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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大學聯考替考”屢禁不止折射考試製度漏洞亟待完善

基層反映“大學聯考替考”屢禁不止折射考試製度漏洞亟待完善

為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各地教育部門每年都會相繼開展打擊替考作弊專項行動,依法從嚴治考。然而,即使是在這樣的嚴防死守之下,“大學聯考替考”的事件依然頻頻發生, **年央視曝光的河南“大學聯考替考”事件,今年類似事件在江西再度上演,南方都市報記者卧底大學聯考,曝光跨省大學聯考替考組織,引發社會熱議。基層認為,在全國總動員,各地各單位聯合打擊大學聯考舞弊的形勢下,相關人員依然有恃無恐地從事作弊活動,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基層反映“大學聯考替考”屢禁不止折射考試製度漏洞亟待完善

1、懲戒機制不健全。一是法律空白。目前,我國刑法有關考試舞弊罪依然還是空白。對於考生,其相關的懲處依據僅限於相關部門的行政法規。比如替考行為,在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對應的罪名可以適用,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尷尬:那些通過偽造身份證、准考證組織替考者被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被判刑,而那些組織替考者持被替考者證件混入考場替考的人員,檢察機關只能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二是違法成本低。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僅僅只有針對“槍手”和被替考的考生的相關處罰,對幕後的策劃和組織者的具體處罰沒有明確規定。與此同時,組織者及替考人員都能從中獲取高額的利益,這就使得替考組織人員在有利可圖、有法律空子可鑽的現狀下願意“以身試法”,一本萬利。

2、監督制度失靈。一是“內部失守”破壞監督環節。目前,國內針對“大學聯考替考”的技術手段,包括指紋識別技術、身份證識別儀等都有極大提升,但是由於考務人員的“監守自盜”使得儀器和制度形同虛設。只要考務人員,包括主監考官、監考官、監控錄像等所有相關考務人員被買通,那麼替考過程就可一路綠燈、暢通無阻;二是考生信息制度漏洞破壞審批環節。在“大學聯考替考”事件中,身份證、大學聯考准考證申報製作環節存在極大漏洞。從調查中可以發現,只要相關審批環節的直接經手人或者辦事員被買通,那麼審批環節就會變成“走過場”。比如相片信息僅需將長相相似的考生和“槍手”相片進行PS處理製作假證件即可。

3、對替考組織的能量研判不足。梳理近年來的大學聯考替考案不難發現,大學聯考舞弊已經從早期的單打獨鬥轉變為集團作戰;從買賣答案、作弊工具、大學聯考移民等鑽空子行為,發展到冒名替考等內部運作,儼然形成一條以社會中介為紐帶,以相關部門為主攻對象,連接考生、家長和“槍手”的黑色利益鏈。但是,主管部門對大學聯考舞弊操作方式的演化、替考“槍手”組織的舞弊能量估計不足以及對當前“替考”形勢的錯誤估計,沒有與時俱進地改進防禦及監管手段及相關程序。

大學聯考被譽為我國第一大考,其在我國教育體制中的重要作用至關重要,大學聯考舞弊行為存在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1、損害社會誠信與公平正義。我國教育體制的現狀決定了大學聯考仍是平民子弟面前最公平的一條獲得再教育機會的途徑,因此在這樣一場決定數百萬人命運的重要考試中,只要有一個替考成功的案例存在就會造成一名寒窗苦讀、誠信赴考的學子被剝奪了原本屬於他的受教育機會。可以説,這種社會誠信與公平正義的被破壞,無論是對個人和家庭的影響,還是對社會心理的衝擊都是巨大而深遠的,將引發公眾對考試公平,甚至是社會公平的極大擔憂;

2、破壞社會規則與秩序。可以説,被喻為全國第一大考的大學聯考是我國目前監考最嚴格、制度最健全的考試,加上高科技防作弊技術的不斷更新換代,想舞弊並不容易。然而,即使是被媒體宣稱為“史上最嚴大學聯考”的2015年大學聯考也依舊堵不住“大學聯考替考”事件的發生。這種對規則與秩序的破壞極大地影響了人們對遵守社會規則與秩序的信心和自覺性,從深層次來看,將不利於我國社會各項制度的正常運行;

3、降低政府部門公信力。找“替考”的考生家庭大多都是依靠“權錢交易”實現大學聯考的“暗度陳倉”的。那些因一己私慾與與大學聯考舞弊行為沆瀣一氣的內部人員及部門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更是對政府公信力的極大破壞,讓羣眾質疑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與行政能力。

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面對替考這一嚴重違反大學聯考紀律的行為,不依法嚴懲相關責任人,斬斷地下利益鏈,不強化制度執行,就不足以確保公正、伸張正義,因此基層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掃除法律盲區。從刑法層面填補替考行為的法律空白,使司法機關能對大學聯考作弊利益鏈條上的每一個犯罪行為能夠精準打擊,同時針對“替考”行為制定“高代價”的違法行為懲處制度,真正實現法律對替考行為的威懾力。

2、增強多方監管力度。一是加強對考試流程、監管及預防手段的改良和完善,讓考試監管手段的創新、改革和加強成為一種常態化,從而確保大學聯考制度的公正透明及有效性;二是加強教育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學校的聯繫,構建部門監管“天網”,同時,完善紀檢監察部門的第三方監管制度,實現監管制衡;三是加強對破壞考試秩序、組織替考作弊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任何參與其中的人員,包括:替考人與被替考人、組織者,都必須將依法依規處理,絕不姑息這種違法違紀行為。

3、加強多層面教育宣傳。一是學校要加強對師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尤其是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讓廣大學生明白參與大學聯考作弊對社會、對自身的嚴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險性;二是加強考務人員的思想教育。提大學聯考務人員對自身職責的認識,增強責任心,同時要使其認識到任何玩忽職守行為的後果將十分嚴重,因此不容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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