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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中的合理補償與增值收益分配探究

土地徵收中的合理補償與增值收益分配探究

摘要:文章基於目前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中的問題,提出了土地徵收中的合理補償方式和建議,並從增值收益分配方面介紹未來土地徵收補償方式的發展方向,以供參考。

土地徵收中的合理補償與增值收益分配探究

關鍵詞:土地徵收;合理補償;增值收益分配

1引言

在目前我國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發展形勢下,農村地區需要採取出讓土地的方式來發展引進資金,推進城鎮化進程。但是在上述過程中則會出現土地補償的問題,為了保證土地徵收過程中的合理補償,需要做好公平補償以及合理分配增值收益來保障廣大農村的切身利益,實現農民收入水平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

2現行土地徵收補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總結目前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中的問題,首先表現出農民缺乏話語權的問題。針對目前常用的直接補償、土地附着物補償以及房屋補償等形式,主要是通過經濟補償的方式,但是這會使得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後也失去工作,這又增加了農民的再就業難度。此外,由於土地徵收過程由政府參與,表現出一定的強制性特點,農民只能被動聽從指揮,無法闡述自己的意願,也無法保障農民自身利益訴求。

其次表現出徵地補償標準不夠合理的問題。在目前常用的現金補償方式中,主要是結合徵地所在地區的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當地的經濟發展、消費水平為依據,由於此種方法忽視土地的市場價值,無法公平體現價值,導致地方政府獲取較多的增量利益,但是農民所獲得的利益較少,僅僅是在住房或者資金上的補償,在經歷裝修和日常開銷之後,難以維持日後的正常生活。

再次是補償手段比較單一的問題。針對目前比較常用的現金補償的方式,在目前市場經濟不斷髮展以及社會不斷進步的形勢下,農民參與勞動的方式也隨之改變,要求也不斷增多,增加了農民安置和就業方面的難度。尤其是針對後期農民的補償錢款無法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問題,需要政府和有關部門努力解決此問題。

最後就是徵地過程比較簡單的問題。針對目前以政府為主導的徵地方式,其中可以商量和協商的內容較少,對於集體土地還是個人,通常只能服從分配和指揮,只能無條件執行政府出台的徵收方案,或者僅僅是通過村民代表的方式與政府協商,但是通常也收效甚微。加之溝通渠道缺乏,也難以保證政府和農民之間的有效溝通,無法有效維護農民自身合法權益。

3土地徵收中的合理補償方式

3.1擴大補償範圍

由於農民一直以土地為生,大多數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後也相當於失業,且再就業難度較大。為了讓農民對以後的生活充滿信心,保障其日後生活,可以適當增加關於經濟增量的補償方式,提升農民從中獲取的利益,通過長期的保障制度來保障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後的基本生活,而且可以因為土地補償而獲得好處,實現生活質量的提升。通過上述補償方式也可以減輕政府在農民保障工作中的負擔,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去完善政府來更好地位農民提供社會保障。

3.2提高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問題一直是土地徵收中農民和政府之間的矛盾問題,這就需要在制定補償標準時,在結合原有的計算方法的基礎上,還要充分調研和走訪來了解農民的基本生活方式和今後的發展方向,實際掌握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後可能的生活情況以及補償之後的價值取向,適當提高補償標準來儘量滿足各方利益要求。

3.3完善土地徵收補償方式

針對目前比較常用的貨幣補償方式,在政府開展土地徵收的同時,還要從農民失去土地之後的再就業角度進行考慮來對農民進行全面安置,給予農民職業技術培訓以及再就業的機會,或者通過企業補償的方式、農業安置的方式來彌補單一的現金補償所帶來的缺點,實現農民生存技能的提升,解決農民的未來生存與發展問題,同時也提升農民對政府的信心和信任度,逐漸形成真正的組合機制,實現對各種資源的充分利用,有利於推動當地的經濟發展。

3.4規範徵地程序

結合上述措施對徵地補償方案和方式進行完善可以提高農民參與土地徵地的積極性,保證徵地流程的公平與公正。還要對徵地法律援助程序進行完善,給予農民足夠的渠道與政府溝通並表達自己的訴求。還要通過透明化的補償程序,聽取農民的意見和心聲,制定透明且可行的徵地方案來儘量滿足各方訴求,通過對多方利益的綜合評價,同時也形成對政府行為的監督和制約作用,確保徵地程序的合法和規範性。

4土地徵收中的增值收益分配

一直以來,在土地徵收之後所形成的增值收益沒有進行明確的計算和統計,在近年來,中央頻繁提出土地增收收益問題,開展土地徵收工作時的主導思想也逐漸向保護農民利益以及確保農民、集體以及國家三者利益協調方向發展。分析土地徵收所形成的增值收益,主要形成與出讓環節以及後續的開發環節中。前者主要表現出供應市場價格與徵收標準之間的價格差,而後者則主要是開發商在獲取土地之後開展商業活動所獲取的利潤。具體地説,在計算出讓環節中的土地增值收益時,需要在出讓價格中去除整地補償安置費用、徵地規費以及前期的開發費用。而開發環節中的增值收益則需要通過銷售收入減去土地取得費用、前期工程費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環境景觀費用、營銷管理費用、税金規費、財務成本以及社會平均利潤率等。通過上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可以保證政府獲得並掌管其中大多數的收益,可以通過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用於各級政府的基金預算和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比如用於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教育支出、城市建設和住房保障支出。通過上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可以將上述接近一般的收益用於教育、社保房建設以及水利建設等。通過上述合理方式對土地利益進行合理分配,保護利益各方的土地權利來推進經濟持續發展。

5結語

農村土地徵收工作會改變土地性質為國家所用,主要目的是推進城鎮化進程並提升農民的生活水平以及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此,在實際的土地徵收環節中,應該重視農民切身利益,在採取合理的補償方式給予農民一定的經濟補償的同時,還要合理安置好農民的日後基本生活以及技能提升和再就業等,改善農民的生活條件。同時還要科學計算土地徵收之後的增值收益,政府也要合理分配此增值收益,讓農民獲得更多利益來推進城市化進程以及保證社會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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