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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民工工資保障金工作調研報告

清退民工工資保障金工作調研報告

清退民工工資保障金  實實在在為企業減負

清退民工工資保障金工作調研報告

 

為進一步推進服務企業改革,減輕企業負擔,全面提升我市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結合浙江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外建築業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建〔2015〕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6〕39號)等文件要求,調整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管理辦法,清退建築(市政)民工工資保證金,實實在在為企業減負。

一、主要做法

一、從清退之日起項目已完工、或項目至清退之日滿三年且未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建築(市政)企業,憑《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登記表》辦理清退手續,清退工作截止2019年6月25日。逾期未辦理清退手續的,將按照浙江省審計廳專項設計調查報告(浙審財調報〔2019〕14號)的意見,對未退款項予以解繳國庫。截至目前,應退未退的工程項目總計4654萬元,已基本清退完畢。

二、至清退之日項目尚未完工的建築(市政)企業,憑保函(或保證保險)、擔保公司相關紙質複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及《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登記表》辦理清退手續。企業有多個項目的,提供一份保函進行統一清退。三年內未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在義烏內保額為20萬;三年內有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在義烏內保額為40萬。保函有效期為開立之日至最晚竣工的項目合同約定工期後6個月。項目延期的,保函有效期視實際情況相應順延。

三、新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台州市建築業信用評定等級在2A以上(含2A)的建築(市政)企業免於繳納;其它建築(市政)企業以企業為單位,採用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等形式繳納,三年內未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在義烏內保額為20萬;三年內有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在義烏內保額為40萬。建築(市政)企業每次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將保函及擔保公司相關紙質複印件加蓋公章交至義烏市建設局。保函有效期根據該企業最晚竣工的項目合同工期進行調整。

二、存在問題

採用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等形式繳納,有效減輕了企業負擔,但也存在着以下問題。(一)易造成企業思想意識淡薄。因政策支持,企業下意識放鬆對民工工資的管理,出現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二)增加了監管難度。保函有效期根據企業最晚竣工的項目合同工期進行調整,可能出現到期未及時存續保函的問題。(三)保額額度不足以支付民工工資。一家企業一張保函,而保函額度只有20萬,當年發生一家企業多個項目拖欠民工工資問題時,將無法及時兑現民工工資。

三、對策建議

(一)強化思想意識。積極引導和規範企業的民工工資管理,不因拖欠民工工資影響生產經營。通過提供民工工資保函等形式,合理減輕企業財務負擔,推動企業步入良性循環發展軌道。

(二)加強建築(市政)行業監管。採用隨機抽查等形式,對存在到期的保函未及時存續的企業,進行警示約談,確保制度的執行。

(三)尋求法律的幫助。我們不能一味提高保函額度,來解決因一家企業一個保函的政策,可能產生的一家企業多個項目拖欠民工工資問題。因保函額度不足以支付民工工資,在相關部門協調無果的情況下,可以付諸法律,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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