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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制度正式廢止

勞教制度正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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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制度正式廢止
第一篇:勞教制度正式廢止第二篇:中國勞教制度正式廢止 剩餘期限不再執行第三篇:勞教制度被廢止第四篇:勞教廢止制度第五篇:廢止勞教制度以及健全社區矯正制度的淺析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勞教制度正式廢止

勞教制度正式廢止

據《參考消息》12月30日報道,【法新社北京12月28日電】據中國官方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週六正式廢止了勞動教養制度,同時放寬獨生子女政策。

新華社報道説,為期六天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上述決定。

中國的勞教制度於1957年開始實施,是一種快速處理罪行較輕的違法人員的方式。但由於該制度允許警方在不經過法院審理宣判的情況下判處最高達四年的徒刑,因而出現了一些濫用權力的問題。

國家媒體稱,中國法律制度的發展令勞教制度“不再適用”,而它們也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

【埃菲社北京12月28日電】中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今天通過了共產黨政府在社會政策和人權領域的兩項進步決定:廢止備受爭議的勞教制度,放寬飽受批評的獨生子女政策。一個半月以前,中國共產黨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上作出了上述兩項以及其他社會和經濟改革決議。

勞教制度在1957年設立,新華社稱它現在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勞動教養並非依據法律條例,從法律形式上講,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無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將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施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廢止勞教得到了國際人權組織的認可,但大赦國際仍然謹慎表示,擔心這項改革措施只是走形式,強制持不同政見者和社會活動分子勞動教養的做法將依然存在。

會議還表決通過了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單獨兩孩政策依法啟動實施。決議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規定。

預計北京會在2014年3月開始實施這一法規,其他發達地區也可能會選擇相同時間。計生部門預計這一政策的放開將會使中國每年多出生200萬名嬰兒。

由於人口過多,獨生子女政策於上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在中國實行,最近幾年因為人口老齡化和勞動力短缺問題日益突出,要求改革這一政策的呼聲漸多。中國政府表示如果不實行獨生子女政策,中國現在將面臨更大的人口過多問題。

【英國廣播公司網站12月28日報道】新華社報道説,中國最高立法機構正式通過決議放寬計劃生育政策。另一項廢除勞教制度的決定也獲得了通過。

11月中國共產黨最高層官員的一個會議已經宣佈了這些政策改變,只不過需要立法機構的正式批准才能生效。

中央在向百姓兑現承諾

【香港《南華早報》網站12月28日報道】內地勞動教養制度已經正式成為歷史。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新政策,目前正被執行勞教的人將獲釋,並且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重慶31歲的黃成成(音)説:“我很高興在我有生之年能看到它的廢止。”黃在一個勞教所度過了兩年。

2014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份報告估計,中國各地有320個勞教所,羈押了19萬人。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説:“這種變化顯示,最高領導層已經開始向中國民眾兑現承諾。這是一種改革新趨勢的開始,是可能帶來更多改革的第一步。”

【法新社北京12月28日電】聯合國一份報告稱,2014年中國被迫接受勞教的人數為19萬。據悉,廢除勞教的決定將從公佈之日即12月28日起施行。

多年來一直為廢除勞教而奔走的人權活動者趙光軍(音)表示,“今年初以來,我所認識的勞教人員幾乎都已獲釋”。

也有人在微博上這樣寫道:勞教是廢除了,但要防止它以新面目再現。

【德國《世界報》網站12月28日報道】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週六正式決定取消勞教制度並放寬計劃生育政策。1 1月中旬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已經宣佈了這兩項改革。

但批評者警告説,未來可能會有其他的隨意懲罰形式代替勞教。過去一些年裏,一胎化政策和勞教制度遭到越來越大的抵制。

【德國之聲電台網站12月28日報道】律師江天勇表示,他最為關注的是勞教制度廢止後,替代品和替代法會不會消失:“作為律師來説,特別關注兩個問題,一個是類似於勞教這種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必須廢除,比如説”去制教育中心’、‘法制教育基地’、‘洗腦班’必須要廢除;第二是防止出現新的勞教性替代措施,尤其是防止新的立法,比如前段時間比較熱的‘社區矯正法’,我們認為不能製造出新的不叫‘勞教’,而行‘勞教’之實的立法。否則廢除勞教措施沒有意義。”

【俄羅斯《觀點報》網站12月28日報道】中國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通過決議,允許夫婦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家庭生育兩個孩子。

分析人士認為,中國當局此舉是不得已而為之,主要解決兩個問題:其一,獨生子女政策日益引發民眾不滿;其二,政府對人口老齡化速度之快感到擔憂。據預測,到2014年.65歲以上人口將佔到中國總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這將對勞動力市場帶來直接威脅,引發嚴重的經濟問題。

人口老化迫使中國政府自1950年以來首次開始考慮延遲退休年齡的問題。具體延後幾年,目前尚無定論。這一問題已經開始導致中國經濟減速。

如何善後考驗中國法治

【香港《新報》12月29日文章】題:解決勞教後遺症法治完善受考驗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的決定,飽受外界指責的勞教制度終退出歷史舞台。近年來,中國勞教機構內的在押人員基本以上訪民眾和吸毒者兩類人為主。尤其是訪民,勞教廢除後,若相關法律法規不能完善,難保證個別縣鄉鎮政府不會想出其他辦法對訪民進行打壓。此外,吸毒者又該如何管理?廢除勞教,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其後續工作,對中國法治發展是極大的考驗。

勞教制度承襲於蘇聯時期,其核心是“思想改造”,最大的特點是無須檢方調查起訴、法院審判,僅憑公安一方,便可將人收押。做出勞教決定的任意性,被勞教對象的不明確,加上超體力勞動、任意延長勞教時間等侵犯人權行為不斷出現,廢除勞教的呼聲此起彼伏。隨着國內近年社會矛盾的不斷增多,“討説法”的訪民越來越多,勞教制度一度成為地方政府維穩的工具之一。

勞教制度廢止後,若再不從法律層面正視並疏導上訪的問題,難保個別地方政府不會想出類似“黑監獄”的辦法.若真如此,訪民的權利更難有保障。可喜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期重新審議行政訴訟法,對於“民告官”問題重新做出了規定,效果如何,拭目以待。

對於吸毒人羣,眼下的辦法便是勞教並強制戒毒。按中國法律,吸毒屬違法行為。勞教廢止後,吸毒者如何懲懲處,僅靠社區矯正是否有足夠的強制力,亦是棘手問題。

勞教的廢止,不僅僅是一種制度的消失,它代表的是整個國家的法治進步,解決好勞教遺留下的“後遺症”,對中國法治是不小的壓力。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12月28日報道】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通過廢止勞教制度決定後,法國媒體給予了大量報道。《解放報》有文章指出,勞動教養廢止後,還會出現收容教育單位,恐怕會有變相的收容教育所。

勞教體制廢止後,現存的勞教中心將何去何從?《解放報》寫道,從2014年年初以來,那些被看成是可以獲得釋放的在押犯被釋放了。但大多數囚犯叉以另一種形式被關押起來。例如,接近6006的在押犯是吸毒者,這些人又被關押在“戒毒中心”

第二篇:中國勞教制度正式廢止 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原標題:中國勞教制度正式廢止 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164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8號主席令,予以公佈。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的決定。根據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於2014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會議經表決,免去張曉明的第三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職務,任命陳斯喜為第三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會議經表決,任命陶凱元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重點1 勞教終結 長達56年法規廢止

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及《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二、廢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及《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三、在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解讀

勞教廢止了,法治進步了

中國勞動教養制度起始於上世紀50年代,是我國在特殊時期出台的一項行政處罰措施,隨着社會的發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這一制度已越來越不適用。勞教制 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權和規範、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程序不正當等弊端日益受到詬病,在一些地方甚至演變成相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一 種手段,呼籲改革勞教制度呼聲強烈。

廢止勞教制度體現了中央推進法制建設的決心和力度。勞教制度是由公安機關決定並執行的一種行政處罰,本是針對屢教不改的小偷、賣淫嫖娼、吸毒人員等,但在實踐中經常被擴大化。中央順應民意廢止勞教制度,迴應了民眾期待。廢止勞教制度彰顯了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進步。由於勞教制度可以不經過法院審理宣判,沒有辯護救濟制度,缺乏透明度,往往一些被勞教人員沒有收到任 何法律文書就已經被勞教,處罰有的十分嚴厲。這一制度極容易侵害人權,更違背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權威和尊嚴。適時廢止之,對弘揚法治精神具有積極意義。

重點2 單獨兩孩 各地應及時修法實施

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議案,作出如下決議:

一、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四十多年來,在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國計劃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過快增長,緩解了資源環境壓力,為促進經 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貢獻。人口眾多是我國長期面臨的基本國情,必須認真貫徹憲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口形勢的變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決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規定。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決議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使相關法律和本決議得到有效實施。

解讀

普遍兩孩應是將來調整方向

“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可以為今後進一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逐步實現城鄉、區域、民族間生育政策的基本統一積累經驗,創造條件。”國家衞生計生委主任李斌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如是説。

中國人口學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院長翟振武認為,從未來人口政策的方向來看,普遍兩孩應該是將來人口政策調整的一個方向。因為它更有利於滿足人民羣眾的意願,緩解老齡化程度的功能也更大一些,只是現在時機還遠不成熟。

無論是已經“落地”的單獨兩孩,還是未來可預期的普遍兩孩,調整完善不等於生育政策的終止,更不等於放棄。“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草案??一定要講清楚調整完善不是放棄計劃生育政策,而是要長期堅持和自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屹説。

立法

刑法修正案已入

2014年立法計劃

記者28日從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有關報告中獲悉,刑法修正案已經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

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在議案中提出,建議修改完善刑法有關條款,主要包括增加規定吸毒駕駛犯罪,職業發放高利貸罪,虐待兒童罪,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罪等; 完善強姦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嫖宿幼女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受賄罪的有關規定;對醉酒駕車犯罪進行立法解 釋,刑法應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等問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意見中表示,法制工作委員會已經着手調研論證。其中,有些內容,法制工作委員會將適時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議或者法律解釋的建議。

全國人大環資委建議儘快修改完善有關大氣環境標準、責任制及監督考核機制等法律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有效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啟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工作。

鏈接

俞正聲建議明年3月3日

召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

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27日下午主持召開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十次主席會議,決定明年2月26日至28日舉行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

四 次會議,為召開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作準備;建議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明年3月3日在北京召開。

公告

季建業被終止

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季建業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均據新華社

第三篇:勞教制度被廢止

中新網12月28日電 據新華社“新華視點”微博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根據決定,勞教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在勞教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教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該決定自28日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勞教廢止制度

一、什麼是勞教制度? 二、相關背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了鞏固新生的革命政權,從1951年到1953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轟轟烈烈的鎮壓反革命運動,三反、五反運動,逮捕、拘留了幾百萬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刑,相當數量的人被判了死刑。但是仍有不少罪行輕微不夠判刑,或由於時間短一時查不清問題的人,繼續關押在看守所、拘留所。

緊接着,1955年至1956年,在全國黨、政、軍、羣、企事業單位開展了內部肅反運動,又有幾十萬人走進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數人只是由於歷史問題而被關起來的,很難判刑。怎麼處置這些關在看守所、拘留所裏的人,成了一個大問題。於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發了《關於徹底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這個內部肅反文件時,明確規定:對這次運動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除判處死刑的和因為罪狀較輕、坦白徹底或立功而應繼續留用的以外,分兩種辦法處理。一種辦法,是判刑後勞動改造。另一種辦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去又會增加失業的,進行勞動教養,就是雖不判刑,雖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應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給與一定的工資。勞動教養的對象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

從法律上講,勞動教養制度始於1957年。1957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佈了經過1957年8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決定的初衷是為了管理“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

三、唐慧案件勞動教養弊端分析

1、勞動教養缺乏法律依據

(1)勞動教養制度明顯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8條第五款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被勞教人員沒有上訴的權利,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3年,還可延長為4年。

(2)勞動教養制度與現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也不符。《行政處罰法》第9條規定: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第10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第64條第二款規定:“本法公佈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佈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由此可見,作為行政法規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勞動教養”這樣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不但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與規定矛盾和衝突,而且已經在事實上處於缺乏法律依據的狀態。

(3)勞動教養制度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上違背。1998年,中國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此處的法律指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2、勞動教養成濫用權力的“温室”

依據1982年《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對勞動教養的決定只需經過公安局有關科室的批准,不需經過任何形式的取證、控辯、一審、二審等程序。這樣,司法機關就無權對決定勞動教養對象的決定過程進行合法的控制和監督,而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甚至連申辯的渠道都沒有。這就必然會導致公安機關濫用這一權力的現象發生,成為公安等機關濫用勞教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打開了方面之門。

(1)將刑事訴訟案件作勞教處理。有的公安機關對一些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偵查結案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取證困難、證據不足、怕移送起訴後被退查的案件,辦案經費緊張、

辦案人手有限畏於追查的案件,或案情複雜根本無法查清的案件,都處以勞教了事。前兩年中央對超期羈押進行清查,許多地方就將證據缺乏和證據不足的案件以勞教處理,而且一律三年。

(2)利用勞教進行創收。有的辦案單位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創收指標,或者受自身利益的驅動,以勞教相威脅,對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處以高額罰款。而被罰者往往因為畏於勞教的嚴厲,只能忍氣吞聲。

(3)利用“勞教”打擊報復上訪和維權人員。勞動教養無需經過法律程序,就可剝奪一個公民的自由,有的“刑期”甚至比正式有罪的人還長。在黨風和社會風氣還未根本好轉、法制和監督環境還未完全令人滿意的情況下,這個制度確實有可能成為某些腐敗分子、貪贓枉法者打擊和迫害羣眾的工具。

3、勞動教養的性質被扭曲

勞動教養作為一種治安行政處罰,其適用對象主要是有輕微違法行為,不夠刑事處分的人。然而,勞動教養的期限和對被勞教人員人身自由的剝奪程度卻相當於犯有嚴重罪行的人。犯罪的人最低一檔處罰是管制,是部分限制自由的開放性刑罰,在居住地執行,期限最短3個月,最長2年;第二檔刑事處罰是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就近執行,每月可回家1-2天,期限最低1個月,最長6個月;第三檔刑事處罰是有期徒刑,最低6個月,最長15年,但可以處3年以下的罪名佔刑法總罪名的 90%以上,而3年以下,還有緩刑的機會,被勞動教養的期限起點1年,高可達4年,被勞教者一般在戒備森嚴的勞教所執行,節假日照常進行。於是人們都把勞教和勞改混為一談,都稱之為坐牢。久而久之,國家機關也將勞教與勞改一視同仁了。例如:在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第1條規定:勞動教養人員逃跑的,延長勞動教養期限,勞教人員解除勞教後三年內犯罪,逃跑後五年內犯罪的,從重處罰,並且註銷本人城市户口,期滿後除確實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場就業,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節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重新勞動教養或者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第三條規定:勞教人員、勞改罪犯對檢舉人、被害人和有關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幹部、羣眾行兇報復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罰。顯然,勞教人員與勞改犯是等同的。

從犯被處勞動教養三年,主犯在外面,從犯在裏面。難怪有的勞教人員剛進所後立即挖空心思交待多年前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捏造犯罪行為。因為他多年前的犯罪行為至多被判有期徒刑一、二年,而且極有可能緩刑。這使勞教與勞改顛倒了。

4、勞動教養程序缺乏監督

按照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設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兼職組成,負責勞教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主要負責審查批准勞教,提前解除勞教和延長勞教期限。但實踐中,這個管委會形同虛設,勞教的審批機關是公安機關,不服勞教決定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是上級公安機關。不僅大中城市的公安可以決定勞教,縣公安局也可以決定勞教,派出所也可以決定勞教,連派出所所長也可以決定勞教。

一個人有輕微違法,要勞教三年可以基本上無程序可言。但一個人如果犯了罪,要判三年徒刑則難上加難,公安機關要立案、偵查、報捕、移送起訴,已經很繁瑣了,檢察機關還要批捕、起訴,法院還要開庭審判,審判時,還有精通法律而又精於訟技的律師橫挑鼻子,豎挑眼,稍有某一份或幾份主要證據不能採信,則此人會無罪釋放。在此,從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再到罪犯,要經過三堂會審,加律師辯護,還極有可能成漏網之魚,檢察院可以不批捕,不起訴。法院可以判無罪,可以定罪免處,還可判緩刑。相比之下,為什麼公安一家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將一個人定勞教三年。

四、廢除勞教的意義:其一,維護法律權威,為推進法治中國提供保障。從某種意義上説,勞教制度用行政命令來剝奪人身自由,與法治國家的要求不相符。憲法明確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廢除勞教制度無疑維護了憲法的權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權利事件的發生。除了侵犯公民正當程序權利以外,勞動教養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廢除這一制度對於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意義不容忽視。

其三,有利於履行國際義務,提升國家形象。中國早在上世紀末就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第14條第1款明確規定:“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顯然,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明顯與上述人身自由權原則相適應的,也有助於提升國家形象。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開宣佈廢止勞教制度,無疑是“法治中國”建設的一個里程碑。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其中,法治政府建設尤為關鍵,因為只有政府部門帶頭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才能真正“讓人民羣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中央全會正式做出了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決定,是非常重要的進步,這就意味着,中國將來不會有行政權來決定剝奪一個人的自由,必須經過司法審判、法庭抗辯、律師辯護、法庭合議,由法院來決定一個人該不該被剝奪自由,這個是對中國保障基本人權一個非常重大的進步,改變了五十多年來有一塊是由行政權來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況,確保對每個人人生權利的保護。同時取消勞教之後也會帶來社會管理上的一系列問題,需要健全輕罪的追究方式,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第五篇:廢止勞教制度以及健全社區矯正制度的淺析

關於《決定》廢止勞教制度以及健全社區矯正制度的淺析

摘要:2014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頒佈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九條中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這一舉措為促進社會公平和穩定注入了一道新型潤滑劑,也為轉型期的中國在經濟、文教、城建等各領域的發展提供了鎮定劑。在社會工作發展領域,給從事社區矯正的社會工作更大的施展空間,有利於社工服務領域的全面發展。然而,由於關於社區矯正的正式法案還未公佈,要預防勞教制度的“變異重生”。

關鍵詞:勞教制度 社會穩定 轉型期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 法案

中國第一部關於勞教的“法律”見於1975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中。作為階級鬥爭的產物,勞教始用於“大躍進”和“文革”期間。在1979年中國重回法制國家軌道後,勞教被作為一種維護社會治安的處罰措施而延續,直至今日的廢止。然而作為一項措施,勞教在其法律章程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是混亂的。首先,在勞教審批程序中的制度性漏洞架空了勞動教養委員會,形成公安部“一家做主”的局面。其次,在各地執行過程中往往剝奪被勞教人的知情權、辯解權、申請行政複議和訴訟的權利,許多人莫名其妙被送進勞教所。輕微違法行為所受處罰比管制、拘役等刑罰的懲處更加嚴厲。總而言之,勞教制度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在執行過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對人權不夠重視。

縱觀此次十八屆三中全會,不同以往之處在於往屆三中全會的着重強調經濟方面的重要文件,而其他方面諸如政治、法律、民生等方面的決議並不會總是公開發布。而此次《決定》的內容涉及經濟、政治、城建、科技文教事業、法律??改革領域之全面體現了在當前世界經濟面臨瓶頸期的大環境下,中國政府新一屆領導集團“減緩經濟增長,深化全面改革”“重質先於重量”的思想。在眾多改革方面中,法律制度的完善為其他改革的順利實施奠定了基礎。其中,關於勞教制度的廢止預示着中國政府對於完善法律體制的決心和行動。《決定》的文件上也同時提到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並推進審判的公開、檢務公開、錄製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等等綱領性原則。相信在不久也會出台類似“廢止勞教”這樣具體細則。從社會層面上看,法律條文的一步步精準化合理化將有利於經濟增長、文教發展、社會穩定和諧、公平公正並最終促成“在2014年實現向康”的改革終極目標的實現。從社會福利視角,“廢止勞教制度”是國家進一步重視公民人身權利的體現。它的廢除使信訪人員不必擔心因違法信訪而失去人身自由,維護了公民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正如上一段所提到的,“廢止勞教”決定的產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近十年來人們對勞教制度的批評聲不斷。早在2014年,我國就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國家根本大法——憲法。2014、2014年《違法行為矯治法》曾兩度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中,可由於草案規定違法行為矯治的決定權從公安部門收歸法院而遭到對發。2014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選的影響性勞教案件激發了新一輪更廣泛的廢除勞教的呼聲。2014年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宣佈在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將“停止使用”勞教制度,意味着勞教制度即將成為歷史??

在這一歷程中, 出現了“社區矯正”一詞。社區矯正制度是西方刑罰輕緩化思想東進的產物,在我國起步較晚。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始於2014年,於2014 年全面試行。目前,全國各地累計接受社區服刑人員151 萬多人,累計解除89 萬多人,現有社區服刑人員62 萬多人,社區服刑人員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較低水平。可以説社區矯正

的方法不僅完成了刑罰目的,更防止了傳統牢獄監禁刑導致的犯人間交叉感染而達不到使犯人提前復歸社會的弊端。

這其中引人注目的一點是,濟南省作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規定的四個社區矯正試點地區之一,在我國社區矯正工作中起步較早。據我瞭解,濟南現在的社工服務機構主要服務於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人、性工作者及低收入婦女等領域。這些領域大致可歸屬於民事或弱勢人羣的社會工作中,而社區矯正更多的是一種法律社會工作。因此,在現形政策的導向下,嘗試發展由“(轉載請註明來源)政府購買”的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是社工行業發展的新機遇。有利於服務體系的形成完善,並進一步增加“社會工作”在民間的影響力、信譽度、提高百姓的認可程度。

在對資料的進一步查閲中,我認為應該進一步拓寬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以接力勞教廢止後的制度空白並防止勞教的“嫁接重生”。最近,有專家提出在廢止勞教制度後,針對對象的不同特點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如果是吸毒的,可以放到戒毒所裏強制戒毒;如果是賣淫嫖娼的,放到勞動學校改造;如果是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就可以放到少管所改造??上述種種做法違背了廢止勞教的初衷——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穩定發展。戒毒所、勞動學校、少管所其實是改頭換面的勞教所,其執行過程中的弊端依舊延續。而上述這些人都是可以放在社區中對他們的行為進行矯正的。

從某種意義上説,廢止勞動教養制度並不代表一種制度的終結,只有當新的替代制度頒佈後才能逐步結束舊制度的延遲性影響,而當前正處於新舊交替的制度空虛階段極易受到這種影響。身為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的陳忠林在人大代表任期內曾連續9年提出關於制定違法行為矯治法的議案,並在最近完成了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草綱的擬定。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有望看到新法案的出台。這將有利於社會工作者在制度框架下有序發展社區矯正工作。

參考文獻 網絡資源:陳忠林:“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草綱已大致完成(東方早報);10個你要知道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點(鳳凰財經綜合)。期刊報紙論文:廢止勞教制度是“法治中國”的里程碑(四川日報 舒聖祥);廢止勞教制度:完善人權保障重要一步(光明日報);廢止勞教是法治中國建設前進的一大步(人民公安報)廢除勞教;法治進程又一站(21四級經濟報道);廢除勞教制度是大勢所趨(東方早報)論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論文 薛豐民);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完善研究(山大碩士論文 董林棟)論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及其完善(碩士論文 葉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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