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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多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多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多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一

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明”後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餘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衞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衞生法律法規,基本衞生知識和基本衞生操作技能等,熟悉並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衞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衞生要求。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後每兩年進行一次衞生知識複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衞生部“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均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

8、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衞生。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建立從業人員衞生檔案,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有衞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二

賓館、旅店業衞生制度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衞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衞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衞生信譽等級牌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要保持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三、必須設有消毒間和消毒設施,所設容器要標記明顯。

四、被套、枕套(巾)、牀單等卧具要一客一換,常住客牀上用品至少一週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備用:

1、物理消毒

紅外線消毒:將洗滌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櫃;温度保持攝氏100度,消毒時間不得少於15分鐘。

2、化學消毒

對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淨後用化學消毒(程序:除殘渣→熱鹼水浸泡洗刷→化學消毒→清水衝)

(1)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必須經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生產的產品。

(2)消毒液濃度、消毒時間必須嚴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説明進行。

3、口杯、茶杯的保潔

經消毒的口杯、茶杯應有專門的保潔櫃,存放整齊避免與其它雜物混放,防止重複污染,並對保潔櫃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六、顧客用棉織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務機構或自備洗滌消毒間內清洗消毒。消毒後的產品要放在保潔櫃內。撤換下的顧客用棉織品要按規定的程序分類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潔物品。

七、客房內衞生間的洗漱池、浴盆應每日清洗消毒。無衞生間的客房,每個牀位應配備有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衞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並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水垢、污垢。

九、經營場所的公共衞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並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

十、經營場所要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並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十一、店內自備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輸水管材衞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要達到《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規範》要求。

公共衞生場所管理制度 篇三

為加強本單位的自身衞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做到亮證經營。

二、要保持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必須設有消毒間和消毒設施,所設容器要標記明顯。

五、被套、枕套(巾)、牀單等卧具要一客一換,常住客牀上用品至少一週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六、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七、客房內衞生間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應每日清洗消毒。清潔洗臉池、浴盆、座便器專用的工具應三格分設,分別存放,標記明顯。

八、無衞生間的客房,每個牀位應配備有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九、公共衞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並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水垢、污垢。

十、要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並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一、店內自備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衞生防護設施,符合輸水管材衞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要達到《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規範》要求。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四

為了規範本單位衞生檔案的管理,依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有專人(或兼職)負責,分類存放在資料盒(袋)內,隨時備查。

二、衞生部門的監督意見書、採樣記錄、檢驗報告、處罰文書及本單位建立的衞生管理制度、日常檢查記錄、獎懲意見等及時歸檔。

三、檔案內容:

(一)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市衞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共場所的衞生狀況,直接影響人體健康,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公共場所,可導致疾病,直接危害人體健康。為加強學校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創造校園內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衞生部《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教育部《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公共場所的實際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公共場所包括以下單位(場所):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游泳館、邵逸夫館、科學會堂、西校區大禮堂、南校區主樓報告廳、大學生活動中心、大學生俱樂部、計算機房、公共浴室、賓館(學術交流中心所屬的學人、學府、學林)、商店、書店。

第二章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

第四條 學校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為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和公共場所衞生,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圖書館、博物館、校長辦公室、宣傳部、團委、後勤處、學術交流中心、體育學院、有計算機房的學院(中心)、開辦商店或書店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建立並完善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公共場所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主動接受省市衞生監督機構和學校職能部門的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第六條 本辦法列為公共場所的單位或場所,必須嚴格執行學校和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衞生管理規章制度,建立衞生責任制,把各項管理制度認真落到實處,對自身衞生狀況和制度落實情況經常進行自查。

第七條 本辦法列為公共場所並從事經營的單位或場所,必須辦理'衞生許可證',未取得衞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從事經營的單位或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必須進行查體,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第八條 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痢疾、傷寒、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治癒前不得在體育館、游泳館、計算機房、賓館、商店、書店從事直接為師生和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三章 公共場所衞生要求

第九條 圖書館、博物館、計算機房、邵逸夫館、科學會堂、西校區大禮堂、南校區主樓報告廳、大學生活動中心、大學生俱樂部的衞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衞生制度,室(館)內環境整潔、窗明几淨,採用濕式清掃,及時清除垃圾污物,無異味、無鼠害、蟲害。

(二)每日開窗進行自然通風,無法自然通風的場所,要安裝機械通風裝置,保持空氣流通。要定期進行空氣消毒。

(三)室(館)內禁止吸煙。

(四)計算機房須安裝紫外線消毒裝置,每日進行紫外線消毒。

(五)衞生間要認真清掃,保持清潔;要安裝機械通風裝置,無異味;要定期進行消毒、殺蟲,無蚊、蠅。

第十條 體育館、游泳館、公共浴室、賓館、商店、書店的衞生要求,嚴格按照衞生部頒佈的《體育館衞生標準》、《游泳館衞生標準》、《公共浴室衞生標準》、《旅店業衞生標準》、《商場(店)、書店衞生標準》執行。

第四章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學校公共場所衞生管理的執法檢查機構是sd省衞生監督所,負責依法實施對我校公共場所的衞生檢查;市、區衞生監督機構對我校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依法實施衞生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醫院與衞生管理處是學校公共場所衞生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學校公共場所衞生管理的監督,並配合省、市、區衞生監督部門對我校實施執法檢查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責任追究與處罰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師生健康受到傷害的,學校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衞生部頒佈的相關衞生標準,被衞生監督機構查處的單位(場所),學校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如造成嚴重危害師生員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由醫院與衞生管理處負責解釋。

公共衞生場所管理制度 篇六

一、公共場所設置符合衞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間,上下水設施齊全,配合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公用品消毒設施和保潔設施。

二、落實專人負責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場所內購物車等公用品必須做到定期清洗消毒,供顧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公用品的更換、消毒要有工作記錄。

四、公共場所內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衞生規範的要求,做到一衝、二洗、三消毒。

五、公用品須配備專用的保潔設施,經清洗、消毒後的公用品必須分類保潔存放。

公共衞生場所管理制度 篇七

公共場所應建立衞生管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證照:衞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衞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複印件)等。

二、衞生管理制度。

三、衞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衞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崗位職責。

四、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後的處理情況。

五、衞生操作規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採購、驗收、出入庫、儲存記錄。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檢測記錄。

八、設備設施維護與衞生檢查記錄。

九、空氣質量、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記錄。

十、投訴與投訴處理記錄。

十一、有關記錄:包括場所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從業人員因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崗位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

十二、有關證明:包括衞生設施設備及消毒設施設置情況。

各項檔案應有工作記錄,分類並有目錄,專人管理,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八

理髮、美容用具消毒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為加強本單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衞生管理,保證消毒質量,防止疾病傳播,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設施及藥物準備

1、消毒櫃或臭氧消毒櫃:用於理髮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櫃或含氯消毒製劑:用於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醫用戊二醛消毒藥:用搪瓷或不鏽鋼滅菌缸浸泡消毒痤瘡針、眉夾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順序:消毒前洗淨→消毒→保潔

2、消毒方法:

(1)理髮工具消毒:將理髮工具放入紫外線或臭氧消毒櫃內消毒,消毒時間為20分鐘2剪刀應打平放,雙面消毒。

(2)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櫃熱力消毒,80℃蒸10分鐘以上或用100-500mg/L含氯製劑浸泡15分鐘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3)痤瘡針、眉夾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鏽鋼滅菌缸內浸泡30分鐘,2%戊二醛14天更換一次。

(4)美容用盆: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鐘消毒或使用一次性衞生塑料袋。

(5)美容師手部:洗淨後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鐘。

3、保潔:

(1)採用高温消毒:消毒後的工具應乾爽清潔,可直接放入保潔櫃內。

(2)採用藥物消毒:消毒後的工具應放置10至15分鐘後才放入保潔櫃內。

(3)消毒櫃兼作保潔櫃:消毒後可直接留置櫃中,但該櫃的容量應不少於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應消毒後使用。

公共衞生場所管理制度 篇九

1、營業場所依法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營業。

2、場所內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並經衞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3、衞生管理制度健全,區域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管理組織每週開展衞生檢查改進工作,並做好記錄,建立衞生檔案。

4、衞生專幹負責對場所內的衞生進行經常性衞生檢查和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培訓。

5、營業場所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等,牆面、掛圖、壁燈乾淨無塵。

6、對公共衞生區域每天徹底消毒,有廢棄物盛放容器並加蓋。

7、場所內的衞生間機械通風良好,地面必須保持乾燥潔淨,便池、馬桶、面盆隨時清理乾淨,枱面、鏡面、烘手機乾淨無塵。

8、營業場所內及客房應加強自然通風,保持機械通風設備的正常運轉,機械通風設備按衞生要求每週清洗過濾設備並做好記錄,保證室內足夠的新風量。

公共衞生場所管理制度 篇十

一、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二、新參加公共場所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體檢,檢查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滲出性或接觸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癒後方可恢復從事原工作;

四、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健康情況必須全程監護,瞭解病情狀況。

五、向衞生行政部門及時通報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基本情況;

六、建立健全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健康檔案;

七、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單位對其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做到專人負責,統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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