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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加油站是石化銷售系統面向社會,直接為用户服務的零售單位,服務面廣,政治性強。為了提高加油站的管理水平,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做好石油商品的零售供應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石油商品具有易燃爆、易揮發、易滲漏、易集聚靜電荷的特性。加油站必須確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保證安全經營。

第三條 加油站要樹立“用户至上”的觀念,制訂服務規範,推廣禮貌用語,提高服務質量,站容要整潔。

第四條 加油站必須建立從站長到每個工種的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分工具體,責任明確,並同時制定考評辦法和獎懲規定,確保本制度的實施。

第五條 加油站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石油商品知識和用油機具知識,掌握業務操作要領,熟悉加油站管理制度,並經過地區分公司以上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操作。

第六條 加油站工作人員要保持儀容整潔,佩帶服務證章,禮貌待客,文明經商,嚴格執行供應政策、價格政策及有關管理規定,嚴禁出售摻水摻雜和變質油品。

第七條 加油站必須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減少商品損耗,降低流通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八條 加油站必須嚴格票證、現金管理制度,做到手續完備,交待清楚,記錄清晰,帳實相符。

第九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加油站,必須符合設計和建築規範要求,經過竣工驗收,達到設備配套、質量合格、資料齊全,方可投產。投產後,各種設備要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和維修管理制度。

第十條 加油站要在站的明顯處懸掛中國石化銷售公司頒發的統一標誌,用以加強職工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工作質量,維護行業信譽,增強行業團結(標誌直徑為100-150釐米)。標誌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製作,懸掛安全可靠,經常保持清潔完整,維護企業標誌的嚴肅性。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為加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徵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及有關税收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經貿委批准從事成品油零售業務,並已辦理工商、税務登記,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加油機自動計量銷售成品油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加油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第一條所稱加油站,一律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徵税的通知》(國税函[2001]882號)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徵收管理。

第四條 採取統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縣市的,由總機構彙總繳納增值税。在同一省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彙總繳納增值税,由省級税務機關確定。跨省經營的,是否彙總繳納增值税,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對統一核算,且經税務機關批准彙總繳納增值税的成品油銷售單位跨縣市調配成品油的,不徵收增值税。

第五條 加油站無論以何種結算方式(如收取現金、支票、匯票、加油憑證(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應徵收增值税。加油站銷售成品油必須按不同品種分別核算,準確計算應税銷售額。加油站以收取加油憑證(簿)、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第六條 加油站應税銷售額包括當月成品油應税銷售額和其他應税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其中成品油應税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成品油應税銷售額=(當月全部成品油銷售數量-允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油品單價。

第七條 加油站必須按規定建立《加油站日銷售油品台帳》(附表1,以下簡稱台帳)登記制度。加油站應按日登記台帳,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寫,完整、詳細地記錄當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況,月終彙總登記《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彙總表》(附表2)。台帳須按月裝訂成冊,按會計原始賬證的期限保管,以備主管税務機關檢查。

第八條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納税申報辦法規定的申報資料外,還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加油站__月份加油信息明細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彙總表》;

(三)《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附表4)

第九條 加油站通過加油機加註成品油屬於以下情形的,允許在當月成品油銷售數量中扣除:

(一)經主管税務機關確定的加油機自有車輛自用油;

(二)外單位購買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庫存放的代儲油;

加油站發生代儲油業務時,應憑委託代儲協議及委託方購油發票複印件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備案。

(三)加油站本身到庫油;

加油站發生成品《www.》油倒庫業務時,須提前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説明,由主管税務機關派專人實地審核監控。

(四)加油站檢測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加油站月終應根據《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彙總表》統計的數量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第十條 成品油生產、批發單位所在地税務機關應按月將其銷售成品油信息通過金税工程網絡傳遞到購油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

第十一條 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裝税控加油機,應按照税控加油機所記錄的`數據確定計税銷售額徵收增值税。對未全部安裝税控加油機(包括未安裝)或税控加油機運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務機關應要求其嚴格執行台帳制度,並按月報送《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按月對其成品油庫存數量進行盤點,定期聯合有關執法部門對其進行檢查。

主管税務機關應將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納入增值税納税評估範圍,結合通過金税工程網絡所掌握的企業購油信息以及本地區同行業的税負水平等相關信息,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税納税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01]140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税納税評估。對納税評估有異常的,應立即移送稽查部門進行税務稽查。

主管税務機關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據所掌握的企業實際經營狀況,核定徵收增值税。

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務機關應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和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限額限量供應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 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税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帳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税。

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待用户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第十三條 主管税務機關每季度應對所管轄加油站運用稽查卡進行1次加油數據讀取,並將讀出的數據與該加油站的《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加油站日銷售油品台賬》、《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彙總表》等資料進行核對,同時應對加油站的應扣除油量的確定、成品油購銷存等情況進行全面納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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