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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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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我市司法鑑定機構及管理現狀的調研報告

司法鑑定是廣大人民羣眾處理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權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徑和手段,司法鑑定的公信力直接關係到司法審判的公平、公正,進而影響到廣大人民羣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來,隨着社會各項事業的蓬勃發展,司法鑑定行業也不斷的發展壯大。行業的發展對(三)司法鑑定機構外部執業環境不容樂觀。一是司法鑑定的管理與使用之間存在脱節問題,司法鑑定的委託、取證、質證和採信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各訴訟參與機關之間協調配合不夠,尤其是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反饋和工作協調機制。審判機關掌握司法鑑定機構的具體執業情況,如接受委託的數量、鑑定結論的採信率、出庭質證情況等,也比較瞭解司法鑑定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但它不是司法鑑定的行政管理機關,不能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甚至行政處罰。而司法行政部門作為主管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具體執業活動了解不夠,產生監督的空白點。另外,司法鑑定人出庭質證在經濟補償和人身安全方面還缺乏制度保障。二是'三大類'以外的司法鑑定管理沒有跟上。根據國務院1998年給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以及各地司法行政部門的'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門履行'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能。當時,司法鑑定機構的執業範圍遠遠超出了'三大類',比較多得涉及司法會計、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產品質量、知識產權等範疇。《決定》出台後,有關規定不夠明確,'一部兩院'的協商機制一時難見成效,對這些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基本處於停滯狀態,迫切需要研究解決。三是缺乏税務、勞動保障、技術監督等部門的支持。目前,有關司法鑑定機構的税率確定、組織代碼證領取、司法鑑定人員的落户、社會保障等問題,仍然不夠明確,還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政策支持,不利於司法鑑定事業的發展。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觀原因是認識上不統一。由於利益和立場的不同,以及《決定》部分內容表述模糊,相關司法解釋滯後,導致各相關部門對《決定》做出了不同的解讀,出現了認識上的混亂。比如説,偵查機關保留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屬不屬於《決定》所説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的對象,僅僅是指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還是包括了偵查機關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對不涉及訴訟的事項,偵查機關的鑑定機構能不能進行鑑定,能不能收取費用?如果進行鑑定符不符合立法部門的原意?各部門的理解各不相同,學術領域的爭論沒有停止。在不同認識基礎上出台的工作規範和工作措施,往往也存在着矛盾和衝突。

(二)由於發展階段的限制導致了部分問題的存在。應當看到,從2022年至今,司法鑑定有法可依、規範發展只有短短的4年時間,要使司法鑑定工作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要求司法鑑定管理工作做到規範、有序,無疑不現實。我市司法鑑定機構雖然存在分佈不均等問題,但本着'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方針,我市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有了新的進展,服務訴訟的作用進一步實現。但要求我市司法鑑定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相適應,要求有在全省甚至全國都叫得響的權威司法鑑定機構,這應當是作為我們的一個發展目標。而在此過程中,既需要行政管理部門的努力,也需要法院、檢察院、公安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配合;既需要司法鑑定機構的積極爭取,也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創造良好的執業、生存環境。

(三)司法鑑定管理工作還跟不上形勢需要。從管理制度上看,在《決定》出台後,司法部相繼制定了《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等,省司法廳也完善了相關的管理制度,初步解決了比較迫切的幾個問題。但是,從工作實踐看,准入門檻過低,司法鑑定人的資格考試製度沒有全面推開;執業監管不嚴,有關監管和處罰規定比較籠統,操作性有待加強;初任培訓、繼續教育、資質管理等制度還需要建立健全。從管理力量上看,司法行政部門與公檢法系統相比,管理人員嚴重不足,具備相關執業知識和經歷的管理人員比較缺乏,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業務管理存在比較大的困難。

四、對加強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對建立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認識。

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是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重大決策,也是《決定》的核心內容。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實現鑑定權與審判權、偵查權的分離,有利於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更好地履行自身職責,有利於促進當事人對鑑定活動的信任,有利於糾紛的最終、妥善解決。政法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意義,自覺地貫徹好《決定》的規定和精神。為了落實改革要求,在中央有關部門沒有明確要求下,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鑑定人、鑑定機構的管理,應規範社會鑑定機構尤其是'三大類'以內機構。總體上,要形成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社會鑑定機構、偵查機關管理內部鑑定機構、人民法院負責鑑定的委託、採信等工作的格局。至於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結合我市實際加強政法各部門間的協調和溝通。

(二)逐步實施自上而下的司法鑑定體制改革。

幾年來,在工作實踐中,對於因為國家立法滯後、缺乏統一性規範而帶來的種種困惑和無奈,我們深感切膚之痛。要想取得改革的良好效果,使改革得以順利推進,最好的路徑就是自上而下、整體推進。一項制度的改革,一個新體制的確立,需要有全局性、前瞻性、科學性的考慮,需要遵循統一性、規範性、可操作性的原則。而這是靠各地自行攻堅、以下促上的方式所無法達到的。在局部探索已經取得了較好效果,各地已經積累了不少成功經驗的情況下,要逐步完成對這些探索、改革的成果進行總結、分析和完善,並予以確認或做出統一規定。否則,各地在一個涉及制度建設的問題上長期處於各行其是、各顯神通的狀態,必然會造成新的法制不統一和思想混亂,給後續改革增添新的矛盾和困難。

(三)站在制度建設的高度開展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管理體制的改革往往是制度改革的重點。從事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同志一定要從司法鑑定事業的大局出發,站在司法鑑定制度建設的高度來對待自己的工作。一是建立制度,對舊'湖泊'舉行清污和疏通,要將原來的'湖泊'變成'活水不斷、去污力強、清波盪漾、水質優良'。二是要培育和規範市場。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的司法鑑定因其特殊屬性長期處於比較封閉的狀態,沒有市場可言。但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司法鑑定應該遵循市場經濟統一、開放、自律的要求,對作為社會總資源有機組成部分的司法鑑定資源實行優化配置,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因此,培育和規範司法鑑定市場就成為司法鑑定管理義不容辭的職責。要培育市場,就要打破部門和行業限制,在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實現開放運作、資源共享;要讓那些符合統一的准入條件的'魚兒'都進入到'新湖泊'中。這樣,市場才有生機和活力;要規範和完善市場,就要改變過去那種無序紛爭的混亂局面,注重引導、規範運作、加強管理,剔出那些'害羣之魚',使整個市場從無序走向有序。這樣,市場才能在規範中不斷完善和發展。常説'水清則無魚',但司法鑑定的'魚'必須在'清水'中。

【第2篇】司法鑑定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xx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起來,司法鑑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鑑定的運行機制較為混亂、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司法鑑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等問題。為此,筆者根據工作經驗和體會,對發展我市司法鑑定事業提出了一些主要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司法鑑定;現狀;問題;對策

司法鑑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按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專門性問題做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簡單地説,司法鑑定就是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活動中依法進行的鑑定。那麼什麼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除司法機關內部鑑定機構因業務需要而進行的無償司法鑑定活動之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活動,均為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

目前,司法鑑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現筆者就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的發展及現狀、存在主要問題、完善對策建議作嘗試性的探討。

一、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的發展和現狀

xx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較晚、基礎薄弱、規模較小、管理相對滯後。受經濟大環境影響,我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少、規模小、項目不全、管理不規範。2022年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時期,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管理職能劃入市司法局,但當時沒有對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規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沒有單獨設立司法鑑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為以後的規範化管理和司法鑑定事業發展留下了制約隱患。2022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xx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司法鑑定所和黑龍江亞中xx分公司司法鑑定所。其中黑龍江亞中xx分公司司法鑑定所屬省司法鑑定管理處直管,對xx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司法鑑定所的管理實際也是名存實亡。

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出台以後,隨着管理體制的進一步明確和省廳創新工作積極的影響,市司法局積極宣傳運作,我市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司法鑑定事業才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起來。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個種類、9家司法鑑定機構經省廳許可登記、取得司法鑑定執業資格。其中醫學類(法醫臨牀)4家;司法會計類2家;工程質量類1家;產權交易類2家。目前,還有2家醫學類機構已向省廳申報司法鑑定執業資格,待省廳審查許可。兩年來,我市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和接受司法鑑定委託數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也穩步加強。今年5月,xx市司法鑑定人協會成立,對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的管理由單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轉變為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雙管齊下的管理模式。雖然如此,無論是在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和人員規模、業務開展上,還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還是處於後幾位。

二、我市司法鑑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司法鑑定機構的部門設置和運行機制亟待規範

首先,當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面向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外,還存在一些鑑定機構或部門,有些是司法機構內部設置的,有些是行政機關的附屬單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公安、檢察及衞生、物價等部門對外服務的鑑定機構各級都有。只要機構成立,不管鑑定人員技術、條件是否合格、齊全,都可以掛牌營業,出具鑑定結論。這種行為和做法明顯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

另外,我市司法鑑定的運行機制也較為混亂。當前,尤其是公、檢、法等不同系統、不同層次的司法鑑定機構之間受理鑑定的範圍不明確,沒有一套科學完備的有關鑑定受理的統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各系統、各層次的鑑定機構的鑑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隨意性、混亂性和重複性,也使得司法鑑定工作的秩序出現了混亂,容易對案件的起訴和審理產生負面的效應。

(二)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素質、司法鑑定公信力還需加強

首先,由於法律對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和人員准入資格要求規定不夠嚴格,所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的社會專業鑑定組織儀器設備標準不等,鑑定人員水平也參差不齊,又因為缺乏嚴密的操作規則和監督制度,難以保證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鑑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司法鑑定整體水平不高。由於鑑定機構多而雜亂,難免鑑定人員中有濫竽充數者,特別是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鑑定機構,其人員素質更令人堪憂,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很難形成鑑定人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

其次,一些鑑定單位或鑑定人為追求經濟利益,曲意迎合一些當事人或辦案人員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鑑定的本意,使司法鑑定結論的公正性、客觀性大打折扣。同時,由於司法鑑定的費用是由當事人承擔,更因為辦案人員按司法鑑定結論就是辦錯了案,承辦人員也不負錯案責任,鑑定人員也缺乏責任追究,所以,有相當部門的辦案人員不是從案件是否確實需要的角度出發委託司法鑑定,而是動輒委託司法鑑定,過分依賴司法鑑定,結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和資源的不必要浪費等弊端。

另外,由於公、檢、法、衞生、物價、勞動等部門都有自己或者聯繫的司法鑑定機構,所以,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認為自家的'菩薩'靈。如一起傷害案,公安偵查鑑定為輕傷,檢察審查起訴鑑定為重傷,一審法院作有罪判決後,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鑑定為輕微傷作無罪判決。幾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當事人申請賠償又互相推諉,久拖不決,影響極壞。

(三)對司法鑑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

一是司法鑑定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行政訴訟法》第35條也有類似規定。當鑑定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何有效地保護、鑑定人無故不履行義務時如何制裁均無法可依,影響了鑑定的法律權威。鑑定機構有權無責,隨意出具鑑定結論。由於對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缺乏法律約束,隨意出具鑑定結論也無相關制裁措施,使得少數鑑定人員收收人賄賂賂,出具偏袒一方的鑑定結論,這在財產評估中表現尤為突出,同一財產,不同機構出具的評估值有時竟會相差幾倍!

二是對鑑定人員沒有健全的培訓和考核晉升制度。健全和實施科學合理的培訓制度,是進行司法鑑定工作的基礎,而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系統的考核晉升制度,則是不斷提高鑑定人員技術水平,使鑑定事業不斷髮展的必要途徑。兩者互為聯繫,互為影響。幾年來,在技術職稱考核晉升的工作中還沒有形成一套科學的完整體系,晉升標準僅僅以學歷和工作年限為主要參考,客觀上形成了技術職稱晉升還是論資排輩,無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貢獻多少之別,影響了鑑定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進取精神。同時,司法鑑定管理人員及執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業務技能的提高還需依靠省司法廳或司法部組織辦班培訓,本市沒有師資力量和技術能力。而司法鑑定經費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廳或司法部組織的培訓班有時也難以參加,司法鑑定的公信力則難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鑑定程序規定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主要問題是對重新鑑定沒有具體規定。(1)是否需要重新鑑定無規定。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常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法院是否准予,沒有標準;(2)重新鑑定的機構如何選擇無規定。實踐中有時出現越申請重新鑑定,鑑定機構的級別卻越低的怪狀,而各鑑定機構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鑑定結論又成為重新鑑定的動因;(3)重新鑑定的次數無限制。一方當事人認為鑑定結論於己不利,就申請重新鑑定,一案多鑑甚為普遍,因鑑定而花去一年半載屢見不鮮。多渠道、多層次的重複鑑定,不僅增大訴訟成本,加重當事人負擔,造成資源浪費,且經常出現鑑定結論相互矛盾的情況,法院對此無所適從,訴訟久拖不決。我市目前對此類問題也沒有明確具體的制度和規定.

三、發展我市司法鑑定事業的主要對策和幾點建議

(一)全面協調、切實解決司法鑑定機構的部門設置和運行機制不規範的問題

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政法[2022]2號文件精神,把司法鑑定業務統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辦理,取締一切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鑑定機構;公安、檢察、國家安全等各部門的鑑定機構或部門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取消法院委託鑑定的權限,法院只需保留審查當事人委託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權限就可以了。這樣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避免審判機關的'自審自委'行為導致法院與受委託機構產生利益關係,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進我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公平競爭,推進司法鑑定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二)整合力量、切實加強司法行政部門管理職能和力度

目前,除xx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專門的司法鑑定管理科,增加了專項編制,配備了專職人員,使司法鑑定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鑑定業務經費在財政方面也沒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議有關領導從長遠着眼、從大局出發、從速解決司法鑑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財力上存在的問題,設立司法鑑定管理科,增加專項編制,配備專職人員,從而為推進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礎。

(三)嚴格把關、加強培訓教育,切實提高司法鑑定執業機構和人員業務素質和司法鑑定公信力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鑑定機構設備水平。今後我市要嚴把執業准入關,同時鼓勵我市有條件的鑑定機構加快鑑定設備的更新換代,更多地採用新產品、新設備開展鑑定工作。此外,要通過實驗室認證,形成高標準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實驗室,改善行業的設備和技術條件,提高我市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水平和資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鑑定機構人員技術水平。司法鑑定是一種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鑑定人是以專家身份提供證據,為了保障司法鑑定意見客觀、準確、公正,鑑定人必須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堅定的法律意識。據統計,在我市現有的司法鑑定人中,高級職稱的有26人,佔總數的47.3%,中級職稱以下的有14人,佔總數的25.5%。本科以上學歷的38人,佔總數的69.7%,大專以下的17人,佔總數的30.3%,可見提升司法鑑定人素質、提高鑑定技術水平,我們還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艱辛的努力。

(四)汲取經驗、轉變模式、加強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的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兩結合'管理體制的同時,至少應從以下八個方面加快構建我市司法鑑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名冊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鑑定執業類別規範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鑑定活動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制度;五是司法鑑定執業活動監督、檢查和評價制度;六是司法鑑定機構內部規範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鑑定收費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鑑定人繼續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強教育和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機制,只是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執行。當前從總體上看,全市司法鑑定人隊伍是好的,但也存在與公信力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所以凡是法律規定該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再次,要切實發揮行業管理的職能作用。新成立的市司法鑑定人協會要加強司法鑑定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業務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要通過努力把司法鑑定人協會建設成為組織體系完善、規章制度健全、有作為、有威信的行業自律組織,為促進我市司法鑑定事業健康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3篇】市司法鑑定隊伍現狀的調研報告

自己進入司法鑑定管理工作隊伍已經一年了。一年來,親歷了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的一個發展階段,也瞭解了整個司法鑑定工作的現狀。無論從全國、全省,還是全市,這一現狀都不容樂觀,因而也引申了自己的一些思考,現結合我市情況作如下贅述:

一、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發展簡況

1998年,國務院在機構改革方案中,將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管理職能,賦予司法行政部門。8月14日司法部頒佈了《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並頒佈了《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明確了以下重要原則:一是“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二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不得設立鑑定機構”,三是“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至此,司法鑑定體制改革步入了法制化的軌道。

我市司法鑑定改革工作啟動於初。截至底,我市共發展了162名執業司法鑑定人,組建了七個司法鑑定機構,全年共辦理司法鑑定案件3774件,其中,法醫臨牀1615件、法醫病理344件、法醫毒物565件、法醫精神病183件,法醫類司法鑑定業務佔了鑑定案件總量的72%。同時還接受鑑定法律諮詢1120件/次,辦理法律援助217件。實現業務收費300餘萬元。

為探索司法鑑定隊伍管理的新途徑,我市於11月在全省乃至全國率先成立了司法鑑定人協會,開始了“兩結合”管理的探索;為配合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的開展,我市又與婦聯合作,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為“構建和諧綿陽”發揮了積極作用。

“5.12”大地震發生後,我市各司法鑑定機構按照市司法局的部署,組織司法鑑定人積極投入抗震救災鬥爭。由我市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人組成的法醫救援小組,先後深入到北川、平武等極重災區開展屍檢工作。在震後第二天,就在北川中學展開了對遇難學生遺體的認定、處理。法醫救援小組在各震災現場,先後共檢驗遇難者遺體1300餘具,給政府日後處理遇難者提供了依據。三益司法鑑定所全體司法鑑定人,還充分發揮自己具有的司法精神病鑑定的專業優勢,多次深入到北川災民安置點、學校等單位進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同時承擔了綿陽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心理援助牽頭工作,對5萬多名羣眾開展了心理救助,舒緩了受災羣眾的災難心理。

二、近年我市司法鑑定隊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

去年,我們隨局領導深入到我市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調研。

感到:我市司法鑑定工作通過幾年來的努力,在不斷克服種種困難的情況下,經歷了從初創到發展的艱辛歷程,其業績值得稱道。但與此同時,也發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認為,我市鑑定隊伍呈現出面寬、量大、兼職多、難管理的特點,以致在工作中暴露出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全市鑑定服務市場的秩序不良,相互詆譭等現象較為突出;不少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不善,制度不夠健全;有的鑑定人員偏重經濟利益、忽視辦案程序,唯我獨尊、缺乏政治敏鋭性,給我市司法鑑定隊伍造成了不良影響。

分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既有缺乏完善的司法鑑定法律體系的問題,也有司法鑑定隊伍自身構成形式的問題;既有部分司法鑑定人自身素質不高的問題,也有司法鑑定機構的內部管理不善的問題;既有行業內部執業秩序較為混亂的問題,也有外部執業環境不和諧的問題,等等。這些問題與矛盾雖然不是我們工作的主流,但它所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卻是不容低估的。司法鑑定業務的不正當競爭,擾亂了正常的司法鑑定服務秩序,損害了司法鑑定行業的整體利益;不正確的利益導向,助長了司法鑑定市場化傾向,削弱了司法鑑定工作的社會效益。為解決這些問題,我市從去年六月起,開展了為期三個月的教育整頓活動。

在教育整頓活動中,市局和鑑定協會還邀請市級公檢法及仲裁、律師等機構有關負責人召開座談會,廣泛徵求他們對司法鑑定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與會代表們在充分肯定教育整頓活動的同時,就我市司法鑑定機構在服務意識、程序意識、質量意識、職業道德意識,以及司法鑑定機構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意見,並建議市局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和處罰力度,把握好司法鑑定事業的發展方向,使司法鑑定人成為具有社會公信力的行業專家。市局在此基礎上,結合實際認真展開整改工作,通過建章立制來完善全市司法鑑定“法律服務工作規範化”的長效機制。

指導司法鑑定協會擬發了《關於規範綿陽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意見》,修改完善了《綿陽市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為我市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奠定了基礎。教育整頓活動各階段任務完成後,市局組織進行了集中檢查,認為,此次教育整頓活動基本達到了教育整頓的預期要求。

三、我市司法鑑定隊伍的現狀

1、鑑定機構數量多、規模小、設備匱乏。

鑑定機構的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鑑定的能力和水平,主要體現在鑑定人員的人數、辦公場所、儀器設備、業務數量等方面。目前,我市七家鑑定機構,多數機構辦公場地狹小、辦公條件簡陋、缺乏必需的儀器設備。有的機構鑑定人多達60餘名,也有的機構僅有幾人。

2、專家型司法鑑定人比例偏少。

我市目前共有司法鑑定人162人,從我市鑑定人隊伍的職稱結構上看,具副高級以上職稱者、具有中級職稱者、僅有初級職稱或未評定職稱者三類幾乎各佔三分之一。

3、多數鑑定人不履職,徒有虛名。

從我市鑑定業務辦理情況看,佔辦案總數四分之三的法醫類案件,均由十餘名鑑定人所辦理,幾乎有百分之八、九十的鑑定人都未實際辦理鑑定案件。

4、缺乏專職的司法鑑定人隊伍。

我市除興瑞和梓州司法鑑定所是依託税務師和原審計師事務所組建,有一批專職鑑定人隊伍外,其他“三大類”的鑑定機構,絕大多數的鑑定人都是外聘,多數機構僅靠極個別退休法醫來維繫運作。有的甚至到了一人離開,就會導致機構難以維繫的境地。

5、鑑定機構缺少專門的司法鑑定管理人員。

由於機構規模小,目前,我市多數鑑定機構沒有設立專門管理崗位和管理人員,不能有效承擔鑑定業務培訓、鑑定行政許可申請、鑑定信訪投訴處理、鑑定業務數據統計、鑑定文書歸檔等日常管理工作。許多工作職責都集於主任一身,主任無暇顧及、頻於應付,難以提高管理水平。

四、導致我市鑑定隊伍不良現狀的深層次原因

前面,我們已經列舉了我市司法鑑定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司法鑑定隊伍的現狀。導致這些問題的存在原因,從表象上看,有鑑定人個人素質的問題、有管理體制的問題、有內外部執業環境的問題,但根本的原因我認為則是司法鑑定的法律體制問題,即司法鑑定的市場化問題。

全國人大的《決定》僅僅將司法鑑定機構定義為除政法機關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社會服務機構,而沒有界定司法鑑定機構的經濟屬性。這事實上將司法鑑定機構與其他法律服務機構一樣,推向了市場,讓其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生自滅。目前,雖然多數公證機構也在實行自負盈虧的運作方式,但至少《公證法》還在形式上規定了公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

司法鑑定服務雖然是法律服務的有機組成部分,但是它卻與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服務有着質的區別。律師服務,只要不違反法律,他只對委託人負責,哪怕是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去鑽法律的空子,都不受追究。他的執業特點決定了無須為對方當事人負責。而我們司法鑑定的執業特點則是尊重事實、尊重科學、維護公正。我們只應該對事實負責,而不能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不擇手段。這是由司法鑑定機構的性質和職能所決定的。司法鑑定意見對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對當事人的涉訟利益有着決定性作用,人們有理由相信司法鑑定機構絕不是一般普通的社會服務機構。為此,中立性就成為了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屬性。

在司法鑑定機構設立的問題上,客觀上已將其推向了市場。讓司法鑑定機構實行自收自支,贏利成了他們生存的經濟支柱。這必定嚴重影響到司法鑑定機構的中立性。這種市場化運作必定會導致如下的結果:

一是導致司法鑑定機構在組建時就先天不足。由於不是國家組建,對社會組織則實行了低門檻的組建條件,這就難以保證充分的投入,致使司法鑑定機構普遍形成因陋就簡的格局;

二是由於市場利益的驅使,鑑定機構如雨後春筍般無限制地設立,使司法鑑定業務僧多粥少成為普遍現象;

三是由於鑑定機構的泛濫,在追求訴訟利益最大化的慾望推動下,當事人充分利用自由選擇的權利,象定作加工一樣,不僅要對收費討價還價,更要求鑑定機構承諾出具對自己有利的鑑定意見,否則便另闢蹊徑;

四是面對訴訟當事人嚴酷的淘汰選擇,司法鑑定機構難以抵擋經濟窘迫帶來的生存壓力,極容易屈從當事人的意志,想方設法使鑑定意見滿足其要求,導致鑑定質量問題層出;

五是由於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導致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更多地着眼於眼前利益,搞分光吃光,制約了鑑定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六是由於市場化弊端的綜合影響,使司法鑑定的社會公信力下降,司法鑑定的專家形象收到損害,以致失去吸引專家型人才、培育新人、構建支撐司法鑑定事業發展的司法鑑定專職隊伍的條件,致使司法鑑定隊伍長期在低層次徘徊。

五、對我市司法鑑定隊伍發展的思考

司法鑑定以其客觀性、科學性來服務於司法訴訟程序,滿足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而司法鑑定要堅持其客觀性、科學性,有賴於鑑定機構的獨立性、中立性。現行的司法鑑定經濟運行方式已使它的獨立性、中立性受到嚴重危害。因此,我們在對未來司法鑑定事業發展的思考上,就應該從減少市場化的消極影響、保證鑑定機構的獨立性和中立性着眼。為此,市局黨委就司法鑑定管理工作提出了機構整合和業務整合的目標,併為此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在當前情況下,我們一是要進一步鞏固去年司法鑑定隊伍教育整頓活動活動的成果,不斷提高司法鑑定人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意思,克服功利行為的影響,倡導司法鑑定的良性競爭;

二是繼續堅持並努力實踐機構整合和業務整合的目標。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司法鑑定業務整合,突出各鑑定機構的專業特點,力爭打造好分別以司法會計、法醫臨牀和法醫病理、法醫精神病、知識產權和物證類,以及税務司法鑑定為主的司法鑑定機構,引導相應專業的司法鑑定人向各特色機構相對集中;同時,盡力實現綿陽城區法醫類司法鑑定機構的強強聯合,培育良性競爭行為的執業環境,努力打造我市司法鑑定隊伍的品牌形象;

三是以鑑定程序和鑑定文書為基礎實現規範化管理。司法鑑定程序是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嚴格按照鑑定程序開展鑑定活動,是鑑定科學、客觀的必然要求,也是鑑定文書意見正確的重要保障。司法鑑定文書是司法鑑定過程和鑑定意見的書面載體,是全部鑑定工作的最終成果的集中體現,也是審判機關斷案的重要依據。因此,鑑定程序和鑑定文書是鑑定活動的兩個關鍵環節,要以規範這兩個關鍵環節作為規範化管理的基礎,鑑定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要圍繞着這兩個關鍵環節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機關也要以這兩個環節為監督、檢查的切人點。

四是積極開展司法鑑定機構認證認可工作。在認證認可工作中,我們要盡力實現兩個結合,即認證認可工作與提高鑑定質量相結合、與司法鑑定監督管理工作相結合。要結合認證認可工作,將司法鑑定的程序要求融入資質認定的質量體系文件之中,要結合認證認可工作督導各司法鑑定機構加大硬件設施的投入,努力改變“一間房子一張桌,一位接待一個戳,人員設備全沒有,什麼鑑定都能做”的皮包公司經營現狀。

五是繼續加強司法鑑定隊伍的建設。加強對兼職司法鑑定人的履職監督,督促其開展司法鑑定業務,提高專家型人才在我市司法鑑定活動中的影響力,盡力改變部分兼職司法鑑定人“僅為追求社會知名度,不求在鑑定行業有所建樹”的現狀。發展鑑定人要確定高職稱的原則,努力打造以專職為主,兼職為輔的穩定的高素質的專業鑑定人隊伍;

六是在國家有關鑑定標準尚不統一的情況下,在我市統一鑑定的適用意見。今年要結合換屆工作的進行,在協會建立法醫學專家委員會,充分發揮專家委員會在行業行為規範制定上的主導作用、在鑑定業務活動中的指導作用、在投訴處理中的評判作用。減少應人為因素造成重新鑑定和訴訟爭議的情況發生。

從長遠看,我贊同這樣的觀點:需要從法律、政策上明確司法鑑定機構的性質、模式,確保司法鑑定的獨立性和中立性。

在機構的性質上,應明確界定為“不以營利為目的”。

在機構的模式上,應由政府按事業法人設置,從上到下分為國家級、省級、地市級三級機構,經費上由財政保障,行政上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每一級鑑定機構按行政區劃只允許設立一家,地市級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批准,在縣市區設立專業性的分支機構。

在鑑定人的配備上,應實行專職為主,兼職為輔的原則。打造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專業鑑定人隊伍。

只有做到這樣,司法鑑定事業才能夠從以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市場化桎梏中解脱出來,才能夠有效的解決司法鑑定現存的根本性問題,才能提高司法鑑定的質量、提高司法鑑定的社會公信力,確保訴訟活動的公正性。

【第4篇】某縣法醫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某縣法醫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_____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於20xx年6月7日成立以來,截止8月20日共進行司法鑑定7例,其中傷情鑑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鑑定5人;人體損傷傷殘程度鑑定1人。

一、工作現狀

(一)、目前_____縣法醫司法鑑定所設在縣人民醫院內,共有人員7名,其中醫生6名(具有司法鑑定執業資格人員3名)、內勤1名;擁有辦公場所2間,基本制度上牆。

(二)、由於所有司法鑑定人員都是兼職,再加上醫院醫生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三班制”, 在鑑定時間上有時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要求。而導致被鑑定人員外流。

(三)、司法鑑定所剛成立,雖然進行了一定宣傳,但由於歷史原因和部門保護主義,在開展工作中有時仍處於尷尬境地。

二、對策

(一)、改善辦公環境,進一步提高人員素質

_____縣共有人口20萬。目前3名醫生是在司法廳通過培訓了的,也是具有鑑定資格的醫生。他們雖然擁有鑑定資格,也是從事醫生職業很多年的業務骨幹。但是,他們畢竟只是經過了一次時間僅3個月的短暫司法鑑定培訓,只是粗略的學習了司法鑑定的常識對於司法鑑定的職業道德,目前司法鑑定的現狀,與公安法醫門診的業務範圍的區別,行業歸屬的管理,怎樣處理好雙重管理的關係等有待於進一步的系統學習和在業務工作不斷的探索。目前雖然有2間辦公室但實際上只能算一間半(其中一間是和其他醫生公用的),卻辦公環境還待於進一步改善。

(二)提高隊伍素質,逐步走向專業化

目前雖然有3名具有司法鑑定資格的醫生,但均為兼職,必須在完成本質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從事司法鑑定工作。醫院醫生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時被鑑定人來了,由於醫生“三班倒”不是在手術枱上就是“關機”在家休息 ,而有的被鑑定人對“訴訟時效”不是很懂,又到醫院來過1-2次後還是找不到鑑定醫生就搭車到外地進行司法鑑定(我縣已出現3起)由於在鑑定時間上有時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要求,醫生也是兼職(勞動報酬不對等),從而導致被鑑定人員外流。因此在司法鑑定所剛成立時,對於目前現狀,司法行政機關應與醫院接洽在條件允許的條件適當增加業務能力強,職業水準高的醫生進入司法鑑定行業,並適當提高他們的勞動報酬,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在條件成熟的條件下,可以使這些具有鑑定資格的醫生從兼職逐步走向專職,既可以隨時滿足被鑑定人的要求也可以減少兼職所帶來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們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鑑定的行業中去,以更優質的服務滿足被鑑定人的合法要求。

(三)加大宣傳力度,創造良好的外圍工作環境

在沒有成立法醫司法鑑定所之前,_____共有鑑定機構三家:公安機關的法醫鑑定門診,法院的司法鑑定,勞動部門的工傷鑑定機構。_____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於20xx年6月7日成立,雖然同時在縣電視台打滾動字幕和在醫院大門打醒目橫幅均長達一月之久,也在_____司法網上進行了報道,但由於歷史原因和部門利益的作怪在開展工作仍有時尷尬的境地:今年3月的某天,再_____境內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當時送在公安法醫門診進行救治,但那邊條件有限,當事人自願轉入縣醫院繼續治療,並在縣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做了傷殘鑑定,但交警部門告訴當事人必須到公安法醫門診鑑定,當事人在無賴的情況下又在公安法醫門診再次進行了傷殘鑑定,對這種狀況光靠司法行政機關單方面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必須從一下幾個方面着手:一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台,網站將其工作性質,業務範圍,典型案例進行宣傳報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二是提高自身素質,我們的司法鑑定人員在開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準確回答當事人提出的質疑,使當事人明白我們的司法鑑定所是能面向社會從事司法鑑定工作的唯一合法機構。三是還需要相關部門的協作,如公安法醫門診應自覺把不屬於自偵案件的鑑定交與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若人為的製造障礙就需要政法委員會的協調否則在近期內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四是20xx年2月28日第十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那麼縣級人大就應當對此進行監督,督辦。五是當進入訴訟程序時,人民法院再證據採納上要依法辦事,不能置之不理。否則,還是目前這種狀況,不僅給當事人無辜的增加不必要的負擔,也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負面效應。

【第5篇】司法鑑定工作現狀調研報告

司法鑑定工作現狀調研報告

_____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起來,司法鑑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鑑定的運行機制較為混亂、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司法鑑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等問題。為此,筆者根據工作經驗和體會,對發展我市司法鑑定事業提出了一些主要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司法鑑定;現狀;問題;對策

司法鑑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按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專門性問題做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簡單地説,司法鑑定就是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活動中依法進行的鑑定。那麼什麼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除司法機關內部鑑定機構因業務需要而進行的無償司法鑑定活動之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活動,均為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

目前,司法鑑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現筆者就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的發展及現狀、存在主要問題、完善對策建議作嘗試性的探討。

一、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的發展和現狀

_____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較晚、基礎薄弱、規模較小、管理相對滯後。受經濟大環境影響,我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少、規模小、項目不全、管理不規範。20xx年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時期,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管理職能劃入市司法局,但當時沒有對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規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沒有單獨設立司法鑑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為以後的規範化管理和司法鑑定事業發展留下了制約隱患。20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_____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司法鑑定所和黑龍江亞中_____分公司司法鑑定所。其中黑龍江亞中_____分公司司法鑑定所屬省司法鑑定管理處直管,對_____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司法鑑定所的管理實際也是名存實亡。

20xx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出台以後,隨着管理體制的進一步明確和省廳創新工作積極的影響,市司法局積極宣傳運作,我市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司法鑑定事業才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起來。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個種類、9家司法鑑定機構經省廳許可登記、取得司法鑑定執業資格。其中醫學類(法醫臨牀)4家;司法會計類2家;工程質量類1家;產權交易類2家。目前,還有2家醫學類機構已向省廳申報司法鑑定執業資格,待省廳審查許可。兩年來,我市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和接受司法鑑定委託數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也穩步加強。今年5月,_____市司法鑑定人協會成立,對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的管理由單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轉變為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雙管齊下的管理模式。雖然如此,無論是在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和人員規模、業務開展上,還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還是處於後幾位。

二、我市司法鑑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司法鑑定機構的部門設置和運行機制亟待規範

首先,當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面向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外,還存在一些鑑定機構或部門,有些是司法機構內部設置的,有些是行政機關的附屬單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公安、檢察及衞生、物價等部門對外服務的鑑定機構各級都有。只要機構成立,不管鑑定人員技術、條件是否合格、齊全,都可以掛牌營業,出具鑑定結論。這種行為和做法明顯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

另外,我市司法鑑定的運行機制也較為混亂。當前,尤其是公、檢、法等不同系統、不同層次的司法鑑定機構之間受理鑑定的範圍不明確,沒有一套科學完備的有關鑑定受理的統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各系統、各層次的鑑定機構的鑑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隨意性、混亂性和重複性,也使得司法鑑定工作的秩序出現了混亂,容易對案件的起訴和審理產生負面的效應。

(二)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素質、司法鑑定公信力還需加強

首先,由於法律對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和人員准入資格要求規定不夠嚴格,所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的社會專業鑑定組織儀器設備標準不等,鑑定人員水平也參差不齊,又因為缺乏嚴密的操作規則和監督制度,難以保證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鑑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司法鑑定整體水平不高。由於鑑定機構多而雜亂,難免鑑定人員中有濫竽充數者,特別是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鑑定機構,其人員素質更令人堪憂,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很難形成鑑定人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

其次,一些鑑定單位或鑑定人為追求經濟利益,曲意迎合一些當事人或辦案人員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鑑 定的本意,使司法鑑定結論的公正性、客觀性大打折扣。同時,由於司法鑑定的費用是由當事人承擔,更因為辦案人員按司法鑑定結論就是辦錯了案,承辦人員也不負錯案責任,鑑定人員也缺乏責任追究,所以,有相當部門的辦案人員不是從案件是否確實需要的角度出發委託司法鑑定,而是動輒委託司法鑑定,過分依賴司法鑑定,結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和資源的不必要浪費等弊端。

另外,由於公、檢、法、衞生、物價、勞動等部門都有自己或者聯繫的司法鑑定機構,所以,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認為自家的'菩薩'靈。如一起傷害案,公安偵查鑑定為輕傷,檢察審查起訴鑑定為重傷,一審法院作有罪判決後,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鑑定為輕微傷作無罪判決。幾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當事人申請賠償又互相推諉,久拖不決,影響極壞。

(三)對司法鑑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

一是司法鑑定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行政訴訟法》第35條也有類似規定。當鑑定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何有效地保護、鑑定人無故不履行義務時如何制裁均無法可依,影響了鑑定的法律權威。鑑定機構有權無責,隨意出具鑑定結論。由於對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缺乏法律約束,隨意出具鑑定結論也無相關制裁措施,使得少數鑑定人員收受賄賂,出具偏袒一方的鑑定結論,這在財產評估中表現尤為突出,同一財產,不同機構出具的評估值有時竟會相差幾倍!

二是對鑑定人員沒有健全的培訓和考核晉升制度。健全和實施科學合理的培訓制度,是進行司法鑑定工作的基礎,而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系統的考核晉升制度,則是不斷提高鑑定人員技術水平,使鑑定事業不斷髮展的必要途徑。兩者互為聯繫,互為影響。幾年來,在技術職稱考核晉升的工作中還沒有形成一套科學的完整體系,晉升標準僅僅以學歷和工作年限為主要參考,客觀上形成了技術職稱晉升還是論資排輩,無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貢獻多少之別,影響了鑑定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進取精神。同時,司法鑑定管理人員及執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業務技能的提高還需依靠省司法廳或司法部組織辦班培訓,本市沒有師資力量和技術能力。而司法鑑定經費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廳或司法部組織的培訓班有時也難以參加,司法鑑定的公信力則難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鑑定程序規定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主要問題是對重新鑑定沒有具體規定。(1)是否需要重新鑑定無規定。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常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法院是否准予,沒有標準;(2)重新鑑定的機構如何選擇無規定。實踐中有時出現越申請重新鑑定,鑑定機構的級別卻越低的怪狀,而各鑑定機構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鑑定結論又成為重新鑑定的動因;(3)重新鑑定的次數無限制。一方當事人認為鑑定結論於己不利,就申請重新鑑定,一案多鑑甚為普遍,因鑑定而花去一年半載屢見不鮮。多渠道、多層次的重複鑑定,不僅增大訴訟成本,加重當事人負擔,造成資源浪費,且經常出現鑑定結論相互矛盾的情況,法院對此無所適從,訴訟久拖不決。我市目前對此類問題也沒有明確具體的制度和規定.

三、發展我市司法鑑定事業的主要對策和幾點建議

(一)全面協調、切實解決司法鑑定機構的部門設置和運行機制不規範的問題

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政法[20xx]2號文件精神,把司法鑑定業務統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辦理,取締一切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鑑定機構;公安、檢察、國家安全等各部門的鑑定機構或部門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取消法院委託鑑定的權限,法院只需保留審查當事人委託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權限就可以了。這樣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避免審判機關的'自審自委'行為導致法院與受委託機構產生利益關係,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進我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公平競爭,推進司法鑑定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二)整合力量、切實加強司法行政部門管理職能和力度

目前,除_____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專門的司法鑑定管理科,增加了專項編制,配備了專職人員,使司法鑑定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鑑定業務經費在財政方面也沒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議有關領導從長遠着眼、從大局出發、從速解決司法鑑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財力上存在的問題,設立司法鑑定管理科,增加專項編制,配備專職人員,從而為推進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礎。

(三)嚴格把關、加強培訓教育,切實提高司法鑑定執業機構和人員業務素質和司法鑑定公信力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鑑定機構設備水平。今後我市要嚴把執業准入關,同時鼓勵我市有條件的鑑定機構加快鑑定設備的更新換代,更多地採用新產品、新設備開展鑑定工作。此外,要通過實驗室認證,形成高標準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實驗室,改善行業的設備和技術條件,提高我市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水平和資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鑑定機構人員技術水平。司法鑑定是一種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鑑定人是以專家身份提供證據,為了保障司法鑑定意見客觀、準確、公正,鑑定人必須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堅定的法律意識。據統計,在我市現有的司法鑑定人中,高級職稱的有26人,佔總數的47.3%,中級職稱以下的有14人,佔總數的25.5%。本科以上學歷的38人,佔總數的69.7%,大專以下的17人,佔總數的30.3%,可見提升司法鑑定人素質、提高鑑定技術水平,我們還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艱辛的努力。

(四)汲取經驗、轉變模式、加強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的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兩結合'管理體制的同時,至少應從以下八個方面加快構建我市司法鑑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名冊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鑑定執業類別規範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鑑定活動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制度;五是司法鑑定執業活動監督、檢查和評價制度;六是司法鑑定機構內部規範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鑑定收費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鑑定人繼續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強教育和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機制,只是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執行。當前從總體上看,全市司法鑑定人隊伍是好的,但也存在與公信力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所以凡是法律規定該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再次,要切實發揮行業管理的職能作用。新成立的市司法鑑定人協會要加強司法鑑定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業務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要通過努力把司法鑑定人協會建設成為組織體系完善、規章制度健全、有作為、有威信的行業自律組織,為促進我市司法鑑定事業健康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6篇】司法鑑定機構現狀調研報告

司法鑑定是廣大人民羣眾處理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權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徑和手段,司法鑑定的公信力直接關係到司法審判的公平、公正,進而影響到廣大人民羣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來,隨着社會各項事業的蓬勃發展,司法鑑定行業也不斷的發展壯大。行業的發展對行業管理的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勢下,按照新任務的要求,創新思路,加強指導,科學運作,規範管理,促進行業的健康、良性、協調發展,是司法鑑定管理部門要着重研究的課題。

最近通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深切地體會到,科學發展觀的要義、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導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遠的意義,有以指導工作實踐,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們司法鑑定管理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全市司法鑑定機構的整體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梳理總結了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查找到影響和制約行業科學發展的突出矛盾,決心以科學的態度去認真加以解決,使司法鑑定行業在規範的管理下、在科學的指導下,獲得更好更快的發展。

一、我市司法鑑定機構及管理的現狀

1、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的基本情況。目前,我市共有19類家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215名。其中,法醫類4家;司法會計類6家;工程造價類2家;房屋安全管理類鑑定2家;土地估價1家;交通事故司法鑑定1家;綜合類1家,即市科學技術諮詢總公司司法鑑定中心,其鑑定業務有6類:即機械電子、農業技術、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工程造價、工程質量及文書司法鑑定。

2、目前司法鑑定管理辦公室履行的工作職能有:司法鑑定人行業准入的初審和申報,司法鑑定機構設立和變更登記的初審和申報,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的初審和呈報;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誠信檔案;對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並向省廳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司法鑑定統計、總結和報告、協助省廳組織司法鑑定人參加司法鑑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3、近年來完善的相關制度:在工作中相繼完善制定了《司法鑑定誠信管理制度》、《司法鑑定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報制度》、《信訪和投訴受理制度》、《機構設立初審程序規則》等九項規章制度,為貫徹《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鑑定委託協議書參考內容式樣》和《司法鑑定告知迴避單參考式樣》,建立了司法鑑定網上辦公系統;按照省廳的要求,統一了司法鑑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開展,但由於司法鑑定是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所以,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的管理,還存在着和公檢法機關以及鑑定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種種'剪不斷、理還亂'的矛盾,使統一規範管理的工作目標還面臨着很多困難和阻力。同時司法鑑定機構的行業特殊性,也使在自身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問題,影響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其的規範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多頭管理的問題仍然無法有效解決。司法鑑定多頭管理是引發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原因,因此《決定》確立了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但從實際情況看,多頭管理、重複管理仍然存在。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決定》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建立了法醫、物證、聲像資料等'三大類'國家名冊,並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公開。與此同時,公安、檢察、法院又分別根據各自系統內有關規定,建立起系統內的鑑定管理體系和鑑定組織體系。除此之外,除法醫、物證、聲像資料三類專業鑑定機構外,還有由相關行業協會或主管部門推薦的其他類別的專業機構和專家名冊等。這些鑑定管理體系和鑑定組織體系之間的銜接和規範還需要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

【第7篇】縣法醫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於xx年6月7日成立以來,截止8月20日共進行司法鑑定7例,其中傷情鑑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鑑定5人;人體損傷傷殘程度鑑定1人。

一、工作現狀

(一)、目前**縣法醫司法鑑定所設在縣人民醫院內,共有人員7名,其中醫生6名(具有司法鑑定執業資格人員3名)、內勤1名;擁有辦公場所2間,基本制度上牆。

(二)、由於所有司法鑑定人員都是兼職,再加上醫院醫生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三班制”, 在鑑定時間上有時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要求。而導致被鑑定人員外流。

(三)、司法鑑定所剛成立,雖然進行了一定宣傳,但由於歷史原因和部門保護主義,在開展工作中有時仍處於尷尬境地。

二、對策

(一)、改善辦公環境,進一步提高人員素質

**縣共有人口20萬。目前3名醫生是在司法廳通過培訓了的,也是具有鑑定資格的醫生。他們雖然擁有鑑定資格,也是從事醫生職業很多年的業務骨幹。但是,他們畢竟只是經過了一次時間僅3個月的短暫司法鑑定培訓,只是粗略的學習了司法鑑定的常識對於司法鑑定的職業道德,目前司法鑑定的現狀,與公安法醫門診的業務範圍的區別,行業歸屬的管理,怎樣處理好雙重管理的關係等有待於進一步的系統學習和在業務工作不斷的探索。目前雖然有2間辦公室但實際上只能算一間半(其中一間是和其他醫生公用的),卻辦公環境還待於進一步改善。

(二)提高隊伍素質,逐步走向專業化

目前雖然有3名具有司法鑑定資格的醫生,但均為兼職,必須在完成本質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從事司法鑑定工作。醫院醫生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時被鑑定人來了,由於醫生“三班倒”不是在手術枱上就是“關機”在家休息 ,而有的被鑑定人對“訴訟時效”不是很懂,又到醫院來過1-2次後還是找不到鑑定醫生就搭車到外地進行司法鑑定(我縣已出現3起)由於在鑑定時間上有時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要求,醫生也是兼職(勞動報酬不對等),從而導致被鑑定人員外流。因此在司法鑑定所剛成立時,對於目前現狀,司法行政機關應與醫院接洽在條件允許的條件適當增加業務能力強,職業水準高的醫生進入司法鑑定行業,並適當提高他們的勞動報酬,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在條件成熟的條件下,可以使這些具有鑑定資格的醫生從兼職逐步走向專職,既可以隨時滿足被鑑定人的要求也可以減少兼職所帶來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們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鑑定的行業中去,以更優質的服務滿足被鑑定人的合法要求。

(三)加大宣傳力度,創造良好的外圍工作環境

在沒有成立法醫司法鑑定所之前,**共有鑑定機構三家:公安機關的法醫鑑定門診,法院的司法鑑定,勞動部門的工傷鑑定機構。**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於xx年6月7日成立,雖然同時在縣電視台打滾動字幕和在醫院大門打醒目橫幅均長達一月之久,也在**司法網上進行了報道,但由於歷史原因和部門利益的作怪在開展工作仍有時尷尬的境地:今年3月的某天,再**境內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當時送在公安法醫門診進行救治,但那邊條件有限,當事人自願轉入縣醫院繼續治療,並在縣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做了傷殘鑑定,但交警部門告訴當事人必須到公安法醫門診鑑定,當事人在無賴的情況下又在公安法醫門診再次進行了傷殘鑑定,對這種狀況光靠司法行政機關單方面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必須從一下幾個方面着手:一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台,網站將其工作性質,業務範圍,典型案例進行宣傳報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二是提高自身素質,我們的司法鑑定人員在開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準確回答當事人提出的質疑,使當事人明白我們的司法鑑定所是能面向社會從事司法鑑定工作的唯一合法機構。三是還需要相關部門的協作,如公安法醫門診應自覺把不屬於自偵案件的鑑定交與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若人為的製造障礙就需要政法委員會的協調否則在近期內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四是xx年2月28日第十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那麼縣級人大就應當對此進行監督,督辦。五是當進入訴訟程序時,人民法院再證據採納上要依法辦事,不能置之不理。否則,還是目前這種狀況,不僅給當事人無辜的增加不必要的負擔,也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負面效應。

【第8篇】司法鑑定工作狀況調研報告範文

【摘要】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起來,司法鑑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鑑定的運行機制較為混亂、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司法鑑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等問題。為此,筆者根據工作經驗和體會,對發展我市司法鑑定事業提出了一些主要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司法鑑定;現狀;問題;對策

司法鑑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按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專門性問題做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簡單地説,司法鑑定就是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活動中依法進行的鑑定。那麼什麼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除司法機關內部鑑定機構因業務需要而進行的無償司法鑑定活動之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活動,均為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

目前,司法鑑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現筆者就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的發展及現狀、存在主要問題、完善對策建議作嘗試性的探討。

一、我市司法鑑定工作的發展和現狀

**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較晚、基礎薄弱、規模較小、管理相對滯後。受經濟大環境影響,我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少、規模小、項目不全、管理不規範。xx年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時期,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管理職能劃入市司法局,但當時沒有對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規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沒有單獨設立司法鑑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為以後的規範化管理和司法鑑定事業發展留下了制約隱患。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司法鑑定所和黑龍江亞中**分公司司法鑑定所。其中黑龍江亞中**分公司司法鑑定所屬省司法鑑定管理處直管,對**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司法鑑定所的管理實際也是名存實亡。

xx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出台以後,隨着管理體制的進一步明確和省廳創新工作積極的影響,市司法局積極宣傳運作,我市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司法鑑定事業才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起來。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個種類、9家司法鑑定機構經省廳許可登記、取得司法鑑定執業資格。其中醫學類(法醫臨牀)4家;司法會計類2家;工程質量類1家;產權交易類2家。目前,還有2家醫學類機構已向省廳申報司法鑑定執業資格,待省廳審查許可。兩年來,我市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和接受司法鑑定委託數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也穩步加強。今年5月,**市司法鑑定人協會成立,對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的管理由單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轉變為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雙管齊下的管理模式。雖然如此,無論是在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和人員規模、業務開展上,還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還是處於後幾位。

二、我市司法鑑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司法鑑定機構的部門設置和運行機制亟待規範

首先,當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面向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外,還存在一些鑑定機構或部門,有些是司法機構內部設置的,有些是行政機關的附屬單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公安、檢察及衞生、物價等部門對外服務的鑑定機構各級都有。只要機構成立,不管鑑定人員技術、條件是否合格、齊全,都可以掛牌營業,出具鑑定結論。這種行為和做法明顯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

另外,我市司法鑑定的運行機制也較為混亂。當前,尤其是公、檢、法等不同系統、不同層次的司法鑑定機構之間受理鑑定的範圍不明確,沒有一套科學完備的有關鑑定受理的統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各系統、各層次的鑑定機構的鑑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隨意性、混亂性和重複性,也使得司法鑑定工作的秩序出現了混亂,容易對案件的起訴和審理產生負面的效應。

(二)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素質、司法鑑定公信力還需加強

首先,由於法律對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和人員准入資格要求規定不夠嚴格,所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的社會專業鑑定組織儀器設備標準不等,鑑定人員水平也參差不齊,又因為缺乏嚴密的操作規則和監督制度,難以保證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鑑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司法鑑定整體水平不高。由於鑑定機構多而雜亂,難免鑑定人員中有濫竽充數者,特別是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鑑定機構,其人員素質更令人堪憂,司法鑑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很難形成鑑定人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

其次,一些鑑定單位或鑑定人為追求經濟利益,曲意迎合一些當事人或辦案人員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鑑定的本意,使司法鑑定結論的公正性、客觀性大打折扣。同時,由於司法鑑定的費用是由當事人承擔,更因為辦案人員按司法鑑定結論就是辦錯了案,承辦人員也不負錯案責任,鑑定人員也缺乏責任追究,所以,有相當部門的辦案人員不是從案件是否確實需要的角度出發委託司法鑑定,而是動輒委託司法鑑定,過分依賴司法鑑定,結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和資源的不必要浪費等弊端。

另外,由於公、檢、法、衞生、物價、勞動等部門都有自己或者聯繫的司法鑑定機構,所以,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認為自家的'菩薩'靈。如一起傷害案,公安偵查鑑定為輕傷,檢察審查起訴鑑定為重傷,一審法院作有罪判決後,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鑑定為輕微傷作無罪判決。幾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當事人申請賠償又互相推諉,久拖不決,影響極壞。

(三)對司法鑑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

一是司法鑑定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行政訴訟法》第35條也有類似規定。當鑑定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何有效地保護、鑑定人無故不履行義務時如何制裁均無法可依,影響了鑑定的法律權威。鑑定機構有權無責,隨意出具鑑定結論。由於對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缺乏法律約束,隨意出具鑑定結論也無相關制裁措施,使得少數鑑定人員收受賄賂,出具偏袒一方的鑑定結論,這在財產評估中表現尤為突出,同一財產,不同機構出具的評估值有時竟會相差幾倍!

二是對鑑定人員沒有健全的培訓和考核晉升制度。健全和實施科學合理的培訓制度,是進行司法鑑定工作的基礎,而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系統的考核晉升制度,則是不斷提高鑑定人員技術水平,使鑑定事業不斷髮展的必要途徑。兩者互為聯繫,互為影響。幾年來,在技術職稱考核晉升的工作中還沒有形成一套科學的完整體系,晉升標準僅僅以學歷和工作年限為主要參考,客觀上形成了技術職稱晉升還是論資排輩,無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貢獻多少之別,影響了鑑定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進取精神。同時,司法鑑定管理人員及執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業務技能的提高還需依靠省司法廳或司法部組織辦班培訓,本市沒有師資力量和技術能力。而司法鑑定經費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廳或司法部組織的培訓班有時也難以參加,司法鑑定的公信力則難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鑑定程序規定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主要問題是對重新鑑定沒有具體規定。(1)是否需要重新鑑定無規定。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常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法院是否准予,沒有標準;(2)重新鑑定的機構如何選擇無規定。實踐中有時出現越申請重新鑑定,鑑定機構的級別卻越低的怪狀,而各鑑定機構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鑑定結論又成為重新鑑定的動因;(3)重新鑑定的次數無限制。一方當事人認為鑑定結論於己不利,就申請重新鑑定,一案多鑑甚為普遍,因鑑定而花去一年半載屢見不鮮。多渠道、多層次的重複鑑定,不僅增大訴訟成本,加重當事人負擔,造成資源浪費,且經常出現鑑定結論相互矛盾的情況,法院對此無所適從,訴訟久拖不決。我市目前對此類問題也沒有明確具體的制度和規定.

三、發展我市司法鑑定事業的主要對策和幾點建議

(一)全面協調、切實解決司法鑑定機構的部門設置和運行機制不規範的問題

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政法[xx]2號文件精神,把司法鑑定業務統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辦理,取締一切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鑑定機構;公安、檢察、國家安全等各部門的鑑定機構或部門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取消法院委託鑑定的權限,法院只需保留審查當事人委託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權限就可以了。這樣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避免審判機關的'自審自委'行為導致法院與受委託機構產生利益關係,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進我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公平競爭,推進司法鑑定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二)整合力量、切實加強司法行政部門管理職能和力度

目前,除**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專門的司法鑑定管理科,增加了專項編制,配備了專職人員,使司法鑑定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鑑定業務經費在財政方面也沒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議有關領導從長遠着眼、從大局出發、從速解決司法鑑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財力上存在的問題,設立司法鑑定管理科,增加專項編制,配備專職人員,從而為推進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礎。

(三)嚴格把關、加強培訓教育,切實提高司法鑑定執業機構和人員業務素質和司法鑑定公信力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鑑定機構設備水平。今後我市要嚴把執業准入關,同時鼓勵我市有條件的鑑定機構加快鑑定設備的更新換代,更多地採用新產品、新設備開展鑑定工作。此外,要通過實驗室認證,形成高標準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實驗室,改善行業的設備和技術條件,提高我市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水平和資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鑑定機構人員技術水平。司法鑑定是一種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鑑定人是以專家身份提供證據,為了保障司法鑑定意見客觀、準確、公正,鑑定人必須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堅定的法律意識。據統計,在我市現有的司法鑑定人中,高級職稱的有26人,佔總數的47.3%,中級職稱以下的有14人,佔總數的25.5%。本科以上學歷的38人,佔總數的69.7%,大專以下的17人,佔總數的30.3%,可見提升司法鑑定人素質、提高鑑定技術水平,我們還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艱辛的努力。

(四)汲取經驗、轉變模式、加強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的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兩結合'管理體制的同時,至少應從以下八個方面加快構建我市司法鑑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名冊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鑑定執業類別規範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鑑定活動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制度;五是司法鑑定執業活動監督、檢查和評價制度;六是司法鑑定機構內部規範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鑑定收費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鑑定人繼續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強教育和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機制,只是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執行。當前從總體上看,全市司法鑑定人隊伍是好的,但也存在與公信力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所以凡是法律規定該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再次,要切實發揮行業管理的職能作用。新成立的市司法鑑定人協會要加強司法鑑定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業務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要通過努力把司法鑑定人協會建設成為組織體系完善、規章制度健全、有作為、有威信的行業自律組織,為促進我市司法鑑定事業健康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9篇】關於司法鑑定問題的調研報告

關於司法鑑定問題的調研報告

涉及訴訟的鑑定習慣稱為司法鑑定,主要包括物證鑑定、法醫學鑑定和精神病學鑑定。我國現行的司法鑑定制度是在建國50多年的司法實踐中自然形成的。

長期以來,由於我國缺乏對司法鑑定立法,使鑑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體制、鑑定程序、鑑定標準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鑑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嚴肅性,並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司法公正,同時也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造成極大浪費。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有8個代表團的266名代表提出議案,要求儘快立法規範司法鑑定工作。今年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又有7個代表團的234名代表提出該議案。

為妥處理上述議案並答覆提案代表,從去年5月至今年5月,全國人大內司委多次派出調研組赴廣東、重慶、福建等省、市,圍繞司鑑定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今年上半年,又分別邀請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的專家學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鑑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等問題召開座談會、研討會。

現將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亟待規範的幾個主要問題調研綜述如下。

一、確立鑑定的法律屬性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司法鑑定的概念及法律屬性做出明確的界定。多年來,實踐中就如何解決鑑定機構設置和管理多元化的問題,以及由此造成的多頭鑑定、重複鑑定,甚至虛假鑑定越來越嚴重等問題,有關部門所持主張及具體做法不盡相同,甚至大相徑庭。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有的同志認為,目前鑑定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主要是由於管理體制混亂造成的,並提出從理順管理體制入手,將分設在公、檢、法、安、司機關中的鑑定機構進行改造、整合或重組。有的提出仿照行政體制,逐級建立自下而下、統一的司法鑑定機構。

對此,有一些不同意見:有的認為,鑑定是偵查破案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偵查工作的組成部分,公安機關設立鑑定機構是必須的;有的認為,檢察機關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都需要對偵查中的鑑定結論進行審查、確認或重新鑑定,而且檢察機關還擔負着一部分案件的偵查工作,因而,檢察機關必須設立司法鑑定機構;還有的同志認為,鑑定是法院審判職能的一部分,各級人民法院應建立鑑定機構,並實行自上而下的統一管理。我們認為,解決鑑定中存在的問題的關鍵,不應在現行體制框架內去理順管理機制,首先應該是通過立法,明確司法鑑定的性質,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鑑定結論是證據之一。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偵查機關自主進行鑑定是為了發現犯罪、證明犯罪、指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辯護人申請進行鑑定,是為了獲取證據,以便向法庭舉證,進行無罪或罪輕的辯護。

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委託鑑定是為了將鑑定結論作為向法庭提出主張的一種依據,都是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某一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它既不是一種行政行為,也不屬於檢察和審判職權範疇,更不是一種訴訟活動。鑑定的概念和法律屬性應當是為了向法庭提供證據,對某些專門性問題,由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檢驗、鑑別和判斷,是一種依法為訴訟活動提供幫助的科學鑑定。

二、明確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體制由於目前有關部門對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體制存在不同的認識,在規範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工作時又發生直接衝突,因此,我們認為司法鑑定的管理體制問題必須通過制定全國統一實施的司法鑑定管理法予以解決,並在立法中,依據對司法鑑定管理是司法行政職能而不是審判職能這一內在屬性,確立科學的鑑定管理機制。即除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檢察機關負責自偵案件的部門)為偵查犯罪而設立的鑑定機構外,所有鑑定機構都應當是依照法定程序設立,依法被指定或接受聘任為司法機關和委託人提供鑑定服務,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各鑑定機構之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互不隸屬、無大小和級別高低之分,其管理模式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一樣實行行業自律。在機構設置上,由司法行政機關按法定條件進行註冊登記並進行監督是必要的,過渡到行業自律後也仍要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監督。

確立科學的鑑定管理體制,是規範司法鑑定工作的一個關鍵性問題。

三、明確司法鑑定的範圍和種類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各類案件中需要鑑定的專門性問題越來越多,範圍也越來越廣。如何界定司法鑑定的範圍,有的意見認為,按照我們法律規定,鑑定結論是法定的證據之一。

因而,凡是為訴訟活動服務的鑑定,都應當屬於司法鑑定。這種意見所講的鑑定,據有關專家統計,至少包括28類,1000多個學科。

而且隨着科技的發展,各類訴訟活動中需要鑑定的問題和涉及的學科還將不斷增加。重慶等市制定的司法鑑定條例,已經把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產品質量、工程質量、知識產權等納入了鑑定範圍。

我們認為,作為司法鑑定進行管理的鑑定範圍不宜太寬。相關法律已明 確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做出的技術鑑定,不應再列入司法鑑定的範圍。

司法鑑定主要是法醫學鑑定、精神病學鑑定、司法化學規定、司法物理學鑑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且與審判緊密聯繫的學科和與之相關聯的邊緣問題;會計、審計、建築工程質量、產品質量、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規範的內容,不應再列為司法鑑定的範圍。此外,醫療事故鑑定作為臨牀醫學的一個組成部分、相關行政管理法規已明確規定各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為唯一合法的醫療事故鑑定組織,它的鑑定結論是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因此,醫療事故鑑定也不宜納入司法鑑定範圍。

工傷事故鑑定也應如此。

四、建立統一司法鑑定人員資格制度在司法鑑定工作中,鑑定人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至關重要。近年來,由於鑑定人員專業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問題,出現在鑑定問題上的錯鑑和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現象屢屢發生,影響了司法鑑定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主要原因就是我國長期以來法律沒有對鑑定人的從業資格和考試、考核及管理制度予以規範。為此,司法鑑定工作一定要建立起統一的鑑定人員考試、考核和資格審查制度。

五、建立鑑定人負責制度關於誰對鑑定結論負責的問題,現行的有關規定是鑑定人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其所在的鑑定機構在鑑定結論上加蓋公章。這實際上意味着除鑑定人本人外,鑑定機構也要為鑑定人出具的鑑定結論承擔責任。

這種規定削弱了鑑定人的鑑定責任,不利於保障鑑定結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為解決這一問題,應該建立司法鑑定和鑑定人負責制,將現行有關法律中規定的以單位負責為主,改為以鑑定人負責為主,單位負管理責任,即每一個鑑定人都要對自己署名的鑑定結論負責。

對多人蔘加的鑑定,如存在不同意見,應當註明保留意見,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做法。特別是精神病的鑑定,可邀請不同單位的鑑定人一起會診,各負其責,避免同一單位的多數人做出錯誤鑑定結論。

六、制定統一的鑑定標準我國現行的一些鑑定標準有的不夠科學,有的不夠準確,給司法審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如法醫鑑定中重傷偏輕和輕傷偏重以及輕傷與輕微傷的鑑定結論就概念模糊。

現實生活中重傷就是重傷、輕傷就是輕傷,不應存在偏輕、偏重的問題類似這樣的鑑定結論在其他學科中也還有一些。司法鑑定標準是鑑定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目前,重複鑑定問題和發生在鑑定中的徇私舞弊現象與規定標準不統一有直接關係。因此,應當由有關部門按照不同學科,制定統一的鑑定標準。

七、廢除終局鑑定制度司法實踐中鑑定結論的多樣性和重複鑑定問題,給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造成極大浪費,也給審判機關高效、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帶來困難。為此,學術界和公安司法機關的同志都提出了不少解決問題的辦法。

有的提出限制鑑定次數;有的提出要組織權威性鑑定機構,實行“終局鑑定”制度;有的提出只有法院自己作的鑑定或法律委託作的鑑定才算數等等。在目前有關司法鑑定的規範中,有的規定各地成立的司法鑑定委員會負責本地區司法鑑定的終局鑑定。

有的規定鑑定限於兩次,兩次後由司法鑑定委員會進行終局鑑定。上述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限制鑑定次數和採取終局鑑定的做法,不僅與我國法律規定和證據原則不符,而且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權。

我國訴訟法規定,所有證據必須經過人民法院認定才能作出判案的依據。因此,無論是司法鑑定委員會還是權威鑑定機構所作的終局鑑定,不僅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取代不了人民法院的最終決定權,而且影響和妨礙了人民法院對鑑定結論的審查判斷,並有可能直接導致對證據認定上的錯誤。

八、依法維護人民法院對鑑定結論採信的絕對權威憲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權的行使是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並依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來實現的。

鑑定結論作為訴訟中的一種證據,法院享有對其審查判斷並對其是否作為定案依據的最終決定權,但並不能認為只有法院自己的鑑定機構或者法院委託的機構和人員才具有鑑定資格。就鑑定結論的性質和鑑定結論產生的過程而言,它是一種科學實證活動,不是審判行為。

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建立科學完備的質證、辯論和專家諮詢制度,幫助審判人員對鑑定結論作出公正、準確的認定。實行專家諮詢制度也是鑑定立法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近年來,除全國人大代表不斷提出立法議案外,許多法學家、法律工作者和從事鑑定工作的專家學者,也通過媒體闡述觀點,呼籲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已取得共識,即通過立法,規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一是對現行法律中沒有規範的,且在訴訟法中又無法規定的關於鑑定的性質、原則、鑑定範圍、鑑定程序、鑑定方式、鑑定機構的設立、鑑定人員資格、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權利義務、鑑定文書、鑑定的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

通過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予以規範。二是通過立法確立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的行政管理職責和管理內容;確立各級人民法院在分類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員名冊中抽選法定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進行鑑定的制度。

關於司法鑑定管理法的起草工作,大家一致認為公安司法機關多年的司法實踐、各類司法鑑定機構的經驗積累、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以及有關部門和各地人大制定的法規等都為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法奠定了理論和實踐基礎,立法時機已經日趨成熟。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的同志普遍表示,鑑定立法涉及到我國的訴訟制度。

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關係,不是哪一個部門的事情、任何一個部門都難以承擔該法的起草工作,建議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牽頭,各有關部門共同參加起草。

【第10篇】最新縣法醫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縣法醫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於xx年6月7日成立以來,截止8月20日共進行司法鑑定7例,其中傷情鑑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鑑定5人;人體損傷傷殘程度鑑定1人。

一、工作現狀

(一)、目前_____縣法醫司法鑑定所設在縣人民醫院內,共有人員7名,其中醫生6名(具有司法鑑定執業資格人員3名)、內勤1名;擁有辦公場所2間,基本制度上牆。

【第11篇】司法鑑定機構管理現狀調研報告

司法鑑定機構管理現狀調研報告

規範管理 科學指導 推動司法鑑定行業新發展

司法鑑定是廣大人民羣眾處理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權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徑和手段,司法鑑定的公信力直接關係到司法審判的公平、公正,進而影響到廣大人民羣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來,隨着社會各項事業的蓬勃發展,司法鑑定行業也不斷的發展壯大。行業的發展對行業管理的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勢下,按照新任務的要求,創新思路,加強指導,科學運作,規範管理,促進行業的健康、良性、協調發展,是司法鑑定管理部門要着重研究的課題。

最近通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深切地體會到,科學發展觀的要義、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導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遠的意義,有以指導工作實踐,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們司法鑑定管理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全市司法鑑定機構的整體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梳理總結了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查找到影響和制約行業科學發展的突出矛盾,決心以科學的態度去認真加以解決,使司法鑑定行業在規範的管理下、在科學的指導下,獲得更好更快的發展。

一、我市司法鑑定機構及管理的現狀

1、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的基本情況。目前,我市共有19類家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215名。其中,法醫類4家;司法會計類6家;工程造價類2家;房屋安全管理類鑑定2家;土地估價1家;交通事故司法鑑定1家;綜合類1家,即市科學技術諮詢總公司司法鑑定中心,其鑑定業務有6類:即機械電子、農業技術、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工程造價、工程質量及文書司法鑑定。

2、目前司法鑑定管理辦公室履行的工作職能有:司法鑑定人行業准入的初審和申報,司法鑑定機構設立和變更登記的初審和申報,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的初審和呈報;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誠信檔案;對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並向省廳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司法鑑定統計、總結和報告、協助省廳組織司法鑑定人參加司法鑑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3、近年來完善的相關制度:在工作中相繼完善制定了《司法鑑定誠信管理制度》、《司法鑑定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報制度》、《信訪和投訴受理制度》、《機構設立初審程序規則》等九項規章制度,為貫徹《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鑑定委託協議書參考內容式樣》和《司法鑑定告知迴避單參考式樣》,建立了司法鑑定網上辦公系統;按照省廳的要求,統一了司法鑑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開展,但由於司法鑑定是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所以,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的管理,還存在着和公檢法機關以及鑑定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種種'剪不斷、理還亂'的矛盾,使統一規範管理的工作目標還面臨着很多困難和阻力。同時司法鑑定機構的行業特殊性,也使在自身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問題,影響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其的規範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多頭管理的問題仍然無法有效解決。司法鑑定多頭管理是引發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原因,因此《決定》確立了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但從實際情況看,多頭管理、重複管理仍然存在。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決定》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建立了法醫、物證、聲像資料等'三大類'國家名冊,並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公開。與此同時,公安、檢察、法院又分別根據各自系統內有關規定,建立起系統內的鑑定管理體系和鑑定組織體系。除此之外,除法醫、物證、聲像資料三類專業鑑定機構外,還有由相關行業協會或主管部門推薦的其他類別的專業機構和專家名冊等。這些鑑定管理體系和鑑定組織體系之間的銜接和規範還需要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

(二)司法鑑定事業的發展尚不均衡。主要表現在機構設置和佈局上缺少系統考慮。在我市現有的19家機構中,三大類機構只有4家,辦理業務佔到了70%。三大類外機構15家,其中司法會計類就有6家,業務量只佔10%,而且只有少數幾個機構業務相對多一點,大約有60%的機構沒有業務。此外,司法鑑定機構自身建設上存在的問題也直接影響到行業的發展,一是為追求經濟利益,超範圍受理司法鑑定事項,組織無司法鑑定資質的人員進行鑑定,不按規定標準收費,二是重委託機關、輕管理機關,對委託單位的要求是相當關注的,而對於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和日常規範化管理有消極牴觸情緒,對部署的工作要求並不熱心,主動接受管理的意識不強,三是重眼前利益,不做長遠考慮。許多鑑定機構的成立動機不正確,有些所是拼湊挪借司法鑑定人員取得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目的只為了增加原有行業資質的含金量,或是與其他有資質 的機構進行業務範圍的攀比,對於真正開展規範的司法鑑定業務並沒有認真考慮。

(三)司法鑑定機構外部執業環境不容樂觀。一是司法鑑定的管理與使用之間存在脱節問題,司法鑑定的委託、取證、質證和採信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各訴訟參與機關之間協調配合不夠,尤其是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反饋和工作協調機制。審判機關掌握司法鑑定機構的具體執業情況,如接受委託的數量、鑑定結論的採信率、出庭質證情況等,也比較瞭解司法鑑定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但它不是司法鑑定的行政管理機關,不能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甚至行政處罰。而司法行政部門作為主管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具體執業活動了解不夠,產生監督的空白點。另外,司法鑑定人出庭質證在經濟補償和人身安全方面還缺乏制度保障。二是'三大類'以外的司法鑑定管理沒有跟上。根據國務院1998年給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以及各地司法行政部門的'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門履行'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能。當時,司法鑑定機構的執業範圍遠遠超出了'三大類',比較多得涉及司法會計、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產品質量、知識產權等範疇。《決定》出台後,有關規定不夠明確,'一部兩院'的協商機制一時難見成效,對這些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基本處於停滯狀態,迫切需要研究解決。三是缺乏税務、勞動保障、技術監督等部門的支持。目前,有關司法鑑定機構的税率確定、組織代碼證領取、司法鑑定人員的落户、社會保障等問題,仍然不夠明確,還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政策支持,不利於司法鑑定事業的發展。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觀原因是認識上不統一。由於利益和立場的不同,以及《決定》部分內容表述模糊,相關司法解釋滯後,導致各相關部門對《決定》做出了不同的解讀,出現了認識上的混亂。比如説,偵查機關保留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屬不屬於《決定》所説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的對象,僅僅是指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還是包括了偵查機關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對不涉及訴訟的事項,偵查機關的鑑定機構能不能進行鑑定,能不能收取費用?如果進行鑑定符不符合立法部門的原意?各部門的理解各不相同,學術領域的爭論沒有停止。在不同認識基礎上出台的工作規範和工作措施,往往也存在着矛盾和衝突。

(二)由於發展階段的限制導致了部分問題的存在。應當看到,從20xx年至今,司法鑑定有法可依、規範發展只有短短的4年時間,要使司法鑑定工作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要求司法鑑定管理工作做到規範、有序,無疑不現實。我市司法鑑定機構雖然存在分佈不均等問題,但本着'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方針,我市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有了新的進展,服務訴訟的作用進一步實現。但要求我市司法鑑定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相適應,要求有在全省甚至全國都叫得響的權威司法鑑定機構,這應當是作為我們的一個發展目標。而在此過程中,既需要行政管理部門的努力,也需要法院、檢察院、公安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配合;既需要司法鑑定機構的積極爭取,也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創造良好的執業、生存環境。

(三)司法鑑定管理工作還跟不上形勢需要。從管理制度上看,在《決定》出台後,司法部相繼制定了《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等,省司法廳也完善了相關的管理制度,初步解決了比較迫切的幾個問題。但是,從工作實踐看,准入門檻過低,司法鑑定人的資格考試製度沒有全面推開;執業監管不嚴,有關監管和處罰規定比較籠統,操作性有待加強;初任培訓、繼續教育、資質管理等制度還需要建立健全。從管理力量上看,司法行政部門與公檢法系統相比,管理人員嚴重不足,具備相關執業知識和經歷的管理人員比較缺乏,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業務管理存在比較大的困難。

四、對加強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對建立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認識。

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是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重大決策,也是《決定》的核心內容。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實現鑑定權與審判權、偵查權的分離,有利於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更好地履行自身職責,有利於促進當事人對鑑定活動的信任,有利於糾紛的最終、妥善解決。政法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意義,自覺地貫徹好《決定》的規定和精神。為了落實改革要求,在中央有關部門沒有明確要求下,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鑑定人、鑑定機構的管理,應規範社會鑑定機構尤其是'三大類'以內機構。總體上,要形成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社會鑑定機構、偵查機關管理內部鑑定機構、人民法院負責鑑定的委託、採信等工作的格局。至於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結合我市實際加強政法各部門間的協調和溝通。

(二)逐步實施自上而下的司法鑑定體制改革。

幾年來,在工作實踐中,對於因為國家立法滯後、缺乏統一性規範而帶來的種種困惑和無奈,我們深感切膚之痛。要想取得改革的良好效果,使改革得以順利推進,最好的路徑就是自上而下、整體推進。一項制度的改革,一個新體制的確立,需要有全局性、前瞻性、科學性的考慮,需要遵循統一性、規範性、可操作性的原則。而這是靠各地自行攻堅、以下促上的方式所無法達到的。在局部探索已經取得了較好效果,各地已經積累了不少成功經驗的情況下,要逐步完成對這些探索、改革的成果進行總結、分析和完善,並予以確認或做出統一規定。否則,各地在一個涉及制度建設的問題上長期處於各行其是、各顯神通的狀態,必然會造成新的法制不統一和思想混亂,給後續改革增添新的矛盾和困難。

(三)站在制度建設的高度開展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管理體制的改革往往是制度改革的重點。從事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同志一定要從司法鑑定事業的大局出發,站在司法鑑定制度建設的高度來對待自己的工作。一是建立制度,對舊'湖泊'舉行清污和疏通,要將原來的'湖泊'變成'活水不斷、去污力強、清波盪漾、水質優良'。二是要培育和規範市場。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的司法鑑定因其特殊屬性長期處於比較封閉的狀態,沒有市場可言。但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司法鑑定應該遵循市場經濟統

一、開放、自律的要求,對作為社會總資源有機組成部分的司法鑑定資源實行優化配置,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因此,培育和規範司法鑑定市場就成為司法鑑定管理義不容辭的職責。要培育市場,就要打破部門和行業限制,在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實現開放運作、資源共享;要讓那些符合統一的准入條件的'魚兒'都進入到'新湖泊'中。這樣,市場才有生機和活力;要規範和完善市場,就要改變過去那種無序紛爭的混亂局面,注重引導、規範運作、加強管理,剔出那些'害羣之魚',使整個市場從無序走向有序。這樣,市場才能在規範中不斷完善和發展。常説'水清則無魚',但司法鑑定的'魚'必須在'清水'中。

(四)大力加強司法鑑定隊伍建設。司法鑑定管理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政策性。其管理對象的多樣,管理內容的廣泛,管理體制的複雜對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提出了較高要求。不僅要求這些同志要有一定的理論功底、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懂法律和一定的專業知識,更要求他們熱愛這項事業,有強烈的敬業精神,有面對困難勤于思考,勇於開拓、敢於創新的氣概。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推行司法鑑定人繼續教育制度,確保所有的司法鑑定人每年都能夠接受1-2次專業知識、法律知識教育,不斷補充新知識、新法規,不斷提高鑑定技能;推行思想政治教育,通過各種類型的教育活動,提高司法鑑定人對司法鑑定的認識,以較強的政治素質保障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要注重後備人才的教育培養,加強與高校法醫院系等司法鑑定人才培養機構的聯繫合作,擴大鑒定人的教育培養渠道,吸引優秀的專業人才進入司法鑑定行業。

(五)提高司法鑑定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機關要規範社會鑑定機構的執業活動,研究、出台符合我市實際的司法鑑定人收接案、出庭質證等制度,抓好上級有關制度的學習、貫徹。開展鑑定質量評估,組織對口檢查或案卷分析,提高司法鑑定質量水平。要加強對鑑定人執業活動的監管,重點解決不按程序規則、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鑑定,超業務範圍鑑定,不具備鑑定資格人員從事鑑定,私自接受鑑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與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進行不正當交往等問題,保證司法鑑定人依法規範執業。認真對待投訴,嚴格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執業秩序。建立過錯責任追究機制,司法鑑定機構存在違法或過錯行為的,要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內設鑑定機構的管理工作,完善規章制度,加大硬件投入,提高科技含量,落實責任追究,使涉及司法鑑定的投訴、信訪有較大幅度下降。

【第12篇】最新縣法醫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縣法醫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於xx年6月7日成立以來,截止8月20日共進行司法鑑定7例,其中傷情鑑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鑑定5人;人體損傷傷殘程度鑑定1人。

一、工作現狀

(一)、目前**縣法醫司法鑑定所設在縣人民醫院內,共有人員7名,其中醫生6名(具有司法鑑定執業資格人員3名)、內勤1名;擁有辦公場所2間,基本制度上牆。

(二)、由於所有司法鑑定人員都是兼職,再加上醫院醫生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三班制”, 在鑑定時間上有時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要求。而導致被鑑定人員外流。

(三)、司法鑑定所剛成立,雖然進行了一定宣傳,但由於歷史原因和部門保護主義,在開展工作中有時仍處於尷尬境地。

二、對策

(一)、改善辦公環境,進一步提高人員素質

**縣共有人口20萬。目前3名醫生是在司法廳通過培訓了的,也是具有鑑定資格的醫生。他們雖然擁有鑑定資格,也是從事醫生職業很多年的業務骨幹。但是,他們畢竟只是經過了一次時間僅3個月的短暫司法鑑定培訓,只是粗略的學習了司法鑑定的常識對於司法鑑定的職業道德,目前司法鑑定的現狀,與公安法醫門診的業務範圍的區別,行業歸屬的管理,怎樣處理好雙重管理的關係等有待於進一步的系統學習和在業務工作不斷的探索。目前雖然有2間辦公室但實際上只能算一間半(其中一間是和其他醫生公用的),卻辦公環境還待於進一步改善。

(二)提高隊伍素質,逐步走向專業化

目前雖然有3名具有司法鑑定資格的醫生,但均為兼職,必須在完成本質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從事司法鑑定工作。醫院醫生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時被鑑定人來了,由於醫生“三班倒”不是在手術枱上就是“關機”在家休息 ,而有的被鑑定人對“訴訟時效”不是很懂,又到醫院來過1-2次後還是找不到鑑定醫生就搭車到外地進行司法鑑定(我縣已出現3起)由於在鑑定時間上有時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要求,醫生也是兼職(勞動報酬不對等),從而導致被鑑定人員外流。因此在司法鑑定所剛成立時,對於目前現狀,司法行政機關應與醫院接洽在條件允許的條件適當增加業務能力強,職業水準高的醫生進入司法鑑定行業,並適當提高他們的勞動報酬,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在條件成熟的條件下,可以使這些具有鑑定資格的醫生從兼職逐步走向專職,既可以隨時滿足被鑑定人的要求也可以減少兼職所帶來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們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鑑定的行業中去,以更優質的服務滿足被鑑定人的合法要求。

(三)加大宣傳力度,創造良好的外圍工作環境

在沒有成立法醫司法鑑定所之前,**共有鑑定機構三家:公安機關的法醫鑑定門診,法院的司法鑑定,勞動部門的工傷鑑定機構。**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於xx年6月7日成立,雖然同時在縣電視台打滾動字幕和在醫院大門打醒目橫幅均長達一月之久,也在**司法網上進行了報道,但由於歷史原因和部門利益的作怪在開展工作仍有時尷尬的境地:今年3月的某天,再**境內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當時送在公安法醫門診進行救治,但那邊條件有限,當事人自願轉入縣醫院繼續治療,並在縣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做了傷殘鑑定,但交警部門告訴當事人必須到公安法醫門診鑑定,當事人在無賴的情況下又在公安法醫門診再次進行了傷殘鑑定,對這種狀況光靠司法行政機關單方面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必須從一下幾個方面着手:一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台,網站將其工作性質,業務範圍,典型案例進行宣傳報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二是提高自身素質,我們的司法鑑定人員在開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準確回答當事人提出的質疑,使當事人明白我們的司法鑑定所是能面向社會從事司法鑑定工作的唯一合法機構。三是還需要相關部門的協作,如公安法醫門診應自覺把不屬於自偵案件的鑑定交與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若人為的製造障礙就需要政法委員會的協調否則在近期內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四是xx年2月28日第十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那麼縣級人大就應當對此進行監督,督辦。五是當進入訴訟程序時,人民法院再證據採納上要依法辦事,不能置之不理。否則,還是目前這種狀況,不僅給當事人無辜的增加不必要的負擔,也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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