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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工程進度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工程進度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工程進度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工程進度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管理,控制工程項目建設的工期,保證工程的正常、順利進行,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及要求,結合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改擴建及代建的工程項目建設。

第三條:工程進度管理目標

按合同工期完成,達到工程項目交工、竣工條件。

第四條:工程進度管理組織機構

為切實抓好工程進度管理工作,設置工程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組長:分管副總經理;副組長:工程技術部部長;成員:工程技術部全體成員。

第五條:工程進度管理流程

1、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審批

2、簽定工程進度目標責任書

3、工程進度檢查

4、進度報告

   第六條: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審批要求

1、工程進度計劃按合同文件約定並按照年度總體目標編制,在項目正式開工7個工作日內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完成並報監理單位審核。編制內容包括項目各工序年度總體進度、季度進度、月進度計劃(特殊項目要求按每週或每個工作日編制),確保完成進度計劃的實施保證措施(工、料、機配置)等;

2、監理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進度計劃審批後上報子公司;

3、子公司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進度計劃的審批,並報城發集團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

4、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子公司上報的進度計劃進行審批,並正式下發執行;

5、年度總體進度計劃通過審批後,原則上不允許改動,特殊情況據實每季度進行調整,調整進度計劃審批程序同上。

   第七條、進度管理目標責任書籤定

 根據施工、監理、子公司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按照年度總體計劃制定並審批的進度計劃,由各級管理單位分級簽定工程進度目標責任書,作為進度目標完成及考核(違約處罰)的依據,各級管理單位按職責劃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工程進度檢查

  工程建設項目進度管理執行月、季度、半年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制度,檢查方法及內容要求如下:

1、檢查部門: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子公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2、檢查方法:採用項目現場實地檢查,各項目、各工序嚴格按照審批的進度計劃、簽定的進度目標責任書內容進行檢查;

3、檢查結果運用:根據檢查工程進度的完成情況,形成進度檢查書面報告,按照計劃進度完成的項目及單位給予認定,對未按計劃進度完成的子公司、監理、施工單位進行通報,要求子公司提交未完成任務的書面材料説明,對未完成任務又無其他證明依據的子公司進行進度管理考核,要求子公司根據檢查情況對未完成任務又無其他證明依據的監理、施工單位進行進度違約處罰並制定限期整改完成計劃,並將對監理、施工單位的違約處罰、進度涉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情況書面報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

4、子公司工程項目(含單一項目)檢查連續兩個月進度涉後的,除按照規定對子公司進度考核外,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報請主要領導約談子公司法人(或負責人);各施工、監理單位工程項目檢查連續兩個月進度涉後的,除子公司對相應監理、施工單進行違約處罰外,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報請主要領導約談監理、施工單位法人;對連續3個月(含3個月)以上進度涉後的,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報請更換子公司相關負責人及監理、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按照合同約定清退監理、施工單位。

   第九條、工程進度報告

  進度計劃的檢查方式:現場監理工程師應每個工作日對施工單位完成的工作量及資源配置進行檢查,並要求在監理個工作日誌中作詳細記錄。總監理工程師每週末、月末組織實地檢查施工單位周計劃、月計劃的完成情況,並認真填寫完成情況對照表,查找進度滯後的主要原因,按規定及時進行反饋;子公司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施工單位的月進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同時採用定期檢查的方式對施工單位的季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和評價。

   進度計劃的調整順序:監理工程師對進度目標的控制應從周工作計劃開始,從月(季)工作計劃的檢查和調整開始,到年進度計劃的檢查和調整,最終達到施工單位在總進度計劃中對進度目標所做的承諾。以各階段進度目標的逐步控制來保證總目標的實現。

   進度計劃調整原則: 進度控制必須隨時對現場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存在差異時,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對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實現動態控制。對周進度計劃延誤的糾偏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未經子公司批准不允許出現跨月度進度計劃的調整。

   總監理辦、施工單位應在會議室張貼本標段關鍵線路工程的形象進度圖,並根據施工進度及時予以標示。

   第七條 進度計劃的編制

   進度計劃編制的原則。清楚、明確、便於管理;表達施工中的全部施工活動及其相互關係;反映施工組織及其施工方法,充分使用人力、材料和設備;預測可能發生的施工變化;

   進度計劃的劃分:工程進度計劃可根據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編制總體進度計劃、年、季度、月和周進度計劃;對於控制性的重點工程項目,單獨編制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進度計劃。

   進度計劃編制的依據總體進度計劃施工合同中規定的總工期、開工個工作日期及交工個工作日期;投標書中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及施工方案;主要材料和設備的採購合同及氣候條件;施工人員的技術素質及設備能力;建成同類工程的施工進度及經濟技術指標等。

   總體進度計劃的內容

   工程項目的總工期,即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完成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所需要的工期、最早開始和最遲結束時間;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所需要配備的人力、材料和設備數量;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所需完成的工程數量及現金流量估計;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即施工組織設計)等。

   年度計劃的內容

   本年度完成的單位工程及施工階段的工程項目內容、工程數量及投資指標;施工隊伍及主要施工材料、設備的轉移順序;不同季節及氣温條件下各項工程的時間安排;在總體進度計劃下對各單位工程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的詳細説明等。

   季度計劃的內容:本季度完成的單位工程及施工階段的工程項目內容、工程數量及投資指標;施工隊伍、主要施工材料、設備的保障和轉移順序;不同季節及氣温條件下各項工程的時間安排;在年度進度計劃下對各單位工程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的詳細説明等。上季度完成計劃情況,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及措施;

   月進度計劃的內容

   本月完成的分項工程內容及施工順序安排;完成本月工程的工程數量及投資額;在年度進度計劃下對各單位工程或分項工程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的詳細説明等;上月完成計劃情況,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及措施;在本月計劃投入人員、施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情況。  

    關鍵及重點工程進度計劃內容:本工程的具體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本工程的總體進度計劃和各道工序的控制個工作日期;本工程的現金流動計劃;本工程的施工準備及結束清場的時間安排;對總體進度計劃及其它相關工程的控制、關係及説明等。

   第八條 工程計劃的編制表達方法

   總體、年度、季度進度計劃的編制需採用必要的文字説明、關鍵線路雙時標網絡圖、進度計劃橫道圖、圖表等。時標網絡圖、進度計劃橫道圖中的一切主要工程活動應按照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以及重要轉換工序進行標註。

   總體及年度進度計劃編制時,關鍵線路與里程樁號的相關聯繫必須清楚標明每月的任務(工程量及金額)、資源需求及累計進度。

季(月)進度計劃編制時關鍵線路與里程樁號的相關聯繫必須清楚標明每週的任務(工程量及金額)、資源需求及累計進度。

   周進度計劃編制時關鍵線路與里程樁號的相關聯繫必須清楚標明每個工作日的任務(工程量及金額)、資源需求及累計進度。

第九條 進度計劃的審批

   進度計劃的提交:總體進度計劃應在子公司規定時限內提交總監理辦審查,報子公司審批;年進度計劃應在每年12月25個工作日前提交監理辦審查,報分公司審批;季進度計劃應在季度開始前一個月25個工作日前提交監理辦審查,報子公司審批;月進度計劃應在每月的25個工作日前提交監理辦審查,報子分公司審批;每週四將下週進度計劃提交總監理辦審批,每週五早上10點前提交子公司備案。關鍵工程項目進度計劃應在開工前7個工作日提交監理辦審查,報子公司審批。在不影響整體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總監理辦可通知施工單位調整分項工程開工順序按上述規定報批。

   第十條 各工程進度計劃的審批程序

   總監理辦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總體工程進度計劃時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查完畢,報子公司審批。總監理辦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年度工程計劃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報子公司審批。

   關鍵工程或控制性工程進度計劃審批程序與年度計劃審批程序相同。總監理辦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季度工程計劃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報子公司審批。

   監理辦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月工程進度計劃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審批並報子公司備案。

審批計劃工作程序:閲讀文件:列出問題、進行調查瞭解;

提出問題與施工單位進行討論和澄清;對有問題部分進行分析,向施工單位提出修改意見,並要求施工單位反饋。審查施工單位修改後的進度計劃直到批覆。

   第十一條進度計劃的審查內容

工期和時間安排的合理性,施工總工期的安排應符合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完成時間應與項目各項工作總體規劃協調一致;材料、設備的進場計劃應與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計劃協調一致;易受炎熱、雨季、低温等氣候影響的工程安排在適宜的時間,並採取有效預防和保護措施;對施工準備、清場、假個工作日及氣候影響的時間,應有適當的扣留並留足夠的時間和空間。

   第十二條施工計劃的保障

   所需主要材料和施工設備的運送個工作日期(儲備)是否有保證;主要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的進場個工作日期是否已經落實;施工測量、材料檢查及標準試驗的工作已經安排;駐地建設、通行道路及供水、供電等已經解決或已有可靠的解決方案。

   第十二條計劃目標與施工能力的適應性

   各階段或單項工程計劃完成的工作量、投資額與施工單位的設備、人員實際情況相適應;各項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應與施工單位的施工經驗和技術水平實際相適應;關鍵路線上的施工力量安排應與非關鍵路線上的施工力量安排相適應。

   第十四條進度計劃的檢查

   工程進度考核小組,每季(月)對施工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照季度(月)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檢查各施工單位的人員、機械設備進場情況,是否滿足進度計劃要求。檢查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檢查監理單位每個工作日的進度記錄情況以及督促施工單位執行進度計劃的相關文件。

   每月第一個星期一召開下月施工生產調度會,通報上月對各施工單位專項檢查情況及施工生產完成情況,並下達下月施工生產計劃,由工程部負責記錄和彙總會議紀要,並通過工程個工作日報平台協調監控執行,確保各項任務目標得以實現。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檢查:監理單位應對照經審批的相關計劃每個工作日對施工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理單位應每個工作日對照檢查施工單位的人員、機械設備進場情況是否滿足進度計劃要求。監理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或工點對實際進度進行記錄,並予以檢查。同時監理工程師應加強現場巡視和收集相關資料,並作相應記錄,以作為掌握工程進度和進行審批的依據。

   第十六條月、季度、年度工程進度報告編制

   監理單位應根據現場的施工進度情況分析和整理,每月(季度、年度)向子公司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子公司審核完後上報城發集團工程技術部。各工程進度報告應全面、真實地反映施工單位各月、季、年度工程進度的執行情況,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依據或説明:應以記事方式對進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概述;工程進度圖表:以分項工程為單位,以表格的形式如實填寫本期實際完成工程量,對比與計劃完成工程量的差異,分析進度滯後的原因;工程圖片:應顯示關鍵路線上的一些主要工程的施工活動和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 工程進度報告的報送

   月進度工程報告:總監理辦審查所管各標段月進度計劃,並編制所管各標段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在每月的25個工作日前完成審查並報送子公司,由子公司審批同意後(報備工程技術部),作為月度生產調度會附件下發執行;

   季進度工程報告:總監理辦審查所管各標段季度進度計劃,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5個工作日前完成審查並報送子公司,由子公司審批同意後(報備工程技術部),作為季度生產調度會附件下發執行;

   年進度工程報告:總監理辦審查所管各標段季度進度計劃,在每年度最後一個月的25個工作日前完成編制並報送子公司(報備工程技術部)。

   第十八條工程進度計劃的調整

   總監理工程師發現現場的組織安排、施工順序、人力和設備與進度計劃的要求偏差較大時,應責成施工單位對原工程進度計劃予以調整,或責成施工單位增加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滿足工程進度計劃的要求。

   調整後的年度計劃、季(月)度計劃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後執行,若這些計劃引起總體計劃的必要調整和變動時,施工單位應連同修訂的總體計劃一併提交。除非合同工期的延期得到批覆,調整的總體計劃應保證合同規定的總工期不變。

   在履約合同工期內,施工單位可能遇到不可預見的問題,以致無法按計劃工期完工,施工單位可每一個月調整一次季計劃。

   第十九條進度考核及控制

   進度考核小組應按時對各子公司上報的月進度計劃及季度進度計劃進行考核,未及時上報的進行考核處罰。

月、季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處理方式:進度考評小組按照子公司審查提交的月、季度計劃執行對照表,在每月的25個工作日及每季度的最後一週組織子公司及各總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月、季度計劃進行現場督促檢查,提出整改要求及處理決定。(包括髮文約談施工單位的法人到施工現場及時解決影響進度執行的因素,調整計劃,並在規定時間內趕上原工程計劃,同時將季度執行情況抄送施工單位的法人單位)。將考評情況作為施工單位納入每年對施工單位信譽評價評分的主要依據。

   子公司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對施工重要節點目標的計劃執行情況制定特殊的節點目標以及獎懲措施並形成專題會議紀要,以此來有效的控制重、難點的單位、分部、單項工程以及重、難點工點的施工進度,納入城發集團進度考評小組考評範圍。

   違約處理金額按以下要求制定:

   一、對重要節點目標及關鍵線路上的特殊工點為節點目標的工程,可予以施工單位不高於5萬元的違約處罰,監理單位的違約處理金額為施工單位金額的10%,子公司在考核中一項扣2分處罰。

   二、對工程在合同工期內難以完成或關鍵路線上的工程滯後計劃達一週以上時,進度考評小組有權責成子公司採取如下措施予以控制:

   1、要求施工單位法人代表到現場解決問題,必要時子公司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

   2、要求施工單位增加投入,當投入仍不能滿足要求時,公司有權動用施工單位的履約保函,以此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出現第1、2條的施工單位採取措施後工程進度仍不能保證的,子公司上報同意後有權對工程的某些部分進行強制分割,由指定分包人來完成,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工程進度違約資金管理

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的違約處罰金由違約單位計量(在當月計量中予以扣除),違約金統一使用於本項目的工程建設管理,不再予以返還。

   第二十一條 各子公司根據年度任務及特殊節點工期任務與城發集團簽訂責任書,若不能按期完成任務,將在年度考核中扣分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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