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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新核心徵管系統中房土兩税明細申報中的問題反映

基層反映:新核心徵管系統中房土兩税明細申報中的問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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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新核心徵管系統中房土兩税明細申報中的問題反映

今年3月即將開始房土兩税的明細申報,新核心徵管系統上線後,房土兩税的申報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將以前的應税財產登記環節變更為明細申報,列入申報模塊,即納税人名下的每一房產、土地,都需要在申報表中填報。該項變化契合了“以地控税、以税節地”的徵管實踐,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納税申報義務,税務機關能夠更為精細有效的管理房土兩税的税源,另一方面,明細申報的推廣也有利於納税人提高報税效率,節約報税成本,同時也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報税的準確性。

我分局對房土兩税的申報變化對納税人做了專門的培訓和輔導,但同時也發現幾點問題:

第一、房屋使用狀態頻繁變更的納税人如何進行房土兩税的申報。目前的政策口徑僅允許房地產企業按月申報,除此之外的其他企業均需要在三九兩月進行自用部分房土兩税的申報。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納税人,如房管所、市場開發部等企業存在房產使用狀態頻繁變更的情況,例如,房屋年初出租,租期到期後未續租且未找到新的租户轉為自用,年末又出租,且從價計徵是在三九月兩月,會計也無法預測之後幾個月的房屋租賃情況。在這種情形下,目前的申報方式就給納税人造成了困擾,不僅需要頻繁在系統中變更應税財税明細表內容,申報的税額也不一定準確。

第二、一處房產同時出租給不同的納税人,且租金收到時間不一致。明細申報要求納税人每一處房產錄一條應税財產明細表,若存在多個承租方,則填寫主要承租方名稱,這就意味着每處房產只會出現一條記錄,只能填寫一個租金取得日期。但租金取得日期直接決定納税義務發生日期,所以當存在多個承租方,且租金取得日期不一致的時候,該系統就很難解決這個矛盾,或者需要將同一套房產按承租方不同人為拆分成若干個進行登記,或者納税人按照同一個租金收到時間進行報税,這都造成了報税的不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七條房產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規定。為方便房產税的徵管,將房產税申報期限以每年申報兩次的方式調整為按月申報,以方便納税人因房屋租賃期限、租金情況發生變化而及時正確申報繳納房產税,以減少補報、多報退税情況。減少徵納雙方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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