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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事故調查報告多篇

223事故調查報告多篇

223事故調查報告多篇

223事故調查報告篇1

xx年xx月xx日中午12:00時,xx項目部民工宿舍(二區),發生火災事故, 造成兩幢二層的活動板房全部被燒燬,所有工人安全撤離,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現將火災事故具體情況向公司呈報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xx月=日中午12:00時左右在二區民工宿舍第二幢板房二樓走廊的工人(37座外架班)發現對面203房電線冒濃煙,班長馬上跑下樓拉電閘,同時打電話通知項目部。此時203、202房電線已噴出火球,板房上部迅速燃燒起來。項目管理人員及保安員接到呼叫後,馬上奔赴現場進行搶救,同時拔119求救。由於水源不足,加上風力較大,沒多久第二幢板房也燒起來了。幾分鐘後消防隊趕到,並立即投入搶救,經過半個多小時的撲救,大火終於被撲滅。

二、事故造成的損失:

在此次火災事故中,由於管理人員及時趕到,並迅速撤離所有人員,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注:只有一人從二樓窗口跳下,腿部骨折,傷勢不是很嚴重)。事故中有兩幢活動板房(一幢3kx9k、一幢3kx15k)被燒掉,還有部分工人的衣物、工具及生活用品;部分工人的手機、身份證、銀行卡、摩托車(一輛)等也被燒掉,約計經濟損失三十多萬。

三、事故原因:

初步確定為用電量過大電線起火,而導致火災的發生。

四、事故處理:

1、受災工人均已轉移到項目部內的生活區安置,住宿、吃飯等生活問題已解決。並且已按公司規定每人暫時發放500元生活費,給工人購買衣物及生活用品,最終處理方案正在商議中。

2、火災現場屋架已用機械拆除,並且安排了人員進行清理,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3、事故發生後項目部已及時向甲方、監理,以及我公司電話報告了事故發生的大體情況。在搶救過程中甲方、監理都到現場參與指揮,事後我公司領導也到現場瞭解情況,並主持召開現場會,商議了人員安置及賠償問題。

五、事故總結:

1、增強安全管理是保證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措施。

2、由於第二生活區離飯堂較遠,工人吃飯不方便,以至在宿舍煮飯人員較多,用電量過大,導致電線起火發生火災。

3、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時發現情況以預防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4、臨電安裝不規範,保險絲沒有發揮作用。

5、消防安全不到位,現場沒有消防用水,只有生活用水。火災剛發生時火勢不大,如有消防水可以撲滅,損失不大。

6、吸取事故教訓,項目部對生活區進行了大檢查,對不合格、不規範的進行大整改。明確生活區的專職管理人員,落實宿舍的各項管理制度,每週、每月對宿舍進行定期檢查,保證管理出一個安全、舒適的生活區。

223事故調查報告篇2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係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於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複到並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係兼有民事賠償關係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複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並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xx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後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徵求意見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鑑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係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麼 。而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於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採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於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僱主承擔勞動關係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僱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説,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捨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於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並不能等同於賠償。可以説,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後果存在過錯。當然對於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223事故調查報告篇3

隨着經濟發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運輸等行業更加活躍,人民生活品質進一步提高,機動車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數量越加龐大。但同時,此類案件因爭議賠償項目多,牽涉法律關係複雜,涉及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種類繁多,成為法院民事審判的重點和難點。為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為提升此類案件的審判質量,增強法官辦案的專業性,設立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合議庭,並抽取轄區800餘件案件進行調研,梳理審判疑難問題,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參考。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主要特點

訴訟主體複雜。目前,機動車買賣有的未嚴格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對車輛掛靠、租賃、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夠規範,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主體往往牽涉到登記車主、實際車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僱傭人等多方人員,且一般還有保險公司參與理賠。而且如果出現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案件當事人涉及多名繼承人。經統計,每個案件當事人數量達6人以上的佔24%,而3至5人的約佔70%。

改判率高,調撤率低。20__年1至9月,重慶一中院改判基層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為34件,佔改判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61.8%。另由於賠償項目多、責任劃分浮動空間較大、死傷者對賠償期望值過高,受害人一方對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過訴訟獲得其認為合理的賠償,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願做出較大讓步,導致這類案件調解難度大,但這只是影響此類案件調解率的次要原因。更為主要的是保險公司因內部管理產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無法對調解作出承諾,導致保險公司參與的案件一般無法達成調解。而對事故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保險公司的認可度極低。保險公司認為調解書所確定的賠償數額系當事人協商達成,並非法院根據法定標準計算而成,可能損害保險公司利益,不予理賠。從抽取的案件來看,判決760件,佔92.8%;調解34件,佔4.2%;撤訴25件,佔3%(見圖一)。這與基層法院總體60%甚至70%的調撤率相比,明顯不是審判人員疏於調解,而是因為客觀原因致此類案件無法調解,浪費司法資源,應予重視。

農村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數量佔比例大。隨着農村的富裕,農村道路上的機動車行駛更加頻繁,但因交通監管力度較小,交通參與人的交通安全意識不強,無牌無照駕車、酒後駕車肇事增加,以至於近年來重慶一中院及轄區法院受理的農村道路上發生的道交事故數量增多,其所佔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發生的事故比例。從抽取的案件來看,發生在農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佔45%。

摩托車肇事引發的道交案件比例較大。摩托車交通肇事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佔道交案件的比例較大,從審理的情況來看,摩托車無牌無照、駕駛員無證駕駛的情況較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傷的情況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車的交通事故佔30.5%,這一特徵與重慶的摩托車產業和山地城市的特點有關,可能屬特有情況。

掛靠車輛肇事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數量多。受到營運資格的限制,很多客運和貨運實際車主將車輛掛靠在有營運資格的運輸公司,由於掛靠關係本身法律性質模糊,掛靠車輛無視安全生產規則,盲目追求經濟效益,而掛靠單位對掛靠車輛疏於管理,掛靠車輛肇事引發交通事故的案件所佔比例很大,達28.7%,其中99%認定被掛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判疑難問題

掛靠關係中車主、駕駛員與被掛靠公司的關係認定。

車主個人購買車輛掛靠在公司,以公司名義進行營運,駕駛員由車主個人負責聘請並支付工資,駕駛員駕駛過程中受到損害或者對他人造成損害,車主、駕駛員、被掛靠公司的關係及責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中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故不能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宜認定駕駛員與被掛靠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無論駕駛員受害還是第三人受害均應由被掛靠公司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因被掛靠公司與車主之間往往約定一切責任由車主承擔,且被掛靠公司與車主利益共同,對駕駛員和車輛的支配、管理共同,基於這種共同關係,應由車主對被掛靠公司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車輛貶值費能否主張。

車輛貶值費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種損失。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後即使經過修復等措施,其本身的價值會有所貶損,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但是對於這項損失是否予以賠償,一直存在廣泛爭議。因為車輛經過修復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價值降低很難確定為直接損失,但對財產的侵權損害賠償主要是針對受害方所受直接損失,加之法律對此項損失賠償缺乏明確規定,所以各地司法實踐也比較謹慎,少有主張。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會出現新車、高檔車被撞後,受害方車輛交易價值確實貶損嚴重,不支持貶值費又顯失公平。因此,建議如果受害方能證明修理後確實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確鑑定意見的情況下,支持合理的貶值費。待售車輛被撞造成交易價值降低和實際損失的,可以適當主張貶值費。

續醫費和傷殘賠償金是否系對損害後果的重複補償。

續醫費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一併支持或者判決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但一個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續醫費和傷殘賠償金同時主張。賠償一方當事人認為,經過後續醫療後病情好轉,到時受害方的傷殘等級較現在情況將有所降低,那麼如果主張了續醫費就應當降低傷殘賠償金的數額,否則存在對損害後果重複補償的可能。所以在同時主張續醫費和傷殘賠償金時,應注意醫囑或鑑定對後續治療後傷殘等級的變化情況,準確計算賠償金額。

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1)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需要適當對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主張數額應確立一定的原則,通常按精神損害賠償與傷殘等級的關係予以確定。構成傷殘的一般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根據當地的司法實踐,按照當地死亡標準,十級為10%,九級為20%,以此類推,一級為100%,且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做調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駕駛員(機動車所有人)已被判決承擔了刑事責任,受害人一方單獨起訴,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同時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自侵權責任法出台後,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明確,並且條件是 造成嚴重精神損害 即可主張,應按此執行。而就被掛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擔連帶責任則應當連帶所有責任,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強險份額分配問題。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車傷多人,僅部分賠償權利人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金的,對未起訴的賠償權利人的權益處理:法院通知未起訴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或為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預留份額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強險是對於受害人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障,並不能代替全部的賠償,未能起訴者並不喪失獲得賠償的權利,只是失去了獲得賠償的保障,故宜按照誰先起訴誰先獲得交強險賠償的方式處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兩車或多車相撞致第三人受傷,如兩車或多車均向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且在交通事故中,兩車或多車的事故責任大小明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其應承擔的交強險保險金的賠付:交強險設立的目的就是讓受害人得到及時、充分、有效的救濟,既然多車已投保多份交強險,受害人就可以獲得多份交強險的賠償。

交強險與商業險能否同時受理、同時審理的問題。

因交強險與商業險系不同的法律關係,且商業險涉及內容較為複雜,故在當事人將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在同一案件中進行訴訟時,案件當事人擴大為受害人、車方、強制險保險公司、商業險保險公司,案件中的法律關係包括侵權法律關係、強制險合同關係和商業險合同關係,是否合併審理有較大爭論。較多的做法是在商業險合同關係較為簡單、約定明確、爭議不大時,與交強險一併審理,否則即當事人就商業險合同關係另案起訴。基於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上要求儘量一次性解決糾紛,建議交強險和商業險合併審理。

化解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對策建議

多措並舉,加強調解。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調撤率已經嚴重影響到此類糾紛的妥善化解。為提高此類案件的調解率,除法官加大調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與保險公司溝通聯繫甚至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保險公司對內部管理機制進行調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調解權限,以利於案件案結事了。同時,對於事故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保險公司經審查,協議內容未損害保險公司利益,保險公司應認可調解協議,並應依照法律和合同積極理賠。

管理宣傳,促進規範。農村交通事故的增長應引起高度重視,農村居民法律意識不強,農村交通管理不嚴與農村交通日益發展、機動車迅猛增長相矛盾。一是加強農村道路和機動車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發生,如晾曬穀物佔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時清除等引發的交通事故。同時加強農村機動車管理,及時辦理牌照、購買保險,以利於安全管理和事故發生後及時足額賠償。二是加強法制宣傳和安全教育。加強向農村居民宣傳交通事故法律法規、機動車輛管理法律法規,加強行車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以減少事故的發生。三是對上路摩托車加強檢查,對無牌無照無證駕駛和違章駕駛等要嚴查嚴處,有效督促其上牌照、買保險、規範行駛。

聯繫走訪,改善管理。對於交通事故中涉及掛靠關係多的情況,加強走訪運管部門,深入瞭解車輛運營行政規定,對於掛靠這種較為特殊的法律關係,要深入分析,以利於糾紛的解決。同時,向運管部門提出建議,加強掛靠公司及掛靠公司的車輛管理,加強檢查規範,以減少事故的發生。

223事故調查報告篇4

一、水上交通事故概況

20xx年,温州甌江海事處轄區共受理海事案件3件,無人員傷亡,沉船3艘,直接經濟損失349.67萬元(估計)。與20xx年相比,事故件數下降了75%,下降100%,沉船艘數下降63%,直接經濟損失上升632%。事故四項指標呈現三降一升的態勢,轄區安全形勢相對穩定。

其中,運輸船舶到達一般以上等級上報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2件,無人員傷亡,沉船2艘,直接經濟損失346.27萬元,與20xx年相比,事故件數下降了60%,下降100%,沉船艘數下降60%,直接經濟損失上升1302%,一般以上等級事故四項指標呈現三降一升的態勢。

二、水上交通事故特點

(一)沿海貨船事故多

轄區今年發生的3起事故中,與沿海貨船相關的事故就有2起,佔事故總數的67%。按事故船舶和沉船艘數統計,沿海貨船共發生事故2艘,沉船2艘,各佔事故船舶的67%。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對沿海貨船的管理。

(二)事故水域分佈

今年轄區港區水域、甌江干流、楠溪江水域各發生事故1起,各佔事故總件數的33%,水域分佈相對均勻。

(三)觸損事故多

全年共發生觸損事故2起,佔事故總數的67%;碰撞事故1件,佔事故總數的33%。

(四)事故發生時間相對集中

按月份統計,8月份事故件數最多,共2件,佔全年事故件數的67%;10月份1件,佔全年事故件數的33%;其他月份無事故。

(五)等級以上的事故比率明顯增加

今年轄區發生的3起事故中,重大事故2起,佔事故總件數的67%,小事故1起,佔事故總件數的33%,等級以上的事故比率與以往相比明顯增加。

三、水上交通事故分佈狀況(運輸船)

四、事故原因分析

從轄區今年發生的事故來看,主要是船員主觀方面失誤造成的,但也有部分事故的發生與轄區通航環境方面存在着缺陷有必須的關係。如果從“人、船舶、環境”等因素來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複雜和綜合的。但針對轄區20xx年度所發生的事故,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主觀原因

船員文化素質較低,駕駛技能差,安全意識淡薄,沒有樹立“我要安全”的安全觀,是事故發生的潛在因素。具體表現為:

1、船員值班疏忽,沒有謹慎駕駛

船員值班疏忽和沒有謹慎駕駛,最容易造成事故,主要表現為船舶航行中望疏忽,及發現船舶重要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沒有引起足夠重視而繼續冒險航行等。如8月4日,“浙温貨0171”船與“永漁5906”船碰撞事故,主要原因就是“浙温貨0171”船航行中,船員望疏忽,在碰撞前一向沒有發現對方船所導致的。8月23日,“靜濤16”觸礁沉沒事故,其觸礁的直接原因就是船長髮現舵機存在安全隱患後,沒有及時選取安全水域錨泊檢查,而繼續冒險航行所致的。

2、船員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操作不當

船員缺乏基本航海技能,在實際操縱過程中,沒有根據船舶自身操作性能及周圍環境狀況等,及早採取防範措施,最終釀成事故。如10月24日“永港515”觸損温州大橋橋墩事故,與船長在過通航孔前沒有使用良好船藝,結合船舶自身性能和當時水域狀況,提早調整船位有直接的關係。另如“靜濤16”觸礁沉沒事故,在船舶觸礁後,經檢查,發現僅首尖艙進水,船長在沒有決定船舶當時是否存在沉沒危險和灘塗陡峭狀況下,就採取全速衝灘,是導致船舶沉沒,損失擴大的原因。

3、橋樑業主安全意識淡薄

隨着温州經濟的不斷髮展,轄區水域橋樑不當增多,個別橋樑業主存在安全意識淡薄,對橋涵標的維護存在疏忽,沒有保證橋涵標正常發光,給船舶及早辨別通航孔帶來必須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如“永港515”觸損温州大橋橋墩事故,與大橋橋涵標沒有正常發光也有因果關係。

4、船公司沒有正確履行管理職責

船公司在船舶安全生產中負有特殊的作用,由於船公司管理的疏忽,往往是船舶交通事故的內在原因。如個別船公司沒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安全制度和措施,平時缺乏對船員的安全教育,在管理上存在必須程度的疏忽。轄區今年發生的事故,不同程度上與船公司管理不善密切相聯。

(二)客觀原因

航行中發生意外機器故障,是造成事故的客觀因素。如“靜濤16”觸礁沉沒事故,與“靜濤16”輪航行中船舶液壓舵柱塞油缸底座發生斷裂,導致舵機失控,存在必須的因果關係。

五、安全管理推薦和對策

針對我處轄區今年發生的事故統計和原因分析,為今後更好地預防事故發生,我們認為,要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從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出發,狠抓源頭管理,透過提高船員綜合素質、加強對船公司的監督和指導、加強執法力度等措施或方法,全面消除各種事故隱患,保障航道安全暢通,確保轄區安全形勢穩定,具體推薦如下:

(一)加強船員安全教育和操縱等技能訓練

船員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關鍵因素,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要從根本上減少事故的發生,提高船員的綜合素質是首要任務。目前由於船員法制觀念淡薄,安全意識差,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等,經常出現值班疏忽、冒險航行等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現象。因此,加強船員法制安全教育和操縱等技能訓練工作仍是安全工作的重點資料。加強船員管理可從下列幾方面着手:

1、各航運公司要認真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定期組織召開安全專題分析會,使廣大船員深刻吸取事故的慘痛教訓,以提高船員遵紀守法和安全意識。要認真落實船員後續教育工作,教育活動每年不少於24小時,教育中要注重對船員的基本操作潛力和應急技能的培訓,以全面提高船員綜合素質。

2、在今後的船員培訓工作中,要注重對船員法律、法規和安全意識的教育,使船員及早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同時還要加強對船員應急駕駛技能的培訓。

3、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船公司開展船員後續教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力度,防止船公司搞形式或走過場。

4、嚴格執法,加大對事故職責船員或有違法行為船員的處罰力度。

(二)繼續加強運砂船管理

今年轄區運砂船事故只佔事故船舶總數的17%,與往年相比,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同時,往年的死人事故基本有運砂船導致,今年轄區持續零死亡的良好勢態,與加大運砂船管理密切相關,因此,繼續加大運砂船管理尤其重要。管理中,要不斷總結和探索管理新方法,同時,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船公司和船東在選取船員時要嚴格把關,在確保船員適任的同時,還要合理安排值班船員,保證船員得到充分的休息,防止疲勞值班等原因產生船員值班疏忽。

2、個性是要嚴格執行温州海事局《關於要求小型船舶從業人員穿着救生衣的通知》文件,要求船員在航行、作業時穿着救生衣,以提升船員自我保護潛力。

3、船舶須途經複雜航段時,如施工水域和存在較大風浪水域等,駕駛員不要擅自冒險航行,個性是夜間,駕駛員首先應詳細瞭解航道狀況,以便提早採取防範措施,同時還要使用安全航速,謹慎駕駛。

4、海事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巡查力度,採用日常管理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力度打擊運砂船超載等違法行為,對存在違法行為的運砂船,要按照從嚴、從快的原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推薦砂石開採公司繼續實行對違法給予運砂船裝載,造成運砂船超載的挖砂船採取相應的措施。

5、要充分利用相關課題研究成果,透過“鏈網工程”,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齊抓共管,以船公司、砂石碼頭和開採公司等源頭管理為重點,同時在運砂船運輸生產的其他各環節上,也予以嚴打和施壓,以全面杜絕運砂船違法、違章行為。

(三)改善通航環境,帶給優質服務

轄區航道複雜,橋樑多,航道綜合治理措施沒有與港口航運業發展同步進行,加上個別業主單位對橋涵標維護存在疏忽,因此,轄區通航環境不容樂觀。為此,就如何改善轄區通航環境,推薦如下:

1、港口管理部門應及時進行航道綜合規劃和治理,改善港口通航環境。

2、各業主單位要提高安全意識,嚴格按照“兩防”等要求,切實加強對橋區和施工水域助航標誌的設置和維護,確保助航標誌處於正常狀態。

3、在目前狀況下,相關部門或船舶代理單位應提高服務質量,應主動向外籍港船舶帶給諮詢服務。

4、各重點工程施工單位要切實加強現場管理,在重要時段要派人實施連續職守,同時,各單位要配置相關的宣傳器材,加強對過往船舶的宣傳和指揮。

5、做好巡查工作,對違章拋錨和挖砂船非法採砂等行為,要進行嚴厲的打擊,進一步維護好轄區的通航環境。

(四)嚴格船舶機械設備的檢查和保養工作

航行中,因船舶機械等設備意外故障而引發的事故也屢見不鮮,嚴格按規定做好船舶機械設備的檢查和保養工作,是保證船舶安全航行的前提之一。因此廣大船員要引起高度重視,嚴格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仔細做好對機械設備的定期檢查和開航前檢查等工作,對發現的缺陷,應及時糾正,不得存在半點僥倖心理,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五)加大對船公司行業管理

目前許多船公司以掛靠經營為主,公司對船舶的實際營運狀況和船員配備狀況瞭解甚少,缺乏一套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和措施,無法壓束船舶各種活動,帶來諸多不安全因素。推薦交通主管部門加強對船公司的行業管理,同時海事機構也要加強對船公司監督檢查,以幫忙公司完善各種安全管理辦法和措施,並全面予以落實,切實提高其管理水平。

223事故調查報告篇5

一、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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