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實用文精選 >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關於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細則 篇一

一、會計年度終了, 將裝訂成冊的會計檔案進行整理立卷。

各種會計檔案應按會計檔案材料的關聯性,分門別類地組成幾 個類型的案卷,將各卷按順序編號。

各類資料整理要求: 1.會計憑證。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將裝訂成冊的憑證,統一登記案 卷目錄,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裝訂:根據憑證號的順序多少,分散裝訂,做 到整齊、牢固、美觀。

(3)裝訂封面的所有內容要填寫齊全,包括:單位名稱、年度、月份、起止日期、號碼、裝訂人簽章等。

2、會計賬簿。

各種會計賬簿辦理完年度結賬後,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 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會計賬簿在辦理完年度結賬後,只在下一行的摘要 欄填寫“結轉下年”字樣,不填其它內容。

(2)會計賬簿在裝訂前,應按賬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 核對各個賬户賬面是否齊全,是否按順序排列。

(3)活頁賬簿去空白頁後,將本賬面數項填寫齊全,撤 去賬尺,用堅固耐磨的紙張做封面、封底,裝訂成冊。

不同規 格的活頁賬不得裝訂在一起。

(4)會計賬簿的裝訂順序: 會計賬簿裝訂封面→賬簿啟用表→賬户目錄→按本賬簿 頁數順序裝訂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

(5)裝訂後的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 頁現象。

(6)賬簿裝訂的封口處,應加蓋裝訂人印章。

(7)裝訂後,會計賬簿的脊背應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 及賬簿名稱和編號。

(8)會計賬簿的編號為一年一編,編號順序為總賬、現 金日記賬、銀行存(借)款日記賬、明細分類賬、輔助台賬。

3、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編制完成並按時報送後,留存報表均應按月裝訂

成冊,年度終了統一歸檔保管。

4、電子會計檔案。

(1)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 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2)按月備份:每月末將財務服務器自動儲存數據分別 備份在管理員電腦硬盤和獨立硬盤中,月度備份不少於兩份。

(3)按年刻錄光盤:年終 60 日內,在光盤上刻錄上年備 份數據後統一歸檔保管。

(4)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 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 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5)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 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二、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 務管理部指定保管人保管一年(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 案) 。

期滿 30 日內, 由財務管理部指定保管人員編制移交清冊, 移交公司董事會統一保管。

三、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 原卷冊的封裝。

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管理部門應當 會同財務管理部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五條 財務管理部和分管檔案部門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

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經股東指派人員(另設置)批准後,可 以提供查閲或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

查閲或複製會計檔案的 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一、由檔案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閲、複製、登記 制度並參照集團《檔案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

二、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

定期保管 期限一般分為 10 年和 30 年。

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 起。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 限,各類檔案的保管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第七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 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一、本公司分管檔案部門會同財務管理部提出銷燬意見, 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 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 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銷燬會計檔案時,由股東指派人員匯同檔案管理部門 和財務管理部共同派員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

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在會計檔案 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八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 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 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 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項目建設期間的 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

第九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應當保存打印出 的紙質會計檔案。

使用磁盤、光盤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 應專櫃保管。

第十條 公司應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 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按規編制完會計檔案移 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 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 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 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公司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

交接完畢後, 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 蓋章。

第十一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 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未按本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歸檔會計檔案,造

成會計檔案資料損毀、滅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 償責任及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下屬各子公司,本辦 法由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興隆縣匯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結合各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興隆縣匯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財務部門及各單位檔案室共同負責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閲、嚴防損毀、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會計檔案的分類

第四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會計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説明、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軟件數據資料、程序資料及存儲於磁性介質上的會計數據、程序文件等。

第三章會計檔案的保管

第五條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各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會計檔案可暫由各單位財務部門保管,保管期限為1年。期滿之後,應當由各單位財務部門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檔案室統一保管。移交檔案室保管的會計檔案,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

第六條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同時批准,可以提供查閲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閲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閲、複製登記制度。

第七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條本制度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制度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制度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四章會計檔案的銷燬

第九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1、由各單位檔案室會同財務部門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2、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3、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各單位檔案室、財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

4、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五章特殊情況的處置

第十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

第十一條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各單位,在年底時要保存電算化檔案一式三份(電腦、移動硬盤、光盤均可)。

第十二條單位因撤銷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檔案室保管。

第六章會計檔案的移交

第十三條各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

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同時負責監交。交接完畢,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簽章。

第七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單位要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不需再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需要貫徹到各單位財務處相關人員。

第十六條本制度的附件有:

附件一: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二:會計檔案查閲流程圖

附件三:會計檔案移交流程圖

附件四:會計檔案銷燬流程圖

附件五: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計劃及制度培訓計劃表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建龍鋼鐵控股有限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二:會計檔案查閲流程圖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保證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會計檔案管理部門

1、公司檔案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在專門地點保管。保管地點應具備完善的防潮、防黴、防【】蛀、防火、防盜等條件。

2、財務部門及公司內部有關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須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閲和銷燬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閲、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會計檔案歸檔的範圍

1、會計憑證。包括外來的和自制的各種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彙總表,涉及對外對私改造資料,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及餘額調節表等。年度終了都必須按照規定歸檔。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各種輔助登記簿等。

3、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制度》規定和主管部門臨時通知編報的主要財務指標快報,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報表附註及財務情況説明書。上級主管部門對報告的批覆及社會審計的審計報告。

4、其它會計核算資料。凡與會計核算緊密相關的,由會計部門負責辦理的有參考價值的數據資料。

5、增值税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第四章會計檔案的整理

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將裝訂成冊的會計檔案進行整理立卷。各種會計檔案應按會計檔案材料的關聯性,分門別類地組成幾個類型的案卷,將各卷按順序編號。

1、會計憑證。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將裝訂成冊的憑證,統一登記案卷目錄,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裝訂:根據憑證的多少,分散裝訂,做到整齊、牢固、美觀。

(3)裝訂封面的所有內容要填寫齊全,包括:單位名稱、年度、月份、起止日期、號碼、裝訂人簽章等。

2、會計賬簿。

各種會計賬簿辦理完年度結賬後,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會計賬簿在辦理完年度結賬後,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欄填寫“結轉下年”字樣,不填其它內容。

(2)會計賬簿在裝訂前,應按賬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各個賬户賬面是否齊全,是否按順序排列。

(3)活頁賬簿去空白頁後,將本賬面數項填寫齊全,撤去賬尺,用堅固耐磨的紙張做封面、封底,裝訂成冊。不同規格的活頁賬不得裝訂在一起。

(4)會計賬簿的裝訂順序:

會計賬簿裝訂封面→賬簿啟用表→賬户目錄→按本賬簿頁數順序裝訂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

(5)裝訂後的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頁現象。

(6)賬簿裝訂的封口處,應加蓋裝訂人印章。

(7)裝訂後,會計賬簿的脊背應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及賬簿名稱和編號。

(8)會計賬簿的編號為一年一編,編號順序為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借)款日記賬、分户明細賬、輔助賬。

3、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編制完成並按時報送後,留存報表均應按月裝訂成冊,年度終了統一歸檔保管。

第五章會計檔案的歸檔保管

1、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部門保管一年,期滿後存入檔案並由專人保管。

2、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部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調閲、銷燬等一系列工作。

3、機構變動或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由原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將全部案卷逐一點交,接管人員逐一接收。

第六章會計檔案的借閲使用

1、財務部建立會計檔案清冊和借閲登記清冊。

2、凡需借會計檔案人員,須經財務負責人或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調閲手續。

3、借閲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標畫,不得拆散原卷冊,更不得抽換。

4、借閲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出外,特殊情況,須經單位領導批准需

需要複製會計檔案的,須經財務負責人或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複製。

第七章各種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1、會計憑證保管15年。

2、會計賬簿保存15年,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存25年。

3、會計報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決算表永久保存。

4、發貨票保管5年。

第八章會計檔案的銷燬

1、會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清單,匯同財務部門共同鑑定後,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報經主管經理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銷燬。對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

2、按規定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財會部門、審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以前要認真清點、核對,銷燬後,在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有關領導。

第九章附則

1、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未涉及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附表:《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見下表﹚。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會計檔案的範圍

會計檔案的範圍一般指會計憑證、會計數據、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五個部分。

1、會計憑證

包括自制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彙總表、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等。

2、會計數據

主要指電算化中的會計數據,包括以光盤存儲的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包括報表格式和計算公式);會計軟件系統運行中編制的各種文檔和其他會計資料。

3、會計賬簿

包括按會計科目設置的總分類賬、各類明細分類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輔助登記備查簿。

4、會計報表

指按要求由財務部門上報的各種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勞資報表等。包括月報、季報、年報及其他臨時報表。

5、其他會計核算資料

其他會計核算資料屬於經濟業務範疇,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緊密相關的,由會計部門負責辦理的有關數據資料。如:經濟合同、財務數據統計資料、財務清查彙總資料、核定資金定額的數據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第二條主要會計檔案的生成

1、記賬憑證

根據原始憑證在計算機上直接編制記賬憑證,由計算機打印輸出。

2、會計賬簿

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員根據已經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各賬户的明細賬由計算機按月打印輸出。總賬由計算機按月打印出科目餘額表替代。

3、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由計算機按報表填報的要求打印輸出。

第三條會計檔案的裝訂

會計憑證的裝訂

會計憑證每月裝訂一次,裝訂好的憑證按年分月歸檔。

裝訂前的準備工作:

①分類整理,按順序排列,檢查日期、編號是否齊全;

②摘除憑證內的金屬物,對大的張頁或附件要摺疊成同記賬憑證大小,且要避開裝訂線,以便翻閲時保持數字完整;

③整理檢查憑證順序號,如有顛倒要重新排列。發現缺號要查明原因。再檢查附件是否漏缺;

④記賬憑證上有關人員的印章是否齊全。

裝訂時的要求:

①用“三針中引線”法裝訂;

③憑證外面要加封面;

③裝訂憑證厚度一般為1.5釐米。

裝訂後的注意事項:

①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簽章;

②在封面上編好卷號,按編號順序入櫃,並在顯露處標明憑證種類編號。

2、會計帳簿及報表的裝訂

各種會計賬簿由計算機打印輸出後,按月裝訂成冊。各類報表在報送後將留存的報表按月裝訂成冊。

第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

1、存儲在計算機中的會計數據要每日進行機內數據庫備份,每半月進行光盤刻錄。

2、賬表打印和日常核算同步進行,記賬憑證、刻有數據的光盤、打印出的各種賬表(經會計主管和系統管理員簽章後)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

3、會計檔案保管人員依據會計崗位工作職責的規定,對所保管的檔案內容及範圍負相應的責任。

4、各種會計資料包括打印出來的會計資料以及存儲會計資料的'光盤等,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單位。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5

一、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

二、財務科的全部會計檔案,由財務科長指定專人負責整理,裝訂成冊,第二年六月底前移交院檔案室保管。

三、會計檔案的存放要做到有專櫥,科學管理查找方便。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保管的期限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三種,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年算起。

五、會計檔案的保管要嚴格保守經濟祕密,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經財務科負責人批准,並限期歸還。

六、嚴格執行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對不超過保管期限的一定要妥善保管,對超過保管期限的也一定要按規定報批後,方可銷燬。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 管理,保證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會計檔案管理部門

1、公司檔案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在專門地點保管。保管地點應具備完善的防潮、防黴、防蛀、防火、防盜等條件。

2、財務部門及公司內部有關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須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閲和銷燬等管理制度 ,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閲、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 會計檔案歸檔的範圍

1、會計憑證:包括外來的和自制的各種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彙總表,涉及對外對私改造資料,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及餘額調節表等。年度終了都必須按照規定歸檔。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各種輔助登記簿等。

3、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制度》規定和主管部門臨時通知編報的'主要財務指標快報,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報表附註及財務情況説明書。上級主管部門對報告的批覆及社會審計的審計報告。

4、其他會計核算資料:凡與會計核算緊密相關的,由會計部門負責辦理的有參考價值的數據資料。

5、增值税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第四章 會計檔案的整理

會計年終了後,應將裝訂成冊的會計檔案進行整理立卷。各種會計檔案應按會計檔案材料的關聯性,分門別類地組成幾個類型的案卷,將各卷按順序編號。

1、會計憑證。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將裝訂成冊的憑證,統一登記案卷目錄,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裝訂:根據憑證的多少,分散裝訂,做到整齊、牢固、美觀。

(3)裝訂封面的所有內容要填寫齊全,包括:單位名稱、年度、月份、起止日期、號碼、裝訂人簽章等。

2、會計賬簿

各種會計賬簿辦理完年度結賬後,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其他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會計賬簿在辦理完年度結賬後,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欄填寫“結轉下年”字樣,不填其他內容。

(2)會計賬簿在裝訂前,應按賬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各個賬户賬面是否齊全,是否按順序排列。

(3)活頁賬簿支空白頁後,將本賬面數項填寫齊全,撤去賬尺,用堅固耐磨的紙張做封面、封底,裝訂成冊。不同規格的活頁賬不得裝訂在一起。

(4)會計賬簿的裝訂順序:會計賬簿裝訂封面—賬簿啟用表—賬户目錄—按本賬簿頁數順序裝訂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

(5)裝訂後的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頁現象。

(6)賬簿裝訂的封口處,應加蓋裝訂人的印章。

(7)裝訂後,會計賬簿的脊背應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及賬簿名稱和編號。

(8)會計賬簿的編號為一年一編,編號順序為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借)款日記賬、分户明細賬、輔助賬。

3、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編制完成並按時報送後,留存報表均應按月裝訂成冊,年度終了統一歸檔保管。

第五章 會計檔案的歸檔保管

1、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部門保管一年,期滿後存入檔案並由專人保管。

2、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部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調閲、銷燬等一系列工作。

3、機構變動或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由原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將全部案卷逐一點交,按管人員逐一接收。

第六章 會計檔案的借閲使用

1、財務部建立會計檔案清冊和借閲登記清冊。

2、凡需借會計檔案人員,須經財務負責人或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調閲手續。

3、借閲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標畫,不得拆散原卷冊,更不得抽換。

4、借閲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出外,特殊情況,須經單位領導批准需要複製會計檔案的,須經財務負責人或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複製。

第七章 各種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1、會計憑證保管15年。

2、會計賬簿保存15年,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25年。

3、會計報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決算表永久保存。

4、發貨票保管5年。

第八章 會計檔案的銷燬

1、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清單,匯同財務部門共同鑑定後,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報經主管經理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銷燬。對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

2、按規定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財會部門、審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以前要認真清點、核對,銷燬後,在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有關領導。

第九章 附則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未涉及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税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第四條國家税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税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税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範圍由國家税務總局規定。

第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和個人可以舉報。税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發票的印製

第七條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製;增值税專用發票由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印製。禁止私印、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税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對發票印製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製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製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發票監製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製作。禁止偽造發票監製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印製發票的企業按照税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製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印製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税務機關批准的式樣和數量印製發票。

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製。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製。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税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以內印製;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製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商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同意,由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指定的印製發票的企業印製。

禁止在境外印製發票。

第三章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依法辦理税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税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税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發票領購簿核准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税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七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税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税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税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規定。

第十九條税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税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税務機關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未經税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禁止倒買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二十六條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税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三十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税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税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第五章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税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閲、複製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複製。

第三十二條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税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税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税務檢查證。

第三十三條税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税務機關需要將空白髮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發還。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税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税務機關在納税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税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計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税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税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八條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税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燬,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税款的,由税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税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税務總局或者國家税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税收徵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計税收款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税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佈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税務局1991年發佈的《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shiyongjingxuan/m345ke.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