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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調對接中心專職調解員管理辦法

關於訴調對接中心專職調解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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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調對接中心專職調解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重要批示精神,堅持和發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創新民調工作,努力提升基層民調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訴調對接中心專職調解員是指司法局從全縣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且具有一定調解能力的人員中選聘的,經法院審核,納入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並在司法局備案的人員。

第二章 考核及補貼標準

第三條 訴調對接中心專職調解員4名,專職調解員一年一聘。

第四條 一年內專職調解員上交的成功調解案卷低於20卷的次年不再聘用。

第五條 專職調解員誤工補貼。訴前調委會主任負責管理專職調解員日常工作,每月對每位專職調解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每月給與固定誤工補貼500元。

第六條 案件補貼。對法院立案庭交辦的案件,每調解成功一件並按《XX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實施辦法(試行)》文件調解卷宗標準立卷的,給與50-200元補貼。調解案件卷宗附法院立案庭交辦函一併報司法局人民調解與基層建設科。

第三章 補貼審核審批

第七條 訴前調委會主任要對專職調解員的調解卷宗的真偽等情況進行核實,每月5日前,把考核合格的調解員的調解卷宗報司法局人民調解與基層建設科。

第八條 人民調解與基層建設科負責嚴格把關審核,對合格的卷宗,填寫《人民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補貼審批表》,報主管領導審批。

第九條 補貼金額半年一兑現,由司法局直接打入調解員個人銀行賬户。

第四章 責任與罰則

第十條 司法局將不定期對調解員的工作情況進行抽查,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訴前調委會主任是專職調解員管理考核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二條 對於弄虛作假、編造案件的,一經查實,追回補貼,對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涉嫌違紀的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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