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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外事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外事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外事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條 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製、印刷、傳遞、承辦、借閲、保管、歸檔、移交和銷燬,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第二條 閲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櫃內;對絕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

第三條 學院各部門閲辦的涉密文件應當及時清退。一般情況下,絕密及文件不超過一個月,機密級以下文件不超過三個月。確需延長使用的,應當到保密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四條 攜帶涉密文件外出,絕密級必須由學院領導批准,機密以下必須由處,部、系,附屬醫院領導批准。嚴禁攜帶涉密文件到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第五條 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內部資料、刊物等,應當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銷燬。

第六條 銷燬涉密文件應當按規定登記、審批,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場所監銷。嚴禁將各類涉密載體或者內部資料、刊物當廢品出售。

外事管理制度 篇二

1、學院涉外接待部門在接待參觀的。外賓、外籍專家、外籍教師等涉外人員來院之前,必須與保衞處聯繫,由保衞處協助外事辦公室共同做好安全保衞工作。

2、外賓參觀,外事辦公室要事先通知有關部門,做好接待準備工作,保衞處會同接待部門檢查保衞措施落實情況。

3、在外事活動中,外事辦公室要教育所有接待、服務人員遵守外事紀律,注意保密工作,做到“內外有別”。既要熱情周到,又要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泄密。

4、外籍人員來校參觀、講學、任教、住宿、用餐、乘用、旅遊、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等各個環節的保衞工作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外辦和保衞處互相配合,檢查落實。

5、涉外工作中發生刑案,治安事件,由保衞處和公安機關查辦。

外事管理辦法 篇三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以下簡稱司法外事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國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中發(20xx)17號)確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則和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的管理體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機關、司法部直屬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下簡稱各司法廳(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管理權。

(三)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職能部門,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司法部授權行使部分外事審批權。

下列事項分別由司法協助外事司會商部有關業務司局決定或者上報部領導審批後辦理:

1、監獄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項,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國代表團組或者新聞媒體參觀或採訪監獄及對外提供有關在押犯情況等,會商監獄工作管理局;

2、勞動教養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項,如安排外國團組或者新聞媒體參觀或採訪勞教所、對外提供有關勞教人員情況等,會商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3、律師管理與公證業務方面的涉外事項,如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派駐代表、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辦事處的管理及中國律師事務所申請在外國設立辦事處等,會商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4、法學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項,如聘請外國專家來華講學、派遣留學生、與外國建立校際交流關係等,會商法規教育司;

5、外國記者採訪、新聞發言人對外發布消息等事項,會商辦公廳。

(四)司法部機關的外事活動由司法協助外事司計劃、協調、管理和組織實施。

(五)司法部直屬單位的外事活動在司法部的統一領導下,由司法協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單位實施。

(六)各司法廳(局)的外事活動,在當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領導下,由當地政府外事辦公室和司法協助外事司指導和管理,由各司法廳(局)實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執行公務的政治審查或備案。

(八)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根據外事工作任務年度計劃,負責部機關年度外交支出預算,審核各項涉外活動費用標準和涉外活動經費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屬單位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計劃,於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協助外事司核准後執行;各司法廳(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計劃報司法協助外事司備案。

二、關於審批權限

(一)以下事項由部領導審批:

1、上報國務院的事項;

2、送請外交部等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的事項;

3、司法部機關年度外事工作計劃;

4、邀請外國副部長級和司局級代表團來訪;

5、以團體或個人名義申請加入國際組織;

6、在華舉辦小型專業國際會議;

7、部機關司局級人員、直屬單位領導及司法廳(局)長出訪;

8、部直屬單位和司法廳(局)與外國簽定合作項目協議;

9、對外請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問題的司法協助事項;

10、提供有關重大事項的對外表態口徑;

11、部領導參加國內外事活動;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項。

(二)以下事項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審批或審核:

1、上級部領導的事項;

2、司法廳(局)副廳(局)長及其以下人員、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處級及其以下人員出訪、出國談判或參加國際會議;

3、邀請外國處級及其以下官員或非政府人士來訪;

4、對外請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協助事項;

5、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司局級及其以下幹部參加國內涉外活動;

6、一般問題的對外表態口徑;

7、其他外事事項。

三、關於審批程序

(一)司法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單位、各司法廳(局)報批的外事事項,應首先送司法協助外事司審核,並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報國務院批准的事項,如擬邀請外國現任部長、前政要來華、加入國際組織等應提前60天報送;在華舉辦重要或大型的國際會議應在上一年度報送;

2、需請外交部等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會籤)或備案的事項,如擬邀請外國現任副部長來華、與外國司法部簽訂雙邊交流、合作協議等,應提前45天報送;

3、需由部領導審批的事項,如在華舉辦小型專業國際會議、司法部直屬單位和司法廳(局)與外國簽訂合作項目協議、部機關司局級人員和直屬單位領導及司法廳(局)長出訪、邀請外國司局級代表團訪華等,應提前40天報送;

4、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審批的事項,如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處級及其以下人員以及司法廳(局)副廳(局)長及其以下人員出國執行公務、擬邀請外國處級及其以下官員和非政府人士來訪等,應提前30天報送;

5、臨時出現的情況或部領導交辦的事項,至少應提前3個工作日報送並説明原委,突發情況隨時報告;

6、各直屬單位、各司法廳(局)按規定期限呈送的請示、報告,除應請示外交部或上報國務院批准的外,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結束。

(二)須報部領導審批的事項,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長、部長的順序呈報。分管外事的副部長不在時,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長審批,未確定代管時直接報部長審批。

(三)需由司法部內多個職能部門會籤的事項,按照司法協助外事司、有關業務司局、政治部、計財裝備司的順序會籤。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常駐代表團或國內有關部門發來需立即辦理的涉外事項的文電,由辦公廳批轉司法協助外事司,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先期處理並根據內容分送部領導或有關司局。

(五)我國領導人會見司法部接待的外國部長級代表團、司法部領導與來訪的外國代表團舉行正式工作會談,由司法協助外事司負責準備國別情況、雙邊關係情況、部際交流狀況、國際組織情況等材料並擬定談話要點或會談提綱;由有關業務司局協助提供相關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問題的表態口徑。

(六)司法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與外國駐華使領館或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聯繫、參加其舉辦的重大活動,應事先徵得司法協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廳(局)人員與外國使館、總領事館或其他外國機構聯繫或參加其舉辦的重大活動,應事先徵得當地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

四、有關要求和紀律監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對外工作中,應加強政治觀念、組織觀念,堅持請示報告制度,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外事規章制度。

(一)在對外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做到統一規章制度、統一紀律要求。

(二)在對外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規定。所有涉外人員均應提高警惕,嚴守國家祕密。

(三)因公出國必須有明確的公務任務和實質內容,嚴禁變相公費旅遊。出國團組人員要少而精,必須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或延長在外停留時間。因航班緣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變更經停城市和停留時間的,要及時補報。

(四)因公出國的團組,應在出國前集中進行愛國主義、外事紀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經司法部批准,各直屬單位和各司法廳(局)不得組織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以下簡稱“雙跨”團組)出訪或出席國際會議。司法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組織的“雙跨”團組,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報司法部紀檢組、監察局備案;各司法廳(局)經司法部批准組織的“雙跨”團組,向本地區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六)各直屬單位經批准組織的出訪,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統人員參加組團的,應將司法協助外事司致該地方政府外事辦公室的協商函、通知書發到該地方司法廳(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屬單位接待的外國團組需赴地方參觀訪問的,應通過當地司法廳(局)統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統敏感領域的出國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問題的國際會議,由司法部統一組團。

(八)領導幹部出訪要與其公職身份相稱。同一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得同團出訪或者同時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

(九)出訪費用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規定的標準,既不得接受國內企業資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資企業的資助。

(十)凡可利用國內資源解決問題的事項,不得出國考察學習;凡可由較低級別人員完成的任務,不得派較高級別人員出訪;凡可由專業人員完成的任務,不得派非專業人員出訪。

(十一)所有因公出國的黨政幹部和專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離退休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如確有需要,經徵得原所在單位同意後,由派遣單位辦理手續。

(十二)各部門、各單位分管外事的負責人和外事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因把關不嚴、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發佈的有關外事管理方面的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由司法協助外事司負責解釋。

外事管理辦法 篇四

為進一步加強對各部門電腦使用的管理規定,提高其使用效能,確保公司電腦的運行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各部門電腦由公司統一配置並定位,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公司同意不允許私自挪用、調換、外借和移動電腦。

二、各部門每台電腦都要由專人負責保管,電腦硬件及其配置由設備管理部登記存擋。

三、電腦損壞保管人應以報告形式將損壞原因及情況上報公司領導,不允許將私人配件用於公司電腦。

四、電腦發生故障時應通知設備管理部檢修,不允許私自打開電腦主機箱操作。

五、全體員工應愛惜電腦,按照正常程序操作,如因違規操作使電腦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使用人承擔相應損失的賠償責任。

六、公司電腦只能用於辦公學習,嚴禁在工作時間內利用電腦幹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一經發現,公司將嚴肅處理。

七、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網絡製作、複製、查閲和傳播宣傳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內容。

八、電腦使用人下班時必須將電腦關閉,如人為責任造成的損壞,由責任人負責。

九、本規定從二0xx年六月四日起執行。

外事管理辦法 篇五

為進一步加強對外事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xx]16號),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堅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統一領導,認真執行國家的對外方針政策和外事工作規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外事辦公室指導下開展外事工作;做到重大外事事項報省委、省政府審批,重要外事事項報省外事主管部門審批。

二、人事處是廳機關及廳直屬單位涉外事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廳組織的出國(境)團組的業務審核、組織與管理,按照規定上報審批;負責提出廳機關及廳直屬單位因公出訪人員建議並辦理出國報批工作。

三、規範因公出國(境)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出國(境)人員要填寫《河北省民政廳因公出國(境)審核意見表》,人事處進行業務審核後,由財務部門根據經費預算和財政部制定的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審核出國(境)費用,並就其出國經費開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審核意見;由監察室就其是否有影響出國(境)的違紀問題提出審核意見。人事處根據審核意見,報分管廳長和廳長審批。

四、因公出國(境)的管理原則和要求

(一)因公出訪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出訪路線要合理(不安排大跨度的出訪路線),組團人員要適當,必須按批准的方案實施,未經批准不得繞道,不得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二)黨政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出訪,要與其公職身份相稱。同一單位的主要領導原則上不同團出訪或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新任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職工作,無特殊情況,一年內不安排出訪。

(三)廳級及其以下人員因公出訪,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嚴禁通過因私渠道辦理出訪手續。因私出國(境)僅限於自費旅遊、探親和處理其他個人事務,並須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辦理有關手續。因私出國(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國(境 )證件。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規定,廳級正職原則上1年出訪不超過1次,廳級副職原則上2年出訪不超過1次。我廳處級幹部原則上3年出訪不超過1次,科以下(含科級)幹部一般不安排出訪。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訪的,按規定程序審批。處級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出訪,按有關權限批准後進行安排。

(五)廳機關各處(室、局)及廳直屬各單位原則上每年只能派遣一人出訪。

(六)離退休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七)因公出訪人員應於回國(境)後15日內向人事處遞交出訪情況報告,並報監察室備案。

(八)因公出國人員應於回國後的七天內按規定上繳因公護照。

(九)出國(境)人員核銷經費時,應提供出國(境)任務批件和護照等證件(包括簽證、簽註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及費用明細單據。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人數、天數、路線、公務活動情況、經費計劃等進行核銷,不得核報與公務無關的開支和計劃外發生的費用。

(十)未經國家主管部門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同外國政黨發生聯繫。

(十一)臨時出訪團組和人員都應接受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的指導和監督,遇有重要問題應及時報告。

四、紀律與監督

(一)所有涉外工作人員都要繼承和發揚外事工作的優良傳統,在對外交往中堅決維護國家利益和尊嚴,加強協調配合,嚴守國家祕密,注意勤儉節約,自覺遵守外事紀律,抵制和克服各種不正之風。

(二)各處(室、局)、各單位的負責人要認真負責,嚴格按外事規定執行,對因把關不嚴或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

(三)加強對外事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對外方針政策、外事紀律和外事工作規章制度的人員,由廳人事處會同廳監察室認真查處,監督糾正。對情節嚴重者,按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由廳人事處負責解釋。

外事管理辦法 篇六

經批准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依據,應當在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等工作中嚴格執行。

外事管理制度 篇七

1、外國文教專家管理辦公室成員應根據文件規定,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2、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對外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並根據我校外事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和完善涉外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協調各部門的貫徹執行情況。

3、做好外事歸口管理工作。認真做好外教的選聘及合同簽訂工作。審核、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有關手續和證件。

4、做好外教的工作及日常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外教在校期間工作及生活舒心。

5、嚴格按照合同安排外教的教學工作,及時告知外教有關教學、作息時間及節假日等事宜。

6、負責審定外教的`教學計劃、教學內容和教材,瞭解和檢查外國專家教學進度,並對外國文教專家的課程課件進行指導和存檔。

7、建立聽課和評估制度,及時瞭解外教的教學態度和教學效果。

8、妥善安排好學期和年度外國專家考核工作,制定相應表格並進行教學比武和表彰。

9、做好外國專家調研工作,為學校外事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10、負責組織接待來我校參觀指導的其他重要貴賓;接待來我校進行外事公務活動的政府工作人員;統籌安排校黨政領導會見外國專家和會談禮儀等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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