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門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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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門衞管理制度
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強港區進出入管理,確保人員和財產安全,現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 公司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則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條 保安人員要求為人正直,作風正派,以身作則,處事公正,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感,不玩忽職守。
第三條 保安必須提前十分鐘到崗,做好交接記錄,以飽滿的精神執勤。
第四條 保安人員需穿戴整齊、禮貌待人,對來訪人員要文明問詢和主動引導。
第五條 公司員工進入港區,需出示員工工作牌。
第六條 來訪人員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進入港區。
第七條 公司員工及獲准進入的來訪人員,一律從人行專用通道進出港區。
第八條 公司及港區協作單位(勞務、物流、理貨、貨代、船務等公司)的人員進入港區作業區域,需抵押本人身份證(或有效證件),在崗亭處領取安全帽進港,出港時,安全帽換身份證(或有效證件)離港。
第九條 船員進出港區,憑船員證進出。攜帶物品出港區的,需要船方出具證明,崗亭保安要進行檢查、詢問,確認是其所有(不屬違禁物品,如武器、爆炸物、危險品、走私品等),給予通行。
第十條 公司的公務用車及公安、消防、聯檢等工作車輛,經過確認,可以不用登記,給予通行。
第十一條 上級政府機關、新聞媒體、集團及友好團體組織等單位的車輛,經同意進入港區的,在進入卡口時,由卡口崗亭保安進行登記備查。
第十二條 貨代、船公司等單位的業務車輛,有預先通知的,崗亭保安要根據公司安全質量監督部的通知,檢查、核實、確認,給予及時通行;無通知的,崗亭保安要及時上報公司安全質量監督部詢問,按照答覆意見執行。
第十三條 提貨、拼裝箱的車輛,憑出門證、送貨單通行。進入時,崗亭保安要檢查其提貨(送貨)單證,並對車牌號碼、駕駛員和隨車人員進行登記;出門時,崗亭保安要收取《出門證》,核對所提貨物數量及復出人員是否相符,確認無誤後,給予通行。
第十四條 進入港區施工的車輛,憑公司相關承辦部門出具的證明,並經公司安全質量監督部審核、登記,並簽訂《港區施工安全管理協議》後,方可進出。崗亭保安要檢查核對車牌號、運送貨物、可通行的證章及有效時間,確認無誤後給予放行。
第十五條 需進港區參觀、學習、工作的人員和車輛,在徵得公司相關部門同意後,由相關部門向安監部備案。由安監部統一指令門衞保安核實、登記後放行。
第十六條 崗亭保安須將各類出台賬記錄妥善保管,以備相關部門檢查。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質量監督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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