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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 篇一

為規範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週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儘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繫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後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並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週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週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範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週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遇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繫。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週,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准後,報備人力資源公司,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憑離職單複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一週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4、完善信息網絡系統,賬目清晰,數據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税。

6、規範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託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蔘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託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並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台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閲讀公司的《告知書》,並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後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衞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後,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後,確定實發金額,並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户時間不得遲於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户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勞務派遣單位規章制度。

二、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衞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以下稱員工)的勞動合法權益。

三、員工應當完成用工單位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單位及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為單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為規範。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訂立勞動合同

(一)單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招聘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新招聘員工報到前、報到之日或者工作後一個月內,但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低於二年。勞動合同除應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還應載明員工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員工只能在用工單位從事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二)單位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前,應當如實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員工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還應當如實告知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員工應當如實説明。

(三)單位根據崗位和員工的情況,與其約定試用期(具體由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確定)。

(四)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文本由單位和員工各執一份。

二、建立勞動合同台賬

單位建立員工名冊備查,員工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地點、派遣期限、派遣崗位名稱及崗位性質等內容(單位可根據實際增加內容)。單位可將員工名冊交員工本人校對無誤簽名確認後存檔,並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三、勞動合同續訂

(一)單位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天,由其所屬部門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經單位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

(二)自勞動合同期滿起一個月內,經單位書面通知後,員工仍不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將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係,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單位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規定。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員工。

二、工資構成

員工的工資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部分構成(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三、工資支付

(一)單位實行工資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發放制度,

日期將工資(如每月xx日將上月或本月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或委託銀行代發);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提前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支付。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或者由用工單位委託單位依法支付。

(二)單位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台賬,工資支付台賬包括支付日期、支付週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員工簽名等內容。工資支付台賬至少保存二年。

(三)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2.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四、福利(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單位除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外,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本單位勞動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車、宿舍等福利,以及籃球場、羽毛球場、健身房、圖書室等各種文娛設施。

五、參加工會員工有權在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社會保險制度

一、參加社會保險

(一)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新招聘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且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由用工單位代單位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工傷認定

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三、職業病處理

員工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時,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鑑定事宜,並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員工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工時與休假制度

一、工作時間

單位或者按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實行每日工作 小時,每週工作 天共 小時的制度(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二、加班管理

(一)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報(相關權限管理人員)批准;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與和準備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

(二)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假

(一)員工每週休息

天(每週休息不少於1天)。

(二)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在工作日補假。春節等重大節日,單位根據實際可將其他週休息日調休。

(三)員工享有國家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如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不補假。

(四)員工享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

(五)員工休婚假、產假、喪假的、應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四、醫療期

(一)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二)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單位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五、請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員工請假的,需提前填寫書面請假單,經(相關權限管理人員)簽字批准。單位批准後的書面請假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員工簽收並送(部門)備存,另一份交員工本人。

第六章

培訓制度

一、基本原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足額提取員工教育培訓經費,專款專用,切實保障員工培訓權利。

(二)單位建立健全員工培訓制度,完善內部員工職業培訓和技能實訓平台建設。

二、崗前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新入職的員工,安排為期 天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崗位責任、工作技能、安全規程等(或者單位確定的其他培訓內容),促使新員工在短時間內熟悉單位情況,提高工作技能,儘快適用新崗位,發揮個人所長。

三、在崗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單位關心員工的成長和發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據員工的具體崗位安排為期 天的崗中培訓,幫助員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轉崗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根據情況,可以依法對以下員工安排轉崗培訓:

1.申請轉崗並經單位批准的員工;

2.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員工;

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同意轉崗的員工。

(二)單位對轉崗的員工安排為期 天的培訓,促使員工儘快勝任新的工作崗位。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義務

員工均有保密的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給單位(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密內容(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技術信息:(如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等,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二)經營信息:

(如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其他保密信息,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三、保密措施(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員工不得私自拷貝、複印、摘錄單位祕密,更不得向外傳播。員工確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經(相關保密管理人員)批准,並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對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資料等,應按規定返回管理部門或根據要求進行銷燬。

(二)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按規定移交給所在部門的保密員或者單位部門,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四、競業限制(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可以與下列人員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或者條款:

1.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2.單位的高級技術人員;

3.等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二)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上述約定了競業限制的人員在約定的競業限制範圍、地域、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

(三)對競業限制人員,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按約定的金額給予其經濟補償。競業限制人員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需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八章

獎懲制度

一、獎勵(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單位設立以下獎勵方法:口頭表揚、書面表彰、發放獎金、提升工資、晉升職務(或者單位確定的其他獎勵方法)。

二、懲處(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單位設立以下懲處方法:口頭批評、書面批評、扣發獎金、降薪、降職、嚴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確定的其他懲處方法,但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規定罰款內容,也不得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扣減員工工資)。

第九章

離職制度

一、協商解除

經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單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或者用工單位造成 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其他重大損害的(單位可根據實際界定“重大損失”的標準);

4.員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根據實際界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若以勞動定額為標準的,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員工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程序並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退回解除

1.員工因《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不同意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員工因《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不同意的,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如員工未提前通知單位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單位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5.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員工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7.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其中存在第4點、第9點等情形的,員工也可以向單位提出協商變更的要求。

四、解除情況告知

單位應當將員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五、勞動合同終止

(一)除《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單位將續延員工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員工在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終止的,單位按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除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3.單位依法終止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的;4.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單位依法終止勞動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六、流程及手續(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以下流程辦理(或者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流程,但建立了組織的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

1.人力資源部提出初步意見,書面徵求員工所在部門意見,或者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初步意見,書面徵求人力資源部意見;

2.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名單及理由,書面徵求單位意見

3.報單位(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

4.依法向員工本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二)對於勞動合同即將期滿的員工,按以下流程辦理(或者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流程)

1.人力資源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 天將即將期滿的員工名單送員工所在部門,所在部門 天內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綜合評價,並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及理由;

2.人力資源部將員工基本情況、是否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員工所在部門意見及初步意見,報(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

3.對於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4.對於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提前 天與員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的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的在勞動合同期滿之日終止勞動合同。

(三)對於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辦理以下手續

1.單位按照《四川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當天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工資;

2.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情況;

3.單位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4.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手續。

(四)員工應當及時辦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續(或者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交接手續)

1、交還所持有的單位財物(含單位發給個人的鑰匙、工作證、裝備、工具等);

2.返還向單位借取的個人預支款;

3.返還經辦業務的各項資料(包括公文、圖書、技術資料、電子文檔等);

4.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交接手續。如按規定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給員工。

(五)按照《勞動合同法》、《四川省工資支付條例》等規定,單位對勞動合同文本、工資支付台賬等資料保存二年備查。

第十章

申訴調處制度

一、日常渠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建立健全以員工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機制,推行廠務公開、平等協商、員工代表巡視等制度,召開民主懇談會、勞資協商會、員工議事會,保障員工對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享有知情、表達、參與、協商和監督的權利。

(二)員工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單位人力資源部、其他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實名提出意見和建議的,人事部或者其他部門在研究處理後答覆員工本人。

(三)單位在公共場所設立單位主要負責人信箱,員工可向主要負責人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舉報投訴(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員工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可用書面形式向單位或人力資源部舉報投訴。

(二)員工舉報投訴書可直接遞交人力資源部受理,也可投入單位主要負責人信箱。

三、爭議處理

員工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請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一、本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二、本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有牴觸的,以(集體合同)為準。

三、本規章制度全體職工討論後確定。

四、本規章制度確定後以 形式公示(或告知全體員工)。員工可以通過 途徑查閲本規章制度全文。員工認為本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規章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用工範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三章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衞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衞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鑑定事宜,並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章 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於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於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佈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後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

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xxxxx(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於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並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祕密。如勞務派遣人員疏忽丟失或蓄意損壞,應予以賠償。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瞭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對派遣勞務人員進行生產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並按有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通知公司,並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後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根據《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和用工單位的崗位要素進行合理核算,支付標準不低於當地(滕州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人員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況核算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當月的十五日,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帳給公司指定帳户,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等。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單位實施,用工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將勞務派遣人員的上月出勤情況報送公司人資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3月開始執行。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 篇六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託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蔘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託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並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台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後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衞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六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後,確定實發金額,並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户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六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有限責任公司。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 篇七

一、員工紀律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公民道德規範,文明禮儀,扶老助幼,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崇尚學習,勤于思考,愛崗敬業,開拓進取,與時俱進,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2、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準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

3、提倡員工間樹立團結協作、互學趕幫、勞動競賽、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各崗位技能的培訓學習、技術練兵和業務競賽活動,努力提高服務技能;

4、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不得辦私事、不得大聲喧譁、不得擅自進行打撲克、下棋等遊戲活動。各科室間人員不得隨意串崗、漏崗,以免影響工作;

5、工作中員工與員工之間,下級與上級之間因工作發生矛盾糾紛,因本着相互體諒、構建和諧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解決,不得越級,更不可將親屬、朋友及社會不法分子招來取鬧威脅對方和領導,一旦發生此類事件,以自動終止勞務關係處理,造成後果,自負法律責任;

6、愛護公物,呵護單位形象,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衞生,工作場所做到窗明几淨,牆面無污跡、地面無髒污痰跡,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強化安全意識,樹立防盜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思想,確保用人單位安全

二、勞務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雙方簽字確認以保障雙方利益,對於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公司行政部有權對員工的資料進行核實,考查,派遣員工必須保證其所持身份、健康、學歷、職級等資料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假冒、過期等情況而又未提前與公司有關部門説明的,公司有權對其按照員工手冊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派遣員工由公司統一安排,調遣,派遣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報酬由公司統一結算、發放。

5、派遣員工不得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內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與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勞動協議,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派遣員工檔案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管理。

7、派遣員工有責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導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績效核查和管理。

8、堅決擁護公司形象和利益,時刻保持公司形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理念和個人素質文化。

9、派遣每個員工都有為公司做正面宣傳的義務,且必須正確清楚地瞭解公司的各項情況及管理結構體系。

10、派遣員工因身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滿之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11、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必須自覺維護用人單位與公司的形象,對於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對於不服從管理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其作出合理處罰。如後果嚴重或有損用人單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單位有權將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處罰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12、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單位負責,公司行政部及督導人員監督、整理與考核。

13、派遣員工被用人單位退回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遣員工自身狀況,安排到其他客户單位工作或參加本公司組織的培訓並變更勞動合同,待培訓合格後,重新安排上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因為派遣員工自身因素(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自身身體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與勞務派遣員工產生的勞動糾紛,由公司和用人單位及派遣員工三方協商解決。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時間

執行行政部關於作息時間的通知。

2、實行上班簽到制度。員工上班前必須到指定處簽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簽到,否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處罰50元。因公外出或確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時簽到,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請假,否則視為遲到或曠工。

3、考勤表由綜合科專人負責統計,每月日將統計結果報主任簽字後,作為發放員工工資、獎金的重要依據。

4、違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處理

(1)遲到:晚於上班時間簽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領導説明合理原因的,視為遲到;超過上班時間60分鐘的,視為曠工半天;超過半天的,視為曠工一天。

(2)早退:早於用人單位規定下班時間下班,且未經部門、科室相關負責人批准的,視為早退。提前下班時間60分鐘(含)以上,視為曠工半天。

(3)脱崗: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脱崗。脱崗時間超過60分鐘(含),視為曠工半天。

(4)曠工:除上述遲到、早退和脱崗的情形,按曠工處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曠工處理:

〈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缺勤。

(5)處理辦法(以用人單位實際管理辦法為主導)

〈1〉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曠工半天,扣發一日工資;

〈3〉曠工一日,扣發兩倍日工資

〈4〉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10天,均予開除。

5、加班(費):雙休日、法定節日或遇緊急任務需要安排加班,由相關部門科室通知,記錄加班考勤,加班費當月累計,與當月工資一齊發放。

雙休日加班費=日工資x2x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日工資x3x加班天數

6、病假:員工因病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須本人填寫請假單,出具相關醫院證明,由科室相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分管領導審批;連續請假3天以上,須向單位出具當地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請假單由科室相關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資為派遣公司所在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2〉全年累計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終獎按天數扣除;

〈3〉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後,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務關係。

7、事假:員工事假需持本人書面説明申請,經逐級批准後,方可休息。員工請假半天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員工連續請假三天以上,必須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當月事假3天內(含),扣20元/天;

〈2〉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天,扣除工資20元/天x3天﹢(累計事假天數-3天)x日工資;

〈3〉全年累計事假10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10%;

〈4〉全年累計事假15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20%;

〈5〉以此類推,累計事假每增加5天,年終獎下浮10個百分點。

8、婚假:員工婚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婚假為10天;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結婚登記證的婚假3天,憑結婚登記證和本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婚假期間工資不變。

9、產假(流產、保胎、哺乳、計劃生育手術)

女職工生育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生育證,享受順產假90天、難產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齡生育享受產假98天(男性員工享受7天陪護假,需提交結婚證、雙方身份證、生育證、醫院證明、書面申請),難產另加15天休假。女職工產假、男職工胡產假期間,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育齡女職工保胎由職工本人申請,經批准後一次性休息,視作病假處理,工資按病假期間支付;女職工哺乳期一年內(自哺乳期)課享受工作日內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工資、獎金不變)。所有休假都必須由甲級醫院開具證明,經領導批准後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產(含藥流)的已婚女職工憑手術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説明書》享受30天休息假(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已婚女職工未經節育措施意外懷孕流產的,做病假處理。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處。

10、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外戚直系親屬(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輩死亡,可享受1天喪假。請假手續按程序辦理。

11、工傷:凡在工作期間非主觀責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綜合辦公室(勞動保障)調查、確定,出具書面材料,經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上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依據勞動安全鑑定,作出工傷決定,享受工傷待遇。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篇八

我公司的宗旨是: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我公司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並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或可設監事一人。並設置財務部、管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置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公司事務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五條、我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准決定。

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並建立檔案。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並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管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間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員工管理。

第八條、我公司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後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員工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

(五)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我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採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採取一定的工資懲罰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對於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和個人意願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税和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高員工素質,我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並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採用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户,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範管理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我公司每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況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第十七條、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税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准後報銷。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採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

第四章勞務派遣管理

第二十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後,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託,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員工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並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

第二十八條、我公司員工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救助,並將實際情況通知我公司,依照相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後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制度 篇九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託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蔘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託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並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台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閲讀公司的《告知書》,並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後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衞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後,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後,確定實發金額,並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户時間不得遲於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户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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