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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新版多篇

四川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新版多篇

四川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新版多篇

四川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 篇一

四川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正常辦公,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佔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於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等。第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黨內有關制度規定,強化監督管理;(二)科學規劃,統籌機關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優化佈局和功能;(三)規範配置,科學制定標準,嚴格審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統籌調劑餘缺,及時依規處置,避免閒置浪費;(五)厲行節約,注重莊重樸素、經濟適用,節約能源資源。第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規劃、權屬、調劑、使用監管、處置、維修等,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設項目審批及投資安排等,財政廳負責預算安排、指導開展資產管理等。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調劑、使用監管、維修等有關工作,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委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各地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各地參照前款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相關機構承擔辦公用房管理職責。各級黨政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行政主管部門名下,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涉及國家祕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准,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第六條 各級政府統籌推進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工作,建立協調機制,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所需經費;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税務、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協作完成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工作;使用單位應當依據工作方案完成產權變更登記工作。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已作登記的,原產權單位應當配合將辦公用房權屬變更登記到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辦公用房權屬已作登記但面積等情況發生變化的,原產權單位應當將有關批准文件資料、圖件等報送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後,將辦公用房權屬變更登記到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辦公用房權屬尚未辦理初始登記的,原單位應當按不動產登記要求,提供不動產首次登記要求的文件、資料和圖件,經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後,按不動產登記程序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到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對權屬不清、有爭議的辦公用房,由原單位理清權屬後,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新取得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和土地,使用單位應當按不動產登記要求,提供相應批准文件或者證明資料、圖件報送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後,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到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等問題無法確權登記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辦公用房權屬備案,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第八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辦公用房資產管理分台賬,資產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調整更新。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資產管理總枱賬,定期組織清查盤點,確保總枱賬信息與使用單位分台賬信息賬賬相符,與辦公用房實際狀況賬實相符,與權屬證書信息賬證相符。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告制度。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定期統計彙總辦公用房管理情況,報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並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實行年報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送本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數據庫建設要求和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系統,並納入省級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各市(州)應當加強本地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維護和管理,實現上下一體、互聯互通、動態管理。

第十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並移交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第三章 規劃配置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佈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各級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駐在地政府應當有效保障上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其中,鄉級機關的鄉級正職使用面積不超過縣級副職,鄉級副職使用面積不超過縣級正科,鄉級以下使用面積不超過縣級副科。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優先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

第十五條 採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並按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置換所得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置換舊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本級政府審批;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六條 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需租用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本級政府審批;或者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會同財政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後,統一租賃並統籌安排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租金標準,並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且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建設方式解決:

(一)無辦公用房的;(二)原辦公用房經專業技術機構鑑定為D級危房,或者C級危房且已無維修、改造、加固再使用價值的;(三)原辦公用房建設在地質災害嚴重區域,經專業技術機構鑑定影響黨政機關正常辦公或者安全,需要搬遷的;(四)根據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城市發展規劃,需搬遷重建的;(五)其他確需建設的情況。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購置。省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同意後,按有關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前應當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其他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申報前應當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市級黨政機關和縣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申報前應當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市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他縣級黨政機關和鄉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市(州)發展改革委核報市(州)政府審批,申報前應當分別由市(州)、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相關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職能和需求,綜合考慮現有辦公用房資源等因素,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規模、標準等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九條 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後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佔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核發統一制式的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户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於出租、出借、經營。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性質和房屋結構,不得進行違章搭建等。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通過政務內網、公示欄等平台進行內部公示。第二十二條 領導幹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領導幹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後,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於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並在免去兼任職務後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確需安排2處辦公用房的,涉及省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的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批,其他省級領導報省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涉及市(州)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和省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審批,其他相關負責同志由市(州)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或者省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批,並將審批情況抄送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縣級以下單位參照執行。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後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採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以採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第二十四條 項目批覆中已經明確和機關一併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後可以繼續無償使用機關辦公用房。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已經佔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後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已經佔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騰退;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佔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超出面積標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超出部分的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轉為企業的,應當在辦理企業工商註冊後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轉企單位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關規定管理;新建、購置或者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黨政機關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逐步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標準化,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統一物業管理服務。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費用定額。第二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試行辦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經費預算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日常維修,是指以保持辦公用房原有的完損等級為目的的修復或者日常養護。

大中修,是指對主體結構局部損壞或者已不符合建築結構要求的辦公用房進行的維修,包括房屋承重、圍護、裝飾裝修、給水排水、空調通風、電氣、電梯、建築智能化等分系統,以及辦公區內道路、綠化等與辦公用房發揮功能聯繫緊密的內容。第二十九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有關部門制定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並建立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市(州)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制定本地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報上級部門備案。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應當貫徹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精神,嚴禁超標準維修、豪華裝修。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三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單位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兼顧、先急後緩、突出重點、量力而行”原則編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規劃,報本級政府審批。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批准的維修規劃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維修計劃,報財政等有關部門審核安排預算。未納入規劃的突發應急項目,由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按有關程序報本級政府審批。

第三十二條 納入規劃的省級黨政機關及所屬派出機構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縣級及以上單位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審批情況應當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擅自組織實施。市(州)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六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閒置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一)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滿足使用需求,仍有餘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房屋結構等原因,不適合繼續作為辦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鄉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遷的;(四)經專業機構鑑定屬於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五)其他原因導致辦公用房閒置的。

處置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同一區域內閒置辦公用房具備條件的,應當加強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後實施,調劑使用情況報財政廳備案。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與市級、縣級黨政機關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政府審核提出意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財政廳批准後實施。

市(州)、縣(市、區)同級或者上下級黨政機關之間,以及市(州)、縣(市、區)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商有關部門將閒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統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關規定管理。黨政機關如有需要,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統籌調劑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辦公用房。

第三十六條 閒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辦公用房滿足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二至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後拆除。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辦公用房監管,嚴格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對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違規管理使用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單位)查處。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羣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辦公用房管理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黨政機關(含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使用情況及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辦公用房專項巡檢應當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相結合,巡檢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辦公用房建設、使用、維修、處置利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應當在政府門户網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一)違規審批項目或者安排投資計劃、預算的;(二)不按照規定履行調劑、置換、租用、建設等審批程序的;(三)為使用單位超標準配置辦公用房的;(四)不按照規定處置辦公用房的;(五)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送中瞞報、漏報的;(六)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不及時處理的;(七)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一)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名下,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的;(二)未經批准建設或者大中修辦公用房的;(三)不按規定騰退移交辦公用房的;(四)未經批准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五)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處置辦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使用機關辦公用房的;(七)為工作人員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或者未經批准配備兩處以上辦公用房的;(八)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送中瞞報、漏報的;(九)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二條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從嚴控制使用範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需配置技術業務用房的,應當依據國家建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意見嚴格核定。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項目申報前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土地等審查意見。

第四十三條 各民主黨派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適用本辦法。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2018年11月2日印發

2021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總結 篇二

2021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總結

一年來在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指導下,我鄉嚴格按照市財政局等部門的要求嚴格使用公務用車現將我鄉一年來的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基本情況:我鄉現有公車x輛,遇重要會議和辦重要事情需外出用車的時候都是在外租用車輛。由於x鄉較為偏遠,到一次簡陽用車產生的費用xxx元,造成了x鄉公務用車支出費用較大,在這樣的情況下x鄉也加強了機關公務用車的管理。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車輛的日常管理由黨政辦統一負責。各部門因公需使用車輛需提前告之黨政辦,以便合理安排並做好用車記錄。報請鄉長或數據www.審批,經批准後方可用車,特殊情況書記、鄉長不在,可電話請示用車,後補手續。未經批准不得私自用車。

昌平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試行辦法 篇三

昌平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和加油管理,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市財政局、市監察局《關於加強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的通知》(京財採購„2004‟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區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區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區黨政機關”)的公務用車管理。

第三條

區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採購辦”)是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和加油管理的主管機關。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昌平支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負責承擔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保險。

區採購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的本區範圍內的19家汽車維修廠(以下簡稱“定點修理廠”)負責承擔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維修(定點修理廠名單另行公佈)。

區採購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的中國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指定的可用IC卡加油的各加油站(以下簡稱“定點加油站”)承擔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加油(定點加油站名單另行公佈)。

區採購辦按照有關規定委託的北京世紀保險經紀公司(以下簡稱“世紀公司”)為中介機構,負責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和加油政府採購項目的具體工作,並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章 統一保險管理

第一節

投保的範圍、險種、優惠率及結算

第四條

投保車輛範圍為區黨政機關的所有機動車輛。第五條 區黨政機關編制內車輛,由區財政局統一投保下列險種:

(一)非營業用車輛損失險;

(二)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險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三)全車盜搶險;

(四)不計免賠特約險。

人保昌平支公司贈送自燃損失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和車身劃痕險(限車齡不足三年的車輛)。

保險費用由區財政局以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給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六條 區黨政機關編制外車輛也應當統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區黨政機關自行選擇投保險種,人保昌平支公司根 2 據投保險種給予相應的險種贈送。編制外車輛統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的,享受政府採購統一優惠率,保險費用由區黨政機關自行支付。

政府採購統一保險優惠率為43%。即:實收保險費用=標準保險費用×57%。

第七條 人保昌平支公司提供以下附加服務:

(一)信息資料的建立、諮詢及培訓服務;

(二)代步車服務和救援服務等。

第二節

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八條

人保昌平支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遵守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按照與區採購辦簽訂的公務用車統一保險合同的規定,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三)配合區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的各部門和世紀公司對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投保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建立區黨政機關保險車輛數據庫,按要求將定編車輛和非定編車輛分類彙總統計表,報送世紀公司。

第三章 定點維修管理

第一節

維修的範圍、優惠率和結算

第九條

區黨政機關所有的機動車輛,都必須到定點維修廠維修。

第十條

維修項目是區黨政機關所有機動車輛(含新購置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不含新購置車輛保修期內的正常維修保養。

維修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機動車輛的全車大修;

(二)發動機及總成大修;

(三)汽車小修;

(四)專項修理;

(五)日常維護保養;

(六)急修、外出搶修等。

第十一條 定點修理廠承諾工時費優惠費率為20%,零配件加價率為20%。

第十二條 維修費用按季結算,經世紀公司審核後,機動車車輛使用單位自行支付。

第二節 定點修理廠

第十三條 定點修理廠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嚴格遵守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按照與區採購辦簽訂的公務用車維修合同的規定,提供專業、優質、高效服務,並保證維修質量。

(三)必須加強維修管理,不得向區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提現或提供其他任何與車輛正常維修無關的物品;

(四)每月按時向世紀公司送交上月的《維修保養申請表》、維修結算單和維修保養等情況彙總表;

(五)配合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的各部門和世紀公司對公務用車使用單位維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定點加油管理 第一節 加油卡的辦理及使用

第十四條

區黨政機關按照世紀公司的要求填報加油卡登記表格後,由世紀公司負責在指定地點辦理加油主卡和附卡,並負責交給區黨政機關。

第十五條

區黨政機關在定點加油站所屬的各發卡網點給加油主卡充值,根據附卡需求分配資金。

第十六條

定點加油站應當按照經世紀公司核定的區黨政機關加油卡登記表,為區黨政機關免費提供車輛加油主卡一張,並按加油主卡所管理的車輛數量,免費辦理附卡(新增車輛照此辦理)。

第十七條

區黨政機關發生加油卡新增、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資金等事項時,應當向世紀公司提供相關資料,由世紀公司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區黨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加油卡(包括主卡、附卡),並按規定使用。

區黨政機關丟失、損壞加油卡的,應當及時告知世紀公司或者直接到定點加油站辦卡網點辦理掛失補卡手續,掛失48小時後生效,在此期間發生的損失,由相關區黨政機關及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

加油費用由車輛使用單位自行支付,加油卡當年結餘,可以轉做下使用。

第二節

定點加油站

第二十條

定點加油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嚴格遵守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按照與區採購辦簽訂的公務用車加油合同規定,提供優質服務;

(三)所提供的油品是經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檢測,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

(四)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技術監督部門核准的具有計量合格證的加油設備加油;

(五)配合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的各部門和世紀公司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加油進行監督管理;

(六)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為區黨政機關辦理新增、損壞、丟失、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資金的相關手續;

(七)負責提供區黨政機關加油車輛原始數據,並按要求報送世紀公司;

(八)每月按規定向區黨政機關提供對賬單。

第二十一條

定點加油站為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加油,應當嚴格核實車、卡對應的數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點加油站應當拒絕加油:

(一)加油卡沒有資金的;

(二)附卡與車牌號不符的。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不按規定加油、使用加油卡購買其他物品的,定點加油站應當拒絕。

第五章

區黨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

區黨政機關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嚴格遵守政府採購公務用車統一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的有關規定。若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在非政府採購招標定點單位投保、維修、加油的,區財政將不予撥付相應經費,已撥付的資金將在下一的經費中予以扣除。

(三)建立健全單位公務用車維修制度,保證車輛正常行 7 駛;

(四)機動車輛需要維修保養時,單位車管人員和財務人員須要求填制《維修保養申請表》並簽章。

(五)加強對本部門司機的管理,不得謊報維修項目,不得通過定點修理廠、加油站提現或接受定點修理廠、加油站提供的任何與正常維修無關的物品;

(六)嚴格執行一車一卡制度;

(七)建立健全單位公務用車加油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加油資金,做好加油資金的充值工作,保證車輛正常行駛。

(八)發生加油卡新增、損壞、丟失、撤户、清理主卡資金等事項時,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九)加油卡清退資金後,應當及時入帳;

(十)配合人保昌平支公司、定點維修廠、定點加油站和世紀公司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

(十二)及時向世紀公司提供公務用車車輛變化的情況和數據。

第六章 北京世紀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世紀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嚴格遵守政府採購公務用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統一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的服務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工作人員,及時準確為各黨政機關辦理車輛保險、加油等相關手續,保證各單位車輛正常行使;

(三)定期對統一保險公司、定點修理廠、定點加油站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區採購辦。

(四)建立公務用車管理數據庫,按期及時向區採購辦提供區黨政機關定編公務用車情況信息資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接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區紀委、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監督管理工作。

區黨政機關、世紀公司、人保昌平支公司、定點維修廠和定點加油站在接受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區採購辦負責對世紀公司提供的服務、操作的合規性和相關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區黨政機關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區採購辦向有關部門反映,有關部門負責追究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人保昌平支公司、定點維修廠、定點加油站和世紀公司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區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10

四川省飼料管理實施辦法 篇四

四川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0年9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飼料行業管理,提高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促進全省飼料工業和養殖業發展,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製作的供動物食用的飼料,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本辦法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製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分裝、經營或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地、州、縣畜牧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研製、生產、推廣、使用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環境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第六條 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向當地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省飼料管理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其是否具備生產條件進行審查或者審核。對飼料生產企業,經審查合格後發給審查合格證明;對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經審核合格後報國務院農業行

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飼料生產企業取得審查合格證明,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

第七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按照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企業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和銷售的依據;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

標準。禁止企業生產無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應報省飼料管理部門初審;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飼料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後,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八條 企業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不得添加禁用藥品,也不得直接添加獸藥;間接添加的獸藥須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允許作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獸藥品種及其使用的規定,且必須製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後,方可添加;生產藥物飼料添加劑,不得添加激素類藥品。

企業生產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不得直接添加飼料添加劑,必須將飼料添加劑製成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後方可添加;但添加常量礦物質除外。

第九條 禁止無生產條件、無標準自行配製、銷售含飼料添加劑的混合物。

第十條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分裝非本企業生產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省飼料管理部門批准,取得分裝產品批准文號後,方可分裝。

未經批准、未取得分裝產品批准文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分裝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地方、部門非法設置條件阻撓或者變相阻撓外地質量合格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到本地銷售。

第十二條 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應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其技術人員應經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三條 禁止經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一)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二)未經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進口的;

(三)無產品質量標準或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

(四)未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產品標籤的;

(五)產品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籤或者使用説明書不符的;

(六)失效、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七)國家明令禁用、停用或者淘汰的以及未經國家審定公佈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經銷的。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劃,省飼料管理部門應於每年年初編制全省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計劃草案,送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後,於當年第一季度共同發佈。對同一企業同一品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監督抽查每年不得超過兩

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飼料管理部門按照全省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計劃,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質量監督抽查。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飼料管理部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質量監督抽查時,必須出示全省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計劃;未出示計劃的或抽查的品種、數量、次數不符合計劃要求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有權拒絕抽查,也可以向抽查機關的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舉報。

第十六條 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省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監督檢驗數據和結論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索取樣品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數量,也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檢驗費。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向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收取任何形式的質量保證金。第十八條 飼料管理部門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可以進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等有關場所,可以查閲、複製、拍攝、摘錄、封存有關的證明、運單、合同、賬簿、發票及其他有關資料;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對飼料、飼料添加劑抽樣取證。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

位應當積極配合和支持。

執法人員對受檢者合法的技術祕密、商業祕密應當保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取得省飼料管理部門的審查合格證明,生產除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外的飼料的,由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按照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或未按規定將企業標準上報備案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標準化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飼料中添加禁用藥品的,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飼料中直接添加獸藥,在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中直接添加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自行配製、銷售含飼料添加劑的混合物的,由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分裝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銷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產品批准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經銷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飼料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五條 有關地方、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阻撓或變相阻撓外地質量合格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到本地銷售的,違反全省計劃進行飼料、飼料添加劑抽查的,非法向企業收取任何形式的質量保證金的,由上級飼料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

責令改正或交由監察機關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超過國家規定數量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抽查者收取檢驗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飼料管理部門及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檢驗機構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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