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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盡職調查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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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盡職調查報告多篇

論盡職調查報告篇1

一、公司併購業務中律師盡職調查的重要性

公司收購是一個風險很高的投資活動,是一種市場法律行為,在設計與實施併購時,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縮短投資週期、減少創業風險、迅速擴展規模、彌補構缺陷、規避行業限制等優勢,同時也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財務、法律風險進行防範和規避。併購能否一舉成功,會直接影響公司今後的發展。因此,為了增加併購的可行性,減少併購可能產生的風險和損失,收購方在決策時一定要儘可能清晰、詳細地瞭解目標公司情況,包括目標公司的營運狀況、法律狀況及財務狀況。在公司併購的實踐中,收購方通常是依靠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盡職調查來掌握目標公司的有關內部和外部的情況。

盡職調查,也叫審慎調查,譯自英文“duediligence”,其原意是“適當的或應有的勤勉”。盡職調查是服務性中介機構的一項專門職責,即參與公司收購兼併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遵照職業道德規範和專業執業規範的要求,對目標公司所進行的必要調查和核查,對調查及核查的果進行分析並做出相應專業判斷。通過盡職調查,可以使收購方在收購過程開始階段即得到有關目標公司的充分信息。

律師的盡職調查是律師在公司併購活動中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律師的盡職調查是指律師對目標公司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法律評價,其內容主要包括查詢目標公司的設立情況、存續狀態以及其應承擔或可能承擔具有法律性質的責任,它是由一系列持續的活動所組成的,不僅涉及到公司信息的收集,還涉及律師如何利用其具有的專業知識去查實、分析和評價有關的信息。

律師的盡職調查的意義:首先在於防範風險,而防範風險首先在於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併購活動的影響和後果;其次,在於使收購方掌握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資產權屬、債權債務等重大事項的法律狀態,對可能涉及法律上的情況瞭然於胸;再次,還可以瞭解哪些情況可能會對收購方帶來責任、負擔,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決,從而避免收購方在缺少充分信息的情況下,或在沒有理清法律關係的情況下作出不適當的決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併購談判和實施過程中始終存在着盡職調查,因為,風險可能是談判前就存在的,也可能是談判過程中,甚至是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可能是明確、肯定、現實的,也可能是潛在的、未確定的或未來的。

二、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

律師是發現和防範風險的專業人士。特別是專門從事併購的律師,他們由於專門研究和經辦這方面業務而積累了大量的經驗,不但熟悉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且瞭解其中的操作技巧,知道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幫助當事人發現和解決併購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礙。大量公司併購實踐已反覆證明,在併購過程中能夠得到律師提供專業意見的一方與無律師的專業意見的一方相比,不論在併購中所處的實際地位、主動性及對全局的把握判斷、對具體事項的取捨及價格方面存在着明顯的優勢。

作為專業人士,律師的職責就是運用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專業技能、實際操作經驗來查實、分析和評價目標公司有關涉及法律問題的信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通常盡職調查包括以下內容:

1.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及本次併購批准和授權

公司併購實質上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產權交易,這一產權交易的主體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是至關重要的,如交易主體存在資質上的法律缺陷,輕則影響併購的順利進行,重則造成併購的失敗,甚至可能造成併購方的重大損失。

目標公司的資質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調查目標公司是否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主要是瞭解目標公司的設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否存在影響目標公司合法存續的重大法律障礙等等;其次,若目標公司的經營的業務需要特定的資質證明或認證,如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特殊資質,則對上述資質的調查也是盡職調查必須包括的範圍。

在公司併購實踐中,併購方可以採取多種途徑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不同的收購方式和目標公司性質的差異有可能導致需要不同形式的批准。對公司制企業可能是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對非公司制企業可能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只有在得到所必需的批准的情況下,併購才能合法有效。這一點可以通過考察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註冊文件或其他內部文件來了解;此外,還要必須明確收購方欲收購的股權或資產是否為國有資產,如為國有資產,整個併購還需要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和批准;如果目標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還必須經外經貿管理部門的批准。

律師在盡職調查中,不僅要查證是否有批准,還要查實批准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及其內容對此次併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2.目標公司股權構和股東出資的審查

在併購中律師不但要審查目標公司設立和存續的合法性,還要審查目標公司的股權構、股權構的變革過程及其合法性,判斷目標公司當前的股權構的法律支持及合法、合規性。防止出現應股權構混亂、矛盾、不清晰或其設置、演變、現狀不合法而影響或制約併購。

在前述基礎上要進一步審查目標公司各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出資的合法、合規性,重點是審查股東出資方式、數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合同和章程的規定;出資後是否有抽回、各種形式的轉讓等;採用非貨幣方式出資的,審查的範圍包括:用於出資的有形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評估作價、移交過程;用於出資的無形資產的權屬證書、有效期及評估作價、移交過程,除審查相關的文件外,還需注意是否履行了必須法定手續,是否無異議及其它情況。

3.目標公司章程的審查

公司章程是一個公司的“憲法”,是體現公司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法律文件。近年來隨着公司併購活動的發展,在章程中設置“反收購條款”作為一項重要的反收購策略也被越來越多的公司所採用,曾在證券市場上發生的大港油田收購具有“三無概念”股--愛使股份即是較為典型的案例之一。針對此種情況,律師必須審慎檢查目標公司章程的各項條款;尤其要注意目標公司章程中是否含有“反收購條款”。這些反收購條款通常包括有關章程修改,辭退董事,公司合併、分立,出售資產時“超級多數條款”;“董事會分期、分級選舉條款”以及是否有存在特別的投票權的規定;反收購的決定權屬於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等等。上述條款的存在有可能對收購本身及收購後對目標公司的整合造成障礙,對此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此外,某些程序性條款中的特別約定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起到反收購的作用,例如在股東大會、董事會召集程序;董事提名程序存在特別約定等等,在章程審查過程中,對這些特別約定也應給予足夠的注意和重視。

4.目標公司各項財產權利的審查

公司併購主要目的就是取得目標公司的各種資產的控制權,因此,目標公司的資產特別是土地使用權、房產權、主要機械設備的所有權、專利權、商標權利等,應該是完整無瑕疵的,為目標公司合法擁有的。律師對此審查的意義在於實現發現或理順目標公司的產權關係,取保收購方取得的目標公司的財產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後遺症。

律師除審查相關的文件外,還應取得目標公司主要財產賬冊,瞭解其所有權歸屬、是否抵押或有使用限制,是否屬租賃以及重置價格。收購方應從目標公司取得説明其擁有產權的證明。而且目標公司使用的一些資產,若系租賃而來,則應確定租賃合同的條件對收購後營運是否不利。

這方面應審查的具體內容包括:

(1)固定資產。應審查目標公司的主要房產的所有權證,主要房產的租賃協議;佔用土地的面積、位置,和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出讓、租賃)以及佔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書或租用土地的協議。主要機器設備的清單,購置設備合同及發票、保險單;車輛的清單及年度辦理車管手續的憑證、保險單等等。

(2)無形資產。主要應審查有關的商標證書、專利證書等。

(3)目標公司擁有的其他財產的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

5.目標公司合同、債務文件的審查

審查目標公司的對外書面合約,更是併購活動中不可或缺的盡職調查內容。重點是對合同的主體、內容進行審查,要了解上述合同中是否存在純義務性的條款和其他限制性條款,特別要注意目標公司控制權改變後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合同中對解除合同問題的約定及由此而帶來的影響也是要予以關注的。

在債務方面,應審查目標公司所牽涉的重大債務償還情況,注意其債務數額、償還期限、附隨義務及債權人對其是否有特別限制等。例如有的公司債務合同中規定維持某種負債比率,不準股權轉移半數以上,否則須立即償還債務。對這些合同關係中在收購後須立即償債的壓力,應及早察覺。在進行債務審查,還要關注或有債務,通過對相關材料的審查,儘可能對或有債務是否存在、或有債務轉變實際債務的可能性及此或有債務對併購的影響等做出判斷。

其他合同的審查,如外包加工及與下游代理商、上游供應商的合作合同上權利義務的規定、員工僱傭合同及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資合同等也應注意,看合同是否合理,是否會有其他限制等。

在對目標公司進行債權、債務的盡職調查中,特別要注意查實以下幾點:

(1)貸款文件:長短期貸款合同和借據(如為外匯貸款,則包括外匯管理機構的批文及登記證明);

(2)擔保文件和履行保證書(如為外匯擔保,則包括外匯管理局批文及登記證明);

(3)資產抵押清單及文件(包括土地、機器設備和其它資產);

(4)已拖欠、被索償或要求行使抵押權之債務及有關安排;

(5)有關債權債務爭議的有關文件。

6.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及仲裁或行政處罰

除了公司對外有關的合同、所有權的權屬憑證、公司組織上的法律文件等均需詳細調查外,對公司過去及目前所涉及的訴訟案件更應加以瞭解,因為這些訴訟案件會直接影響目標公司的利益。

這些可通過以下內容的審查來確定:第一,是與目標公司的業務相關的較大金額的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第二,是所有關聯合同;第三,與目標公司有關的尚未了的或可能發生的足以影響其經營、財務狀況的訴訟資料,如起訴書、判決書、裁定、調解書等;第四,要了解目標公司是否因為環保、税收、產品責任、勞動關係等原因而受到過或正在接受相應行政處罰。

進行上述調查後應分別繪製“三圖”,及公司產權關係圖、組織構圖、資產關係圖。

(1)公司產權構圖可以形象的`地描繪目標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目標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參股的子公司及其他有產權關係等的構關係,可以清晰的判斷目標公司目前狀態下的產權關係。

(2)組織構圖可以形象地描繪目標公司內部的管理框架。包括公司分支機構與公司、各分支機構之間及公司與可合併報表的子公司的情況,以判斷目標公司與各分支機構是否統一經營、是否存在某種關聯關係。

(3)資產關係圖可以形象地描繪目標公司當前的資產狀況。包括總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淨資產、負債、或有負債、所有者權益等。

三、盡職調查的渠道

1.目標公司的配合是律師盡職調查是否迅速、高效的關鍵

通過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首先就是約見目標公司的代表,當面詳談,爭取理解和配合。在此基礎上向目標公司索要一些文件,如目標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司、內部組織構圖、子公司分公司分佈圖、各種權利的證明文件、主要資產目錄、重要合同等,這些文件在目標公司同意併購並積極配合的時候,是比較容易得到的。

其次是通過目標公司公開披露的有關目標公司的一些情報、資料進一步瞭解目標公司的情況,如目標公司在公開的傳媒如報紙、公告、通告、公司自制的宣傳材料、公司的互聯網站等進行一些披露和介紹。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目標公司為上市公司,則根據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要求,目標公司必須對重大事件進行及時、詳細的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臨時披露。研究這些公開的資料,也可以掌握目標公司相當的情況,特別是在收購得不到目標公司配合的時候,這些從公開渠道掌握的信息就顯得尤其重要和寶貴。

再次,根據目標公司情況設計盡職調查《問卷清單》,即由律師將需要了解的情況設計成若干問題,由目標公司予以回答。這也是律師在履行盡職調查職責一種普遍採用的基本方式,業內通常將其稱為“體檢表”。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瞭解目標公司的情況或發現線索。此外,還可以根據目標公司提供的線索、信息,通過其他渠道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2.登記機關

根據我國現行的公司工商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公司成立時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公司登記事項如發生變更,也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到登記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因此,可以到目標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記機關進行查詢,瞭解目標公司的成立日期、存續時間、公司性質、公司章程、公司的註冊資本和股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況,就可以對目標公司的基本構有一個大致的瞭解。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的轉讓或抵押也必須進行相應的登記。從土地登記機構處,瞭解有關目標公司的土地房產權利、合同、各種物權擔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證和法定負擔等情況。

3.目標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屬各職能部門

當地政府(包括相關職能部門)是極為重要的信息來源,從當地政府處,可以瞭解到有無可以影響目標公司資產的諸如徵用、搬遷、停建改建的遠近期計劃;目標公司目前享受的當地政府所給與的各種優惠政策,特別是税收方面的優惠,在併購實現後是否能繼續享受,目標公司所涉及的有關環保問題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了解。

4.目標公司聘請的各中介機構

併購方還可通過與目標公司聘請的律師、會計師等外部專業人士接觸,從而能更準確的把握目標公司的整體情況;目前我國現有大多數的公司中,股東和管理者普遍對現代企業制度缺乏瞭解;同時,在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過程存在着大量不規範操作,目標公司的股東及管理者經常對目標公司的一些產權關係、債權債務關係及目標公司其他的對內對外關係產生錯誤的認識,因此,在瞭解該類情況時,與目標公司的專業顧問的溝通會有助於準確瞭解和把握事實。當然,這些顧問能夠披露目標公司的情況,往往也是基於這樣一個前提,即目標公司同意披露。

5.目標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

在可能的情況下,律師可以就目標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的問題,向相關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進行調查。這類調查可以使併購方對目標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的狀況有一個詳細完整的瞭解。調查可以通過函證、談話記錄、書面説明等方式行。

四、盡職調查需要特別注意的幾個問題

1.土地及房產、設備的權利及限制

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土地是有償出讓使用權的資產,而土地與地上附着物必須一起出讓、設置抵押等。土地房產的價值取決於其權利狀況,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工業用地和商業開發用地;擁有70年使用權和僅剩10年、20年使用權的土地的價值相差甚大。抵押的土地和房產引起轉讓會受到限制,有沒有設定抵押,價值上也有相當的差距。因此需要事先對其權利狀況加以注意。

2.知識產權

在一些公司中,以知識產權形式存在的無形資產的價值遠高於其有形資產的價值。專利、貿易商標、服務商標都可以通過註冊而得到保護;而技術祕密(know-how)和其他形式的保密信息,雖然不公開但同樣受法律保護。上述知識產權可以是目標公司直接所有;也可能是目標公司僅擁有所有權人授予的使用許可;或目標公司已許可他人使用;應對上述知識產權的細節進行全面的審查,而不應僅限於審查政府機關頒發的權利證書本身。對於註冊的知識產權要包括對註冊和續展費用支付情況的審查,有關專利的到期日期應予以特別的注意,對服務和貿易商標應當確認註冊權人的適度使用情況,對於根據許可證而享有的權利或因許可而限制使用的情況,應當對相應的許可協議進行審查,明確許可的性質,以確保不存在有關應控制權轉變而終止許可的條款。上述審查的目的在於確保收購方在併購完成後能繼續使用上述無形資產並從中獲益。

3.關鍵合同及特別承諾

就大多數公司而言,在對外簽署的大量合同中,總存在一部分特定的合同,它們對公司的發展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些關鍵合同通常包括長期購買或供應合同、或技術許可安排等等,在這類合同中的另一方往往與公司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長期的良好合作關係,而這種合作關係同時也是合同存在的基礎。因此對此類合同,應特別注意是否存在特別限制條款,例如:在一方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時,合同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等等。

此外,作為收購方的律師,還應注意上述關鍵合同中是否存在異常的或義務多於權利的規定;是否存在可能影響收購方今後自由經營的限制性保證;是否存在可能對收購方不利的重大賠償條款等等。

綜上所述,律師在盡職調查中所查實的事實,所進行的法律分析及律師的評價和論對參與併購的各方關係重大,是決策者進行決策的主要依據之一,也正是因為律師盡職調查果對決策者存在着重大影響。所以律師對此業務的履行必須慎之又慎,不能有絲毫僥倖心理,更不能應付了事,必須以一個執業律師的職業精神來對待和完成自己的職責。只有這樣才能起到防止風險的作用,也才能以高質量的服務贏得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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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介機構在企業的配合下,對企業的歷史數據和文檔、管理人員的背景、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資金風險做全面深入的審核,多發生在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和企業收購中。

盡職調查報告應包括財務,法律,業務等方面的內容。

盡職調查的目的是使買方儘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從買方的角度來説,盡職調查也就是風險管理。對買方和他們的融資者來説,併購本身存在着各種各樣的風險,諸如,目標公司過去財務賬冊的準確性;購併以後目標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顧客是否會繼續留下來;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目標公司運營或財務運作分崩離析的任何義務。因而,買方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買方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

論盡職調查報告篇2

證券市場是一個公開、透明的公共平台,本着對廣大中小投資者負責人的態度,上市前都有做盡職調查。我國法律法規對證券公開發行上市過程中,各中介機構應承擔的勤勉盡責義務,都有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為了保證自己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機構都會進行盡職調查。

一、公司財務狀況調查

調查內容主要包含內部控制調查、財務風險調查、會計政策穩健性調查三大方面。這部分調查主要由會計師事務所完成,通過文件查閲、面對面訪談、實地查看等方式評估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調查

主要調查公司主營業務及經營模式、公司的業務發展目標;公司所屬行業情況及市場競爭狀況;公司對客户和供應商的依賴程度、技術優勢和研發能力。

這些內容多數由ipo諮詢機構來執行,通過詢問公司管理層、查閲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蒐集比較行業及市場數據、供應商和客户實地調研、詢問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或技術顧問等方式,最終得出細分市場研究報告和募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交給券商和企業高層作戰略參考。

三、公司治理調查

包括調查公司治理機制的建立情況;治理機制的執行情況;股東的出資情況;獨立性;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方交易等重要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情況;管理層及核心技術人員的持股情況;公司管理層的誠信情況。

這些內容多數由律師來完成,主要盡調方法包括諮詢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查閲公司章程和管理文件,查閲具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實地調查等。

四、公司合法合規事項調查

部分調查內容包括調查公司設立及存續情況;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股權變動的合法合規性以及股本總額和股權結構是否發生變化;股份是否存在轉讓限制;主要財產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糾紛或潛在糾紛以及其他爭議;重大債務;納税情況;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標準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存在重大訴訟、仲裁及未決訴訟、仲裁情況。這些內容主要由律師事務所來完成,主要盡調方法包括文件查閲、實地調研、第三方核查等。

論盡職調查報告篇3

由中介機構在企業的配合下,對企業的歷史數據和文檔、管理人員的背景、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資金風險做全面深入的審核,多發生在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和企業收購中。

盡職調查的目的是使買方儘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從買方的角度來説,盡職調查也就是風險管理。對買方和他們的融資者來説,併購本身存在着各種各樣的風險,諸如,目標公司過去財務帳冊的準確性;購併以後目標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顧客是否會繼續留下來;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目標公司運營或財務運作分崩離析的任何義務。因而,買方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買方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

對於一項大型的涉及多家潛在買方的併購活動來説,盡職調查通常需經歷以下程序:

1.由賣方指定一家投資銀行負責整個併購過程的協調和談判工作。

2.由潛在買方指定一個由專家組成的盡職調查小組(通常包括律師、會計師和財務分析師)。

3.由潛在買方和其聘請的專家顧問與賣方簽署“保密協議”。

4.由賣方或由目標公司在賣方的指導下把所有相關資料收集在一起並準備資料索引。

5.由潛在買方準備一份盡職調查清單。

6.指定一間用來放置相關資料的房間(又稱為“數據室”或“盡職調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讓潛在買方能夠有機會提出有關目標公司的其他問題並能獲得數據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複印件。

8.由潛在買方聘請的顧問(包括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作出報告,簡要介紹對決定目標公司價值有重要意義的事項。盡職調查報告應反映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實質性的法律事項,通常包括根據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對交易框架提出建議及對影響購買價格的諸項因素進行的分析。

9.由買方提供併購合同的草稿以供談判和修改。

論盡職調查報告篇4

這種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漸傳入中國,現在已經被廣泛地運用在公司併購、股權或項目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證券上市、不良資產買賣以及其他的重大經濟活動當中。據報告,著名的摩托羅拉公司在決定進入中國投資之前,所花費的盡職調查費用高達1億美元。

什麼是律師盡職調查報告?律師盡職調查報告,是指通過律師瞭解目標公司的情況,發現潛在法律風險和可能增加交易成本的問題,為企業併購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通俗一點來講,就是在雙方達成交易之前,一方委託律師對交易雙方背景、交易標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進行調查和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報告供交易一方參考。盡職調查是努力將交易信息從不對稱到對稱的過程,從而有效減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於信息不對稱對交易雙方所造成的風險。因此,盡職調查的結果對雙方是否最終達成交易起着非常關鍵的作用。

律師盡職調查也就是法律風險管理,目的是使買方儘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查明潛在的法律風險和它們對收購及預期投資收益的可能的影響。對投資者而言,投資本身存在着各種各樣的風險,例如:目標公司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財務賬冊的準確性,相關資產是否具有目標公司賦予的相應價值。

盡職調查是交易雙方博弈的重要環節。買方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就是要通過律師的專業眼光,發現交易當中的瑕疵、風險和不完美之處,因此買方更願意儘可能多瞭解賣方的情況尤其是負面信息。對於賣方而言,配合律師進行盡職調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條件,但是,賣方必須在儘量提供足夠多的信息和儘量少提供負面信息之間進行權衡,若信息提供過於全面,則可能導致買方將來的法律索賠訴訟,賣方會有心理顧慮;若過份誇大負面信息,則買賣雙方都可能臨陣退卻。()所以,律師在進行盡職調查時應當充分考慮到買賣雙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異和顧慮,對於賣方關鍵材料提供不足之處,應當窮追猛打,鍥而不捨,如此才真正顯示出律師的作用;對於次要問題,則應當在提醒買方存在風險的前提下靈活處理,避免成為交易殺手。

合理有效的律師盡職調查有利於合理評估風險。投資行為許多環節要接受法律的監管,往往觸及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環境保護法等問題,這些因素必將增加收購後整合的風險。通過盡職調查,可以幫助投資人獲取更多的包括財務、人事、管理、市場等各方面的高質量信息,從而緩解信息不對稱性,儘可能地減少由於缺乏信息或信息錯誤等原因而引發的風險。同時還能為確定收購價格提供依據。在投資談判過程中,雙方的焦點一般集中在收購價格的確定上,然而價格又是基於對目標企業本身價值的估算。如在盡職調查中發現被併購企業存在着大量的或有負債和不良資產,收購方在對各項或有負債和不良資產進行逐一評估後,即可作為向出售方就收購價格進行談判的依據,並確定在收購協議中是否應加入一些限制性條款等。

律師盡職調查就是為了獲知目標企業的重要信息並以此判斷收購中的法律風險,調查的範圍很廣,調查對象的規模亦千差萬別,每一個盡職調查項目均是獨一無二的。律師盡職調查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委託方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盡職調查的委託合同;

2、律師與目標企業簽署《盡職調查保密協議書》;

3、律師根據受託的業務起草《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表;

4、向目標企業發出補充的文件清單或要求;

5、經委託方確認後,律師將準備好的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發至目標企業;

6、收到目標企業提供的資料後,核對複印件與原件,做好資料清單並準備資料索引,由雙方代表簽字;

7、律師按照委託合同約定對所收資料進行研究並向委託方彙報;

8、律師對收到的資料進行研究判斷,決定是否再次起草《盡職調查清單》或是問卷表,直至查明情況為止;

9、律師對盡職調查所獲取的全部資料,反覆地研究判斷,進行相應核查驗證,在核查驗證過程中,製作工作筆錄;

10、如果資料不全、情況不詳,律師會要求對方做出聲明和保證;

11、對所有文件資料進行整理和歸檔,並制訂工作底稿;

12、律師起草並向委託方提交準確、完整、詳實的律師盡職調查報告。

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鑑於大部分供調查的文件材料都是由目標公司提供的,所以,有些律師在操作時並沒有主動的去工商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再次的核實,這同樣是不妥的,因為目標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文件的可能性。併購律師應對其提供文件中的最關鍵問題進行再次核實,例如,其合法主體性應到工商局核實,其房產權屬應到房管局核實等等。

法律盡職調查的完成後,併購律師一定要給收購方一個真實的、可靠的結論,不能有任何虛假和水分,要將風險要充分的向收購方予以揭示,即使收購方因此而放棄了收購。因為併購律師進行盡職調查的目的是為了提示與防範風險,而不是為了極力的促成交易。

論盡職調查報告篇5

一、盡職調查的概念

盡職調查又稱謹慎性調查,是指投資人在與目標企業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後,經協商一致,投資人對目標企業的歷史數據和文檔、管理人員的背景、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資金風險做一個全面深入的審核,通常需要花費3-6個月時間。

二、盡職調查的目的

簡單講,盡職調查的根本原因在於信息不對稱。融資方的情況只有通過詳盡的、專業的調查才能摸清楚。

1、發現項目或企業內在價值。

投資者和融資方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析企業的內在價值,往往會出現偏差,融資方可能高估也可能低估了企業的內在價值。因為企業內在價值不僅取決於當前的財務賬面價值,同時也取決於未來的收益。對企業內在價值進行評估和考量必須建立在盡職調查基礎上。

2、判明潛在的致命缺陷及對預期投資的可能影響。

從投資者角度講,盡職調查是風險管理的第一步。因為任何項目都存在着各種各樣的風險,比如,融資方過往財務賬冊的準確性;投資之後,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顧客是否會繼續留下來;相關資產是否具有融資方賦予的相應價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融資方運營或財務運作出現問題的因素。

3、為投資方案設計做準備。

融資方通常會對企業各項風險因素有很清楚的瞭解,而投資者則沒有。因而,投資者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投資者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投資活動。

三、盡職調查的流程

盡職調查的範圍很廣,調查對象的規模亦千差萬別,每一個盡職調查項目均是獨一無二的。對於一個重大投資項目,盡職調查通常需經歷以下程序:立項—成立工作小組—擬定調查計劃—整理/彙總資料—撰寫調查報告—內部複核—遞交匯報—歸檔管理—參與投資方案設計。

1、專業人員項目立項後加入工作小組實施盡職調查。

2、擬訂計劃需建立在充分了解投資目的和目標企業組織架構基礎上。

3、盡職調查報告必須通過複核程序後方能提交。

四、盡職調查的方法

1、審閲文件資料

通過公司工商註冊、財務報告、業務文件、法律合同等各項資料審閲,發現異常及重大問題。

2、參考外部信息

通過網絡、行業雜誌、業內人士等信息渠道,瞭解公司及其所處行業的情況。

3、相關人員訪談

與企業內部各層級、各職能人員,以及中介機構的充分溝通。

4、企業實地調查

查看企業廠房、土地、設備、產品和存貨等實物資產。

5、小組內部溝通

調查小組成員來自不同背景及專業,其相互溝通也是達成調查目的的方法。

五、盡職調查遵循的原則

1、證偽原則。

站在“中立偏疑”的立場,循着“問題-懷疑-取證”的思路展開盡職調查,用經驗和事實來發覺目標企業的投資價值。

2、實事求是原則。

要求投資經理依據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投資理念和標準,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對目標進行調查,如實反映目標企業的真實情況。

3、事必躬親原則。

要求投資經理一定要親臨目標企業現場,進行實地考察、訪談,親身體驗和感受,而不是根據道聽途説下判斷。

4、突出重點原則。

需要投資經理髮現並重點調查目標企業的技術或產品特點,避免陷入眉毛鬍子一把抓的境地。

5、以人為本原則。

要求投資經理在對目標企業從技術、產品、市場等方面進行全面考察的同時,重點注意對管理團隊的創新能力、管理能力、誠信程度的評判。

6、橫向比較原則。

需要投資經理對同行業的國內外企業發展情況,尤其是結合該行業已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的表現進行比較分析,以期發展目標企業的投資價值。

論盡職調查報告篇6

?注:以下説明委託來源、委託事項和具體要求〗根據×銀行×支行(下稱"×銀行")與×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簽訂的《項目盡職調查委託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所接受×銀行的委託,作為整體處置×公司(下稱"主債務人")項目(下稱"本項目")的專項法律顧問,就本項目的債權及擔保債權權益有關事宜(下稱"本項債權"),出具本盡職調查報告,律師盡職調查報告。

?注:以下説明調查手段和調查工作概要〗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閲了×銀行提供的與本項債權相關的法律文件的複印件,走訪了相關的政府部門,並就有關事實向×銀行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聽取了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説明。

?注:以下説明出具報告的前提〗本法律意見書基於以下前提作出:有關文件副本或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簽字和印章均屬真實;有關文件及陳述和説明是完整和有效的,並無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且無任何應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對本項債權的合法成立、存續、數額等有重大影響的事實。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僅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本所對該等事實的瞭解和本所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對於沒有完整書面文件支持的事實,本所依據政府部門提供的文件、專業經驗和常識進行了一定的假設並基於該等假設進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結論,而該等假設可能與事實存在差異或不符。

?注:以下説明報告使用方法和用途〗本法律意見書的任何使用人應當清楚:儘管本所律師已盡力對所掌握的事實和文件進行專業分析並作出結論,但鑑於各個法律從業者對特定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且法律理論與實踐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因此司法實踐結果可能與本法律意見的判斷存在差異。

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以及得出的法律結論僅為本律師作出的客觀陳述及獨立法律判斷,不構成對相關法律事實、法律關係、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屬性的最終確認、保證或承諾。

使用人針對本項債權的任何決定均只能被理解為是基於自己的獨立判斷而非本法律意見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銀行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項目的附屬文件,供有關各方參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於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注:以下為正文導入語〗本所律師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如下:3、正文以一份某企業併購項目當中的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組成:;併購主體必須調查交易主體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包括交易主體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涉及國有資產時是否取得有關批准。

此外,還要調查交易主體現時是否合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其未來的存續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組織結構主要調查企業的組織機構圖、規章制度、歷次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的決議、會議記錄等。

對在有關部門備案的文件,應當到有關部門去核查驗證。

關聯方主要調查與併購主體存在法律上的關聯關係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

具體包括但不限於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實際控制人、債權人、債務人、消費者、監管部門等。

同時視乎客户的委託要求,有可能對其核心成員的道德信用也納入調查範圍,因為道德風險可能會引發其他諸如經營、法律、財務等風險。

當然,鑑於中國目前的信用體系並不完善,這方面的有效調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實際調查當中這方面的調查多數流於形式。

主要財產調查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權屬查證。

有形財產如土地使用權、房產、設備等,無形財產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或特許經營權等,主要審查財產以及已經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調查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其次,權利限制。

調查財產是否存在權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質押等情況,調查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第三,現場核實,調查報告《律師盡職調查報告》。

調查財產是否存在租賃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問題。

經營狀況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的來龍去脈、產業政策的演變、對外簽訂的合作協議、管理諮詢協議、研究和開發協議;供貨商的情況;主要購貨合同和供貨合同以及價格確定、相關條件及特許權規定;市場開拓、銷售、特許經營、委託代理、以及獨立銷售商的名單;消費者的清單;有關存貨管理程序的情況;主要競爭者的名單;產品銷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關產品質量保證文件;有關廣告、公共關係的書面協議等等。

債權債務企業的債權債務對未來的權益會產生重大影響,但又難以僅從表面文件發現,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

因此,對於企業的應收應付款項應當重點調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調查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訴訟時效的同時,核查其是否存在潛在的風險;在調查企業對外或有負債情況時,應着重對抵押、質押、保證以及其他保證和承諾的風險進行核查。

此外,對於企業經營過程當中常見的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也應當納入債權債務的調查範圍之內逐一予以核實。

環境保護應當調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已經投資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是否具有相關的環境評測報告和證書。

產品質量企業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是否具有相關的產品質量證書。

財務調查財務狀況是企業經營狀況和資產質量的重要標誌之一。

但是,基於避税或其他原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數據往往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時候並不真實反映企業的真實狀況。

因此,有必要對財務數據作必要的調查,這類調查一般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市場開拓情況;研發的投入與收益情況;原始財務報表;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採用新的會計準則與原有會計準則的不同之處所產生的影響;會計政策可選擇條件的不同選擇所產生的影響,等等。

人力資源在這方面應調查的信息資料需包括以下內容:主要人才的個人檔案;聘用合同資料;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員工福利規定的文件;保密協議;知識產權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經營管理者和關鍵人員的年薪和待遇歷史情況與現狀;員工利益的未來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權、獎金、利益分享、保險、喪失勞動能力補助、儲蓄、離職、節假日、度假和因病離職的待遇等;人才流動的具體情況;員工糾紛的具體情況,等等。

保險調查的範圍主要是保險合同、保險證明和保險單,險種主要是一般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火險或其他災害險、董事或經營管理者的責任險,以及僱員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等。

訴訟或處罰針對企業可能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以走訪相關部門的形式予以調查核實。

另外,還應當調查企業高級管理層如董事長、總經理等核心管理層人員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優惠政策由於我國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級別不同的税收優惠、財政補貼,如果併購主體存在享受税收優惠、財政補貼的情形,則要對相應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予以特別關注,在某些情形下,這些政策是企業生存和贏利的關鍵。

地方政策鑑於我國地域情況差別很大,我國法律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各地區的行政規章在理解和執行上往往有很大差異,例如報批時間上的不同和報批文件製作要求的差異等,這些差異將對交易雙方的成本核算構成直接影響,有時甚至直接影響交易結構。

因此,在盡職調查報告當中加入此部分調查非常有必要。

主要包括兩類內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的普遍規定,如行業投資政策、税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政策、反不正當競爭、環境保護、安全衞生等;一類是針特定行業或範圍企業的特殊政策,如:審批程序、審批條件和各類許可證等。

上述盡職調查內容和結論將會對併購當事人未來的利益、風險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影響就是"去脈",而依據則是已經發生的事實一一"來龍"。

調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來龍去脈,進而對從政策、產業、行業、財務、法律、人員等等諸多方面的風險、收益進行整體評估。

整體評估的結果將構成併購的基礎。

4、尾部格式如下:本報告僅供參考,不作證據或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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