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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生態護林員脱貧政策,切實加強森林管護,現結合我村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職責和制度:

1、學習宣傳林業法律、法規、政策。

2、對管護區森林資源進行巡護,掌握轄區的林地、林木數量、位置等情況,對重點地塊、珍稀樹種要重點管護,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3、對管護區內發生的亂徵濫佔林地、亂砍濫伐林木、亂捕獵野生動物、亂採濫挖野生植物等破壞資源行為,依法制止,及時上報。

4、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森林火情、火災,及時上報,並積極

配合進行撲救。

5、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以及監測發現的枯死松樹要及時上報。

6、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破壞林業宣傳牌、標誌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要予以制止,並及時上報。

7、準確掌握管護責任區的四至界限,瞭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記錄,每月不少於20天。

8、對發生在相鄰責任區內有破壞林木的行為、有義務進行制止並報告村委會。

9、積極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臨時工作任務。

10、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佔林地情況嚴重的,村委會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護林員相關責任。

11、對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未履行工作職責的、村委會有權責令護林員整改或者報上級備案解除護林職責,同時停發勞務補助。

12、護林員認真填寫巡山日誌,並於每月的30號之前將日誌交給村委會審核簽字。對於填寫不規範的,要求立刻整改。對於三次填寫不規範,且不更改的,村委會有權報上級備案解除護林員,同時停發勞務補助。

農村護林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集體林木的保護,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加快集體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集體林”是指各鄉(鎮)、辦事處、村、組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農村集體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含九郊辦事處,下同)必須將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牽頭負總責,主管林業工作的領導負全責,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組織和管護隊伍,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的集體林木管護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主導產業服務中心林業服務站(以下簡稱“林業站”)作為基層事業單位,實行業務由市林業局進行指導、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的管理體制,具體負責本鄉(鎮)轄區內集體林木管護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必須建立健全農村基層護林員隊伍。東部山區10個鄉(鎮)原則上每個村設1名護林員,平原鄉(鎮)每兩個村設1名護林員,各鄉(鎮)可視實際管護面積酌情增加或減少護林員數量。

第二章護林員的設置和管理

第六條:以行政村為單位,選聘護林員,劃定護林責任區。

第七條:護林員實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終考核合格者繼續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護林員聘用條件:男性,年齡20週歲以上55週歲以下,國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熱愛林業,熟悉林業管護知識,公正無私,廉潔奉公,責任心強,羣眾認可並在當地有一定威信。參加應聘的人員必須是農村非公職人員,同時,應以重點林地所在地就近選聘。

第九條:護林員選聘首先由村委會推薦並公示(公示期5天),經鄉(鎮)林業站考核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林業主管部門推薦,最後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條:聘用的護林員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進行農村集體林管護知識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市林業局頒發《護林員證》及標誌。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應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林木管護合同》,《林木管護合同》樣本由市林業局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護林員日常工作由各鄉(鎮)林業站監督管理,林業站具體負責組織、檢查、監督與指導護林員的業務工作。由市林業局牽頭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條:加強護林員的隊伍建設,每月由林業站召開一次例會,彙報上月的工作情況,佈置下月的工作,並有計劃地對護林員進行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農村基層護林員的工資由市林業局統一根據相關規定劃撥,原則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資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錢,另外設400元作為年效益工資,護林員工資按季度支付並視管護效果實行獎懲。

第三章護林員職責與權利

第十四條:護林員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資源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林業站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並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警火災,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並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工作,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三)對本責任區的林木進行巡護,每月不少於25天,並做好巡護日記,記錄林業生產、林木管護、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林木管護工作。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護林責任區內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盜伐濫伐林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損毀名木古樹、非法採脂等案件和違法徵佔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七)參加護林員每月例會,及時瞭解和反映基層羣眾的要求與問題。

(八)對責任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者並及時報告。同時,要積極完成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護林員的權利

(一)對不聽勸阻野外用火單位或個人,護林員有權制止並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盜砍濫伐、亂捕濫獵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並報告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不按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採伐林木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採伐,並向鄉(鎮)林業站報告。

第十六條:對阻礙護林員依法管理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護林員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條:護林員工作實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業局具體制定《九台市農村護林員工作考核辦法》,明確管護的範圍、職責、報酬及獎懲辦法。市林業局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時加強抽查考核工作,獎優罰劣。

第十八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模範履行《林業管護合同》,管護期間無森林火警、無盜砍盜伐、無侵佔林地等案件發生,林木管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制止破壞集體林木資源行為,集體林木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並全面完成考核指標的。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責任區內,保持無森林火災發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檢舉非法侵佔林地和破壞林地、亂佔濫用林地直接責任人有功的。

(五)為保護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與犯罪分子英勇博鬥的。

第十九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解聘。

(一)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在本責任區有森林火災隱患,不知情、不報告,對森林火災隱患知情而不採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

(三)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破壞的。

(四)對盜伐和濫伐森林行為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五)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六)對於經考核未按《管護合同》的任務完成工作的,以及管護工作不積極主動,工作作風懶散,羣眾反映強烈的。

(七)無故不參加護林員例會的。

第二十條:年終根據考核結果決定護林員的續聘或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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