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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制約訪調對接工作的“三大因素”值得關注

基層反映:制約訪調對接工作的“三大因素”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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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制約訪調對接工作的“三大因素”值得關注

訪調對接工作的有序開展,有效分流了部分信訪案件,解決了一批信訪突出問題,提升了信訪調解公信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1-10月份,全市化解信訪矛盾糾紛93起,化解信訪積案42件,但在實踐過程中,有“三大因素”制約着訪調對接工作。一是羣眾意識不足,導致信訪數量增多。雖然大多數羣眾認同通過調解可以解決矛盾糾紛,但現實中卻並非將調解作為首選,有的是“病急亂投醫”盲目上訪;有的認為“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直接上訪;有的認為“官大一級壓死人”越級上訪。由此,本該調解能夠解決的案件卻進入了信訪流程。二是對接範圍不寬,導致訪調比例較小。根據信訪案件的內容來看,除了婚姻家庭、徵地拆遷等民生領域的糾紛外,還存在着一些諸如企業改制、政策落實的歷史遺留問題,一些涉法涉訴案件等等,特別是在一些疑難雜症上,羣眾牴觸情緒嚴重,受調解侷限性影響,訪調對接案件僅佔信訪案件的18%。三是部門重視不夠,導致協作合力缺乏。從工作實踐來看,調解、信訪部門能很好的對接,但涉及到行政調解範疇時,需要相關單位、部門的密切配合。或溝通不暢,或重視程度不夠,或職能範圍內也不能解決,部分單位、部門偶有應付了事的情況,導致矛盾激化,增加化解難度。

基層建議:(一)突出調解優勢,維護法律權威。一是要持續提升羣眾法律意識。緊密結合基層實際、羣眾特點,圍繞與羣眾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有選擇、有取捨、有重點開展多形式普法宣傳,使法治教育生活化。二是要繼續弘揚人民調解優勢。放大調解優勢,在矛盾糾紛排查和信訪積案化解中,通過以案釋法、典型宣傳等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反應訴求,瞭解調解優勢、相信調解力量。三是要持續加大法律服務力度。利用司法行政惠民服務站、羣眾工作室,主動提供法律幫助;發揮“五老説和團”等社會組織作用,開展“送法進企”、“送法入户”活動,推動法律服務由“找”到“送”。(二)突出抓早抓小,拓寬調處範圍。一是要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力度。對內實行分工定村制度,加強網格化管理,對外落實責任傳遞,變“事後被動處置”為“事前主動預防”。二是要加大矛盾糾紛解決力度。一方面暢通羣眾信訪渠道,防止羣眾抓瞎,“亂訪”“多頭訪”;另一方面加大訪調對接矛盾調解力度,及時在初訪階段,介入疏導化解,避免“輕、小、易”事件拖成“老、大、難”問題,從而減少重訪、纏訪、鬧訪甚至越級上訪現象的發生。三是要加大訪調對接案件範圍。目前,從信訪導入調解的案例多集中在民生領域,對涉及生態環保、學區劃分等行政爭議的案件抑或涉訴案件,訪調也可嘗試對接。通過積極引導當事人,增強他們的調解意願;同時加大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對接協作,實現各部門職責迴歸。通過雙向用力,提高成功調整化解的可能,實現對對接案件範圍的進一步拓展。(三)突出工作機制,強化息訪協作。一是進一步強化制度建設。不斷建立健全例會溝通、聯席協商、專家會商、心理諮詢、部門合作、領導接訪等制度,明確工作職責,落實責任主體,避免出現“人人管信訪,最終無人管”的局面。二是進一步強化部門聯動。許多信訪問題的解決需要多部門的協同努力,在訪調對接中,既要上下聯動實現信息的互通共享,也要與職能部門互相協作找準問題的癥結,同時也需要民政、殘聯、工會等部門的參與。三是進一步強化非訪打擊。訪調對接的柔性處理,並不意味着一味的遷就、退讓,也不意味着縱容當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對於説服教育依然轉化不了思想的非法上訪者,要依法、及時、有效地給予打擊,以此來教育羣眾、震懾非訪人員,從而為訪調對接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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