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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出入管理制度

廠區出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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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廠區出入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給公司及員工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維護公司財產不受損失及員工人身安全,確保進出公司人員及車輛的安全管理,後勤保衞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員出入管理

第二條 公司職工自行騎車上下班應穿反光背心,佩戴出入證,以作識別,嚴禁赤足或穿拖鞋進入公司。

第三條 外來業務人員進出公司需經相關部門同意,並及時通知門衞,門衞負責辦理登記,發放“安全告知卡”和“通行單”佩帶入廠;出廠時相關部門接待人員應在“通行單”簽字後,交門衞收回。

第四條 外來施工人員憑“臨時出入證”進出, 無“臨時出入證”者, 需公司相關部門同意方可進廠,門衞負責辦理登記並配發“臨時出入證”佩帶入廠。

第五條 公司職工及外協單位職工車輛因停車未落鎖的,經門衞值班人員發現,職工應到相關部門開車輛證明並蓋有效章,門衞核實後放行。

第六條 公司職工、外協單位職工出廠時,如有包裹或其他物品,應主動配合門衞詳細檢查後方可出廠。

第七條 外來業務人員攜帶物品出廠,應由相關部門開具物資出門證,單據上交物流門值班人員,並主動配合門衞詳細檢查後方可出廠。

第八條 所有進出廠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我公司規章制度,若發現投機取巧、侵佔公司財物、盜竊等行為,將根據公司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九條 出入證件管理

(一)職工上下班時未出示相關證件或沒有穿戴反光背心者,由保衞人員予以糾正,並作登記、多次未帶出入證或沒有穿戴反光背心者門衞有權禁止進入公司。

(二)新來員工應及時辦理出入證,到相關部門領取反光背心。

(三)公司員工遺失證件或反光背心,應立即向相關部門申請補發。

(四)外來人員遺失證件,保衞人員應請其交付工本費後返還身份證明文件。

(五)公司職工車輛及外協單位車輛出入證丟失或損壞,請持行駛證原件和車間證明  

到後勤保衞部,提交申請表及工本費辦理新證。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十條 外來車輛進廠,門衞負責登記:車號、裝運物資、事由、入廠時間等事項。

第十一條 提運本公司各種貨品車輛,憑據風險與物流管理部開具承運貨物車輛調度單及物資發貨通知單,經門衞對車輛進行檢查核實無誤後,方可出廠並登記。化肥公司臨沂物流中心倉庫的貨物出廠由物流中心出具相關出廠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廢舊物資進廠裝運車輛由相關部門出具物資發貨單,出廠時在規定時間內由門衞核對物資發貨單上簽字蓋章,檢查無誤後放行。

第十三條 空貨車出廠由門衞檢查後放行,空罐車出廠憑空車過磅單出廠並登記。

第十四條 車輛入廠時隨車如有需帶出廠的物品,需在進廠時在門衞登記,出廠時,由業務部門出具證明,經門衞核實無誤後放行。

第十五條 進廠運輸車輛司機必須正確佩戴公司統一配發的藍色安全帽。

第四章  外部物品管理

第十六條 外來施工單位及廠商攜帶自備工具或物品入廠時,應由外來施工單位及廠商在公司物資門進行登記,方可入廠。

第十七條 外來施工單位及廠商攜帶自備工具或物品出廠時,應由相關辦部門核實後開具“物資清單”出廠證明,蓋有效章簽字後,註明出廠原因,並與“物品清單”相符,出廠時由門衞檢查物品核對“物品清單”,賬物相符後方可出廠。

第五章  公司物品管理

第十八條 拖外修造、加工或出借物品;需要攜返廠的樣品;送外檢驗校正儀器;自備裝運物品的空容器或其他應再攜返的物品等,由相關部門開具物資出門證(物品清單、出廠原因、返還時間),公司分管領導籤批方可出廠。門衞妥善保管好物品出 廠證明,逾期未返還通知主管部門或向分管領導彙報。

第十九條 未經允許嚴禁攜帶公司物品出廠,一經發現視情節給予罰款***元,並建議公司給予辭退,情節嚴重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對於主動舉報涉嫌盜竊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一經核實,視情況獎勵舉報人***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後勤保衞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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