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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範本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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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 篇一

一、保障項目安全生產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原有制度修改完善的基礎上,結合項目實際,特制定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

二、國家有關規定,項目部建立穩定的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渠道,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生產系統、設備、設施,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獎勵,推廣應用先進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均有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項目部應編制年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在編制工程概算時,要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四、資金來源

本項目的安全生產保障資金來源於公司的前期資金投入,整個項目的安全投入比率以不低於本項目合同金額的1%,安全投入應能充分保證安全生產需要;每次公司的投入資金到帳後,按比例預留一定的。安全保障資金,以備安全設備、儀器等日常維修、安全教育培訓及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和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費用,以及有關安全先進技術的研究和推廣費用和安全獎勵資金的開支。

五、安全保障資金的使用範圍

安全保障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支出。

1.口(護筒口、泥漿池口等)、邊(基坑邊、高空作業面邊等)防護、防滑設施的費用;

2.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設置的安全網、棚等費用;

3.安全警示、警告標誌、標牌及安全宣傳欄等購買、製作、安裝及維護的費用;

4.其他安全防護設施的費用。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1.各種消防設備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藥箱及器材費用。

2.安全帽、保險帶、手套、雨鞋、口罩等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費用;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1.日常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費用;

2.聘請專家參與安全檢查和評價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等支出。

1.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評估、監管費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儲存、使用、防護費用;

3.對有重大危險因素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諮詢的費用。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1.“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複訓費用;

2.內部組織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費用;

3.組織應急預案演練費用。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相關活動費用;

2.舉辦安全生產為主題的知識競賽、技能比賽活動費用;

3.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費用;

4.購置、編印安全生產書籍、刊物、影像資料費用;

5.各種安全生產活動和“誠信杯”活動的宣傳費用;

6.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費用。

(七)人工費:

1.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搭拆、維護,垃圾的清運等的人工費用;

2.意外傷害保險、安全監督費以及其他費用。

六、安全勞保用品開支費用在工程成本費用中列支,安全教育培訓費用在管理費中列支,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所用費用在工程直接費中列支。

七、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在年度資金計劃中對安全保障金單列,所列安全保障金額度計劃報項目領導小組審批。

八、項目部財務部負責安全保障金的落實工作,項目部銀行存款除能保證日常開支外,應有足夠的安全保障資金。

九、安全勞保用品和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用品由材料部購買,由專職安保人員驗收,材料部門按安全管理辦法發放勞保用品,安全技

術措施用品由相關工程人員按要求領用。

十、安全教育培訓費用的使用由項目部安全部根據項目安全培訓計劃,先編制預算,報項目部領導批准後方可在公司財務核算部申報安全教育培訓費用。

十一、項目部如有意外事故發生,事發時由項目部在安全保障資金中臨時支用,事後應將事故專項報安全部,所有事故處理費用由公司安全部進行審核報項目分管領導批准後在項目安全保障資金中列支。同時由項目部安全部對相關責任進行處罰,罰款交事故單位或項目衝抵事故費用。

十二、項目部要嚴格按本制度落實到位安全保障資金,做到專款專用,為項目安全生產提供保障。

十三、安全資金保障制度由項目部安全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規範項目資金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局《資金管理辦法》及《預算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集中管理、統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週轉、開源節流、提高效益。

第三條項目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即項目工程款回收後全額轉入公司(本辦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帳户,項目各項支出由公司按計劃統一支付,零星支出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對遠離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户的項目,則由公司根據審定的資金需用計劃劃撥給項目,由項目按計劃支付。

第二章項目資金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級財務部門是本單位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單位項目資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單位負責人負責,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項目經理部是項目資金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負責項目工程款回收與項目資金收支計劃的編制。

(一)項目經理是項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責任人,領導和管理項目資金工作,對項目資金回收、合理使用負責。

(二)項目內業技術員(或預算員、統計員)負責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成對業主報量及工程進度款的申報,並催促業主在規定時間內審定,為項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據。

(三)項目預算員負責編制和辦理工程預結算、索賠、變更及簽證等工作,協助項目內業技術員辦理每月工程進度款和向業主報量的核對工作。

(四)項目成本員負責按月編制資金收支計劃,並辦理收取工程款相關手續。

第六條公司預算部門應及時解決涉及工程合同條款的爭議問題,協助項目辦理工程預結算、索賠、變更籤證、工程進度款申報工作。

第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及時收集了解業主資金動態信息,提供業主欠款有關數據,協助項目收取工程款,並平衡審定項目資金收支計劃。

第三章銀行帳户管理

第八條為實現項目資金集中管理,各單位應加快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異地零距離資金管理,減少銀行開户個數,避免資金沉澱,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九條銀行帳户實行集中管理。項目原則上不得開設銀行帳户,遠離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確需單獨開户的項目,應報公司批准,並定期向公司報告帳户使用情況。

第十條對開設銀行帳户的項目,其帳户由公司統一管理,並委託項目進行日常管理工作,嚴禁將銀行帳户出租、出借。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項目銀行帳户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銀行帳户預留印鑑實行分開保管制。單位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權委託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條項目單獨開設的銀行帳户,工程竣工後必須及時予以註銷,預留銀行印鑑章交公司財務部門統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投標及合同評審程序,慎重承接墊資工程。確需墊資的應認真貫徹執行中建三財字[2002]123號《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工程款回收的原則:全面深入瞭解合同條款,加強與業主的聯絡,及時取得業主資金信息,採取合法手段,及時回收各種款項。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組,負責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確目標、方法,並落實到人。

第十六條在施工程項目,如業主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超過一個月(合同有規定的按合同),原則上應報公司經理批准停止施工,並辦理相關索賠簽證手續。

第十七條項目月度獎金(或管理人員崗薪)發放應與工程款回收情況掛鈎。原則上,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累計工程款回收率=累計實收工程款/按合同計算可收工程款×100%)高於90%時,項目月度獎金可如數發放;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間時,按同等比例發放當月獎金,回收率達到要求標準時,再行補發;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低於70%時,項目月度獎金暫停發放,待達到要求標準時補發。如確因承諾墊資等原因,而非項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回收工程款,經公司經理批准後獎金可適當予以發放。

第十八條原則上項目兑現前必須收齊合同規定的全部款項,否則不予兑現。如確因承諾墊資及業主因素(如業主安排的付款時間較長)等原因,而非項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回收工程款,經公司經理批准後可予部分兑現,但總體上應從嚴掌握。

第五章項目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資金使用原則:計劃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條項目應於月底前填報下月《項目資金收支計劃》報公司財務部門,由公司審核彙總後編制公司總的資金收支計劃,經公司經理批准後執行。項目各項開支由公司統一支付。遠離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户的項目由公司根據審定的《資金收支計劃》將款項劃撥項目,由項目按計劃支付。

第二十一條項目各項開支由公司統一支付,項目日常零星開支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遠離分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户的除外)。定額備用金標準:大型及特大型項目30000元,中小型項目10000元。定額備用金由項目成本員於項目開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於項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項目成本員應彙總整理有關票據及時向分公司財務科報銷。項目完工後,項目成本員應及時交回所借備用金。

第二十二條項目應加強物資採購計劃管理,限量採購,避免存貨積壓、浪費。

第二十三條項目應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結算台帳,核實計算分包單位完成工作量及質量安全等情況,協助公司辦理有關分包工程付款審批程序。

第六章項目資金檢查與分析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定期檢查項目資金收支管理情況,特別是對單獨開設銀行帳户的項目應加強檢查、監督,發現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應嚴肅處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項目資金分析是項目經濟活動分析的重要內容。項目應於每月經濟活動分析會時進行分析,通過對收支情況分析,及時發現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及時採取措施,管好用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局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等施工項目,自20__年10月12日起開始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局財務部負責解釋。

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三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統一申報、建設、考評和驗收程序,按照着力構建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的要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項目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項目資金由單位相關部門及所屬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申報。

(二)項目資金申報文件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它規定的文件原件或複印件,並裝訂成冊。

(三)單位相關職能部門及分管領導提出初審意見,經領導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後,經單位主要領導審定,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情況。

二、項目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實物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三、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和驗收審計制度

(一)堅持公示制度。對於專項資金項目,在項目實施前,項目實施單位應主動公示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等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或單位定期向項目單位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

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後,主動申請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接受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資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竣工後,應按規定由審計部門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四、項目實施績效考評制度

(一)經檢查、驗收和審計的項目,由分管領導組織對實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資金整合、各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項目實施效益和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等進行績效考評。

(二)績效考評採用百分制打分辦法,根據得分的具體情況排定名次。

五、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一)項目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應適當調整或取消補助款。

(二)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三)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章印。否則財務會計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補助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及簽字,有收款人身份證號碼和聯繫方式。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票據必須按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財務會計審核後報主要領導審批報支。

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規範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及各成員企業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及各成員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應由行政辦公會議決定可行性方案申報公司董事會審議。董事會批准項目,由投資單位總經理或項目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四條、所有投資項目在報批立項之前,有關人員應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公司的戰略方針和十年規劃為依據,符合國家或國際產業導和公司投資結構平衡政策。

第六條、投資項目的選擇應經過充分調查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條、投資項目的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擬定的投資主體編寫並交公司投資管理部初審,不得越級上報。

第三章、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報公司董事會審批立項。

第九條、所有投資項目,由公司投資管理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然後按項目審批權限呈總經理或行政辦公會議直到董事會會議,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第十條、由公司總經理主持項目論證會,對項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項目,由行政辦公會議或董事會審批立項。

第四章、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一條、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委派人對總經理負責;公司投資管理部對項目建設進行歸口管理,並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跟蹤調查、分析和監督。

第十二條、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建,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准;項目經理對項目的實施情況負完全責任。

第十三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髮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審批核準。

第十四條、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投資項目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原因離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十六條、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項目情況,並以書面形式報至公司,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考核與獎懲

第十七條、項目投產運行後,效益良好,對立項部門和個人、建設部門和個人追加獎勵。

第十八條、實行項目責任追究制度。對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過程中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視情節給予撤職、降級、扣發工資、獎金等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未盡事宜由公司投資管理部提出具體辦法,交公司行政辦公會議議研究決定。

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五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農業部<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以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縣農業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由縣農業局管理的、使用政府性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投資資金、國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主權外債資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農業項目的申請、安排、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農業項目實行領導責任制。縣農業局長對局屬農業項目的實施負領導責任。項目建設單位的法人代表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及建成後的運行等負總責。縣農業局產業發展科作為項目管理職能科室,負責局屬農業項目的規劃佈局、組織協調、監督檢查。

第四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小型項目或者田間試驗類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合併簡化程序。

項目前期工作

第五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做好前期工作。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申報、評估及審批,以及提出開工報告、列入年度計劃、完成施工圖設計、進行建設準備等工作。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需要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必須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地點選擇、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等作出初步説明。項目建議書應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寫,經縣農業局統一行文,由產業發展科向上級申報。小型項目或田間試驗類項目,可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編寫申報材料,經縣農業局專家組審定後,向產業發展科提交電子版和紙質版備案,再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申報。

第七條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建設單位在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項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基礎上,進行方案比選,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總論、項目背景、市場供求與行業發展前景分析、地點選擇與資源條件分析、工藝技術方案、建設方案與內容、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建設期限與實施計劃、組織機構與項目定員、環境評價、效益與新增能力、招標方案、結論與建議等。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寫。技術和工藝較為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由建設單位編寫。

第八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建設單位可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範、定額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説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准後,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均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並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九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10%以上,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條縣農業局系統各單位(包括機關各科室、縣農技中心各專業站、局屬各二級單位,本制度統稱為局各單位)均有爭取項目的義務和職責。局各單位應加強與業務線上各級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繫,積極向上爭資。鼓勵局各單位積極與外單位開展聯合項目,但必須經局長批准,並報產業發展科備案,接受局裏的監督指導和財務審計。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審批程序,必須獲得農業部或省級主管部門相應的批覆文件。同時在實施前,還要辦理相關職能部門的工程規劃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和土地使用審批等手續。

第十二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執行“五制”,即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驗收等制度。同時要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三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儀器、設備、材料的採購要按照農業部<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招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確需邀請招標或不進行招標的必須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儀器、設備、材料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低於本條第二款(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四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土建或田間工程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或房屋類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由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審查監理單位的資質,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工作。監理機構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工程質量、投資使用、建設進度等內容進行監督管理。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和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獨立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採購都要依法訂立合同,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要按規定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必須在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納入農業部年度投資計劃並下達第一次項目投資計劃後的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必須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申請延期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農業部第一次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後,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農業部將暫停下達項目投資計-,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建設項目,收回已下達的投資。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文件,按照規定的期限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確因客觀原因需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儘早向縣農業局提交書面報告,由產業發展科按程序向原項目審批單位申請辦理變更,得到書面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建設單位要會同監理機構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現場工程質量自檢制度、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覆檢制度。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嚴禁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規定的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局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由財務審計科負責,實行分項目單獨作帳、統一管理的財務管理模式,對項目資金設立專户專賬,做到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支出預算、投資計劃及工程進度撥付資金,所有開支均應遵循“先申請、後審批、再支出”的程序,嚴格落實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二十二條局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由局黨委明確一名局領導組織項目實施,並從相關單位抽調專人成立項目實施小組。小型項目或田間試驗類項目由實施單位負責人為項目責任人,並設置一名項目聯絡員。嚴格落實“一個項目一名責任人和聯絡員,一個月一次工作進度交流例會”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必須主動積極加強與產業發展科的溝通聯繫,以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互動、靈活、高效。同時,產業發展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每個項目的聯絡員必須全面掌握項目情況,每月22日前向產業發展科書面或者電話報告項目投入和進度等最新情況,再由產業發展科彙總後,於當月月底向局長彙報全局的項目進展情況。

項目督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小型項目或田間試驗類項目由實施單位自行組織自查,接受縣農業局以及上級相關部門的工作督查和項目驗收,而且在項目驗收結束後,實施單位必須向產業發展科報告驗收結果,並提交一份完整的驗收材料存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由產業發展科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自查,接受部、省、市、縣相關部門的工作督查和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及時向產業發展科提請對項目單項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再由縣農業局統一行文,向上級申請對項目進行正式驗收。

第二十七條為了確保局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一次通過驗收,各相關單位要密切分工協作。產業發展科負責協調聯絡上級相關部門,編制項目驗收材料彙編,彙總整理項目檔案資料等;財務審計科負責獲得相關單位的項目結算審核報告文件、項目資金審計報告,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整理歸集項目資金使用票據、賬目等;現場監督單位負責協調施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提供施工階段的所有施工和監理資料,安排佈置驗收觀摩現場等。

第二十八條要高度重視項目檔案管理。n型項目或田間試驗類項目由實施單位自行管理檔案。局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從申報到竣工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所產生的文件、材料、資料等,都必須歸口產業發展科統一管理。項目順利通過驗收後,再由產業發展科將項目的所有檔案資料移交給局辦公室,按資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存入檔案室。

第二十九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主要檔案資料包括:

申報立項階段:關於申報項目或編制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編制合同、可研報告文本及批覆文件,項目初步設計委託編制合同、初步設計文本及批覆文件,項目施工圖設計委託編制合同、施工圖文本及批覆文件,下達投資計劃文件,項目環境影響評估意見,成立項目領導小組文件等。

招標投標階段: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縣發改局對招標方案的批覆文件,招標公告紙質版與網站版,中標候選人公示紙質版與網站版,中標通知書,資格預審文件,中標單位投標書,中標單位技術標書,公證書等。

建設實施階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儀器設備採購合同(或申請政府採購的文件及批覆),工程規劃許可批覆文件,土地使用審批文件,開工報告,開工通知書,工程質量管理資料,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工程結算書,工程監理資料,工程竣工圖,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儀器設備試運行報告等。

竣工驗收階段:項目結算審核報告文件,項目固定資產移交手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項目資金審計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其他有關審批、調整、檢驗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等。

項目宣傳推介

第三十條縣農業局辦公室負責統籌項目宣傳報道。局各單位應認真做好項目的包裝工作,努力提高項目的知名度,為全局爭取榮譽,也為以後爭取更多的項目打好基礎。

第三十一條對通過了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應積極組織對外宣傳,通過各種渠道聯繫項目合作單位或個人,盡最大努力使項目最終能夠實施。對正在實施或已建設完成的項目,應組織好對外宣傳材料,利用各種相關場合、各種媒介對外宣傳,擴大影響。

第三十二條應積極主動向上級相關部門彙報項目的運作情況,努力爭取項目資金等支持。

第三十三條項目宣傳中必須嚴格財務開支制度,控制各種宣傳費用,做到以最少的開支達到最大的宣傳效果。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所稱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農業部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以擴大生產(業務)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強農業發展後勁和事業發展能力為主要目的而實施的新建、改擴建、續建工程項目,包括種植業項目,以及農業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態環保、農村能源、社會化服務、市場信息、質量安全等項目。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產業發展科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督、修訂和解釋。

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東莞電子科技大學電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簡稱“電研院”)項目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電研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經費是指用於電研院科研項目實施和管理的經費,主要包括政府資助和單位自主投資經費。

第三條凡直接用於科研工作的項目經費和為科研服務的其他經費,均納入財務室統一管理,按照“分類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格審批”的原則使用項目經費。

第二章支出範圍

第四條項目經費是指項目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知識產權保護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一)人員費,指直接參加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

(二)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及設備試製費。

(三)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四)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託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五)技術引進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購買專有技術、技術成果等費用。

(六)差旅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七)會議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八)知識產權保護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申請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所發生的費用。

(九)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管理項目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使用費或折舊、直接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相關管理支出。管理費佔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原則不超過5%,特殊情況根據項目實施內容及承擔單位的性質核定。

(十)其他相關費,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項目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項目申報部門按有關要求申報項目科研項目時,應當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

第六條項目經費預算包括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來源預算包括同一項目的不同來源渠道的經費,主要是申請的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兩部分。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各項支出。應當按照相關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及項目編制指南要求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確定支出科目,根據需要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與項目研究的相關性及測算方法、測算依據等進行編制説明。

第七條經批准的預算,一般不作調整。因客觀原因需作出調整的,由項目執行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管理部門和財務室審核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後方可調整。

第四章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八條各類科研經費不論其資金來源渠道,必須全部納入電研院院務部財務室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

第九條科研經費到院後,首先由項目管理部門(科創部)提出科研項目內部立項申請,經批准後,財務室會根據項目合同書和科研經費到款額設立經費本,合理使用經費。

第五章項目經費支出管理

第十條科研經費的使用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組其他成員使用經費,必須經項目負責人簽字同意。

第十一條項目經費使用需嚴格按照項目預算執行,採用實報實銷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此辦法由電研院科創部、院務部財務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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