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寫作(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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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單元六項目13 勞動合同寫作練習題及參考答案
單元六企業經濟契約文書
項目13勞動合同寫作
參考答案
一、填空題
1. 一
2. 八十
3. 勞動權利、勞動義務
4. 三十
5. 標題、首部、正文、尾部
二、選擇題
(一)單選題
1.a
2.a
3.d
4.d
5.c
(二)多選題
1.a、b、c、d
2. a、b、c、d
3. a、b、c、d
三、判斷題
(√)1.
(√)2.
(×)3.
(√)4.
(√)5.
四、改錯題
1. 勞動合同的一般結構由標題、首部、正文與尾部四個部分組成。
2.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高於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5.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問答題
(一)勞動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按照有效期限的不同,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
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除了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等必備條款外,還可以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四)勞動合同的特點主要有:
1.具有合法性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簽訂協議,合同的內容必須具有合法的資格;依法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2.具有平等性
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採取脅迫手段所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3.具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雙方必須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勞動合同與經濟合同的主要區別有:
1.合同建立的關係不同。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係,確立的是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簽訂後,作為勞動者的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中去,成為其成員,隸屬於單位並受單位的管理;經濟合同建立的是民事(經濟)關係,確立的是雙方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經濟合同簽訂之後,雙方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隸屬關係或組織管理關係。
2.合同的使用主體不同。勞動合同只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即合同的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自然人。法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經濟合同則大多是法人與法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當然也可以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3.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與經濟合同都是合同,除了具備一般合同的基本條款外,勞動合同還往往規定有關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而經濟合同一般沒有這些規定。
第二篇:合同的寫作
合同分自擬合同、格式合同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識記、理解能力)
格式合同,又稱格式條款合同、標準合同、附和合同。它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訂的格式條款為基礎訂立的合同,其內容既可以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也可以部分由格式條款組成。所謂格式條款,則是指當事人為與不特定的多數人重複訂立合同之用而單方預先擬訂的,並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與相對人協商而地接訂入合同,相對人只能作整體性接受的合同條款。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把在格式合同中使用格式條款與相對人訂約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提供格式條款方,而把另一方當事人稱為相對方。格式合同是現代社會大量重複生產和交易的產物,在現代社會中得到廣泛的應用。如電信、郵政、水、電、煤氣、通信等領哉的合同。無論對於《合同法》中規定的各種典型合同,還是對於非典型合同,都可以適用格式合同這一方式締約。
格式合同可以提高交易活動的效率,節省締約的時間和費用。它精簡了締約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程序,節約了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社會成本,加速了交易的進行,避免了人力和財力的浪費。但同時,格式合同的缺陷也不可忽視:首先,在格式合同關係中,合同相對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因為格式條款都是當事人一方預先提出的,相對人不參與條款的都是當事人一方預先提出的。相對人不參與條款的擬訂過程,更無法決定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其次,格式條款的擬訂者往往規定有利於自己的內容,尤其是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擬訂格試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利用基經濟優勢規定諸多不公正的條款,甚至將風險移轉於他方當事人。
二、格式合同的特徵(理解、運用能力)
格式合同不同於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簽訂的合同。它的特徵是:
(1)要約具有廣泛性和細緻性。格式合同的提供條款方向訪友廣大消費者發出要約時提供的通常是格式條款。這些條款的內容一般非常具體細緻,包括了合同的全部內容。
(2)合同條款由一方擬訂。一方當事人事先擬訂好各項條款,對方當事人基本上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只能完全接受或者完全不接受。格式合同與普通合同通過要約與承諾程序達成協議和程序差別很大,實際上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一種衝擊。
(3)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通常處於經濟上的壟斷地位。正是這種壟斷,造成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將會其預訂的條款強加給對方,從而排除了雙方進行協商的可能性。一般來説,法律上壟斷經營的行業事實上壟斷經營的行業往往採用格式合同,前者如某此享有專營權的特殊行業,即鐵路、航空、水、電、煤氣等部門;後者如何險、銀行、海運等部門。
三、格式合同的擬訂規則和方法(識記、理解、實際運用能力)
格式合同的擬訂,就是指提供格式條款與相對方這間以格式條款為基礎成產合同關係的過程。一般來説,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是經營者,相對方的消費者。合同提供方可以自擬合同,也可以概據範文擬訂合同,但應當避免擬訂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以減少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也防止可能會簽訂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將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是:
(一)擬訂格式合同要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
對我國的格式乾地規範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的三條規定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一條規定。其核心內容是:
1、規定了提供方的一般義務,確立了保護相對人的一般原則。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這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和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該條對格式條款的提供方規定了遵守公平原則的一般義務,同時,規定了其提請對方注意和説明義務,即對免責條款要以適當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並按對方的要求解釋格式條款的含義,使對方瞭解情況。後一規定屬於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定。例如,經營者以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設定格式條款的,應當能夠有着傳達給相對人的適當方式,或者口頭告訴對方,或者書面通知對方,或者懸掛於對方可以看得見並易於看得見的地方。
2、格式條款無交的情形
《合同法》對於無效的事由採取了列舉規定方式,即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主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採取了一般規定的方式,即根據第24條規定,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規定,其內容無效。在我國格式條款的無效由仲裁機構和法院確定。擬訂合同方慶避免擬訂無效的合同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根據以上規定,擬訂合同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合法、合理地擬訂合同,並避免歧義,以免引發糾紛,造成不利後果。
(二)擬訂格式合同的主要條款
1、根據公平原則擬定條款
公平原則是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任何一個合同的訂立都應當遵守這一原則要求。針對格式合同訂立的特殊情況,法律對提供格式條款方在遵循這一原則方面的要求更為嚴格。基於格式合同的特點,格式條款一般是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訂,即合同的內容是由他單方決定的,而且這些條款在訂人合同時根本沒有和對方協商,這往往會導致擬訂格式條款方利用經濟優勢規定有利於自己的條款,如為自己設定過多的權利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律責任。儘管這些格式條款並不因訂立就產生法律效力,它們可能會因為顯失公平而被撤銷,但由於格式具有重複使用的特點,不可能任何一個相對人都會主動地尋求法律的保護,這就可能導致一個相對人都會主動地尋求法律的保護,這就可能導致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侵害眾多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因此,為了防患於未然,提供格式條款方在擬訂條款時,就應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2、合提提醒消費者注意免責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方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條款,即格式條款的使用人在訂約時,有義務以明示或者基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將免責條款訂入合同的事實。所謂合理的方式,可以是用特別約定來提示相對方,也可以是在合同文本中以色彩、字體、黑線等方式作出醒目的標誌,還可以公開張貼告示提示對方注意。如:個人抵押貨款房屋保險單中訂有特別約定:“投保人已在投保單上聲明:上述所填內容屬實;並對貴公司《個抵押貨款房屋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的內容已經瞭解;同意簽署正式保險單”。
3、對免責條款進行説明
提供格式條款方除了要彩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以外,還要對免責條款內容進行説明、解釋,以使相對人確定地瞭解免責條款的內容。這是因為,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責任的(請繼續關注好 範文網)條款對相對方的合同權利影響很大,而且因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單方擬訂的,很難保證其內容的公平性。
4、向消費者提供合理的機會了解條款內容
提供格式條款方單獨擬訂完條款後,必須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使其有充分的時間瞭解格式條款的內容。
一、自擬合同的概念(識記、理解能力)
自擬合同是由當事人自主協商後,共同草擬合同條款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形式相對自由,也比較隨意。只要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依法成立。
自擬合同在生活中大量存在,尤其對於既沒有格式合同,也沒有合同示範文本可以參照的當事人來説,懂得如何自擬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自擬合同雖然可以比較自由,但並不是説可以隨心所欲地按照雙方的意願達成何協議。實際上,自擬合同仍然要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否則,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由於沒有示範文本的參照,自擬合同的難度其實加大了。
自擬合同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時,當事人要簽訂的合同內容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可以直接依據,一般稱之為有名合同;但有時,當事人要簽訂合同內容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不可以直接依據,一般稱這為無名合同。所有合同者可以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和規則,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區分意義主要在於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要學會怎麼自擬合同,必須掌所至這兩種合同的使用方法。二、有名合同的擬訂(識記、理解、運用能力)
有名合同,在我國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己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和規則的合同。在我國《合同法》分則中,規定了15類有名合同:它們是: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纊紀合同、居間合同。其他的在特別法中規定的合同,如《保險法》中的保險合同,《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海商法》中的海上運輸合同等,也是有名合同。
從合同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為規範合同關係,保護合同當事人權益,各國合同產法都擴大了有名合同的範圍,但這種發展趨勢並不意味着對當事合同自由的干預大大加強,而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合同關係,促使當呈人正確訂約。根據合同意思自由原則,在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的範圍內,可自由訂立各種不同類弄,不同內容的合同。但當事人在訂約時,通常不可能預想到各種可能發生的糾紛而訂立預防糾紛的明確條款。故為了防止當事人因所訂合同不明確或就某事項根本未作約定而發生糾紛,同時使法院裁判時有所依據,國家對一些常見的典型的合同通過法律規定為有名合同。
對於有名合同的內容,法律一般都有規定,應當直接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但這些規定多數為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改變法律的規定。可以説,法律對有名合同的規定,主要是要規範合同的內容,並非要代替當事人訂立合同。
三、無名合同的擬訂(識記、理解、運用能力)
(一)無名合同的概念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和規則的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因些即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有名合同的範圍,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見當事人可以自由訂立無名合同。
《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只可能將一些最基本、最典型、最定型化的合同規定為有名同,而在現在實生活中,有名合同以外的無名合同層出不窮。當事人在生產經營和日常生稍大中需求是紛繁多樣並不斷變化的,出於實際需要而創新的合同,是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和權利,受法律保護。因此,《合同法》第124條確立無名合同法律地位,對民事交往和處理合同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二)無名合同的種類
無名合同可以分為以下類型:
1、準無名合同。即那些由法規、司法解釋規定了名稱和規則的合同因具有了類似於有名合同的特徵,因而可以稱為準無名合同。例如,農村承包合同、聯營合同等。
2、純無名合同。純無名合同是指不但法律未規定其名稱,而且其內容也與其他有名合同的內容完全不同的合同。
3、混合合同。混合合同是指由兩個以上的有名合同的部分條款或者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部分條款有機結合而形成的合同。
(三)簽訂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
《合同法》第124條明確確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擬訂無名合同的規則是:
1、適用總則的規定。《合同法》總則的規定是對所有合同的一般規則的抽象和歸納,不但適用於所有有名合同,而且適用於無名合同。換言之,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在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上並無差別。由於法律對無名合同沒有專門規定具體規則,總則的規定是無名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
2、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這是類推適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體現,也就是對類似的事實應當有着類似的處理。按照類推適用原則,對於無名合同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基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3、根據無名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法律適用。無名合同的具體情況不同,其法律適用也有差別。例如,準無名合同具有相應的具體規則,其法律適用與有名合同基本相同。純無名合同主要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和合同法總則予以認定和保護。混合合同的有名合同條款參照有名合同的相應規定處理。
四、自擬合同的一般方法(重點 理解、運用能力)
下面以擬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為例,介紹一下籤訂合同的一般方法和製作要求。
第一,要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和資信情況,瞭解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
第二,要簽訂明確的書面協議,避免口頭協定。簽訂合同的形式是使用使格式合同還是使用合同示範文本,要根據不同形多的製作特點進行選擇,依法簽訂合同。如果沒有任何參照格式,就需要自擬合同。
第三,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判斷此合同是有名合同還是無名合同還是無名合同,以明確簽約時應依據的法律。例如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它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
第四,要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合同的具體問題的協商要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例如,買賣合同的製作依據是:我國《合同法》總則和第九章買賣合同(第130條至第175條)規定了簽訂買賣,還要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製作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還要依據《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銷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熟知此類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並通守雙方的協商簽訂合同的詳細條款。為了示範較完備的合同條款以提示締約人,《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如下主要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當事人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者,因此,擬定合同必須有這一條款。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2、標的。標的日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有關標的條款必須清楚地寫明標的名稱。
3、質量。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這一相當規模的區別於同類別一標的具體特徵。標的的質量需擬訂得具體詳細,如寫清規格、型號、技術指標等要求。
4、數量。標的數量要準確,應選擇雙方都認可的計量單位,並應根據具體情況允許合理的磅差。
5、價款或酬金。價款或酬金是有償合同的條款。價款是指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對價;酬金是指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對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許多交易是在異過去時行,會生產運費、裝卸費、保險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費用,這些費用由誰支付,都應在條款中寫清。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的期限可以規定為即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或分期履行。履行地點是確定交貨地點、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於涉外合同糾紛,是確定實體法律適用的依據之一。履行方式,可以寫明交貨方式。如果分期交貨還是一次交貨,是空運還是海運。
7、違約責任。違紙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具有法律強制生措施。合同一旦成立,雙方必須按照實際履行的原則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違反合同的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主要有繼續履行、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是法定責任,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只要未依法免除其違約責任,違約方仍應承擔責任。但是,約定詳細的違約責任條款,會更有效地督促對方履行合同,並有利於即時解決糾紛。
8、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根據《合同法》第128條的規定,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條款、選擇法院條款等事項。
概據《合同法》第九章中第13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當然,《合同法》規定的內容主要是提示性條款,當事人完全可以根據具體協商的情況增加或減少一些條款,如約定擔保條款,但是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國家對禁止買賣、限制買賣的有關法律規定。
訂立買賣合同還應注意特種合同買賣問題。特種買賣依法包括分期付款、樣品買賣、試用買賣、招標投標買賣和拍賣等。這些買賣合同要依據特別法律簽訂。
最後,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看是否需要登記、備案、公證或鑑證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嚴謹用詞
合同起草不像作詩,追求唯美,合同起草講究實用,追求嚴謹、準確,美國著名合同起草專家托馬斯·哈格德所
謂saying what you mean and meaning what you say,即言為心聲,文達其義,可謂合同起草之精髓。合同起草的不好,勢必
會給別有用心的人鑽空子,造成項目利潤的流失。舉兩個例子,一個是他人教訓,以儆效尤,另一個是自己過失,可
謂切膚之痛。
(1)甲、乙口頭約定,乙向甲借款五萬元,後乙歸還部分借款,甲為乙出具一張憑據:“還欠款一萬元”。後甲因
乙遲遲不歸還餘款,遂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剩餘欠款四萬元。乙抗辯稱已還四萬元,只欠一萬元。這裏就出現了兩種
理解,一種認為是還(huan)欠款一萬元,另一種是還(hai)欠款一萬元。孰是孰非,天知地知,甲知乙知,而法
官不知。
(2)分包合同中約定:“單價為每延米6900元,單價中不含土方、回填、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税金、管理費、
生活區及現場臨建工程費用”。工程竣工後因結算糾紛,分包商訴至法院,要求總包商支付欠款、税金和管理費,總包
商對於欠款供認不諱,但不同意支付税金和管理費。這裏對於“不含”出現了兩種理解,分包商認為“不含”即應另行支付,比如不含設計變更,如發生則需另行支付,總包商認為“不含税金和管理費”其意思為總包商不再扣除分包商税金、不再
收取總包管理費。圍繞着“不含”,雙方對該條款中“單價”是否為綜合單價和“管理費”是總包管理費還是分包管理費等亦展
開了激烈爭辯。目前該案仍處於一審審理程序。
謹慎借款
我們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時會因項目資金緊張而向業主借款,如果業主友善,同意借款,是件很好的事情,但
如處理不夠謹慎,甚至可能惹來禍端,反而弄巧成拙。在向業主借款時,建議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儘量採用借款協議形式,而非採取簡單的打借條了事。
(2)確認出借人為業主,而不是業主的關聯人或關聯企業。
(3)明確借款為工程款,用於該工程實施。
(4)明確還款方式為從工程進度款中分期抵扣。
(5)明確借款不計利息,或者如計息,則明確利息標準,爭取不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保修描述
保修條款是建築工程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其核心內容包括保修期限和保脩金返還。合同檢查和會簽過程中,發現關於保修期限和保脩金返還的約定五花八門,其中最常見的約定為:“本工程保修期限為1年(或2年——筆者加),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脩金應於保修期滿1年內返還,保脩金不計利息”。這種約定看似對承包商甚為公平,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年內即可拿到保脩金,其實不然,其中要害是第一保修期限的約定違反了《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所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第二保脩金的返還與與保修期限聯繫在一起,這種聯繫將使保脩金要等到漫長的設計使用年限過後才能收回。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 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據此規定,對於房屋建築工程,當事人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裝修工程等保修期限的約定不得低於上述最低保修期限,對於“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方可自由約定。
第三篇:2014勞動合同範本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員工姓名(乙方):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係。
一、合同期限
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
三、工作時間
甲乙雙方同意按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雙方協商為元/月;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人民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10日前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六、勞動紀律
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自動離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雙方商定。
(三)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合同
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五)任何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十、爭議處理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
(一)雙方在此之前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凡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應以本合同為準。
(二)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並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於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三)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的轉移等手續)。
(四)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有牴觸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執行。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塗改或冒籤無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2014年勞動合同範本
編號: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名稱寧波大地銅業有限公司
勞動者姓名
寧波大地銅業有限公司印製
甲方:寧波大地銅業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鎮工業區住所:
現居住地址:
文化程度:
聯繫電話:
甲方聘用乙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履行。
乙方在此特別保證在本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開始之後,同其它單位之間已經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係,同時也沒有同其它單位之間存在競業限制義務,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同甲方無涉。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2014 年 3 月 1日起至 2014年 12月 31日止,其中試用期為1個月。
試用期內,乙方需滿足員工守冊中規定的以及以下的錄用條件:
①身體健康,無傳染病、精神病等較大疾病;②沒有違法犯罪前科和記錄; ③提供的身份證、簡介等個人數據,必須真實合法有效;④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⑤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試用期內,若甲方認為乙方符合甲方的勞動用工要求,可以提前結束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㈠ 工作內容: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崗位(工種)工作。乙方應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生產(工作)內容,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甲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或乙方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可以對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進行調整,乙方應予服從。
㈡ 工作地點:乙方工作地點為甲方公司所在地。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㈠ 工時制度按標準工時工作制確定。
㈡ 休息、休假按甲方相關制度執行,甲方有權決定加班。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㈠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衞生等規定。㈡ 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㈢ 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
㈠ 根據員工實際情況,勞動報酬採用下列方式支付:
乙方試用期內的月工資為元;乙方試用期滿後的基本月工資為元加浮動工資(含加班工資、績效獎金、相關補貼等,按甲方的相關制度確定)支付。加班工資以基本月工資為基數計發。
㈡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乙方應得的工資報酬,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㈠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法定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㈡若由於乙方原因不能參加社會保險,則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申請,由甲方備案。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㈠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 ㈡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員工守冊》中相關的規章制度。
八、教育與培訓
㈠ 甲方應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乙方的教育與培訓。
㈡ 乙方從事技術工種(崗位)的,必須按國家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㈢ 除本條第㈠項約定的正常教育與培訓外,甲、乙雙方可就乙方脱產或由甲方出資參加的培訓學習,簽訂《培訓/教育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九、合同解除及違約:
㈠甲、乙雙方可以依法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內,任何一方提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合同,乙方的工資在離職時進行足額發放。若乙方因特殊原因未提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其工資按公司正常發工資的日期予以發放。乙方離職時應移交工作中領取的所有工具,並做好各項交接。
㈡因乙方不能勝任崗位的或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㈢合同期內,如遇乙方違反公司崗位職責或違規操作給使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由乙方負責賠償。
十、違約責任
㈠ 由於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㈡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損害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㈢ 乙方未按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或提出申請後未辦妥離職的相關交接手續,均按私自離崗處理並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一、 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十二、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調解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 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並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勞動合同通知
勞動合同簽訂通知書
編號:
被通知人:身份證號碼:所屬部門:通知事項:簽訂勞動合同
內容:
為了規範公司內部管理,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公司通知您在收到本通知書日內到地點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現公司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特徵求各位員工的意見,請如實反饋您的真實意願。
□本人同意與公司續簽/簽訂勞動合同期。
□本人到期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本人不同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附勞動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長沙聚美材料包裝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兩份,單位與被通知人各留一份。
確認:
▲上述通知我已收取,內容已知悉。勞動合同已閲讀。
▲是否同意簽訂:□同意□不同意
簽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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