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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全文【精品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全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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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善後工作 篇一

第三十六條 在發生洪水災害的地區,物資、商業、供銷、農業、公路、鐵路、航運、民航等部門應當做好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和運輸;民政、衞生、教育等部門應當做好災區羣眾的生活供給、醫療防疫、學校復課以及恢復生產等救災工作;水利、電力、郵電、公路等部門應當做好所管轄的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按照國家統計部門批准的洪澇災害統計報表的要求,核實和統計所管轄範圍的洪澇災情,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

第三十八條 洪水災害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積極組織和幫助災區羣眾恢復和發展生產。修復水毀工程所需費用,應當優先列入有關主管部門年度建設計劃。

章 防汛經費 篇二

第三十九條 由財政部門安排的防汛經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預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務的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一定的防汛搶險的勞務和費用,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防禦特大洪水的經費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蓄滯洪區,逐步推行洪水保險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章 附 則 篇三

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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