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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一

1、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勞務派遣的管理。

2、職責

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按照協議內容按照時間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用、派遣員工工資。

3、程序

3.1用人單位的選擇

3.1.1勞務派遣管理實行機構統一、標準統一、價格統一。用人單位由公司負責選擇確定。

3.1.2

公司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對用人單位的投訴,每年對用人單位服務質量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3.1.3

在評估中對未達到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基本服務標準的用人單位進行督導,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被督導的用人單位將被終止合作關係。

3.1.4為確保服務質量,

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用人單位由公司根據用人單位過往業績、行業經驗等綜合服務能力指定,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各單位、部門不得自行選擇。

3.2勞動關係管理

3.2.1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係均隸屬於用人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係相關事宜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於10個月。

3.2.3用工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具體如下:

1)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大學生,試用期為三個月;

2)無學歷的崗位操作工,試用期為一個月;

3.2.4派遣人員的黨、團關係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派遣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團員活動或黨員民主生活會等黨動。

3.2.5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

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範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3.3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並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3.3.2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

並不得低於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3.3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5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上月工資。

3.3.4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集團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託管協議指定賬户,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3.3.5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併發放。

3.3.6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並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並抄用人單位備查。

3.3.8用工單位按照集團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3.4社會保險管理

3.4.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3.4.2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3.4.3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並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後再進行報銷。

3.4.4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3.4.5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

3.4.6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

3.4.7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3.4.8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後,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4.9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後,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3.4.10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3.5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3.5.1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

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用工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1)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派遣人員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係,對用工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3.5.2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

勞務公司派遣管理制度勞務公司派遣管理制度35日通知用人單位,並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1)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單位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用工單位調崗或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5)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3.5.3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用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用工單位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3.5.4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予以配合。

3.5.5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本站★√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6用工單位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3.5.7派遣人員退休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並負責退休後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8對於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並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

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5.10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4.5.11用工單位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後,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4.5.12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4檢查與考核人力資源部接受分管領導的檢查與考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於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並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祕密。如勞務派遣人員疏忽丟失或蓄意損壞,應予以賠償。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瞭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對派遣勞務人員進行生產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並按有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通知公司,並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

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後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根據《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和用工單位的崗位要素進行合理核算,支付標準不低於當地(滕州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人員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況核算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當月的十五日,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帳給公司指定帳户,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等。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單位實施,用工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將勞務派遣人員的上月出勤情況報送公司人資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3月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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