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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承包商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承包商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安全管理,使其嚴格遵守我公司的有關 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 ,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防止因為承包商和供應商的責任而影響我公司的聲譽和效益,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與我公司簽署有關尾礦庫經濟合同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及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職能科室。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供應商和承包商,是指為我公司完成某些工程或提供服務以及供應原材料。設備設施。配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公司對供應商與承包商實施歸口管理,由相關部門負責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起草工作,負責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審批及過程管理。

第五條供應商與承包商參與公司的承包活動前,必須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的主要內容有: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經營範圍和能力。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等。

第三章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第六條供應商的選擇與調查

1、選擇程序

(1)供應商資料收集;

(2)供應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供應商接洽;

(4)供應商問卷調查;

(5)提出供應商調查申請。

2、調查程序

(1)組成供應商調查小組;

(2)分別對供應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核;

(3)列入合格供應商名錄。

3、調查內容

(1)國家或行業辦法的有關許可資格證件;

(2)各種管理規章制度;

(3)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

(4)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

(5)物資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檢驗檢測報告;

(6)過去的安全表現及取得的績效等;

(7)供應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七條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1、選擇程序

(1)承包商資料收集;

(2)承包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承包商接洽;

(4)承包商問卷調查;

(5)提出承包商調查申請。

2、調查程序

(1)組成承包商調查小組;

(2)分別對承包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核;

(3)列入合格承包商名錄。

3、調查內容

(1)資質證書;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經營範圍和能力;

(5)法人授權委託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

(6)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

(7)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

(8)公司所需的條件及要求;

(9)供應商和承包商預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能力;

(10)安全績效情況:如過去的安全表現。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等;

(11)承包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四章供應商與承包商的管理

第八條供應商和承包商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建立供應商和承包商檔案。在供應商和承包商履行合同過程中,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要派專人及時進行溝通聯繫,解決和處理與供應商和承包商的爭端,做好批准過程和作業過程之中的各種相關記錄並保存。

第九條在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調查。評價與作業現場等各項工作中,安全管理科全程參與。供應商和承包商在與我公司簽訂經濟合同並涉及到安全生產管理時,需經安全管理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在許可供應商和承包商員工使用我公司設備設施或進入現場作業前,供應商和承包商必須認真學習我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服從管理。並進行以下方面的 培訓 :

1、操作規程;

2、緊急處置程序;

3、事故。事件報告程序;

4、員工安全。健康責任;

5、與任務相關風險;

6、法律法規要求;

7、防護設施與個體用品要求;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和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僱傭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2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企業內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對承包商管理的有關規定。

3.2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試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各部門負責各自歸口部門的安全工作。

4控制程序

4.1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

承包商過去的3年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

服務類型、經營範圍和資質證書;

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許可證;

審查承包商安全計劃書;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承包商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4.2簽訂合同時的要求

4.2.1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4.2.2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範、標準、制度;

4.2.3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並經過培訓;

4.2.4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4.2.5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4.3承包商人員的培訓

4.3.1管理部組織對承包商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做好培訓記錄,與承包商簽訂《外協安全合同》。

4.3.2施工項目所在單位應對承包商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執行《事故管理制度》;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

4.4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如下:

按要求配備安全員;

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

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誌等。

4.5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4.5.1作業過程的協調

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本公司與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和有關安全事項的臨時會議,彙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

4.5.2作業過程的監督的內容如下:

對於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管理部檢查認可,並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各個部門應採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d)對於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管理部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5相關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6記錄

6.1合格承包商名錄。

6.2安全生產表現評價報告。

6.3承包商檔案。

6.4安全檢查記錄。

6.5 《外協安全合同》。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勞務承包商安全監管,有效防範勞務承包商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勞務承包商人員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勞務承包商,是指來自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以外進入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區域進行生產、操作、運輸、清理等勞務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派工部門是指具體負責管理勞務承包商的引入、接洽、委派部門。

用工單位是指接受勞務承包商活動的單位,包括各車間、科室。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制度適用於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

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堅持實行“誰引進誰主管,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實行資質審查、風險金抵押、危險作業審批、過程監控和竣工評價等管控措施。

第五條

勞務承包商所屬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對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到承包商人員與本單位職工同樣對待,同樣管理、同樣考核,督促其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管理規定。

(一)派工部門、用工單位全面負責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將涉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事項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在焦化廠區域內組織生產的勞務承包商必須制訂施工或檢修方案,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明確規定涉及的各項工作內容、各單位的任務、安全技術交底、職責等,未經重新確認不得更改。

(二)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要向勞務承包商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在焦化廠區域內組織生產的勞務承包商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勞務承包商的作業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督。嚴格控制勞務分包,嚴禁違法分包、層層轉包。

(三)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要將勞務承包商人員,納入本單位全員安全培訓教育範圍,開展安全培訓教育。

第三章勞務承包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七條

勞務承包商必須具有法人資質。派工部門簽定《勞務承包合同》前,應當嚴格審查勞務承包商的法人資質、單位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和單位人員特種作業資質,不符合勞務承包承包條件的,不得允許進入廠區作業,不得與其簽訂《勞務承包合同》。

第八條

派工部門應與有合法法人資質的勞務承包商簽定《勞務承包合同》後,到安全管理部門簽訂《相關方安全協議書》,並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九條

勞務承包商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佩戴醒目的安全管理標識(如安全臂章)上崗,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勞務承包商應制定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並按計劃組織教育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勞務承包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負責對勞務承包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為焦化廠及生產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險及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施工要求等),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要求勞務承包單位對所有入廠人員進行教育和考試,教育的內容和成績單(蓋章)交安全生產科存檔,辦公室(保衞科)按參加培訓的施工人員名單做好勞務承包商人員登記、發證和身份管理。

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與勞務承包商共同確認勞務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範圍,進行作業危害辨識與評價。勞務承包商人員只能在用工單位規定的區域內進行作業,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未經用工單位同意,嚴禁進入其它區域從事與工作範圍無關的作業及其他任何活動。勞務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與勞務作業無關的用工單位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用工單位防護設施及標識;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工藝技術。

第十三條

勞務承包商需臨時用電、用氣、用水等作業,必須按焦化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要求辦理相應手續,由機動設備科指定管理單位(接電、氣、水單位),在聯繫確認管理單位及指定部位後,由管理單位具體安排和監護實施,並明確負責人、監護人。

第十四條

勞務承包商及各專業主管單位、部門加強作業現場和人員的安全管理,並確定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監護人和聯繫方式,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和協調。在作業過程中勞務承包商必須服從用工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否則責令停工。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與勞務承包商加強對人員暫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區域與作業區域應當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若勞務承包商人員盜竊用工單位生產物資及個人財產的,依廠相關制度執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第十六條

勞務承包費用結算,必須經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方可進行結算。

第四章供貨、提貨、裝卸及其他服務商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生產計劃科、機動設備科、業務接洽部門、單位負責對供貨、提貨、裝卸及其他服務商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上述人員進入工作或服務場所前,主管責任單位或用工單位要發給其《來客安全須知卡》或進行安全告知,使服務商明確工作或服務場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險及其預防措施並嚴格遵照執行,工作或服務活動結束時將《來客安全須知卡》交回。

第十八條

服務商進入工作或服務現場,要穿戴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自覺服從現場人員的管理,活動範圍不得超出指定區域。

第五章勞務承包商事故報告及安全管理評價

第十九條

勞務承包商在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所轄區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用工單位應立即報告分管廠領導、派工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並協助進行應急處理,保護現場,參與事故調查與事故處理等事宜。

第二十條

派工單位應當建立、落實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評價制度,對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狀況及其安全績效進行評價,建立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並作為其續用、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檢查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對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監督管理納入廠安全薪酬和績效考核。安全部門對用工單位、責任部門的責任履行情況實施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勞務承包商管理納入廠及用工單位安全督察的範圍。對督察發現的不符合,要責令其限期糾正,並進行考核、評價,同時在督察信息中通報。

第二十三條

未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勞務承包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對焦化廠生產經營造成較大影響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遞減一級追究用工單位和責任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並進行考核。

(一)未按照第三章第七條規定,與沒有合法法人資格的工程承包單位簽定《勞務承包合同》或《相關方安全協議書》的,追究派工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二)派工部門未對勞務承包商合法法人資格、《相關方安全協議書》、特種作業資質等進行審查而與勞務承包商簽定《勞務承包合同》的,致使本單位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務承包商簽定《勞務承包合同》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三)派工部門、用工單位未按要求對勞務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同時又未對其進行監督考核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四)勞務承包商根據工程量及合同款,綜合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施工單位風險評價結果,向安全部門繳納1000--10000元不等的安全風險抵壓金。若勞務承包商未按照要求加強安全管理,按照如下規定對其風險抵押金進行扣罰:

1、勞務承包商因違反《勞務承包合同》或《相關方安全協議書》條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由勞務承包商自行負責,並由廠扣罰其繳納的年度安全風險抵押金。《勞務承包合同》有效期間,勞務承包商發生輕傷1人次(含險肇事故),扣罰1000元;發生重傷1人次(含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扣罰5000元;發生工亡1人次扣罰10000元。

發生一起一般火災事故,扣罰1000~5000元;發生一起較大火災事故,扣罰5000~10000元;發生一起重大火災事故,扣除全部施工抵押金。因火災造成損失的按照火災損失價值的1~5倍賠償。

發生一次環境污染事故,罰款20xx元,發生一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罰款10000元,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罰款20000----100000萬元。

2、經監督檢查,勞務承包商各類事故隱患和三違現象,每一項或人次罰款100元/分,不按期整改或重複性三違現象加倍扣罰。

3、勞務作業過程不遵守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有關安全作業規定而對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帶來新的風險或危害而不及時消除,發現一次扣罰1000元。

4、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組織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沒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施工管理,發現一項扣罰500元。

5、廠安全部門或派工部門制定的其它扣罰條款。

(五)未按規定對供貨、提貨、裝卸及其他服務商進行安全監督管理,致使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對焦化廠生產經營秩序造成損害的,追究用工單位及相關責任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為了選擇合格的承包商,確保施工、生產的安全,儘可能的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本制度適合本企業承包商的管理。

3、職責:安全科和技術設備科負責承包商的預審、教育、施工監督檢查驗收;綜合辦公室負責後勤的保管和供給,車隊的供給;安全生產副廠長統籌管理,協調各科室配合幫助。

4、資格預審

4.1承包商需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範圍、以往的業績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範圍等內容;

4.2安全科、技術設備科、生產計劃科、綜合辦公室會同其它各科室、車間針對承包商提供的內容進行審核,確定承包商的安全生產作業能力,根據審核結果選出適合的承包商,將審核結果報廠長,經廠長批准後方可正式選用承包商;

4.3安全科彙總各科室意見,針對承包商的施工內容提出安全生產要求,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

4.4承包商要根據企業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編制必要的生產計劃,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檢查與作業有關的安全設施、配備,接受企業安全培訓教育;

4.5教育合格後安全科出具“承包商一級教育合格證明”,承包商憑藉《承包商一級教育合格證明》及《安全責任協議書》方可進入廠區;

5、作業監督

5.1安全科對承包商的作業落實安全責任人,作業過程中,承包商有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施工作業的實際情況,落實安全措施;

5.2承包商人員涉及到用火、用電、登高、吊裝等作業時應到安全科申請,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的辦理須符合企業相關制度;

5.3安全科針對作業內容不定時的檢查監督承包商的施工作業和安全生產狀況,填寫《承包商作業安全檢查表》。

6、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6.1承包商主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廠區內嚴禁吸煙、嚴禁酗酒和酒後上班作業,嚴禁違章動火、違章作業等規定。不得將火種及香煙帶入廠區內。在施工作業時要按照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在廠區內不準有穿短褲、裙子、拖鞋和赤腳(背)、無袖背心、追逐打鬧以及將小孩帶入廠區內等現象。

6.2承包商要愛護廠內公物及所有設備、管道和消防設施(器材),未經安全科批准辦理許可證,嚴禁動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無端爬越廠區內的各種機械裝置、建築物或在其上面做與本施工工作無關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帶(開)施工車輛必須接受門衞檢查和登記,按照規定戴好防火帽,在廠區內限速行駛。未經安全科批准,嚴禁將非作業車輛駛入裝置區內以及將車輛停放裝置區內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允許的作業範圍,在指定的區域內從事施工作業。嚴禁在裝置區內隨意開啟機泵、動用、觸摸機器、儀表、閥門、電器設備等,更不準未經同意隨意拖用廠內、他人或外單位施工材料和建築等物品。在施工現場的設備、物資材料要有專人看管,發生竊盜案件時要及時向安全科報告,以便及時處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與相關科室做好聯繫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項,防止因施工作業情況的變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類事故。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嚴禁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以及穿帶鐵釘的鞋。

6.6承包商應遵守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廠區內未經安全科批准,嚴禁使用電爐、電鍋、電壺等大負荷電器。

6.7承包商應安排具有資質和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對特殊作業和危險作業進行專業監護。

6.8在企業啟動安全應急程序時,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服從總指揮的統一調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項目有多個承包商的,執行以上規定外,由安全生產副廠長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廠區內違反上述有關條款和廠內有關規定者,安全科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企業有關安全管理文件中的處罰條款作出處理,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造成事故、險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惡劣影響時,視情節對責任者和責任單位進行賠償損失或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7、表現評價和續用

7.1項目完工後,企業相關科室應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表現做出評價,填寫《承包商表現評價表》,匯入承包商檔案;

7.2企業將為合格的承包商造冊,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單》;

7.3對於承包商名單中優秀的承包商,企業以後在選擇時可以優先考慮。

8、相關記錄

安全責任協議書

承包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表

承包商表現評價表

合格承包商名單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和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僱傭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二、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制定本制度。

三、職責

3.1 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企業內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對承包商管理的有關規定。

3.2 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試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 各部門負責各自歸口部門的安全工作。

四、控制程序

1、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承包商過去的3年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服務類型、經營範圍和資質證書;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審查承包商安全計劃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承包商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2、簽訂合同時的要求

(1)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4.2.2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範、標準、制度;

(2) 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並經過培訓;

(3)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4.2.5 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3 承包商人員的培訓

(1) 管理部組織對承包商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做好培訓記錄,與承包商簽訂《外協安全合同》。

(2)施工項目所在單位應對承包商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執行《事故管理制度》;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

4 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如下:按要求配備安全員;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誌等。

5 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1)作業過程的協調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本公司與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和有關安全事項的臨時會議,彙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

(2) 作業過程的監督的內容如下:對於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管理部檢查認可,並安排專人現場監護;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各個部門應採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d) 對於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管理部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五、相關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記錄

1 合格承包商名錄。

2 安全生產表現評價報告。

3 承包商檔案。

4 安全檢查記錄。

5 《外協安全合同》。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外來施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內容及適用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的資質、教育、檢查及職業危害協議的簽訂。

2)本制度適用於山東xxxxxx有限公司工作場內所有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

三、依據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四、術語

1)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2)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五、職責

1)公司安環部負責監督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資質、條件的審核工作,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職業衞生管理職責;

2)公司安環部負責承包、承租單位入廠的職業衞生培訓教育,收集、整理承包商作業人員的查體、職業衞生監護資料(複印件)

3)施工項目所在部門負責承包、承租單位進入作業場所開工前的職業危害交底告知工作;

4)外來施工單位負責人是職業危害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危害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並配備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員,佩戴明顯標誌。承包商負責建立本施工隊的職業衞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職業衞管理制度和職業衞生操作規程;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和其他職業衞生的管理資料並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5)各發包單位負責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職業病危害日常管理責任,公司安環部負責其監管責任。

六、工作程序

6.1資質要求

1)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公司生產區域或作業場所從事施工作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關部門核發合格有效的特種作業證。

2)外來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前應組織本單位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體檢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殘、童工堅決清退,嚴禁錄用。已註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冒名頂替。

6.2培訓教育

1)開工前,公司安環部組織外來施工人員進行有關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職業健康管理規章制度教育。

2)開工前,發包單位組織外來施工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存在有害因素的危險特性,預防措施,應急處理等方面知識教育。

3)培訓教育結束要進行考核(包括臨時增補及調換人員),考核結果報公司安環部備案,不合格人員嚴禁上崗操作。

6.3現場管理

1)外來施工人員只能進入指定現場,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沒有批准不得擅自進入其他生產作業場所,以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

2)外來施工單位應保證施工需要的機械器具及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齊全有效,並按規定正確使用。

3)外來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編制職業健康防護方案,職業健康操作規程。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職業健康防護技術交底,並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否則嚴禁施工。

4)發包單位有權對外來施工單位職業健康防護正確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提出整改意見,不能及時整改的。按照公司規定給予罰款或停工處理。

5)發包單位對不服從管理,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外來施工單位有權終止合同,限期退出現場,並嚴禁重新錄用。

6)嚴格控制承包範圍,外來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他人,特別是不得分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相應生產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已經發現公司有權令其整改,同時追究外來施工單位的管理責任。

7)發包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職業健康檢查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建立健全對外來施工單位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將檢查處理結果存檔備查。

七、簽訂協議

為了明確雙方職業健康危害責任,確保施工人員人身健康,根據國家有關雙方簽訂施工職業健康危害管理協議,基本要求是:

7.1工程項目名稱;

7.2工程項目施工地點;

7.3雙方的職業健康危害管理責任;

7.4違約責任;

7.5協議有效期

7.6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七

1、目的

1.1、為了加強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保障外來承包商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施工工程順利進行和公司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外來施工人員是指在公司的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及日常維修等項目中,進入本公司的屬於承包商的施工人員。

1.3、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

2、資質審查

2.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生產部督促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有效的資質證件,安環部對施工單位資質(包括對承包商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初審),由副總經理進行復審(審核),總經理最終決定(審批)。

2.1.1、確認承包商施工能力和施工範圍。

2.1.2、確認承包商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2.1.3、確認承包商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

2.1.4、審查承包商施工和安全經歷。

2.1.5、審查承包商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所持的上崗證件。

2.1.6、審查承包商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2.2、公司和承包商要按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書和安全管理協議。安全管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2.2.1、承包商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公司的安全監督管理。

2.2.2、承包商要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組織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2.3、承包商要根據企業制度的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合乎標準的勞保用具。

2.2.4、承包商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並交公司安環部初審、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經批准後方可進入項目施工、作業。

2.2.5、承包商應根據施施工方案、安全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配齊所需的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應急器材等,並登記造冊交公司安環部備查。

2.3、承包商在施工作業前,必須做到:

2.3.1、健立建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聯繫人,並佩戴明顯標誌。

2.3.2、落實施工方案、安全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查制度,並認真執行。

2.3.3、承包商要對所屬施工人員進行與項目相對應的安全培訓考核,考核合格人員方可進入項目施工,並應與項目施工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3.4承包商應為進入項目施工人員購買工傷保險。

2.4、對單項工程施工隊伍,進入公司實行每個工程均資質審查的原則;對長期在公司從事維修的施工隊伍,原則上實行每年年初資質審查一次的原則。

2.5、對施工過程中,不執行國家及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及規定,拒絕服從公司施工管理人員的管理,對相關管理部門提出的安全隱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及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隊伍,不得再次進入公司承攬工程。

3、管理組織

3.1、對外來施工人員實行“誰用誰負責”的管理原則。

3.2、公司安環部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並考核合格後,對合格人員發放“入廠證”,允許其在公司內從事項目施工作業。

3.3、承包商對其施工人員的安全負全責,保證施工人員及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人身、設備等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負全面責任。

4、安全責任制

4.1、建立施工所在部門、承包商安全責任制,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1.1、施工所在部門的安全職責:負責本部門在施工現場的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負責本部門操作人員在施工區域的操作安全,做到“四不傷害”;負責外來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檢查交叉作業點的安全;辦理各項施工作業手續。

4.1.2、承包商的安全職責:負責建立承包商內部負責人、安全員、監護人員、施工人員等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負責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安全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並組織落實執行;組織本單位施工人員學習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及要求,維護管理好本單位及公司提供的設備和設施,杜絕發生安全事故;負責編寫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施工人員進行預案演練,達到處理迅速、到位、及時,加強事故預防工作。

4.1.4、安環部的安全職責:負責整個工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工作。

5、安全教育

5.1、入廠前的安全教育:施工方進廠前需經安環部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方可允許進入作業現場。

5.2、進入施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必須經施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施工作業地點、內容,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交底,明確安全管理和聯絡人員,按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5.3、日常安全教育:施工期較長,承包商應安排專人每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每週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每天作業前班組應進行班前安全會議。

6、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6.1、承包商進入公司施工作業,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安全衞生管理制度,包括:

6.1.1、施工人員進入施工作業現場,嚴禁攜帶煙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等入廠。

6.1.2、進入作業現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按規定着裝,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及工作要求的勞保護品。

6.1.3、嚴格按照要求進行動火、設備內、高處、動土、吊裝等作業的操作。

6.2、承包商必須做到文明施工,應做到:

6.2.1、施工機具和施工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裝置人員的操作、巡檢。

6.2.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禁止用生產設備、管道、管架及生產性建築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6.2.3、高處作業必須採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不得將地線裸露搭在設備或框架上。

6.2.4、承包商的各類工器具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7、違章違紀管理

7.1、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被發現違章動火、個人防護不到位、使用工具不安全、交叉作業無保護措施、帶煙火進入廠區等違章行為,按公司有關制度給予警告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7.2、嚴重違章違紀,威脅公司安全生產,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可能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章人員,一經發現立即清除出施工現場。

7.3、由於外來承包商原因造成本公司的人員傷害、設備和財產損失的,由承包商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8、除本制度規定外,外來施工隊伍和人員在施工中還要嚴格遵守國家及行業有關安全規範和專業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9、承包商的評價、續用

9.1、由項目所在部門、安環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承包商的資質、安全管理、施工過程、施工成果等方面作出評價,彙總後由副總經理做出是否續用評價,報總經理審批。

9.2、承包商評價材造由安環部存檔。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條在庫進行裝卸搬運的人員,必須到庫保衞部門登記備案,並對搬運管理的管理部門簽訂《安全協議書》。

第二條裝卸搬運管理人員,對搬運工人要加強管理和安全教育,遵紀守法,遵守本庫規章制度,服從管理,聽從指揮。

第三條對損害倉庫利益和違法亂紀行為由保衞科進行審查,根據情節責令給予經濟賠償或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條出入倉庫大門要自覺接受門衞的檢查。因臨時性裝卸任務抽調來的裝卸工,出入大門必須由組長領隊,門衞登記人數和出入時間。

第五條裝卸搬運工的自行車、摩托車,按指定的地點存放,庫區內不準騎車。

第六條保持庫內環境衞生,維護庫內清潔,禁止損壞花草樹木和器材、設施。

第七條嚴格按照我庫儲糧規程文明裝卸,不符合要求,應重新碼垛,否則,不能開具力資證明。對野蠻裝卸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後果,由肇事人員和當班搬運隊負責。

第八條裝卸搬運完畢,要認真清理作業現場,撒漏糧食要清掃裝包,土雜當班負責清運乾淨。篷布、麻袋、鋪墊物等及時整理,堆放指定位置。

第九條裝卸搬運工要善待貨主,愛護貨物。不允許藉機刁難敲詐貨主。

第十條裝卸工、貨主或員工如有相互勾結、弄虛作假、損公肥私,一經發現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進入庫區,作業時不準喝就喝酒、吸煙、打鬧。

第十二條加強值班制度,堅持24小時有人值班,保證隨叫隨到,遇到大風、雨、雪天氣時,要協作保管員主動查看存放貨物是否蓋嚴密,不經允許不準脱離作業崗位。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九

1範圍

為加強承包商和人員的安全管理,確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秩序,保障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進入公司進行施工作業的外來承包商及人員的管理。

2職責

2.1工程管理部門及安全科負責對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科負責與承包商簽訂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有權對承包商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2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負責對承包商進行綜合管理,並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2.3工程項目所在單位負責為施工作業現場提供安全作業條件,負責辦理各種作業許可證,有權對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監督檢查。

2.4保安員負責對承包商人員進出公司生產區門崗的管理。

3管理內容

3.1承包商資質審查

3.1.1承包商進入公司進行工程項目施工前,公司工程管理部門須對承包商的資格、資信、履約能力等進行審查,在確認滿足工程項目需要後,承包商才能進入公司施工:

1)企業營業執照及經營範圍是否符合要求。

2)企業相應的技術資質等級。

3)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裝備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4)社會信譽。

3.1.2安全科負責對承包商的安全保證條件等進行確認和核查,對於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安全科有權予以否決。

1)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

2)安全生產業績;

3)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的上崗證件;

4)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5)若有工程轉包,要審查轉包合同及轉包隊伍的資質。

1 3.2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3.2.1公司和承包商必須簽訂《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由安全科負責簽訂,條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包商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要求,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公司的安全監督管理。

2)承包商應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承包商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並提交公司項目主管領導和安全科審查。

4)明確承包商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確對轉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3.2.2承包商在施工作業開始前,必須做到:

1)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並佩戴明顯標誌。

2)落實施工項目“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施工人員、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預案、定進度和定工程質量標準),並經公司審查認可;

3)必須對所有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及安全裝備。

4)公司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向承包商詳細介紹施工現場環境、地下工程情況及公司內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5)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明確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技術方案交底,落實安全措施,且雙方必須派專人監護。

3.2.3承包商人員進入生產裝置施工現場前,必須接受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及安全科組織的入廠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為: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公司安全安全生產製度和紀律、安全生產特性、特殊危險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與施工作業有關的生產現場(裝置、部位)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安全制度、安全設施和對勞動保護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針對公司的生產特點提出施工安全注意事項和要求,以及施工作業的

2有關專業安全要求等。

3.2.4由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安全科和施工所在單位負責進行安全教育,嚴格按人數和施工期限辦理入廠臨時出入證。

3.3施工過程的安全要求

3.3.1承包商人員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要嚴格遵守國家和雙方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作業人員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只能在規定的作業區域進行施工、活動,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其他危險區域和場所。

2)生產區內嚴禁攜帶危險品、嚴禁吸煙、嚴禁酒後上崗;進入生產區內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3)禁止用汽油或易揮發性溶劑洗刷機具、配件、衣物等。

4)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動火作業、進入設備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和動土作業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安全許可證。

5)進入生產區域施工作業的機動車輛,執行本公司作業文件《車輛進出安全管理規定》,必須按規定辦理進出門崗手續,進入生產區,車輛要按指定線路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6)承包商必須做到文明施工,遵守本公司現場環境衞生規定,維護公共環境衞生。施工機具和施工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應急通道和影響生產裝置人員的操作、巡檢;施工廢料要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要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3.3.2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施工所在單位及安全科必須加強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

1)制訂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學習和演練。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穩的相應措施並認真執行。

3)現場有施工作業時,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若生產需要易燃易爆介質的採樣、放空和排料等操作必須預先通知承包商暫停施工;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要及時報告處理。

4)凡與新建、改建、擴建和檢維修等施工項目有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3 5)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及安全科要會同承包商有關人員,組織聯合檢查組,定期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承包商單位和個人按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罰,對性質嚴重的要停工整頓,接受安全教育,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

3.3.3承包商在生產現場施工作業中遇有特殊情況以及危及安全生產的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生產科、施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和工程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落實應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3.3.4由於承包商不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造成自身或我公司生命和財產損失的,由承包商承擔經濟損失和處罰,直至法律責任。

3.3.5由於本公司強令承包商違章作業、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或公司人員失誤所造成的事故,本公司和責任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處罰。

3.3.6除本規定外,施工中還要嚴格遵守國家及公司的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專業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3.4承包商的評價

3.4.1工程項目施工結束後,由工程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安全科、施工所在單位等對承包商的施工合同履行情況、安全管理、工程質量等進行評價。

3.4.2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根據對承包商的評價情況,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檔案應主要包括:承包商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明覆印件、評價記錄、安全教育記錄、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施工過程的安全檢查等。

3.4.3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每年底應對合格承包商進行重新評定,編制、更新合格承包商名錄,公司工程項目的施工承包優先從合格承包商名錄中選擇。

4相關記錄、台帳

《外包工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十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確認、甲乙雙方合同簽訂、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在xxxxx煉油化工區、油品儲運裝卸區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工程項目及日常勞務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關單位使用的外來民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3、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確認

3.1所有施工、檢修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須實行安全、環境和健康(HSE)管理體系,編制完成HSE管理體系文件及運行程序文件,具有兩年以上良好的安全業績(安全業績包括近年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違”發生率和隱患治理等)。

3.2承包商持有關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環保處進行安全資格確認,經審查合格後由安環處頒發《安全施工作業許可證》,雙方簽定《長嶺分公司工程項目承包安全管理協議書》,由乙方(施工單位,下同)向分公司財務處交納一定數量的安全施工保證金後,甲方(工程主管部門,下同)方可與乙方簽定合同。進行安全資格確認的材料有:

3.2.1驗證乙方營業能力和經營範圍是否符合要求(營業執照)

3.2.2驗證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要求(資質等級證書)

3.2.3驗證乙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安全許可證)

3.2.4審核乙方施工安全經歷(由施工單位在bàn zhèng時同時書面提供,主要為施工中發生的各種事故情況和相關部門獎罰情況)。

3.2.5審核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

3.3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程主管部門(發包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對施工單位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驗證如下證件。

3.3.1查驗安全資格審查情況,有無安環處簽發的《安全施工作業許可證》。

3.3.2確認施工單位營業能力和經營範圍。

3.3.3確認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3.3.4審核施工單位施工經歷。

3.3.5審核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3.3.6若存在工程分包,審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隊伍的資質。

3.4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定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3.4.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集團公司和我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3.4.2施工單位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以及必要的合乎標準的勞保器具

3.4.3施工單位要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和企業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為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3.4.4施工單位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並交生產單位審核。

3.4.5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3.4.6存在分包的施工單位要明確對分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4、安全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4.1施工單位審查合格後,必須向甲方交納一定數量的安全風險抵押金,交納順序是由安環處計帳填單,施工單位持單到財務處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後返回一份給安環處,自己保存一份。

4.2第七條安全施工風險抵押保證金的數額,由工程主管部門和安環處根據工程投資額、施工危險程度、施工時間來確定,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標準為:項目投資費100萬元以下為2.5%,100萬元~200萬元為2%,200萬元~500萬元為1.8%,500萬元以上為1.5%。

4.3乙方違反甲方的禁煙、動火、用電、破土、用水、用風等安全管理規定,工程主管部門、施工所在生產單位和安環處等部門均可按我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因乙方責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門按規定加重處罰。甲方對乙方的罰款金額均從乙方交納的安全施工風險抵押保證金中扣除。

4.4抵押金數額不夠時,乙方應根據甲方的書面通知及時補交。

4.5工程項目施工完成後,由安環處對乙方的安全施工風險抵押保證金進行結算,安全風險抵押金的90%歸還乙方,10%作為雙方施工安全管理費用,違章違紀及發生事故的罰款均從抵押金中扣除。退還抵押金的數額為:抵押金x90%-罰款金,施工單位憑安環處填單,到財務處將剩餘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安全風險抵押金額的10%安全管理費和罰款金額,統一由安環處掌握使用,用於安全施工的教育及獎勵雙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4.7各單位所有收支項目必須建立財務明細帳目,專款專用,符合財務手續。

4.8安環處收取安全風險抵押金後,其它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再收取施工單位的費用。

5、人員安全教育

5.1凡進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員(包括臨時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須接受入廠安全教育。

5.2對施工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環處負責組織進行。在關鍵裝置要害部位區域施工由所在的生產單位再進行一次安全教育。

5.3安環處負責統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帳,負責組織考試,實行安全承諾後,雙方簽字,發給“安全教育合格證”,“安全教育合格證”一年內有效。在施工中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5.4安全教育內容為:

5.4.1國家、集團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規定,我公司安全生產特點、特殊危險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與施工作業有關的車間(裝置、部位)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安全制度、安全設施和對勞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針對我公司生產的特點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業的有關專業安全要求等。

5.4.4觀看安全教育錄像。

5.5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經過書面考試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簽字。施工單位負責填寫外來施工人員統計表,安環處負責簽發考試成績,由安環處出具“入廠證辦理通知”,施工單位憑此通知到生產保衞科統一辦理入廠證。

5.6施工人員安全教育考試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辦理入廠證,施工單位不得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5.7生產保衞科根據安環處出具的通知,嚴格按人數和施工期限辦理入廠證。施工人員要嚴格遵守門衞制度,憑證進出現場施工。

5.8施工人員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門負責聯繫,同安環處商定教育時間,到安全教育室統一接受教育。

6、甲乙雙方安全職責和義務

6.1甲方負責對施工單位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入廠安全教育。

6.2甲方負責對乙方作業現場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重點、關鍵部位應設專人監護,並根據乙方的合理要求給其創造施工作業的安全條件,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有權查處、制止其違章作業行為,並根據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6.3乙方應自覺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並以隊班建制,選配專(兼)職安全員,實行隊(班)長負責制,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加強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有權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並得到落實,有義務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並落實在施工過程中。

6.5乙方在現場施工作業中遇有特殊情況以及危及安全生產的情況,應及時向甲方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落實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6.6由於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違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員傷、致殘、死亡,由乙方調查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負責。乙方在上報其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抄送甲方主管部門和安環處,由安環處報集團公司備案。乙方應嚴格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處理。

6.7由於甲方強令乙方違章作業造成的事故,由於甲方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造成的事故,由於甲方人員失誤(過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雙方共同調查分析,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6.8乙方人員與甲方人員混合作業時,由於甲方生產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或無法預測的情況,又由乙方違規或行為過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雙方負責調查處理,甲乙雙方按責負擔經濟損失。

6.9乙方單獨承包的施工項目,所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負責調查處理及經濟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6.10以上各條中由甲乙雙方負擔的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及當地政府頒發的法規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

6.11遇雙方協議時有爭議,任何一方有權訴諸法律裁決。

6.12甲民工與乙民工之間發生的事故,應由民工隊自行解決。

6.13凡外來施工單位、勞務用工必須簽定並執行安全管理協議書,雙方簽字後生效。

7、施工前安全要求

7.1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並佩戴明顯標誌。

7.2乙方施工前,應根據施工圖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佈置圖和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做到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並經甲方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

7.3甲方工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向乙方詳細介紹施工現場環境、地下工程(電纜、管線)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廠規廠法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明確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技術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條件。

7.4甲方有關人員陪同乙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熟悉作業現場及環境,一同落實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產的關鍵要害部位,必須設有明顯的警戒設施,且甲乙雙方必須派專人監護。

7.5乙方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併到公司安環處備案。

7.6乙方必須對所有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及安全裝備。

8、施工單位安全管理

8.1施工單位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和廠方的各項職業安全衞生管理制度。

8.1.1施工作業人員進入廠區施工作業區必須持有安環處頒發的進入該區作業的《安全施工作業許可證》,只能到允許進入的作業區域進行施工,不準亂跑亂竄,嚴禁攜帶煙火等進廠。

8.1.2進入生產裝置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着裝,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勞保護具。

8.1.3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施工用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動火”,經監護人確認後方可動火,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能用於一處。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種作業證上崗,實際用火人要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的人員相符,如臨時更換用火人要重新辦理手續。

8.1.4禁止用汽油或易揮發性溶劑洗刷機具、配件、衣物等。

8.1.5嚴格執行《進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設備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進設備作業許可證,根據分析結果,選佩適用的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特殊防護用具,安全監護人到位後,方可進入設備內作業。

8.1.6廠內動土必須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防止損壞地下電纜、管道。嚴禁在施工現場佔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結束後,必須及時清理平整。

8.1.7設立臨時電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必須辦理用電作業許可證,持證作業。電工作業要嚴格執行“三票”制度,進入容器所使用的臨時照明,要採用安全電壓和防爆燈。移動式電器具要設漏電保護裝置。露天開閉設備要有防雨、防潮設施。嚴禁亂接亂設電源。

8.1.8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腳手架搭設要符合規定要求,高處作業必須繫好安全帶,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體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由專人看管。禁止拋扔工具、物件和雜物等。

8.1.9嚴格執行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規定和該工種的安全規程,吊裝作業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並經有關部門審批。

8.2嚴格車輛管理。

8.2.1進入生產區域施工作業的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辦理特別通行證,通行證必須具有時效性,標明行車路線並放在易檢查處。進入生產裝置及罐區還要到所屬單位辦理准入證。

8.2.2車輛阻火設施齊備、完好,符合國家標準。車輛要按指定線路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8.3施工單位必須做到文明施工,應做到:

8.3.1施工機具和施工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裝置人員的操作、巡檢。

8.3.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禁止用生產設備、管道、管架及生產性建築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8.3.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要辦理有關手續,嚴禁用消防栓供水。

8.3.4高處作業必須採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地線規範,不得將地線裸露搭接在裝置設備或框架上。

8.3.5施工廢料要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要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8.4運行中的生產裝置區域內的改擴建、檢修等施工動火作業,均為一級動火,原則上節假日和夜間不得安排動火作業,有專項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設項目,在五一節、國慶 節、元旦、春節等節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由安全、生產、機動部門檢查確認,共同會籤,報請主管領導批准後,按一級用火管理程序辦理,其它時間按正常管理程序進行管理。

9、安全監督管理

9.1為確保施工全過程處於有序受控狀態,工程主管部門要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編制施工進度網絡計劃與專項安全措施,負責與安全管理部門和生產裝置負責人進行銜接、交底。

9.2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所在生產單位要職責明確,對安全施工實行有效監督,並有安全否決權。

9.2.1做到組織落實,措施落實,特別要加強對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9.2.2嚴格按集團公司有關安全制度的規定和我公司有關要求,監督施工單位辦理作業許可證和各項施工作業票證。

9.2.3監督施工單位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紀律,只要現場有施工人員,就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

9.3工程主管部門、安全部門和生產裝置要抓好施工隔離措施的落實和現場情況交底。

9.3.1審查、批准施工單位的施工區域隔離方案,組織對區域隔離措施完成後的驗收。

9.3.2凡與改擴建、檢維修等施工項目有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隔離必須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9.3.3凡在運行的裝置區域內施工作業,而又無法實施區域隔離的,必須由有關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並逐條落實,檢查確認。

9.4生產單位必須加強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

9.4.1制訂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並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9.4.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穩的相應措施並認真執行。

9.4.3現場有施工作業時,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正常採樣、脱水等操作要預先通知施工單位暫停施工;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要及時報警,及時報告處理。

9.5在生產裝置改擴建、檢修等施工期間,工程主管部門、安全部門要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組織聯合檢查組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制度和規定的施工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對性質嚴重的要停工整頓,接受安全教育,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

10、民工、臨時工管理要求

10.1公司所屬各單位因生產、建設需招收民工,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人教處審核同意,通過民工所在地鄉級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隊伍應具備法人資格,組織健全,能承擔法律責任,不準對民工本人招收。

10.2所招收的民工,應符合國家《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且招收的民工勞務期限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保持相對穩定,招收民工年齡應為18至45歲,身強力壯、無疾病、無身體缺陷的男性。

10.3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須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身份證和體檢情況,經雙方確認合格後,廠方與所在地政府簽署合同,簽定合同的代表必須是雙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託人,並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工作職責。

10.4民工、臨時工的安全教育,應經安環處考核考試合格後發放《安全教育合格證》,憑《安全教育合格證》才能辦理入廠證方可進入施工現場。民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單位負責,應組織民工、臨時工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生產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單位負責。

10.5使用民工、臨時工的單位在作業前應交清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業)中,使用單位要派專人(我公司職工)現場監督檢查,關鍵部位、要害崗位作業時,必須派專人盯在現場,不得擅自離開,以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民工、臨時工從事特殊工種作業,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獨立作業。

10.6民工、臨時工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單位會同主管部門(單位)組織調查處理,並報安環處備案。

10.7對民工、臨時工的要求:

10.7.1民工、臨時工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和廠方的各項安全規定。

10.7.2民工、臨時工要備足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手套以及安全着裝等),制定好安全措施,進行事故預想。在施工過程中遇到安全隱患以及安全險情時應及時上報廠方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施工或工作,確保安全施工。

10.7.3民工、臨時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證》、《入廠證》不得丟失或轉借他人,違者將予以除名。

10.7.4乙方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調換民工、臨時工,如確需調換時,應將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證》、《入廠證》上交甲方後,再按要求重新辦理。

10.7.5從長豐公司調用民工不得超過《民工使用申請單》上批准的人數、時間以及內容使用,確需超過時,必須另行補辦,否則不予結算。

10.7.6從長豐公司調用民工不得用於職工本職工作或單位應乾的工作以及專業技術性強、危險性大的工作,更不得私用。

11、檢查與考核

對違章違紀、發生事故及違反文明施工按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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