場清洗消毒動作是否按規定執行。從事食品生產的人員,進入生產場所前應當洗淨雙手。工作服應定期清洗消毒。採用掛鈎放置工作服的應在更衣室恰當位置安裝紫外線燈進行消毒。

11.2是否穿戴工作衣帽及佩戴口罩,頭髮不得露於帽外。

11.3是否佩戴首飾。

11.4現場人員持健康證、培訓等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三)出廠檢驗現場檢查

1、檢驗室設施、設備、化學試劑情況

1.1檢驗室場地等基本設施是否保持潔淨。

1.2檢驗室中的必備化學試劑是否在有效期內……

1.3天平等計量器具的放置是否符合要求

1.4檢驗室中的出廠檢驗必備化驗設備、試劑要配備齊全、有效。計量器材應經過檢定(壓力錶為半年一次,其他設備一般一年一次)。

1.5檢驗室中的出廠檢驗設備、輔助設備是否正常使用

2、應具備相應能力的檢驗員並獲得相應的食品檢驗職業資格證書。

3、出廠銷售成品是否進行出廠檢驗

3.1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標準及產品許可審查細則規定的項目是否保持一致,出廠檢驗項目是否齊全。

3.2出廠銷售的產品是否具有檢驗報告、原始數據記錄。

3.3出廠檢驗報告是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等信息。

3.4出廠檢驗記錄是否保存至少2年

4、自行出廠檢驗企業實驗室是否具有測量比對

4.1出廠檢驗應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檢驗。

4.2是否建立並保存比對記錄。

5、委託出廠檢驗情況

5.1企業是否和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託檢驗合同。合同書中應載明:檢驗項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5.2委託出廠檢驗報告是否與企業生產產品批次一致。

6、產品留樣情況

6.1產品留樣樣品是否有記錄。

6.2是否具有留樣樣品存放區域。

7、成品庫成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7.1成品存放是否離地10cm以上,離牆20cm以上。倉庫內要將合格品、待檢品、不合格品分別堆放,有標識。

7.2倉庫是否符合衞生要求。

7.3有貯存條件要求的成品是否按照規定貯存條件存儲,並配備温濕度計等設施,冷庫温度是否達到要求。

7.4成品倉庫內是否有過期成品,過期成品清理及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四)食品標識標註規定: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貯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營養成分表,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五)食品銷售台賬是否包括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出貨日期、地點。

(六)不安全食品召回情況

1、不安全食品召回的,是否保存在專門區域。

2、企業出現不安全食品的,是否有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和記錄。

3、企業出現不安全食品的,是否有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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