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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盡職調查報告多篇

2022盡職調查報告多篇

2022盡職調查報告多篇

2022盡職調查報告篇1

個人貸款盡職調查報告

模板

一、借款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借款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學歷、職稱、婚姻狀況、現居住地址及工作地址、聯繫方式、家庭成員、個人及家庭有無不合理大額負債、個人及家庭成員有無重大慢性疾病、有無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備註:

1、婚姻狀況説明(已婚者提供結婚證、未婚者提供未婚證明、離婚者提供離婚證)。

2、職稱:自然人客户具有的重要專業資格(包括經濟師、會計師等專業資格)與職業資格(包括律師、醫生、註冊會計師等職業資格。

3、居住地址通過查驗自然人客户真實住址的水電費單、固定電話費單、物業管理費單等,並檢查相關費用額發生及支付是否具有連貫性,是否存在拖欠等相關情況。

4、聯繫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家庭固定電話,借款人移動電話,借款人單位固定電話,借款人配偶移動電話,借款人配偶工作固定電話。

(二)、信用情況

通過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有無利害關係第三方評價(從親戚,鄰居,以往合作關聯人):,查詢借款人是否有惡意拖欠銀行、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及貨款的歷史,恪守信用等情況。有無犯罪記錄及糾紛。

(三)、收入支出情況

個人及家庭總收入及來源,上家庭總支出及去向,家庭純收入及上年度人均收入等情況及相關證明文件原件(如工資存摺、房屋出租租賃合同協議、村民分紅憑證、相關股權證明及其他收入證明文件)。

(四)、資產負債情況

1、不易變現財產:房屋間數及結構,平方面積、座落位置、購建時間、變現價值;其他不易變現財產及變現價值。

2、主要可變現的財產:

(1)、機械設備名稱、數量及變現價值;

(2)、交通運輸工具及變現價值;

(3)、家電器具及變現價值;

(4)、存貨及變現價值;

(5)、存款及其他變現價值等;

(6)、主要可變現價值合計。

3、負債情況

寫清原貸款金額,貸款金融機構,貸款形態、欠息金額和其它負債(比如私人借款)等,計算資產負債比例。

二、調查貸款用途及還款情況

借款主要用於幹什麼?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市場前景如何?項目行業現狀及發展前景如何?借款人的從業經驗如何?借款人的經營理念及管理模式如何?生產技術水平、原材料供貨及銷售情況,結算方

式,預計效益如何?借款人的自有資金多少,尚缺資金多少,多長時能收回成本,什麼時間能還清貸款。

三、調查抵押物情況

屬於保證擔保方式的貸款,寫清保證擔保人基本情況(同借款人基本情況)與資產負債狀態、分析評估擔保資格,擔保人的資金來源等;屬於抵押擔保的貸款,要寫清抵押物的名稱,存放具體地點、數量、(房產寫明座落位置結構、間數、層數、平方面積,寫清佔地和建築面積、附簡易平面圖)估價、變現能力等。

四、總訴

通過對借款人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個效益情況的分析,結合抵押擔保情況對貸款風險進行評價。通過分析,測試本筆貸款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效益和合作潛力,調查人要在進行貸款綜合效益分析的基礎上,總體評價客户的“經濟實力、生產經營,信用,風險狀況”結合借款用途、還款來源和計劃明確以下事項:

1、貸與不貸;

2、貸款方式;

3、貸款金額;

4、貸款期限;

5、貸款利率;

6、還款方式

7、出帳前須落實的限制及保護性條款等。

盡職調查所需資料清單

1、工商行政管理局蓋章的工商登記最新查詢資料原件

2、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本人簽字樣本

4、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其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6、公司章程(合資、合作企業還需提供合資、合作合同)

7、驗資報告(借款企業成立未滿一年需提供)

8、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和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9、税務登記證複印件

10、《公司章程》規定相關事項需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相關

決議、授權書及董事會成員認定書和簽字樣本

11、對外擔保以及未決訴訟等重大事項聲明書

12、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登記系統查詢資料、被查詢企業授權公司查詢的書面授權書

13、貸款證(卡)複印件及密碼

14、貸款申請書

15、納税記錄證明文件(核實收入及擔保能力)

16、關係人和關聯交易情況説明

17、項目涉及房地產或土地抵押的,抵押率不超過70%的證明材料(對抵押房產作評估)

18、項目其他(建設)資金到位方案及落實來源的證明材料

19、現金流量測算(確定未來還款能力)

2022盡職調查報告篇2

(一)有什麼用

律師盡職調查報告這種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漸傳入中國,現在已經被廣泛地運用在公司併購、股權或項目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證券上市、不良資產買賣以及其他的重大經濟活動當中。據報告,著名的摩托羅拉公司在決定進入中國投資之前,所花費的盡職調查費用高達1億美元。

什麼是律師盡職調查報告?通俗一點來講,就是在雙方達成交易之前,一方委託律師對交易雙方背景、交易標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進行調查和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報告供交易一方參考。盡職調查是努力將交易信息從不對稱到對稱的過程(當然,也存在製造新的信息不對稱的可能),從而有效減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於信息不對稱對交易雙方所造成的風險。因此,盡職調查的結果對雙方是否最終達成交易起着非常關鍵的作用。

盡職調查是交易雙方博弈的重要環節。買方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就是要通過律師的專業眼光,發現交易當中的瑕疵、風險和不完美之處,因此買方更願意儘可能多瞭解賣方的情況尤其是負面信息。對於賣方而言,配合律師進行盡職調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條件,但是,賣方必須在儘量提供足夠多的信息和儘量少提供負面信息之間進行權衡,若信息提供過於全面,則可能導致買方將來的法律索賠訴訟,賣方會有心理顧慮;若過份誇大負面信息,則買賣雙方都可能臨陣退卻。所以,律師在進行盡職調查時應當充分考慮到買賣雙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異和顧慮,對於賣方關鍵材料提供不足之處,應當窮追猛打,鍥而不捨,如此才真正顯示出律師的作用;對於次要問題,則應當在提醒買方存在風險的前提下靈活處理,避免成為交易殺手。

(二)怎麼寫

1、封面

盡職調查報告一般需要製作獨立的封面,以表示莊重。封面形式各間律所風格不一,不需統一要求。

2、前?

主要分為如下五個部分進行陳述:

委託來源、委託事項和具體要求;

調查手段和調查工作概要;

出具報告的前提;

報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導入語。

如下是一份關於銀行委託某律師事務所進行貸款債權及其附屬權益進行調查分析的《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前言部分的樣本:

?範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的前言部分寫作方法】

?注:以下説明委託來源、委託事項和具體要求〗

根據××銀行××支行(下稱“××銀行”)與××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簽訂的《項目盡職調查委託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所接受××銀行的委託,作為整體處置××公司(下稱“主債務人”)項目(下稱“本項目”)的專項法律顧問,就本項目的債權及擔保債權權益有關事宜(下稱“本項債權”),出具本盡職調查報告。

?注:以下説明調查手段和調查工作概要〗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閲了××銀行提供的與本項債權相關的法律文件的複印件,走訪了相關的政府部門,並就有關事實向××銀行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聽取了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説明。

?注:以下説明出具報告的前提〗

本法律意見書基於以下前提作出:有關文件副本或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簽字和印章均屬真實;有關文件及陳述和説明是完整和有效的,並無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且無任何應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對本項債權的合法成立、存續、數額等有重大影響的事實。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僅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本所對該等事實的瞭解和本所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對於沒有完整書面文件支持的事實,本所依據政府部門提供的文件、專業經驗和常識進行了一定的假設並基於該等假設進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結論,而該等假設可能與事實存在差異或不符。 〖注:以下説明報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本法律意見書的任何使用人應當清楚:儘管本所律師已盡力對所掌握的事實和文件進行專業分析並作出結論,但鑑於各個法律從業者對特定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且法律理論與實踐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因此司法實踐結果可能與本法律意見的判斷存在差異。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以及得出的法律結論僅為本律師作出的客觀陳述及獨立法律判斷,不構成對相關法律事實、法律關係、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屬性的最終確認、保證或承諾。使用人針對本項債權的任何決定均只能被理解為是基於自己的獨立判斷而非本法律意見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銀行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項目的附屬文件,供有關各方參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於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注:以下為正文導入語〗

本所律師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如下:

3、正文

以一份某企業併購項目當中的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組成:

併購主體 必須調查交易主體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包括交易主體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涉及國有資產時是否取得有關批准。此外,還要調查交易主體現時是否合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其未來的存續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組織結構 主要調查企業的組織機構圖、規章制度、歷次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的決議、會議記錄等。對在有關部門備案的文件,應當到有關部門去核查驗證。 關聯方 主要調查與併購主體存在法律上的關聯關係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

關者。具體包括但不限於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實際控制人、債權人、債務人、消費者、監管部門等。同時視乎客户的委託要求,有可能對其核心成員的道德信用也納入調查範圍,因為道德風險可能會引發其他諸如經營、法律、財務等風險。當然,鑑於中國目前的信用體系並不完善,這方面的有效調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實際調查當中這方面的調查多數流於形式。 主要財產 調查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權屬查證。有形財產如土地使用權、房產、設備等,無形財產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或特許經營權等,主要審查財產以及已經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調查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其次,權利限制。調查財產是否存在權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質押等情況,調查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第三,現場核實。調查財產是否存在租賃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問題。 經營狀況 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的來龍去脈、產業政策的演變、對外簽訂的合作協議、管理諮詢協議、研究和開發協議;供貨商的情況;主要購貨合同和供貨合同以及價格確定、相關條件及特許權規定;市場開拓、銷售、特許經營、委託代理、以及獨立銷售商的名單;消費者的清單;有關存貨管理程序的情況;主要競爭者的名單;產品銷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關產品質量保證文件;有關廣告、公共關係的書面協議等等。

債權債務 企業的債權債務對未來的權益會產生重大影響,但又難以僅從表面文件發現,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對於企業的應收應付款項應當重點調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調查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訴訟時效的同時,核查其是否存在潛在的風險;在調查企業對外或有負債情況時,應着重對抵押、質押、保證以及其他保證和承諾的風險進行核查。此外,對於企業經營過程當中常見的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也應當納入債權債務的調查範圍之內逐一予以核實。

環境保護 應當調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已經投資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是否具有相關的環境評測報告和證書。

產品質量 企業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是否具有相關的產品質量證書。

財務調查 財務狀況是企業經營狀況和資產質量的重要標誌之一。但是,基於避税或其他原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數據往往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時候並不真實反映企業的真實狀況。因此,有必要對財務數據作必要的調查,這類調查一般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市場開拓情況;研發的投入與收益情況;原始財務報表;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採用新的會計準則與原有會計準則的不同之處所產生的影響;會計政策可選擇條件的不同選擇所產生的影響,等等。

人力資源 在這方面應調查的信息資料需包括以下內容:主要人才的個人檔案;聘用合同資料;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員工福利規定的文件;保密協議;知識產權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經營管理者和關鍵人員的年薪和待遇歷史情況與現狀;員工利益的未來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權、獎金、利益分享、保險、喪失勞動能力補助、儲蓄、離職、節假日、度假和因病離職的待遇等;人才流動的具體情況;員工糾紛的具體情況,等等。

保險 調查的範圍主要是保險合同、保險證明和保險單,險種主要是一般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火險或其他災害險、董事或經營管理者的責任險,以及僱員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等。

訴訟或處罰 針對企業可能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以走訪相關部門的形式予以調查核實。另外,還應當調查企業高級管理層如董事長、總經理等核心管理層人員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優惠政策 由於我國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級別不同的税收優惠、財政補貼,如果併購主體存在享受税收優惠、財政補貼的情形,則要對相應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予以特別關注,在某些情形下,這些政策是企業生存和贏利的關鍵。

地方政策 鑑於我國地域情況差別很大,我國法律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各地區的行政規章在理解和執行上往往有很大差異,例如報批時間上的不同和報批文件製作要求的差異等,這些差異將對交易雙方的成本核算構成直接影響,有時甚至直接影響交易結構。因此,在盡職調查報告當中加入此部分調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兩類內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的普遍規定,如行業投資政策、税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政策、反不正當競爭、環境保護、安全衞生等;一類是針特定行業或範圍企業的特殊政策,如:審批程序、審批條件和各類許可證等。

上述盡職調查內容和結論將會對併購當事人未來的利益、風險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影響就是“去脈”,而依據則是已經發生的事實一一“來龍”。調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來龍去脈,進而對從政策、產業、行業、財務、法律、人員等等諸多方面的風險、收益進行整體評估。整體評估的結果將構成併購的基礎。

4、尾部

格式如下:

2022盡職調查報告篇3

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近幾年來,房地產業內的併購活動日益增多,同時併購方所面臨的陷阱也越來越多。為儘量避免併購風險,在併購前進行盡職調查顯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一、盡職調查概述、作用及流程

盡職調查又稱謹慎性調查,其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的定義是“通常一個人在其調查過程中尋找合適的法律要求或解除義務時應保持的合理謹慎”。併購盡職調查是指,在併購活動中,併購一方對另一方一切與本次併購交易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動。盡職調查可以是併購雙方的互相調查,一般是併購方對被併購方(目標企業)的調查。完整的房地產項目併購盡職調查包括財務盡職調查、法律盡職調查、市場盡職調查等。

(一)實施盡職調查的作用

1、有利於評估和規避併購風險。對於併購方而言,最大的風險來源於信息不對稱。由於信息不對稱,併購方將可能面臨着目標企業的道德風險、財務風險、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等。通過盡職調查,可以降低信息不對稱,合理評估和有效規避上述風險。

2、為確定併購價格和併購方案提供依據。在併購談判過程中,雙方的焦點一般集中在併購價格的確定上,盡職調查有助於估算目標企業的預期價值和確定併購價格。如在盡職調查中發現目標企業存在或有負債和不良資產,併購方在對各項或有負債和不良資產進行評估後,可作為跟目標企業就併購價格進行談判的依據,並可在併購協議中加入有關限制性條款等。

3、有利於併購後的整合。併購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收購工作的完成,僅僅是完成了併購的第一步,收購後的整合是併購成敗的關鍵。通過盡職調查,可以瞭解到雙方在戰略、管理理念、經營思路、企業文化等方面的差異,然後據此制訂整合方案,以促使雙方在上述方面儘快融為一體,並留住核心人才。

(二)房地產項目併購盡職調查流程

在房地產項目併購活動中,一個較為規範、完備的盡職調查通常應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1、組建盡職調查團隊。併購方組建一個盡職調查小組,既可抽調內部的財務、法律、營銷、工程技術、成本、人力資源等專業人才,也可聘請外部的會計師、律師、税務師、評估師等事務所。

2、簽訂併購意向書和保密協議。簽訂併購意向書和保密協議是開展盡職調查前的必要程序。併購意向書主要約定交易的基本條件、原則、基本內容、後續併購活動安排、排他性安排及保密條款(或另行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等。雙方可約定,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通常會約定排他性條款、保密條款等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保密協議中雙方需要承諾,為促成交易將相互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約定保密信息的範圍和種類、保密責任的具體內容和免責情形、泄密或不正當使用保密信息的違約責任等。

3、制訂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在盡職調查前,併購方首先要制定盡職調查的目標,並根據併購目的、交易內容等設計製作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然後由目標企業提供有關書面資料。併購方在收到資料後,將複印件與原件核對,由交接雙方簽字確認。同時要求目標企業及其管理層出具説明書,確認其提供的文件和資料內容屬實且無重大遺漏。

4、對目標企業進行內外部調查。調查渠道包括對目標企業及其開發項目進行現場調查,審閲書面資料,約談其管理層和員工;同時從目標企業所在地的工商、税務、國土、規劃、房產、勞動、司法等政府部門,目標企業的開户或貸款銀行、債權人、債務人、供應商、客户等,及各類數據庫獲取信息,調查目標企業及其開發項目的基本情況、合法性等,調查目標企業信用狀況和重大債權債務狀況等。

5、形成盡職調查報告。調查小組在完成對有關資料和信息的調查分析後,應撰寫一份完整、詳實的盡職調查報告,並提交給公司決策層。調查報告應將調查所發現的問題逐一列出,説明問題的性質、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特別是對目標企業存在的可能構成收購重大影響的問題提出初步建議和風險提示。

二、房地產項目併購盡職調查主要內容

(一)目標企業的主體資格調查

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調查:一是其資格,即目標企業是否依法成立併合法存續,包括是否按照當時的設立程序設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註冊資本是否已到位,是否在驗資後抽逃資金。主要審閲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税務登記證、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而且要到工商登記機構查閲其工商登記檔案。二是資質,即其是否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且是否在有效期內。主要審閲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及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二)開發項目的合法性調查

對於大多數房地產企業而言,其併購目的在於獲得目標企業的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權利,因此開發項目的合法性是必不可少的調查內容。主要調查開發項目是否已取得法律規定的批准和許可文件,如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立項批准文件、環評報告、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及未開發的土地的閒置時間及被收回的可能性。

(三)目標企業的資產權利調查

主要是調查目標企業的各項財產的權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設定了各種擔保,權利的行使、轉讓是否有所限制等,以確保收購方取得的目標企業的財產關係清晰,權利無瑕疵,行使時無法律上的障礙。由於土地是房地產企業賴以生存的基礎,因此土地使用權是盡職調查的重中之重。

1、土地使用權、房產調查。

(1)調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契税等土地費用的付款憑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是否齊全,是否按時付清土地出讓金等;

(2)調查土地的面積、性質、用途、使用期限、規劃要點等;

(3)調查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房產是否存在出租、設定抵押、被查封等情況;

(4)自建的在售房產是否已取得“四證”和預售證等;

(5)調查是否存在房產無法取得產權證明的情況。

2、其他資產調查。要求目標企業提供資產清單,逐一核查,審閲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購置合同、發票等

3、財產保險情況調查。如投保的財產清單、保險合同(保單)、保險費支付發票是否齊全。

4、擬收購股權的可轉讓性調查。包括調查擬收購的股權是否存在查封、凍結、設置質押等他項權利限制情形,也要調查股權出售方與第三方簽訂的限制股權轉讓的情形。

(四)目標企業的債權債務調查

目標企業的負債和不良債權均會給併購方帶來風險,還有或有負債具有義務性、隱蔽性、不確定性和危害性等。因此,對目標企業債權債務情況的調查,不能僅僅停留在財務報表上,還要調查其財務承諾、或有資產損失、或有負債、訴訟、仲裁、行政處罰和賬外資產負債等。

1、通過人行貸款卡查詢系統查詢目標企業的信用報告,調查其銀行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檢查其公章使用記錄及合同文本,調查其非銀行借款和對外擔保情況。

2、核查目標企業金額較大的應收款、應付款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有法律或合同依據。同時要審查債權的訴訟時效及實現的可能性,是否會變成不良債權。

3、調查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情況,調查開發項目是否已通過環保評估,並評估已經造成或將發生的損失。

4、要求目標企業就併購日前存在的或有事項和未披露事項出具承諾和保證,承諾內容包括:或有資產損失、或有負債、未向併購方提供的商業合同引致的損失等,並在併購協議中對這些事項的'責任歸屬和保障措施進行約定。

(五)開發項目的市場前景調查

1、調查擬併購的項目是否與公司的戰略吻合。不僅要考慮自己是否擅長開發擬併購的物業類型,而且要考慮擬進入的區域是否為自己的目標市場。

2、調查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發展規劃、房地產市場供需、地方購買力、消費者喜好、價格變動趨勢等情況,項目的位置、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交通狀況、配套設施等,分析主要競爭對手及項目競爭力,分析項目市場定位及目標客户羣體。對於已開始預售的項目,必須到其銷售現場考察,瞭解其人氣、銷售計劃和進度、資金回籠等情況。

(六)目標企業的重要合同調查

對公司的存續與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交易合同,是盡職調查的重要對象。

1、規劃設計、設備採購、建築施工、營銷等成本費用類合同在簽訂前是否經過立項、招標和會審等必要程序,合同內容是否全面、詳盡,價格、成本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關聯方交易,是否存在潛在糾紛,是否有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的情況等。並根據已簽訂的合同及其付款情況預測開發項目的成本。

2、對於已經在售的項目,需審查銷售合同中的收款方式,瞭解到目前的資金回籠情況,並預測今後的現金流入情況;審查銷售合同中是否存在無法履行的承諾以及其違約責任、可能造成的損失等,特別要關注是否能按合同約定交樓及其違約責任。

3、審閲目標企業與貸款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擔保合同和監管協議,一是瞭解目標企業的負債和對外擔保情況,二是瞭解銀行對註銷土地、在建工程等抵押登記的要求,對貸款資金和銷售回籠資金監管使用的要求,及還款計劃等。

(七)目標企業的關聯交易調查

1、調查關聯交易清單及關聯交易合同是否齊全,關聯交易合同的履行情況;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是否背離市場公允價格;關聯交易是否存在現實或潛在的糾紛,是否存在損害公司或股東合法權益的情況。

2、重點調查目標企業是否存在關聯方借款,是否已簽訂借款協議,借款利率是否高於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已發生的利息是否已取得發票,按有關規定能否在税前扣除。同時要重點調查目標企業是否與其母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品牌輸出等合同,其收費標準和合同期限,並決定是否與其協商終止此類合同。

(八)目標企業的税務狀況調查

1、調查公司執行的企業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營業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等的税率(含預繳税率),因為這些與對目標企業的盈利、現金流預測息息相關。

2、調查目標企業是否享受的税收減免、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並關注所享受的優惠政策是否合法、合規。

3、調查目標企業是否持續依法納税,納税申報狀態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偷漏税、拖欠税款、被税務機關處罰等問題。

(九)目標企業的併購審批調查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憲法”,是盡職調查的必備項目。

1、調查公司章程“反併購條款”。在審閲目標企業的公司章程時,特別要關注章程中的“反併購條款”,如超級多數條款,即對於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必須經代表絕對多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以確保對本次併購交易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礙,或可通過一定的方式消除該障礙。《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在收購前最好能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2、調查目標企業的併購的審批機構和程序。如公司制企業併購應當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批准通過。國有股權的轉讓需得到國資部門的審批。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涉及產業政策和企業改組的,由國家經貿委負責審核;涉及國有股權管理的,由財政部負責審核。併購涉及的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企業性質變更還要取得外經貿部的批准。

(十)目標企業的人力資源調查

1、調查員工總數、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簽訂、薪酬福利、勞動糾紛情況,繳納個人所得税、社保和公積金情況。

2、調查公司高管的職業道德、履歷等,審閲其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難以解除其勞動合同、職務或者因此需支付高額違約金的條款,調查管理層是否會以各種藉口或使用各種手段阻礙併購或併購後的整合。

2022盡職調查報告篇4

對於盡職調查報告撰寫的簡要説明

一、貸前調查的過程

此部分需説明業務的來源情況以及調查人員進行貸前調查的過程。

二、企業基本情況部分

1.企業的基本情況;

2.企業由誰來控制,實際控制人的資信情況調查;

3.企業以前做過什麼、現在在做什麼、將來打算做什麼?

4.企業現在的經營狀況;

5.企業的資信狀況。

三、企業財務情況部分

1.對企業所提供的財務報表進行分析,並説明企業報表的可信度,如提供的是審計報告,請收集完整報告(包括會計師出具意見和簽字頁及附註);

2.資產負債表分析中,需對超過總資產10%的重要科目進行詳細分析,並説明驗證方式,通過報表和調查充分了解企業真實的資產狀況;利潤表分析中,需對其主營業務收入等重要科目進行驗證,並説明驗證方式,通過報表分析和驗證充分了解企業真實的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如企業提供了現金流量表,需對其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等主要部分進行分析和交叉驗證;

3.需瞭解企業和實際控制人的總體負債情況,對其銀行借款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需詳細説明,並進行交叉檢驗,説明驗證方式,詳細説明其對外擔保情況。

四、還款來源説明

請重點分析第一還款來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五、擔保情況部分

此部分需詳細説明第二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

1.需詳細瞭解抵質押物的狀態,要求實地調查抵質押物並提供照片,需詳細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狀況,抵質押物所有人如非申請人,請説明申請人與其關係。如抵質押物所有人為企業法人,需提供同意抵質押的股東會決議;關注抵質押物的流動性及是否足值;

2.需詳細説明保證人生產經營情況,調查擔保能力和擔保意願,保證人與借款人關係;

3.如保證人為擔保公司,需關注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提供反擔保物清單,關注反擔保落實情況。

六、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調查人員認為以上未能説明的內容和情況。此部分需重點調查企業帳外經營、超經營範圍經營、涉足期貨股市等高風險業務、隱性負債、非正常渠道融資(如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等)、生產經營以外的其他信息和事項,並對相關風險點進行分析。(如借款人或擔保人為個人時,請重點關注其資產和負債情況以及資信情況,所控制經營的企業和範圍。所經營企業的調查參照以上部分)

通過以上調查,信貸調查人員對該筆貸款提出信貸建議。

2022盡職調查報告篇5

一、基礎資產

1、擬進行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在法律上能夠準確、清晰地予以界定,並可構成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

(2)基礎資產的權屬明確;

(3)能夠合法、有效地轉讓;

(4)能產生獨立、穩定、可評估預測的現金流。

2、關注基礎資產在法律層面如何界定,是否有法律法規依據。

3、關注形成該基礎資產的法律要件(如必備的證書、文件等)是否已具備,原始權益人是否可據此合法轉讓基礎資產。

4、關注基礎資產以及與產生該基礎資產的相關資產是否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如已設置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需關注擬採取的解除限制措施的法律效力及生效要件。

二、基礎資產轉讓

1、基礎資產為債權的,轉讓環節需關注債權基礎法律關係涉及的資產權屬(例如因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產生的債權,該動產或不動產的物權權屬)是否相應轉讓給專項計劃,在資產權屬不轉讓給專項計劃的情況下,需關注採取何種措施防止第三方獲得該資產權屬從而影響專項計劃合法權益。

2、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於原始權益人未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資產轉讓環節需關注作為基礎資產的財產權利轉讓是否可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通過其他公示及特定化手段使基礎資產轉讓行為可對抗第三人;原始權益人獲取該基礎資產的物權、經營權及相關權益是否有可能被第三方主張權利,擬採取何種風險防範措施。

3、基礎資產附帶擔保權益等從權利的,需關注:

(1)從權利是否通過轉讓行為完整地轉移給專項計劃享有;

(2)基礎資產轉讓後,從權利的實現程序是否發生變化;

(3)計劃管理人為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利益主張從權利是否已具備可操作性,在權利實現過程中是否需要引入服務提供商,服務提供商的權利與義務如何設置;

(4)從權利對基礎資產的實際保障效力是否因基礎資產轉讓發生變化。

三、交易結構

1、關注基礎資產現金流近年的歷史記錄、波動性,關注現金流預測的考量因素與依據。

2、關注現金流在產生與歸集過程中能否特定化並明確歸屬於專項計劃,在財務上能否與企業其他經營性現金流相區分,現金流歸集過程中的賬户設置安排,是否存在被挪用或混用的風險,擬採取何種風險控制措施。

3、對可能採取的信用增級措施的考慮。關注信用增級措施設計的觸發條件、觸發順序。

4、各級受益憑證的本金及利息的償付安排與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環節是否能夠合理銜接。

5、專項計劃權益分配與證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權益分配及信息披露流程是否能夠合理銜接。

四、支付方信用

1、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支付方為債務人,需關注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償還能力、持續經營能力、還款記錄、違約記錄、違約率與分散度等。

2、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於原始權益人未來經營性收入的,基於風險隔離的要求,關注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狀況、償債能力與財務穩健狀況以及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原始權益人每年的償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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