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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檔案查借閲制度新版多篇

人事檔案查借閲制度新版多篇

人事檔案查借閲制度新版多篇

人事檔案查閲制度 篇一

一、查檔原則

1、各級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因幹部考察、任免、調動、政治審查、組織處理、入黨入團、出國(境)、福利待遇、治喪等工作需要,准予查閲幹部人事檔案。

幹部親屬入黨、入團、升學、參軍等政審,應由幹部本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出據證明材料,調查人不得查閲幹部人事檔案。

編史修志和撰寫人物傳記等,一般不得查閲幹部人事檔案,可直接向幹部本人採訪;如該幹部已經死亡或因年邁失記憶,有病不能口述、書寫,可查閲其履歷和自傳的有關部分。凡因瞭解幹部入黨、參加工作時間等與他人經歷有密切關係,而該幹部已經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書寫,無法直接提供情況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須查閲其人事檔案取得證明材料的,要從嚴掌握,經批准後,只能查閲有關材料。

2、任何個人不得查閲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人事檔案。

3、幹部人事檔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況必須借出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兩週。

4、查閲幹部人事檔案的人員,必須是黨員幹部;非黨領導幹部和非組織人事部門不得查閲幹部人事檔案,因工作確需瞭解幹部的情況時,需經黨委(黨組)負責人同意由檔案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情況。

二、查檔手續

1、查閲單位必須填寫《查(借)閲幹部人事檔案審批表》,不得憑藉調查介紹信和行政介紹信查閲幹部人事檔案。

2、查閲中央管理的幹部人事檔案,由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組織部,省直各局以上單位黨組,省屬高等院校、企業黨委負責人簽字並加蓋黨委(黨組)公章,報請組織部審核,並請示中央組織部同意後方可前去查閲。

3、查閲管理的幹部人事檔案,由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組織部,省直各局以上單位黨組,省屬高等院校、企業黨委負責人簽字並加蓋黨委(黨組)公章,報請組織部審核同意後方可查閲。

4、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本省內跨地區查閲幹部人事檔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市黨委組織部互相聯繫辦理。

5、查閲本單位(部門)管理的幹部人事檔案,必須是本單位管理幹部的部門。查閲時也要健全審批手續和查閲登記。

6、查閲幹部人事檔案的黨員幹部,應隨身攜帶工作證,與《查(借)閲幹部人事檔案審批表》同時使用。

三、查檔注意事項

1、查閲幹部人事檔案,不得寫劃、塗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損檔案內容。

2、注意保密,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或泄漏檔案內容。

3、未經批准,不得複製檔案材料;查檔摘抄或複印的材料應辦理登記手續,且不得給無關人員傳看,用完後應自行銷燬。非保密本不能記錄幹部人事檔案內容。

4、嚴禁在閲檔室內吸煙。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 篇二

1、查閲人員必須是黨員幹部,本單位人員須帶工作證,並持有《查閲幹部檔案審批表》,外單位人員需持有查閲幹部檔案介紹信,並填寫《查閲幹部檔案審批表》,按照查閲幹部人事檔案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查閲。

2、任何人不得查閲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幹部人事檔案。

3、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麼材料,並對提供查閲的檔案進行登記。

4、查閲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守紀律,只准查閲有關部分,不得翻閲全部檔案,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

5、查閲幹部人事檔案時,不得將檔案拿出閲檔室,閲檔時不吸煙、不喝茶。查閲人員要愛護幹部人事檔案,嚴禁在檔案材料上圈畫、批註、塗改、摺疊,不得抽換、拆散檔案材料。

6、未經檔案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複製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如需摘錄有關材料,要經檔案管理人員審閲,並核對蓋章。

7、幹部人事檔案一律不借出。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 篇三

1.查(借)閲幹部人事檔案必須是中共黨員,並填寫《查閲幹部檔案審批表》,由查閲單位負責人簽字,檔案館領導審批後,方可查(借)閲;

2.任何個人不得查閲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3.查(借)閲檔案時,檔案工作人員應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或是確定提供材料的範圍,凡與查閲內容無關的材料,不得翻閲,並對提供查閲的檔案進行登記;

4.查閲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佈檔案內容;

5.查閲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摘錄或複製檔案內容;

6.查閲人員必須愛護檔案,嚴禁在檔案材料上塗改、圈劃、批註、抽取、增添、撤換、損壞檔案;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假公濟私者,按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處理;

7.檔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況須借用時,要説明理由,經檔案館領導批准,嚴格履行借閲手續,方可借出,借閲檔案一般不超過15天,並不準擅自複製、抄錄及轉借他人;不準攜帶檔案材料進入公共場所參觀、遊覽、探親訪友。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 篇四

幹部人事檔案的提供利用,是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根據查閲、借閲幹部人事檔案的規定和有關部門的工作需要,遵循規定的審批程序,提供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借用或提供人員的情況和證明、證據材料的工作。根據省委組織部制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幹部檔案查借閲工作的通知》要求,為了嚴格管理、安全保密、規範程序、方便利用,對查借閲我院幹部檔案作如下規定:

一、查借閲單位範圍

1、本院各單位、各部門可直接申請查閲;

2、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查借閲我院幹部檔案。因工作確需查借閲的,按照隸屬關係或人事關係由相應主管單位代為查借閲。

二、查借閲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經批准後可以查借閲幹部檔案:

1、幹部考察、任免、調動、政治審查、組織處理、入黨、出國(境)、退(離)休、工資待遇、治喪、製作檔案副本等組織人事工作;

2、辦理案件;

3、辦理社會保險、公證;

三、查借閲手續

查借閲我院幹部檔案,必須按要求如實填寫《新鄉學院查閲幹部檔案申請表》(詳見附件,各單位可下載打印)。《新鄉學院查閲幹部檔案申請表》:

1、查借閲幹部檔案,各院系部由書記簽字,各部處室由負責人簽字,人事部門由處長簽字,檔案主管部門由組織部長簽字。

2、因辦理案件查借閲幹部檔案,院紀委(監察處)由負責審查該案件處室的分管領導簽字,蓋院紀委(監察處)相關印章。

四、查借閲注意事項

1、查借閲人員須持《新鄉學院查閲幹部檔案申請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證件;

2、除辦理案件外,查借閲單位只能查借閲人事關係在本單位本部門的幹部檔案。

3、幹部檔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或複印。

4、幹部檔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喪等特殊情況確需借閲檔案的,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十五日內必須歸還。

五、查借閲紀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閲本人及與其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幹部檔案。

2、查借閲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對外公佈幹部檔案內容。

3、查借閲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閲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污損、撤換、抽取、增添檔案材料,未經批准不得複製檔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檔案和摘抄的檔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不準無關人員和幹部本人翻閲。

5、對違反本規定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人事檔案查閲制度 篇五

1、查閲幹部人事檔案的單位應派兩名中共正式黨員幹部,持《查閲幹部檔案審批表》到保管檔案單位查閲;處內查(借)閲檔案需持《處內查(借)閲幹部檔案審批表》。

2、幹部人事檔案一般不借出,如有特殊需借出使用時,要經主管幹部人事檔案的負責人批准,借用單位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得交無關人員翻閲和轉借他人。借閲檔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查閲、借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摘抄、拍攝、複製檔案內容。如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應事先徵得主管檔案部門的同意,方可摘抄、複製、拍攝。

4、查閲檔案時要注意愛護材料,嚴禁在檔案材料附近吸煙、喝水,以免污損檔案材料;嚴禁拆卸、塗抹、勾圈、批註、摺疊、撤換檔案材料。

5、查閲後需作旁證的,摘錄材料應與原文核對無誤後,定明材料出處和日期,並加蓋有關部門公章。

6、查(借)閲人不得查(借)閲本人及其親屬的檔案。

7、編寫黨史、軍史、革命鬥爭史、地方誌、撰寫人物傳記等,一般不得查閲幹部檔案,可直接向幹部本人採訪。如該幹部已經死亡工或因年邁喪失記憶,有病不能口述、書寫,可查閲其履歷表和自傳材料。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 篇六

一、幹部考察、任免、調配、政審,組織處理、出國(境)審查,更改出生、參加工作和入黨時間,辦理離(退)休、調資、獎懲、待遇以及治喪等事宜,可查閲幹部檔案。

二、編史、修志、撰寫人物傳記等,一般不得查閲幹部檔案,確實需要的可查閲幹部履歷和自傳材料。

三、查閲幹部檔案,利用單位須派兩名中共正式黨員幹部,持《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審批表》(見常用表格20),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查閲。

四、查閲檔案時,應注意保持檔案清潔、完整,不準拆散檔案和在檔案材料上塗改、圈劃、污損或抽出材料,未經允許不得摘錄、複製幹部檔案材料。

五、幹部檔案一般不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借閲的,借用單位應在《幹部人事檔案借閲審批表》(見常用表格21)中説明理由,經組織人事部門和檔案館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借出。借用時間一般不超過一週,如超期使用,須辦理續借手續。歸還檔案時交接雙方必須逐頁核對,檔案工作人員檢查無誤後才能辦理歸還檔案手續。

六、借用單位對借用的幹部檔案必須妥善保存,保證安全,不得轉借、複製、抽撤檔案材料或交幹部本人和無關人員翻閲。

七、任何個人不得查閲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人事檔案查閲制度 篇七

1、查(借)閲人事檔案必須按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規定,填寫《查閲幹部檔案審批表》,經人事部門蓋章和負責人簽字同意後,方可到檔案管理部門辦理查(借)閲手續。

2、任何組織不得批准任何個人查(借)閲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和本人公務迴避對象的檔案,不得憑藉“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和其它聯繫工作介紹信查閲人事檔案。

3、公安、司法、檢察、安全部門、公證處等需查閲人事檔案的,應持《查閲人事檔案審批表》和查檔者本人工作證,由組織人事科陪同查檔。

4、親屬入黨、入團、參軍、升學、參加工作等政審,需瞭解其父母情況者,不得查閲其父母檔案,而應由其父母所在單位黨組織出具證明材料。

5、人事檔案未經主管領導批准,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借閲幹部人事檔案,借閲人員須在《查閲幹部檔案審批表》上説明理由,並經批准方可借出。借出的檔案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轉借,不得把檔案交無關人員或本人翻閲。借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天,若需延長使用時間,應辦理續借手續。

6、查(借)閲人事檔案,使用單位應派中共-黨員進行查閲。非中共-黨員不得查借閲人事檔案。

7、查(借)閲人事檔案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閲檔規定,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或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

8、查(借)閲人事檔案人員,查(借)檔案時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添加檔案材料,未經批准,不得摘抄、複製、拍攝檔案內容。

9、查閲人事檔案時,查閲人員應在檔案室或管檔人員指定地方進行查閲,嚴禁吸煙,防止檔案材料被破壞。

10、查(借)閲人員在查(借)閲人事檔案前,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進行查(借)閲登記,查閲後,應及時註銷登記。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 篇八

一、查借閲單位應填寫《查借閲幹部檔案審批表》派2名中共黨員按照借閲幹部檔案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越級查借閲幹部檔案。

二、檔案管理單位,要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麼材料。

三、只允許查閲批准查閲的`內容,查借閲單位或個人需要摘抄、複製檔案內容的,必須經檔案管理單位同意後才能摘抄,複製。

四、查借閲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關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污損檔案材料,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違犯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屬於假公濟私者,按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處理。

五、任何個人不得查借閲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六、除幹部死亡撰寫生平材料需要外,幹部檔案一律不外借,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必須借出使用時,要經檔案管理單位負責人批准,限15天內歸還,借用期間不得擅自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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