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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煤礦驗收辦法

智能化煤礦驗收辦法

第一章總則

智能化煤礦驗收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全國煤礦智能化建設,貫徹實施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與煤炭開發技術深度融合,助力煤炭工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於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0﹞283號、《煤礦智能化建設指南(2021年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級智能化示範煤礦進行驗收管理,也適用於其它智能化煤礦進行驗收管理。

第三條智能化煤礦必須滿足驗收標準中的必備指標,有任何一項必備指標不能滿足要求的,不能通過驗收。

第四條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為二級及以上,並且本年度內沒有發生過死亡事故的煤礦,方可申請智能化煤礦驗收。

第五條井工煤礦採用分類建設、分級達標的方法,將煤礦智能化建設條件分為三類,分別採用不同的驗收指標進行綜合評分驗收。露天煤礦、選煤廠根據技術工藝與應用效果進行綜合評分驗收。

第二章驗收程序與方法

第六條智能化煤礦驗收程序分為企業自驗收、國家驗收、綜合評審三部分。

第七條企業自驗收以企業為主體,由企業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專家或委託第三方組織成立驗收專家組,專家組應涵蓋礦井各主要應用系統的相關專業,人數應不少於7人,根據礦井智能化建設類別及相關評價指標進行逐項驗收。

第八條企業自驗收應由專家組出具企業自驗收報告,企業自驗收報告應包括煤礦主要系統建設情況、礦井建設條件分類評價、礦井主要系統智能化建設與應用效果、效率與效益情況、智能化煤礦分級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等,企業自驗收可以依據驗收標準對煤礦的建設現狀進行分級評價,企業自驗收報告應由專家組進行簽字確認。

第九條煤礦企業應對自驗收報告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逐項整改、完善,若在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則應詳細説明理由,整改後方可申請進行國家驗收。

第十條國家驗收由煤礦智能化建設工作專班負責協調,國家驗收分為材料初審、現場考核,煤礦智能化建設工作專班應在收到煤礦企業申請後的60個工作日內,從專家庫抽取專家進行驗收。

(一)材料初審。煤礦智能化建設工作專班在收到煤礦企業的驗收申請後,應及時進行材料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進行驗收。

(二)現場考核。智能化煤礦驗收專家組由煤礦智能化專家庫中抽取各相關專業專家不少於7人組成專家組,驗收專家組應赴煤礦現場進行驗收,並由專家組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包括煤礦主要系統建設情況、礦井建設條件分類評價、礦井主要系統智能化建設與應用效果、效率與效益評價、綜合評價。

第十一條待所有煤礦完成專家組驗收後,由國家統一組織進行綜合評審、公示公告。

(一)綜合評審。由國家能源局組織行業內有關專家對驗收專家組出具的驗收報告進行綜合評審,最終確定智能化煤礦驗收考核結果。

(二)公示公告。對會議評審合格的智能化煤礦,在國家能源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通過驗收考核的智能化煤礦,可根據驗收結果享受國家有關鼓勵和優惠政策。未通過驗收的煤礦,可以經過一年的整改後重新申請驗收;通過驗收的煤礦,可以在一年後進行升級驗收。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並根據技術進步、國家政策等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標籤: 智能化 驗收 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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