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實用文精選 >

公車改革的實施方案(通用多篇)

公車改革的實施方案(通用多篇)

公車改革的實施方案(通用多篇)

審核原則和內容 篇一

(一)審核原則

從嚴從緊、應改盡改、改革與保障並重、改革後實現節支。

(二)審核內容

1、參改人員範圍審核

參改人員範圍應為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不得將在編不在崗,在崗不在編等不符合政策範圍人員計入發放補貼人數。

在編不在崗人員主要指長期病休、公派出國(境)、因私出國(境)陪伴等長期不在本單位工作的編內人員。在崗不在編人員是指各類在本單位工作,但不在本單位行政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內的人員,主要是各類借調人員。掛職(含異地交流,下同)和實習、鍛鍊人員在何地參改原則上按工資關係確定,並執行工資發放地補貼標準。未轉走工資關係的外出掛職人員,如在外地擔任領導職務並配有車輛的,作為參改人員申報,但暫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待其專車取消後再按照規定發放。

公車改革方案應詳細説明人員情況,包括批覆編制數、編制內實有人數、在編在崗人數、在編不在崗人數,分職級統計在崗在編司局級及以下參改人員人數。參改人員和不參改的司局級領導幹部合計數不得突破財政統發工資人數。統計截止日期按照參改單位出具的相關封車驗收證明確定。

2、公務交通補貼審核

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一律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執行,即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統籌公務交通補貼的,審核統籌比例是否按照北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執行,即原則上不超過10%,並隨方案報送本單位統籌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公開透明。統籌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參改單位自行制定。

核定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參改人員職級以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崗位職務為準。按照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各職級參改人數,測算各單位申報的公務交通補貼預算是否準確。

3、司勤人員安置費用預算審核

司勤人員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北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司勤人員安置相關必要支出經費預算是否合理。結合規定申報的司勤人員情況、擬安置方式和去向等,重點關注提前離崗司勤人員和解聘人員安置費用預算的合規合理性。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情況,司勤人員安置費用主要是指少量合同制司勤人員合同解聘補償金。

4、公車取消和保留車輛編制審核

原則上取消參改機構範圍內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審核申請保留和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是否符合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規定,是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公車保留數量和比例要本着改革與保障並重、改革後實現節支的原則。對於擬取消車輛,應註明停駛、封存、上交處置的時間安排。

審核中,各處室應統籌考慮預算單位職責職能和人員規模等因素核定保留公務用車的種類和數量。

(1)機要通信車輛審核:提倡中央在京垂管單位加入北京市機要通信交換系統,按需時租並支付費用。不具備加入該系統條件的單位和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須保留機要通信車輛的,原則上不超過2輛;

(2)應急車輛審核:根據參改單位工作性質、人員規模、有無應急事項等實際情況核定,原則上不超過2輛;

因機要通信車輛和應急車輛可調劑使用,審核中應加以統籌考慮。

(3)其他用車審核:鼓勵單位主要負責人蔘加車改,遵循自願原則,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不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保留數量要在屬地化政策的。基礎上從嚴掌握。

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參加車改,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暫不納入改革範圍,保留時須不超過每40名離退休幹部(不包含工勤人員)1輛服務用車的標準,據實核定,從嚴控制。

(4)執法執勤用車審核:允許配備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單位僅限於2011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明確的17個部門(系統)的執法執勤單位。具體為:國務院批准統一着裝執法的公安(含鐵路、民航等行業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含監獄、強制戒毒)、安全、税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紀檢監察、交通(海事)、海洋(海監)、農業(動植物檢疫、漁船檢驗、漁政漁港監管等)、林業(森林資源監督檢查、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林業病蟲害防治、林業種苗管理等)單位。涉及扣減公務交通補貼經費的,應對部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具體扣減方式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審核。此前,未核定過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的,原則上不予重新核定。二級及以下參改單位執法執勤用車的保留比例原則上分別控制在50%和60%以內。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17個部門以外的部門原則上不予核定綜合執法用車。

(5)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審核:在上述17個部門(系統)之外,因工作需要,確需保留長期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任務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可以根據北京市公車改革方案的規定,結合其編制核定情況,按照從嚴從緊,保障公務需要的原則予以核定。

5、節支率測算審核

為實現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公務交通支出節約可控的目標,各地區改革總體方案中應詳細説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節支率計算過程和相關基礎數據來源及口徑。節支率應按照中車改辦〔2015〕1號文件附件規定的公式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節支率=(1-改革後公務交通總支出/改革前公務交通總支出)*100%。

(其中:改革前公務交通總支出=涉改公務用車實際更新和新增購置費+涉改公務用車運行費+涉改司勤人員支出+已實行車改部門交通補貼+其他相關支出;改革後公務交通總支出=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保留涉改車輛的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員的支出+其他相關支出。上述公式中,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各層級參改人員發放補貼總額-超比例執法執勤用車扣減補貼。保留涉改車輛的支出指涉改車輛改革後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執法執勤用車及其他車輛的運行費和平均年更新車輛的購置費。其他相關支出是指集體公務出行等與公務交通相關的其他直接支出。車改後,車輛更新統一按10年、單價18萬元測算。)

6、其他事項審核

上述審核內容以外的事項,按前述文件要求開展審核。

工作要求 篇二

(一)抓緊審核工作。審核人員接到車改方案等資料時應立即對資料完整性進行預審。預審發現資料不全的,應退回申報單位並當面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所缺資料明細。對資料齊全的,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二)嚴把政策關口。公務用車改革政策性強,審核人員應嚴格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和本審核指南要求開展審核工作。對於政策依據不明確的事項應及時向處長報告,由處長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審核意見。重大事項還應向分管辦領導彙報,由辦領導召集會議研究審核意見。

(三)加強溝通協調。各處室應在審核工作中建立規範的內部運轉流程,並指定一名聯絡員具體負責協調溝通和彙總上報工作。彙總審核報告由業務二處負責起草和上報。

(四)規範審核意見。各處室要按照統一格式出具審核意見並填寫《審核意見表》,對於核減情況要在審核意見中進行説明。

適用範圍 篇三

中央在京二級及以下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統稱為“在京參改垂管單位”)。

對部分與二級預算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直屬派出機構,可按照屬地化原則,執行駐在地車改政策,視同三級預算單位。在二級預算單位公車改革實施方案(簡稱車改方案)未獲批准前,三級及以下垂管單位車改方案暫不批覆,重點做好方案的預審工作。

北京專員辦負責審核二級預算單位車改方案。三級及以下預算單位車改方案原則上由二級預算單位制定總體審核方案,確定本系統三級及以下預算單位車改方案的總體原則,報北京專員辦審批通過後,由二級預算單位按照總體審核方案逐家批覆三級預算單位的車改方案,並將具體審核情況逐家彙總報北京專員辦備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shiyongjingxuan/y36qry.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