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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金牛區院關於逮捕訴訟化試點工作的情況反映大綱

基層反映:金牛區院關於逮捕訴訟化試點工作的情況反映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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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金牛區院關於逮捕訴訟化試點工作的情況反映大綱

高檢院《“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圍繞審查逮捕向司法審查轉型,探索建立訴訟式機制”,並在四川進行試點。我院作為成都市逮捕訴訟化審查機制改革試點基層院,結合案件量大、案件類型豐富的特點,立足實際、統籌兼顧、大膽探索,為試點工作提供基層院的實踐參考。

一、先行先試,結合辦案實際構建制度框架官場小説

3月3日,我院在全市首次採用逮捕訴訟化模式對一盜竊案進行審查,並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萬毅、韓旭、袁志等專家學者旁聽此次審查並提出意見建議。後我院多次參加市檢察院組織的專家諮詢論證會,充分聽取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律師協會的意見,制定規範化文件,推進試點工作開展。

1、制定《關於審查逮捕訴訟化審查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對訴訟化審查的案件範圍、審查方式、參與人員、審查場所、審查程序、審查內容、結果處理、權利救濟等方面作出規定。創新性地提出圍繞逮捕三要件確定案件範圍,根據案件複雜程度區分書面審查和公開審查兩種方式。還配套制定了《審查逮捕訴訟化公開審查流程規範(試行)》和《審查逮捕公開審查筆錄(模板)》,對逮捕訴訟化公開審查程序作出詳細規定。

2、與公安會籤《關於建立審查逮捕訴訟化審查機制的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報捕前證據的收集、報捕後證據的核實、偵查人員參與審查的程序和應當注意的事項,對公安機關參與逮捕訴訟化審查工作進行規範。

3、設置值班律師制度。與司法局、律協會籤《關於設立值班律師參與審查逮捕訴訟化公開審查工作的暫行意見》,規定值班律師庫的建立、值班律師的權利和義務、值班律師參與訴訟化審查的程序、值班律師的經費保障等,保障逮捕訴訟化審查三方構造的完整性。

二、大膽探索,為逮捕訴訟化積累基層經驗

1、突出重點、分類審查,探尋逮捕訴訟化審查路徑

根據逮捕三要件確定訴訟化審查案件範圍。對社會危險性有重大爭議的、逮捕的刑罰要件和證據要件可能發生重大變化的案件進行訴訟化審查。具體包括:(1)辯護人提交了不予批捕書面意見、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2)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提出無罪證據或者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3)犯罪嫌疑人近親屬、辯護人在審查批捕階段提出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的;(4)偵辯雙方對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無社會危險性、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證據和事實有重大爭議的;(5)偵查機關申請複議的;(6)檢察官認為通過訴訟化審查有利於查明事實、證據、刑罰和社會危險性的。

根據案件複雜程度確定逮捕訴訟化審查方式。對第一種情形,雖然偵辯雙方對是否逮捕各持己見的案件,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無需偵查機關與辯護人對抗,可簡化審查程序,主要採用檢察官分別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和偵查機關意見的逮捕訴訟化書面審查方式。對後五種情形,為發揮審查逮捕作為檢察機關防範冤假錯案第一道關口的作用,主要採用檢察官組織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和偵查機關在專門辦案場所,當面聽取意見的逮捕訴訟化公開審查方式。

突出對社會危險性條件的審查。無論是書面審查還是公開審查,都將社會危險性條件作為審查的重點,將證據和刑罰條件作為逮捕的前提和基礎,將社會危險性作為逮捕的核心要件,在具備證據條件和刑罰條件的前提下,捕與不捕由社會危險性條件決定。試點的43件案件均對社會危險性條件進行了審查。

2、兼聽兩造、居中裁決,搭建“偵、辯、檢”的三角架構

在逮捕訴訟化書面審查方式下,偵辯雙方雖未在同一時空,但檢察官兼聽兩造,實質上也形成“偵、辯、檢”的三角架構。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的8件案件,偵辯雙方意見均記入案卷,作出結論時也充分考慮。在逮捕訴訟化公開審查方式下,檢察官、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為必不可少的參與人員,有法律援助律師的,由法律援助律師參與,沒有辯護律師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值班律師參與。

我院以公開審查方式辦理的35件案件,公安機關均派員參與,其中30件由辦案偵查員參與,4件案件由法制人員參與,1件案件由偵查員和法制人員共同參與。除最初的2件外,33件案件均有律師參與,其中,法律援助律師參與5件,值班律師參與17件,其餘11件案件由犯罪嫌疑人自行聘請的辯護律師參與。

3、多點嘗試、分析利弊,確定辦案場所

一是在本院遠程視頻室試點。犯罪嫌疑人通過遠程視頻到庭,檢察官、偵查人員、辯護律師通過遠程視頻與犯罪嫌疑人交流,此種方式辦理逮捕訴訟化審查案件12件。二是在本院司法辦案區試點。首先對補查重報案件進行嘗試,犯罪嫌疑人由偵查機關通知到院,後又集中對兩名刑拘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訴訟化審查,因司法警察缺乏外提經驗,由4名偵查人員承擔提解任務,考慮辦案安全因素,僅試點了3件案件。三是在看守所審訊室試點。檢察官、偵查人員、辯護人一同到看守所審訊室,犯罪嫌疑人在鐵柵欄裏面參加逮捕訴訟化審查,此種方式試點了20件案件。通過對比研究發現三處場所的利弊,提出逮捕訴訟化審查辦案場所的改造方案。

4、全程親歷、平等對抗,流程設計突出司法屬性

一是設置訊(詢)問環節。偵查人員宣讀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犯罪嫌疑人可進行供述和辯解,偵查人員、辯護人、檢察官可向犯罪嫌疑人發問,通過訊(詢)問,讓辯護人、特別是值班律師瞭解案情。二是設置舉證規則。在舉證中平衡程序公開與偵查祕密的關係,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主要由偵查人員舉證,檢察官補充,重點説明證明內容,辯護人提出的證據交偵查人員質證,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的,檢察官決定是否調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檢察官決定是否啟動排非程序。三是偵辯雙方充分發表意見。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先發表意見,偵查人員針對辯方意見進行答辯,檢察官引導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對抗。四是宣佈決定的同時進行説理。當場宣佈決定的,檢察官需向偵辯雙方闡述對其意見的採納情況以及作出決定的依據。事後作出決定的,不捕的要向公安機關送達《不批准逮捕理由説明書》,送達後以電話方式告知辯護律師或值班律師並説明理由。

三、有序推進,改革成效初步顯現

1、檢察人員執法理念開始轉變。檢察官親身經歷案件審查的全過程,直接聽取偵辯雙方的意見,理性平和審查、核實雙方提交的證據,客觀公正考量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在實現追訴犯罪效果最大化和充分保障人權間尋找平衡點。每一件經過逮捕訴訟化審查的案件,檢察官都詳細記錄了訴訟化審查的全過程,審查逮捕意見書中都充分論述了逮捕與否的理由,構罪即捕、以捕代偵、以捕代罰、以捕促和,重打擊、輕保護的現象得到扭轉。

2、審查逮捕案件質量提高。在逮捕訴訟化審查模式下,檢察官不僅審查偵查機關提供的單方卷宗材料,還要審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據來源更加全面,證據審查更加精細,非法證據能夠有效排除,逮捕質量得到有效提升。我院以無社會危險性和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捕的21人沒有發生再犯罪和妨礙訴訟情形;逮捕的25人沒有不起訴、判無罪的情形。

3、偵辯雙方對逮捕訴訟化評價較高。犯罪嫌疑人的尊嚴和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律師在偵查階段知情權、參與權能夠更好地行使,偵查機關重犯罪證據、輕社會危險性證據的固有思維開始轉變,對取證合法性、規範性的認識得到了強化,案件偵查質量得到了提高。特別是檢察官當面説理,使偵辯雙方對審查結論的認可度更高,無一件申訴案件,無一件複議案件。

四、實事求是,直面試點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1、逮捕訴訟化轉型對檢察官能力提出挑戰。逮捕訴訟化審查由檢察官把控、引導整個程序,並且做到客觀中立、居中裁判,這要求檢察官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較高的庭審把控能力、明晰的審查思路以及當場決斷的能力,檢察官的綜合素質急需提升。

2、律師作用發揮有限。大多數律師不清楚檢察機關已開展了逮捕訴訟化審查改革,對案件事實、證據知悉信息量少,導致其在訴訟化審查時不能充分質證、無法充分發表意見,值班律師更是如此。

3、偵查機關的配合還需加強。大多數偵查人員認為增加了工作量,派出所民警和法制科民警有相互推諉的情況;參與訴訟化審查的偵查人員普遍反映不能適應訴訟化要求,不清楚應當如何舉證、如何發表意見與律師對抗。

4、辦案場所需要改造。在遠程視頻方式下,檢察官的親歷性大打折扣,共同犯罪案件受分別提訊的限制難以進行,人力資源耗費過高也是一大弊端。在看守所審訊室設置審查逮捕庭,雖然只需一名檢察官、一名書記員參與,但審訊場所的壓抑難以體現訴訟化的公正性,即使對審訊室進行改造,看守所的大環境也存在負面影響。在檢察機關辦案區審查,能夠避免前兩種的弊端,但將犯罪嫌疑人外提至檢察機關對安保要求較高,且辦案區一直由自偵部門使用,距離逮捕訴訟化審查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5、提解犯罪嫌疑人的效率影響了訴訟化審查的效率。不論是遠程視頻、看守所,還是在檢察機關辦案區,目前耗時都長。遠程視頻方式和看守所內開庭,僅是從監舍將犯罪嫌疑人提押到看守所指定場所,就至少耗時半小時,還押也至少需要半小時。提解到檢察機關辦案區耗時更長,我院4月24日在檢察機關辦案區集中審查時,在事前準備好外提報告等手續的情況下,8:30開始提解,11:00出所,13:20開始收押,14:30手續辦完,當天審查程序耗時不到1小時,提解環節花費5小時。提解犯罪嫌疑人的效率已經嚴重影響了整個訴訟化審查的效率。

6、審查逮捕意見書有待改進。現行的審查逮捕意見書內容較多,在訴訟化模式下,絕大部分內容會在審查過程中核實,書記員也將記錄在審查筆錄中,同時,審查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審查逮捕意見書如果再詳細寫明,既影響辦案的整體效率,更有“書面審”的嫌疑。

五、開拓創新,進一步深化逮捕訴訟化工作

1、充分認識到逮捕訴訟化改革的重要意義,提升自身能力水平。第一,做好審前準備,弄清案件基本事實,明確審查重點,為審查順利進行打下基礎。第二,掌握審查的節奏和技巧。逮捕訴訟化審查僅是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的決定,逮捕的證據標準不同於起訴、審判,因此,檢察官要從逮捕的定位出發把握審查的方向,注重程序的效率。第三,提升業務水平,做到對案件爭議焦點準確歸納,對審查節奏規範掌控,對辯護人意見耐心傾聽,適用法律客觀公正。第四,培養決斷能力,落實司法責任制,實現“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2、完善審查逮捕程序律師參與機制。一方面,通過司法行政部門加強與律師協會的銜接,增加律師的參與比例,保障律師的權利,調動律師參與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通過合理設置程序讓律師、特別是值班律師瞭解案件信息,方便其提出有效意見。

3、加強與偵查機關、看守所配合協調。爭取偵查機關對逮捕訴訟化審查改革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從偵查監督的角度對偵查人員進行培訓引導,讓其逐漸適應逮捕訴訟化審查;協調看守所提高提押犯罪嫌疑人的效率,以保證審查的效率。

4、合理設置逮捕訴訟化審查的場所。在檢察機關辦案區進行逮捕訴訟化審查,最能突出審查逮捕的司法屬性,但現有的檢察機關辦案區需要改造為平和的審查場所,設置候審區,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自傷自殘等。此外,司法警察職能將做重大調整,警車、手銬等配套裝備也需要升級。

5、簡化《審查逮捕意見書》。着重反映逮捕訴訟化審查的過程,訴訟化審查中出現的新證據,對偵辯雙方意見的採納情況,作出結論的依據和理由,通過簡化《審查逮捕意見書》提高辦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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