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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印章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印章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一

1、總則

1.1 目的

1.1.1 為加強公司印章管理,規範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 印章種類及使用範圍

1.2.1 公司公章:以公司名義行文時;應税務、工商、海關等國家強制機關的要求以公司名義填報表格或辦理有關手續時。

1.2.2 部門章:按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銀行、税務等有權機構要求在辦理相關手續需加蓋相關部門印章時;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聯繫時。

1.2.3 合同章:以公司名義簽定合同、協議時。

1.2.4 其他印章(如法人章、職章、簽字章、各類專用章等):權力機關的表格文書等有相應要求時。

2、印章保管與職責

2.1 公司行政部負責辦理印章的刻制、改刻與銷燬,建立印章管理台賬;

2.2 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所有公章、內部章保管、日常使用與管理;

2.3法務專員負責對全部需使用公章、法人章、合同章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核的職責,對任何有異議的情況必須即時向總經理彙報,並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2.4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非經總經理核准,非印章保管人員不得接觸印章,任何人員不得將印章帶出指定保管地點。如有遺失、誤用或毀損的,由保管人承擔全部責任,且必須立即向總經理報告。遺失後還必須依法及時公告作廢。

2.5 保管人職務及崗位變動時必須辦理印章的移交手續,並由總經理辦公室監督交接。

2.6所有印章保管人必須嚴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禁止擴大範圍用印,對不符合公司制度、規定的申請用印事宜或存在風險的文件,有權拒絕用印並立即上報總經理;同時,印章保管人必須承擔文件審核控制各項風險;

3、刻制

3.1 印章的刻制由部門負責人提交申請書,寫明刻制原因、刻制樣式及刻制時間等,經法務專員審核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獲准後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辦理。

3.2 印章的規格、刻製程序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3.3 印章刻制後要留存印模。

3.4 印章刻制後,公司行政部必須及時將印章轉交本制度規定的印章保管人 並做好印章移交手續。

3.5 公司行政部須建立印章管理台賬,登記印章刻制的時間、地點、部門、印模、印章交接記錄、印章銷燬記錄、印章保管人變更、印章改刻以及印章管理的其他相關事宜,與此有關的原始材料也要附在台賬中。公司行政部負責保管台帳,台帳永久保存。

4、啟用與用印

4.1 印章在啟用前必須在公司行政部處進行登記,留印備案。

4.2 印章必須由保管人與公司行政部辦理交接手續後方可使用。

4.3各部門及工作人員用印必須遵守先申請、再審核、後蓋章的授權用印原則。用印時必須填寫《用印申請單》,辦理審核批准手續。

4.4 公章、合同章用印,應當按照附件審批流程進行審批。

4.5財務專用章,經財務部經理批准後方可用印;部門章用經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用印。

4.6 用印時,用印人需將批准後的《用印申請單》,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保管人核實、用印。

4.7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表格上用印,嚴禁出具蓋有印章的空白介紹信或合同等法律文件。

4.8 嚴禁對審批手續不全、《用印申請單》填寫不規範、用印文件資料未經法務專員審核通過或未按照法務專員要求修改的用印事宜及用印文件資料用印。

4.9 各類印章必須專章專用,禁止各類印章混淆使用、替代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使用效力層級較高的印章替代本應適用的印章,印章保管人須向法務專員説明情況,法務專員評估存在法律風險的,應拒絕印章保管人用印。

4.10印章保管人應確認用印文件內容完備、規範並已通過法務專員審核,在文不離手的情況下,方可加蓋印章。幾份相同文件資料,均應認真審核,確認完全雷同。多頁文件資料必須加蓋騎縫章。

4.11保管人應制作《用印登記表》。用印時,必須在《用印登記表》上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用印人的部門、姓名、用印日期、用印數量、用印文件的名稱、內容摘要且用印人必須簽字予以確認。

4.12 保管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4.13 如印章保管人離崗,離崗前應將印章轉交於公司行政部處代為管理,並辦理交接登記手續。

5、借用與歸還

5.1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外借印章使用必須辦理審核批准手續。

5.2未經總經理批准,公司公章、法人章不得外借。如因總經理外出無法簽字確認,必須由印章保管人電話申請同意。財務專用章、部門章和其他用章外借必須逐級審批,由借印人填寫《用印外借申請單》交部門經理、管理行政中心經理審核並分別簽字。具體外借用章審批權限如下:

備註:“√”表示用章必經審批階段;“*”表示如遇特殊情況所提報審批階段。

5.3 獲准將印章外借使用的,必須在印章保管人處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用印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嚴禁在空白紙、空白表格或其他空白文件中用印。

5.4 借印人用印後必須在用印完畢回公司一小時以內歸還,並辦理歸還登記手續。

6、改刻與銷燬

6.1 如需改刻印章,由保管人提交申請書,寫明改刻原因、改刻樣式及改刻時間等,經法務專員審核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獲准後交公司行政部辦理具體改刻事宜。

6.2 在啟用新印章的同時,舊印章由法務專員及時進行公證銷燬,並由公司行政部登入印章管理台賬。銷燬印章的公證文書按照規定歸檔並交公司檔案室永久保存。

6.3 如需廢止印章,由保管人提交申請書,寫明廢止原因、廢止時間等,提交總經理審批同意。廢止的印章由法務專員及時進行公證銷燬,並由公司行政部登入印章管理台賬。銷燬印章的公證文書按照規定歸檔並交公司檔案室永久保存。

6.4 印章改刻或銷燬後,公司行政部按公司發文制度和流程發佈舊印章停用通知。

7、簽字權限管理

7.1 所有涉及第三方的合同、審批單據、承諾書、説明書、報價單等公司文件必須由總經理授權或根據公司制度擁有簽字權限的人員根據授權及權限簽字,並按照本制度加蓋印章方可生效,嚴禁無授權的對外簽字行為,如違反本條規定,按本制度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7.2法務專員負責監督,發現未按本制度或相關規定執行的簽字行為或風險的,法務專員直接反饋至總經理處,根據總經理批示及本制度和相關規定會同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8、違規處罰

8.1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本印章管理制度,防控公司風險。

8.2 如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公司將依據情節輕重處以相關責任人人民幣50——500元的罰款。對於違反本制度情節嚴重的,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視情況並處降薪、降職、記過、公開批評、開除。如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致使公司遭受損

失,公司有權向相關責任人索賠。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司並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8.3本制度由管理行政中心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9、附錄

9.1 用印申請單

用印申請單

申請部門:

備註:用印申請人可根據用印文件實際情況按欄目內容選擇填寫;具體審批人按照用印審批權限表嚴格執行。

9.2 用印登記表

用印登記表

備註:用印申請人可根據用印文件實際情況按欄目內容選擇填寫。

9.3 用印外借申請單

印章管理制度 篇二

制度名稱印章管理制度受控狀態

編號

執行部門監督部門考證部門

第一章總則

第1條印章的使用範圍

(1)董事會、監事會印章使用,根據企業章程規定的範圍及職權行使。

(2)公章使用範圍

①發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等。

②報送或下達各類業務計劃、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等。

③授權委託書、人事任免、勞動合同、對外介紹等。

④簽訂重要業務合同、協議等。

⑤上崗證、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證書等。

⑥需要代表本企業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憑證、材料等。

(3)各職能部門印章使用範圍

①在其職權範圍內,與企業內部對口業務部門的電文、通知、函件等工作聯繫。

②用於對外工作介紹信和授權範圍內的工作函件等。

第2條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准

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經集團總經理批准方可雕刻。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規定

第3條對企業經營權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企業名義對政府行政、税務、金融等機構以企業名義的行文時,蓋企業章。

第4條以企業名義對國家機關團體、企業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章。

第5條以部門名義於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户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第6條各部門於經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對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第7條常規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與印章主管人取得聯繫或有文字證明者,可省去填寫《申請單》的手續。印章主管人應將文件名稱及制發文件人姓名留存以備查考。

第8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企業,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借用申請單》,註明事項,經集團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由________級以上(含)人員攜帶使用。

第9條印章蓋用

(1)用印前,先填寫《用印申請單》,經主管核准後,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第三章印章保管

第10條企業印章的使用原則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須嚴格控制用印範圍和仔細檢查《用印申請單》上是否有批准人的印章。

第11條代理實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後將用印依據和《用印申請單》交印章管理人審查。同時用印依據及《用印申請單》上應用代理人印章。

第12條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還應依法公告作廢。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三

為保證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單位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二條、刻印

1、新部門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黨政辦備案,並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工作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刻制、更換印章申請表》經局務會同意後,黨政辦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我局均採用圓章)。

第三條、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局黨政辦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辦理印章簽收手續,填寫《印章登記表》並備案。

2、公章由黨政辦主任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黨政辦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分管領導核准,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涉及到合同、工資異動、人事調動蓋章的,必須要主要領導同意並簽字,方可蓋章。

3、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單位計財出納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4、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於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並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5、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四條、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分管領導核准後交由黨政辦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分管領導核准並籤批遺失處理辦法後,交由黨政辦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單位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分管領導核准後,交由黨政辦按批示處理,並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五條、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於單位主要印章管理,採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黨政辦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單位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並按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計財科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六條、嚴禁公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單位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單位。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局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單位印章出差的,須經局長或黨委書記審批並及時歸還。

第八條、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領導以上擔保籤批後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籤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九條、單位印章只適用於與單位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單位利益之行為。

第十條、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單位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制度從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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