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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印章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印章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一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董事長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董事長批准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因工作需要加蓋公章,均應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經董事長簽字批准後方可使用並在辦公室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如董事長不在公司,需電話請示批准,隨後補辦申請表。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圖形清晰。

四、原則上公章禁止帶出公司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須董事長批准,並由公章管理人員攜帶前往辦理相關業務,用後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董事長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董事長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對每一次用章要認真登記包括:用章內容、批准人、公章使用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公章使用人要在登記表上簽字。公章管理人員要留存用章申請表原件或用章文件複印件以備查。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印章管理制度 篇二

印章管理制度

為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管理:

1、經總經理授權由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的印章管理工作,監督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財務專用章的印章管理工作,監督財務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2、公司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使用以及領取、歸還印章時應予以登記和審批;

3、公司各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二、保管及使用:

1、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保管;

2、保管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總經理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3、保管人員應對文件內容和《公章使用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4、未經總經理同意,不得在空白公文紙和未填好內容的介紹信、證明以及合同上蓋章。

5、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在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時載明事項,經總經理審核同意後,方可攜帶使用。

三、審批:

3.1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因公務需加蓋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的,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公司員工因私事需出具證明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由需使用的員工在公司行政部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或部門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公司員工因私事需出具證明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根據所證明的事項涉及的部門由相關部門經理或者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

3、行政部蓋章,並將蓋章的文件原件存檔保管,在確實無法留存原件時以複印件存檔;

4、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行政部銷燬。

3.2財務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1、財務部使用的常規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規範性的各類報表等,由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後蓋章;

2、公司其他各部門若需加蓋財務財務專用章,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3、經部門經理或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

4、財務部蓋章,並將蓋章文件的原件交行政部存檔保管,在確實無法留存原件時以複印件存檔,。財務部使用的常規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規範性的各類報表等除外;

5、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財務部銷燬。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責 任 篇三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並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印章管理制度 篇四

1 總則

1.1 目的

1.1.1 為加強公司印章管理,規範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 印章種類及使用範圍

1.2.1 公司公章:以公司名義行文時;應税務、工商、海關等國家強制機關的要求以公司名義填報表格或辦理有關手續時。

1.2.2 部門章:按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銀行、税務等有權機構要求在辦理相關手續需加蓋相關部門印章時;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聯繫時。

1.2.3 合同章:以公司名義簽定合同、協議時。

1.2.4 其他印章(如法人章、職章、簽字章、各類專用章等):權力機關的表格文書等有相應要求時。

2 印章保管與職責

2.1 公司行政部負責辦理印章的刻制、改刻與銷燬,建立印章管理台賬; 2.2 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所有公章、內部章保管、日常使用與管理; 2.3法務專員負責對全部需使用公章、法人章、合同章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核的職責,對任何有異議的情況必須即時向總經理彙報,並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2.4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非經總經理核准,非印章保管人員不得接觸印章,任何人員不得將印章帶出指定保管地點。如有遺失、誤用或毀損的,由保管人承擔全部責任,且必須立即向總經理報告。遺失後還必須依法及時公告作廢。

2.5 保管人職務及崗位變動時必須辦理印章的移交手續,並由總經理辦公室監督交接。

2.6所有印章保管人必須嚴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禁止擴大範圍用印,對不

符合公司制度、規定的申請用印事宜或存在風險的文件,有權拒絕用印並立即上報總經理;同時,印章保管人必須承擔文件審核控制各項風險;

3 刻制

3.1 印章的刻制由部門負責人提交申請書,寫明刻制原因、刻制樣式及刻制時間等,經法務專員審核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獲准後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辦理。

3.2 印章的規格、刻製程序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3.3 印章刻制後要留存印模。

3.4 印章刻制後,公司行政部必須及時將印章轉交本制度規定的印章保管人 並做好印章移交手續。

3.5 公司行政部須建立印章管理台賬,登記印章刻制的時間、地點、部門、印模、印章交接記錄、印章銷燬記錄、印章保管人變更、印章改刻以及印章管理的其他相關事宜,與此有關的原始材料也要附在台賬中。公司行政部負責保管台帳,台帳永久保存。

4 啟用與用印

4.1 印章在啟用前必須在公司行政部處進行登記,留印備案。

4.2 印章必須由保管人與公司行政部辦理交接手續後方可使用。

4.3各部門及工作人員用印必須遵守先申請、再審核、後蓋章的授權用印原則。用印時必須填寫《用印申請單》,辦理審核批准手續。

4.4 公章、合同章用印,應當按照附件審批流程進行審批。 4.5財務專用章,經財務部經理批准後方可用印;部門章用經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用印。

4.6 用印時,用印人需將批准後的《用印申請單》,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保管人核實、用印。

4.7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表格上用印,嚴禁出具蓋有印章的空白介紹信或合同等法律文件。

4.8 嚴禁對審批手續不全、《用印申請單》填寫不規範、用印文件資料未經法務專員審核通過或未按照法務專員要求修改的用印事宜及用印文件資料用印。

4.9 各類印章必須專章專用,禁止各類印章混淆使用、替代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使用效力層級較高的印章替代本應適用的印章,印章保管人須向法務專員説明情況,法務專員評估存在法律風險的,應拒絕印章保管人用印。

4.10印章保管人應確認用印文件內容完備、規範並已通過法務專員審核,在文不離手的情況下,方可加蓋印章。幾份相同文件資料,均應認真審核,確認完全雷同。多頁文件資料必須加蓋騎縫章。

4.11保管人應制作《用印登記表》。用印時,必須在《用印登記表》上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用印人的部門、姓名、用印日期、用印數量、用印文件的名稱、內容摘要且用印人必須簽字予以確認。

4.12 保管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4.13 如印章保管人離崗,離崗前應將印章轉交於公司行政部處代為管理,並辦理交接登記手續。

5 借用與歸還

5.1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外借印章使用必須辦理審核批准手續。

5.2未經總經理批准,公司公章、法人章不得外借。如因總經理外出無法簽字確認,必須由印章保管人電話申請同意。財務專用章、部門章和其他用章外借必須逐級審批,由借印人填寫《用印外借申請單》交部門經理、管理行政中心經理審核並分別簽字。具體外借用章審批權限如下:

備註:“√”表示用章必經審批階段;“*”表示如遇特殊情況所提報審批階段。

5.3 獲准將印章外借使用的,必須在印章保管人處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用印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嚴禁在空白紙、空白表格或其他空白文件中用印。

5.4 借印人用印後必須在用印完畢回公司一小時以內歸還,並辦理歸還登記手續。

6 改刻與銷燬

6.1 如需改刻印章,由保管人提交申請書,寫明改刻原因、改刻樣式及改刻時間等,經法務專員審核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獲准後交公司行政部辦理具體改刻事宜。

6.2 在啟用新印章的同時,舊印章由法務專員及時進行公證銷燬,並由公司行政部登入印章管理台賬。銷燬印章的公證文書按照規定歸檔並交公司檔案室永久保存。

6.3 如需廢止印章,由保管人提交申請書,寫明廢止原因、廢止時間等,提交總經理審批同意。廢止的印章由法務專員及時進行公證銷燬,並由公司行政部登入印章管理台賬。銷燬印章的公證文書按照規定歸檔並交公司檔案室永久保存。

6.4 印章改刻或銷燬後,公司行政部按公司發文制度和流程發佈舊印章停用通知。

7 簽字權限管理

7.1 所有涉及第三方的合同、審批單據、承諾書、説明書、報價單等公司文件必須由總經理授權或根據公司制度擁有簽字權限的人員根據授權及權限簽字,並按照本制度加蓋印章方可生效,嚴禁無授權的對外簽字行為,如違反本條規定,按本制度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7.2法務專員負責監督,發現未按本制度或相關規定執行的簽字行為或風險的,法務專員直接反饋至總經理處,根據總經理批示及本制度和相關規定會同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8 違規處罰

8.1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本印章管理制度,防控公司風險。

8.2 如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公司將依據情節輕重處以相關責任人人民幣50——500元的罰款。對於違反本制度情節嚴重的,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視情況並處降薪、降職、記過、公開批評、開除。如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致使公司遭受損

失,公司有權向相關責任人索賠。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司並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8.3本制度由管理行政中心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9 附錄

9.1 用印申請單

用印申請單

申請部門:______

備註:用印申請人可根據用印文件實際情況按欄目內容選擇填寫;具體審批人按照用印審批權限表嚴格執行。

9.2 用印登記表

用印登記表

備註:用印申請人可根據用印文件實際情況按欄目內容選擇填寫。

9.3 用印外借申請單

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 篇五

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印章管理實施細則 篇六

XX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指引(暫行) 目 錄 總則 2 第一章 印章種類 3 第二章 規格標準 5 第三章 制發程序 6 第四章 授權管理 7 第五章 保管使用 9 第六章 收繳銷燬 15 第七章 監督管理 16 第八章 附則 18 第九章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

XX銀行印章管理,規範用印程序,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促進加強業務管理,防範風險,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印章是XX銀行各級機構依法刻制的,用於確認並表明經營管理活動合法有效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印章管理是指對印章的刻制、分發(領取)、啟用、使用、保管、更換、收繳、銷燬等一系列活動的規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四條 印章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規範操作,防範風險的原則。 第五條 總行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的負責人要高度重視印章管理工作,模範遵守本辦法並加強對本單位印章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行辦公室是印章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主管本級行印章,並指導、檢查下級行印章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起草本行有關印章管理的制度並指導和監督執行;統一辦理公章的刻制、啟用、更換、收繳和銷燬等工作。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業務專用印章的管理。具體負責起草業務專用印章管理制度並檢查和監督落實;審批或組織業務專用印章的刻制、分發和銷燬等工作。 第八條 各級行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印章管理工作,熟悉有關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並做好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印章種類 第九條 公章。按照法定規格、外形、尺寸和式樣刻制的,標明各級行及其內設機構名稱的印章。 2

第十條 財務用章。各級行用於經費資金會計核算在開户行預留簽章卡片上的簽章及辦理本外幣結算業務中在會計憑證上加蓋並表示業務合法性的特定印章。

第十一條 業務用章。各級行為便於工作專門刻制的用於某種特定用途的印章,其法律效力只適用於印章上標明的使用範圍。 (1) 質押章 (2) 副本章 (3) DUPLICATE章 (4) 正本章 (5) 文件齊全章 (6) 附件章 (7) 銷户章 (8) 不得提取現金章 (9) 作廢章 (10) 黑名單已審章 (11) 見證章 (12) 印鑑核符章 (13) 與原件核對一致章 (14) 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章 (15) 關聯方審核章 (16) 手型標記章 (17) 已供匯章 (18) 匯票背書章 (19) 信用證保兑業務專用章 (20) 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21) 外匯業務專用章 (22) 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 (23) 進口付匯已報審章 (24) 假幣專用章 3

(25) 委託收款章 (26) 一交收妥抵用章 (27) 二交收妥抵用章 (28) 業務核算專用章 (29) 業務受理專用章 (30) 結算專用章 (31) 匯票專用章 (32) 押運交接專用章 (33) 業務章

第十二條 人名章。 第十三條 部門專用章 第三章 規格標準 第十四條 公章。包括各級行的公章。規格標準:

(一)總行公章,直徑4.5釐米。

(二)分行公章,直徑4.2釐米。

(三)支行公章,直徑4.0釐米。具體規格式樣附後(附件1)。 第十五條 財務用章。規格標準:各級行財務用章為正方形章,邊長2.5釐米。具體規格式樣附後(附件1)。 第十六條 業務用章。根據不同的業務需要製作。規格式樣按照總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人名章。正方形章,邊長一般為2釐米。長方形章,一般為0.4×1.2釐米。 第十八條 部門專用章。總行部門專用章:圓形,直徑4.2釐米;分行部門專用章:圓形,直徑4.0釐米。 4

第十九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具體要求:

(一)總行公章全稱為“XX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二)分支機構行政公章應與營業執照記載的機構名稱一致,所刊全稱為“XX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分(支)行”。

(三)部門專用章全稱為 “XX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部”。

第二十條 印章的質料,須採用公安部門認可的質料,由總行確定。具體要求: 各級行公章使用銅質材料。 財務用章使用牛角質材料。 業務用章使用硬質橡膠材料。 部門專用章使用硬質橡膠材料。 正方形章使用牛角質材料,長方型章使用硬質橡膠材料或光敏材料。 為提高防偽能力,應按照公安部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規定的標準刻制。 各類印章均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四章 制發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公章的刻制 依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辦理有關手續後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第二十二條 財務用章的刻制 除XX分行的財務用章由總行統一管理外,其他分行的財務用章實行總、分行兩級管理的原則,凡屬全行範圍內使用的財務用章由總行統一刻制管理;其他財務用章由總行統一設計格式,由分行刻制、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業務用章的刻制 由總行營運部統一管理製作,包括明確業務印章的種類,制定印章的規格式樣及安排刻制,人民銀行及其他有權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

第二十四條

人名章的刻制 根據工作需要報總行營運部統一安排刻制。 第二十五條 部門專用章的刻制 由總行有關部門提出需求,提交總行合規部審核同意後,由辦公室安排刻制,人民銀行及其他有權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刻制公章、內設機構公章和涉及資金安全、表示職責權力等重要業務專用印章,必須按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申請登記和審批手續,在指定的刻制單位刻制。

第二十七條 機構名稱變更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由印章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文件刻制;印章損壞或遺失等需要刻制的,應由使用單位填寫《XX銀行印章刻制申請單》(附件2)向印章管理部門申請刻制。 第二十八條 頒發程序

(一)印章刻制完成並驗收合格後,制發部門應予以登記,並預留印模存檔備案。

(二)頒發印章,應嚴格履行手續,確保安全。

(三)各使用單位的印章收妥無誤後,上級行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宣佈啟用。行文應規定啟用日期並附印模。印章在宣佈正式啟用後方可使用。 第五章 授權管理 第二十九條 XX銀行總裁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人,各分(支)行均為XX銀行的分支機構,依法在總行的授權範圍內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條 XX銀行印章實行總裁授權管理制度。 (一) 公章由總裁指定專人保管。執行副總裁為總裁授權的公章授權人,各分(支)行行長為總裁授權的各分(支)行公章授權人。 (二) 會計財務部為全行的財務管理部門,其負責人為總裁授權的財務用章授權人。 6

第三十一條 營運部為全行的業務管理部門,其負責人為總裁授權的業務用章授權人。 第三十二條 總行各部門的負責人為總裁授權的部門專用章授權人。 第三十三條 為保證銀行正常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銀行利益,特明確以下印章使用授權原則:

(一) 印章使用一般按“誰分管誰負責誰核准”的原則辦理。

(二) 涉及到銀行有關重大合同、重要協議的簽定、重大業務的辦理,以及重要文件、通知或需要對外發放的公文、信函、報表等,須由用印人填好《XX銀行用印申請單》,經總裁室或其授權人批准後,方可用印。

(三) 涉及到銀行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日常事務的辦理等事宜,經會計財務部負責人批准後,方可用印。

(四) 涉及到銀行日常業務的辦理,須經各相關業務部門審查,經有權人批准後,方可用印。

(五) 涉及需使用公章的所有文件、報表等,應按照權限劃分進行審批後,方可用印,具體權限劃分詳見《公章用印權限劃分表》(附件8)

(六) 涉及到使用部門專用章的各類報表,須經各相關部門審查,經部門負責人或 被授權人批准後,方可用印。 第六章 保管使用 第三十四條 印章均應指定專人保管,按規定程序使用。各級行的公章由本行辦公室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財務用章、業務用章、人名章及部門專用章按其使用範圍由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指定專人保管。 第三十五條 印章應存放在保險櫃或帶有密碼鎖的鐵皮櫃等安全設施內,隨用、隨取、隨時入櫃上鎖,使用時不得脱離保管人員視線。對需交接使用的印章或印章保管人變更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責任,並在《XX銀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記單》(附件3)上簽字。不得出現印章無人監督,隨意使用的現象。 7

第三十六條 印章一般不得離行使用。確需在行外使用的,應填寫《XX銀行印章行外使用審批單》(附件4),報經有權人及印章保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總行公章需經總裁室批准、分(支)行公章需經分(支)行行長批准、財務用章需經會計財務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業務用章需經營運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部門專用章需經各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並經合規部(如需)負責人或被授權人複核後,由印章保管人和另行指定專人隨同辦理、監印。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攜帶印章外出辦事、隨意用印。 第三十七條

印章的使用範圍

(一) 公章 (1)以本行名義制發的文函、報表及介紹信; (2)對外出具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3)各類證書; (4)其他需要加蓋公章的材料。

(二) 財務用章 (1)用於經費資金會計核算在開户行預留簽章卡片上的簽章、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相關憑證等。 (2)其他需要加蓋財務用章的材料。

(三) 業務用章 應按有關業務管理制度在限定的範圍內使用,只對涉及的業務承擔責任,不得混用和代替。各業務用章使用範圍和管理規定參照《XX銀行業務用章指引》。

(四) 人名章 (1)使用範圍:在辦理業務需個人蓋章時使用。 (2)管理規定:個人妥善保管,臨時離崗、人離章收。不可借與他人使用

(五) 部門專用章 僅限於對外出具的各類報表使用部門專用章。其他需要使用部門專用章的情況,需要獲得合規部審核及經總裁室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條 用印要求 印章應在使用人的法定權限和授權權限範圍內使用,嚴格實行審批登記制度。

(一)公章一般由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用印。 8

(二)財務用章由會計財務部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用印。

(三)業務用章按照業務管理權限用印。涉及資金安全、表示職責權力等重要業務專用印章,要按照有關要求和業務操作程序,建立用印、複核相互制約的制度,並應定期檢查和嚴格管理。

(四)人名章應按持有人的職權用印。

(五)部門專用章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及合規部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各類報表除外)複核後用印。 第三十九條

用印 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用印規定或業務操作程序辦事,用印前必須檢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範圍,是否經有權審批人簽字批准等。使用公章時,需檢查是否有經過有權審批人簽字批准的《XX銀行用印審批單》(附件5),審核無誤後方可用印。用印的基本要求:

(一)蓋印要端正、清晰。

(二)蓋印位臵通常在文件、函的末尾或表頭處,且騎年壓月。

(三)如果在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書、金融許可證或負責人身份證的複印件上加蓋印章,應加註“僅供辦理××事項使用”字樣,並在此字樣上蓋印。 第四十條 使用程序

(一) 公章 1.非法律性文件用印 (1)以本行名義制發的文函、報表等,依據總裁室或被授權人在有關文稿報表或電子文件上的簽名用印。除文件用印外,其它用印時應在《XX銀行用印登記簿》(附件6)上登記。 (2)各類證書依照有關文件用印。 (3)介紹信由經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用印。 (4)其他非法律性文件用印,需由經辦部門填寫《XX銀行用印審批單》,並經主要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用印。 2.法律性文件用印,由經辦部門填寫《XX銀行用印審批單》,經總裁室或其授權人批准後方可用印。其中,非標準格式文本須經合規部簽署審核意見。 3.公章使用流程圖 9

用印人提出用印申請,填寫《XX 銀行用印審批單》 用印部門負責人簽字 非法律性文件或標準非標準格式法律

格式法律文本用印

文本用印 送合規部審核 合規部簽署意見 總裁室或其授權人簽字批准 (如需) 公章保管人員檢查《XX是 否 用印 主動向領導彙報、待弄清 情況後,方能用印 公章保管人員在《XX銀行用印 10 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二) 銀行用

印審批單》是否經過有權審批人簽字批准

財務用章 (1)財務用章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使用,嚴禁錯用、串用、提前或過期使用,嚴禁在空白會計憑證預先留蓋。 (2)財務用章的使用必須做到:專匣保管,固定存放;臨時離崗,人離章收,加鎖保管;非經管人員嚴禁使用財務用章;不得擅自授受財務用章;除獲得會計財務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外,不得將財務用章攜帶出行外辦理業務;非營業時間必須入庫或保險櫃保管。 (3)有關負責人員進行崗位輪換或短期、臨時離崗由他人使用財務用章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人、接收人、批准人均應在《XX銀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記單》上填寫有關內容並簽章。總行及各分行印章管理人員因工作調動、輪崗、抽調或短期內離崗工作需由他人接替時,必須與交接人員辦理相關的移交手續,同時須將交接人員的姓名、聯繫電話等情況於24小時內報備總行會計財務部。

(三) 業務用章 按照《XX銀行業務用章指引》用印。

(四) 人名章 1.正方形章 按規定要求使用。 2.長方型章 對聯機完成賬務處理或打印輸出的會計憑證、賬表必須按規定加蓋個人名章,但如果會計憑證、賬表上有計算機輸出打印的操作員姓名,可代替會計人員的簽章;對計算機自動處理的賬務,輸出打印的會計憑證、賬表可不加蓋個人名章。

(五) 部門專用章

1、部門專用章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對外出具的各類報表。其他需要使用部門專用章的情況,需要獲得合規部審核及經總裁室批准後方可使用。

2、對外出具的各類報表需經各部門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批准並在“部門用印申請單”上簽字同意後,方可用印。

3、其他需要使用部門專用章的情況,需要獲得合規部審核及經總裁室批准,並在“部門用印申請單”上簽字同意後,方可用印。 所有部門專用章的用印均應在部門用印登記簿(可參考附件6《XX銀行用印登記簿》的格式)上登記。 11

第四十一條

總行及各分(支)行因組織結構變更或印章損毀、印章樣式變更等涉及印章停用、變更的,原印章保管人員應在停用當日辦理印章停用手續,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停用的印章需於一個月內上繳總行,並在《XX銀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記單》上註明停用及上繳日期。上繳的停用印章核對後封存入庫或銷燬。總行在銷燬前應編制印章銷燬清冊。銷燬清冊作永久檔案保管。

第四十二條

行內公章、財務用章或是涉及資金安全、表示職責權力等重要業務專用章丟失或被盜時,印章使用部門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管轄行,並迅速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避免影響本行信譽和遭受經濟損失。業務專用章如發生丟失,用印管理部門應迅速查明原因,及時逐級報至總行。 第四十三條

人名章持有人員如經調整,其名章不需繼續使用的,由原制發單位及時收繳、封存和銷燬。 第四十四條

停止使用並封存的印章,不準重新啟用。 第四十五條

作廢印章應由總行按規定組織銷燬。印章銷燬,應先行審批、登記造冊、預 留印模,填寫《XX銀行印章銷燬登記單》(附件7),並由總行辦公室、營運部等部門監銷。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XX銀行總行的業務主管部門有責任對分(支)行的對口業務部門的印章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行辦公室有權對本行各類印章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為做好印章管理工作,各級行辦公室和專用章的業務管理部門均應建立印章台賬制度,將本部門審批刻制的各類印章記錄在案,留印備查。 第四十八條 用印審批單應專夾保管,終了後應及時向檔案部門移交。 12

第四十九條

各級機構要按規定的職權範圍正確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機構工作職權和業務範圍使用印章。嚴禁在空白介紹信、保函、合同、承兑匯票、公文用紙等上加蓋印章。 第五十條 簽訂各類法律性文件,必須加蓋各級行公章。 第五十一條 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嚴格照章辦事,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未經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無手續或手續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有權拒絕用印,並向直接領導報告。

(一)空白件;

(二)超越用印範圍的;

(三)未經有權簽字人審批簽名;

(四)超越簽字人權限的;

(五)有權簽字人、用印人、監印人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六)用印審批單與所附內容不一致的;

(七)授權簽名用印未附授權書或授權證明的;

(八)法律性文件用印審批單上無監印人簽名的。 遇有違反規定在法律性文件或重要憑證上用印的,印章保管人員和審核人員在拒絕用印的同時,可越級反映報告。

第五十二條 考核與檢查

(一)各級行應加強對印章管理工作的考核,提高印章管理水平,考評結果應予通報。

(二)各級行辦公室應建立印章檢查通報制度,通過檢查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及時糾正。

(三)業務用章歸口管理部門應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並定期和不定期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 如發現偽造印章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向上級印章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的,應按照《XX銀行員工行為規範管理手冊》對有關責 13

任人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各分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指引,並報總行批准及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附件:1. XX銀行印章規格

2、XX銀行印章刻制申請單 3. XX銀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記單 4. XX銀行印章行外使用審批單 5. XX銀行用印審批單 6. XX銀行用印登記簿 7. XX銀行印章銷燬登記單 8.公章用印權限劃分表 14

印章管理辦法|印章管理範文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華北水利水電大學行政印章包括學校印章和校內印章。

學校印章是指“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印章(以下稱簡紅印)、“華北水利水電大學”鋼印(以下簡稱鋼印)、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學校各類專用印章。

校內印章是指學校行政系統各二級單位(部、處、室、中心、學院及研究機構)及下屬科室印章。

第二章行政印章的刻制、啟用及銷燬

第三條學校印章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刻制。

第四條學校處級部門行政印章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學校機構成立或者更名的有關文件統一辦理刻制手續。因工作需要確需刻制行政業務專用章及科室印章的,由各處級部門通過學校辦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請,經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後,由校長辦公室登記並出具介紹信,方可刻制。

第五條處級部門行政印章及各類行政業務專用章刻制完成後,由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發文後正式啟用。科室行政印章刻制完成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後方可使用。

第六條學校所屬的無職級科研機構的印章,應當由其所掛靠學院或者部門通過學校辦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請,經學校科技處審核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到校長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刻制完成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後方可使用。

第七條校內印章因使用磨損、變形、損壞需要更新的,所屬處級部門應當提出刻。章申請,到學校校長辦公室辦理“申請刻制印章介紹信”,持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印章。

第八條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者換用新印章的,啟用印章部門應當及時交回原印章,由學校統一封存或者銷燬。科室印章由所屬處級部門負責封存或者銷燬工作。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廢舊印章。

第三章行政印章的管理

第九條學校印章由校長辦公室負責管理。

各處級部門行政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印章管理和使用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各無職級科研機構印章由其所掛靠學院或者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條使用學校行政印章應當嚴格把關,保證每次用印的正確性和必要性。各二級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印章管理辦法及使用程序,用印時應當嚴格履行審批制度,實施用印登記管理制度,對用印事由、用印單位、批准人、經辦人、用印日期等進行詳細登記備查。

第十一條所有印章均應當指定專人管理,非專管人員不得隨意動用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權的領導審批,審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二條印章管理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隨意亂放,不得借用,原則上不能攜帶出單位以外使用,確保印章安全。印章遺失的,應當及時報告校長辦公室。

第十三條未經處級部門負責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將印章委託他人代管,確因故不在工作崗位時,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代管,並辦好交接手續。印章管理人員有工作變動的,應當及時上交印章,部門負責人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員,做好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校內印章原則上只限在校內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協議、擔保等事宜,否則無效。對違反印章管理辦法而給學校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用印時應當檢查印章與落款名稱是否一致,保證落款與印章相同;印章應當加蓋在發文日期中間偏上位置,騎年蓋月,上不壓正文,端正、清晰。

第十六條不得在空白憑證或者空白紙張上籤章。

第四章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及範圍

第十七條學校各部門辦理業務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應當填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印章蓋發申請單”(下稱用印單),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學校印章不對個人使用。教職工和學生個人確需用印的,應當由其所在部門或者業務所屬部門委派專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學校紅印主要適用於學校行政文件、各種獎勵證書、學生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向上級機關及校外有關單位、部門報送的各種材料、報表等,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基層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各類介紹信的開具,及其他需加蓋學校行政印章的材料。

(一)學校行政文件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公文簽發用印。

(二)各處級部門向上級及校外相關部門報送計劃任務書、統計報表、審查表、申報表等各種文檔材料(報表),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三)各類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學歷證明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電大辦負責人審核簽字,並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四)各類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教務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電大辦負責人審核簽字,並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五)招生錄取通知書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人審核簽字,並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六)以學校名義簽署的`一般合同書、協議書等,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對以學校名義簽署的重大合同書、協議書等,除履行上述手續及合同管理規定外,還需校長審批。

(七)使用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學校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八)以學校名義頒發的各類獎狀、榮譽證書,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九)申報省級及以上各類科研項目、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成果報獎等用印,由學校科技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十)考察、訪問、出國留學(因公、因私)、旅遊人員的相關材料,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外事辦公室或者人事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學校印章的,由相關部門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提供相應資料,校長辦公室審核後用印:

1、以學校名義正式發文的榮譽證書、聘任證書用印,以文件為準;

2、以學校名義對外聯繫工作、生產實習、證明身份的介紹信,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到校長辦公室辦理學校介紹信及用印;

3、教師工作證、教職工收入證明、職稱評審材料及專業技術職務聘書補辦等,由學校人事處負責人審核簽字,並提供具體名單;

4、具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籍的各類學生的學生證用印,由學校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負責人審核簽名,並提供學生名冊;

5、學生畢業生登記表、繼續教育畢業生資格審查表用印,分別由學校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負責人審核簽字,並提供具體名單;

6、申報省級以下各類科研項目、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成果報獎等用印,由學校科技處負責人審核簽字;

7、檔案館查閲出具的已畢業學生的學籍、學歷、成績等證明材料,由學校檔案館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二十條學校鋼印主要適用於教師工作證、職稱證件、各級各類(包括全日制、繼續教育、電大辦)學生的學生證、畢業證、學位證、結業證、肄業證等證件原件的照片壓印。

使用學校鋼印,由各部門統一造冊,填寫用印申請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學校鋼印應當與學校紅印同時使用,不得獨立使用。

第二十一條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適用於各類學生畢業證、各類聘書、學校重大合同及協議、報表、授權委託書等。

使用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相關部門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後,到校長辦公室用印。重大合同及協議使用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應當經過校長簽字同意後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需要使用校行政印章的,參照以上程序辦理。非日常性事務使用校行政印章印,均需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

第五章專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學校專用印章是學校及有關部門履行專項業務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術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教師職務中級評審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籍管理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科研及技術服務合同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科研管理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招生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財務專用章”等。

第二十四條專用印章只用於印章上刊明的使用範圍。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分別負責管理使用相應專用印章。

第二十五條各相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專用印章的管理辦法和使用程序,並嚴格遵照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印章的刻制 篇八

1、印章刻制的申請、審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請,經總經理審核批准後方可刻制。任何下屬單位及部門都不得擅自私刻印章,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2、印章刻制:刻制申請經過批准後,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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