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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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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招投標監管工作調研報告

招投標監管是發改部門的重要職責,是項目建設的關鍵環節,是規範項目運作的重要保證。強化招投標活動監管,對於提高項目管理質量、更好地發揮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我們對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進行了調研,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管的對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標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經過近年來的多方努力和實踐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較嚴格、運作比較規範、落實效果較好、招投標市場發育整體平穩健康的軌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標方案審批關

一是堅持審批招投標實施方案。對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堅持審批項目招投標實施方案,必要時進行集體討論審籤;二是堅持對一些小項目,在申報項目初步設計(或可研報告)時一併申報招投標實施方案,將招投標方案與工程可研報告一次審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強化項目服務;三是對於大中型項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待具備招標條件後,另行報批招標實施方案;四是堅持規範的審批流程。

(二)強化招標程序,實行全程監督

一是指導成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對每個項目的招投標實施方案,都指導成立由項目縣區或項目主管部門的領導牽頭,發改、監察、財政、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支持和監督項目法人組織招標,對招標中出現的問題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研究解決;二是認真核準招標公告發布申報表。對招標公告詳細審核蓋章後,由項目法人在規定的新聞媒體上發佈;三是參與開標、評標過程監督。對政府投資性建設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實行全程參與監督;四是堅持對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實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證充足的社會監督時效;五是堅持後審制度。對完成招投標的項目,在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要求將項目的招投標過程、專家來源、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細則、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等情況報發改部門備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較好的後審作用。

(三)全面檢查和重點稽察相結合

多年來,我們會同監察、財政、審計、規劃等部門每年組織兩次以上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的全面檢查。在檢查中,將項目招投標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以期從中查找問題,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完善提高。同時,市重點項目稽察辦每年對全市國債重點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有計劃的進行重點稽察或專項稽察。幾年來,我們先後對全市公路交通、公檢法司、文教衞生、農林水利和城市基礎設施等二百多個項目進行了檢查、稽察,對規範項目招投標活動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顯著的效果。

(四)積極協調解決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強化對招投標問題的監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標活動、推進招投標工作規範化運行的有效手段。對在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羣眾舉報的問題,我們隨接隨查,主動出擊,做到件件答覆,決不拖延推諉,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和影響。近年來,我們先後對法門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戰備公路、城市供水管網、疾控中心等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為保障招投標法規的執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當前項目建設招投標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有關部門不斷加強對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監管,在規範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標過程和監管中依然存在不少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招投標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一)監管體制不統一,法規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標監管體制,可以説是一種以部門分散監管為主,綜合監督為輔的體制,即:分別由水利、交通、建設、國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改委負責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以及對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和工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檢查。這種部門分散監管模式所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招投標監管中部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條塊分割、同體監督,監督越位和缺位現象同時並存,造成了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混亂無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標相關法規制度不健全,如部門法規及各種配套政策之間相互掣肘,對於招投標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招標投標法》及相應的配套規定只講了“不準”,而沒有講違反了怎麼辦,致使對一些鑽政策漏洞的違法違規行為,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條款而難以查處等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工作的難度。

(二)規避招標,逃避監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千方百計找各種理由將其變為邀請招標。二是肢解工程,化整為零。把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分割成幾個獨立的小項目,使每個小項目的金額均在招標要求的規模標準以下,從而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標,只對項目的部分工程進行招標,附屬工程則直接發包。四是一些業主單位為了私利,把應當招投標的項目直接交給自己所屬的單位完成。

(三)參與招投標的主體行為不規範,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首先,有些業主行為不規範。一些業主除了採取各種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以外,有的還在招標過程中向管理單位、中介機構、投標企業亂提條件;有的在招標中與投標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換,與投標人、代理機構相互串通,制定帶有傾向性的、不合理的評標辦法,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甚至搞陰陽合同,嚴重擾亂了招標市場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機構行為不端。一些中介機構不中立、不公正,拿誰的錢為誰説話。有的招標代理機構為了取得代理業務,一味迎合業主,弄虛作假,甚至幫助業主出謀劃策鑽法律空子;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則與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破壞了招標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標企業存有違規行為。投標中有時出現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的情況,彼此達成協議,出現陪標、串標、藉機抬高或壓低標價,損害投資人利益的現象,使招投標流於形式。投標企業中標後,違法分包、轉包的現象也比較多見。

(四)權力干預市場,地方保護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實際招投標運行中,一些有着這樣或那樣特殊權力的部門,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憑藉其職權,向投資人“推薦”開發商,或是向承攬工程企業“推薦”分包隊伍,干預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有的項目業主不按規定發佈招標公告、控制信息的發佈範圍、隨意縮短某一程序的時限;有些地區或部門為確保本地、本系統企業中標,違法設置投標許可,採取歧視性資質審查、越權指定招標公告發布媒體、限制招標公告發布範圍和地點、制定不公平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統的投標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優勝劣汰的市場法規。

(五)執法監督檢查力度有待於進一步強化

一是個別領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監管機構監督檢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監控手段落後、信息化水平不高、監督力量不足的問題,難以做到嚴格按程序對招投標實施有效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社會監督太弱、監督相對滯後等問題。三是工程招投標監管中存在重管理輕查處、重檢查輕處理的現象,致使不少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招投標的行為沒有得到及時糾正處理。

三、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管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針對目前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從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強化監督、規範行為入手,進一步做好招投標監管工作。

(一)理順招投標監督體制,明確監管部門職責

我國現行的招投標多部門監管的格局,客觀上造成了當前監督缺位、越位、錯位和不到位的狀況,因此,需要對招投標監督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理清各監督主體的相互關係,把握好監督主體的角色定位,合理劃分招投標監督管理權限,明確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能,建立適應新形勢的工程招投標監管體制。要整合各種監督力量,健全監管機構。建議成立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參加的招投標監督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工程項目、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等招投標工作的監督。各監管部門要在監督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開展監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層次的監督,明確責任,理清角色定位。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管應定位於對每項招投標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並及時向監督委員會上報監管情況,及時糾正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儘快實現招投標執行機構與監管部門人員分離、機構分設、資金脱鈎,形成相互制約的格局,從體制上保證招投標監管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健全法律法規制度,使招投標活動及其監管更加規範

面對當前我國的招投標法律法規及其監管制度不繫統,不嚴密的狀況,建議立法機關應儘快對《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等系列法規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相關部門應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制定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細則。儘快出台《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完善招投標文件編制辦法、投標人資料審查辦法、評標委員會組成辦法、評標定標辦法、合同履行的監管辦法、責任追究辦法等操作規程;建立實施招投標師職業水平考評制度和招投標從業人員執業准入制度,為招標人、投標人、評標人、招投標代理機構以及招投標監管機構提供切實的行為規範,使重大工程項目從招標到合同執行、監督等各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減少隨意行為,從源頭上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

(三)強化程序監督,完善招投標監管工作網絡

一是強化程序監督,嚴格規範招投標程序。工程項目招投標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規範,就難以保證招投標結果的公正性。作為監督主體的招投標監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招標代理機構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對招標公告公佈、專家抽取、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具體環節進行嚴格把關,確保在程序上不出問題。二是對招投標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方位監督,把招投標活動置於招投標監管機構、紀檢監察機關、公證機關的多重監督之下。三是形成嚴密的招投標監督網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主動牽頭並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強化行政監察、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項目稽擦作用。同時還要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社會監督的作用,如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從社會中選聘招投標監督員;發揮行業協會的資信認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監督網絡,把招投標工作置於嚴密的監督網絡之中,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健康發展。

(四)改進評標辦法,維護招投標公平公正

借鑑先進經驗,在工程項目總承包中繼續推行投標報價競爭的招投標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實行合理低價中標。促使業主在招標前做好市場調查,掌握各種工程材料、設備的市場價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標價過大偏離成本價。在評標定標中,採用商務標和技術標分離,不設固定標底以及明標暗評的辦法。招標人如編制有標底的,其標底既不能作為決定中標的直接依據,也不能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只能依法作為防止串通投標、哄抬標價和分析中標價是否合理等情況的參考。通過改進評標方法,儘量減少中間環節,杜絕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標底,遏制編制標書及評標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創造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五)提高招投標監管人員素質,優化招投標工作環境

首先,加強學習和宣傳。強化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典型案例的宣傳學習,使各級領導幹部和監管機關充分認識規範招投標行為,培育公平、公正、公開的招投標市場環境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好地方利益、部門利益與國家利益、全局利益的關係,增強法制觀念,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意識,堅決杜絕招投標中的各種權利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其次,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通過各種豐富多樣、有針對性地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操作能力,促使他們更好地肩負起監管的重任。再次,增強改革創新能力。鼓勵監管人員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積極開展創新性研究,不斷研究探索加強招投標監管工作的新思路、新辦法,加快實現招投標工作的新飛躍。

【第2篇】2022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調研報告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組辦公室《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題調研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質量安全方面突出問題的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調研內容:

1.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等問題;

2.工程建設實施中質量低劣、安全隱患問題嚴重等問題。

二、調研項目:

1.水利建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的防洪、水庫除險加固、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中央和地方投資項目。

3.擴內需項目和地方重點工程項目。

4.其他建築項目。

我市工程招投標工作和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

三、招投標方面:

1.有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質量不高

目前,我市上還存在一些招標代理機構為承擔項目而

無原則地遷就招標人無理要求的現象,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據項目法人反映,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存在工作態度傲慢、工作不主動,項目服務質量不高,收費偏高等不良現象。

2.招投標工作與工程承包合同脱節

工程施工招投標工作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實施過程是工程建設階段不可分割的2部分,但二者在實踐操作中卻存在脱節問題。一方面,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編制主要由招標代理機構完成,而招標代理機構缺乏施工整個管理過程的經驗;另一方面,承包合同管理主要由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單位又沒有參與招標工作,造成了招標工作與合同管理不同一個主體,沒有連續性,形成了脱節,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是不利的。

3.存在掛、靠投標的不良現象

目前,我市建築市場還存在一些私人工頭靠掛靠公司,以公司名譽進行參與工程投標的現象。同時,也存在一些建築公司,專門靠他人來掛靠,從中收取一定管理費以賴生存的現象。由此衍生出的間題是:一旦中標,原投標書承諾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員、施工員、安全員等被偷偷更換,造成個別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或遲遲不到位,不能有效地履行施工單位的工程施工質量與安全的管理職能。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不及時到位,將給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的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很多麻煩和困難,讓保證工程施工質量與安全打了折扣並存在隱患。

四、改進建議

1.依法招標。

為保證我市工程招標代理工作公正、客觀、有效地進行,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對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以及工作開展情況、收費標準及依據、單位信譽等基本情況的跟蹤等。加強對工程招投標活動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的監督,主要是對招投標活動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串通招投標、歧視排斥投標、違規評標等違法行為進行監借,督促和檢查工程各項目單位按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完成施工招標投標工作。

2.熟悉文件合同。

項目法人及監理單位有關管理人員要重視並及時熟悉招標文件和施工有關合同,必要時專門成立合同管理小組,組織合同學習,才能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儘快地履行管理職責,

儘量減少合同管理工作的問題,減少因工程合同變更和索賠帶來的麻煩,使工程施工合同與原來招標文件沒有實質性差異,基本符合招標階段要求達到的目的。

3.出台政策。

建議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規定,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整頓內建築市場,杜絕掛、靠投標的不良現象。招標投標管理站將中標的施工單位在投標中承諾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員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是否及時到位作為一項重要的信用內容進行實地考核,對原則上違反原投標承諾的、沒有派遣施工主要管理人員常駐施工現場管理的、實際存在掛靠現象的施工單位採取限時限制參加投標或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並予以通報,以維護招標投標工作的合法性和嚴肅性,為確保我市工程施工質量與施工安全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質量安全方面:

通過本次專項調研工作後我們認為,建設工程項目是一種特殊產品,它的質量水平高低事關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制還處於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必須從體制機制完善的角度進行考量,正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1.從政府監管層面看,作用發揮尚不充分

我市建築質量安全機構權威性的不足對監管職能的發揮造成一定影響。同時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及對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檢查的形式、內容、方法、手段與當前建設工程規模大、標準高、分佈散、專業性強的情況尚有一定距離。

2.從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看,責任意識需加強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公司。建設單位是建設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但少數建設單位考慮較多的是經濟利益和工程進度。個別單位“低價中標”後,往往是儘可能的節省建設成本,忽視安全質量投入、壓縮工程造價、降低使用建材的標準、隨意壓縮工期、分包轉包給施工單位時不注重對方的資質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設項目的安全和質量。個別建設工程招投標後不按有關價格規定簽訂監理合同,不顧成本壓低監理價格。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應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但由於監理方受聘於建設單位,處於弱勢地位。同時監理人員的待遇較低,人才流失嚴重,技術能力不強,造成一些建設項目中的監理單位難以對工程實施有效的監管,無法發揮監理應有作用。同時,現行市場準入制度由於缺乏統一的管理和嚴謹的規範操作,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效性。

3.從關鍵環節看,竣工驗收管理需完善

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第78號令《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全國建設工程於xx年4月開始實施備案管理,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備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不利於嚴格按照規範標準開展此項工作。

六、改進建議

進一步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應着力於抓源頭、抓事前、抓控制,在當前城市建設大發展的背景下,須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的監管,建立責任追究制,同時積極探索建立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新的體制和機制。

(一)制定實施細則,增加法規執行的操作性

改革開放以來,圍繞建設工程管理,我國已相繼制定並頒佈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和增補、修訂了大量的技術標準,但從實際情況看,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法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建築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與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建議有關方面根據“建築法”,抓緊制訂有關工程質量、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行政法規,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使工程質量行為責任制等納入法制軌道。同時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引用技術標準中有關強制性條款和專門的標準化機構或社會組織制定發佈的技術標準,實行“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體制。

(二)充實管理機構,提升政府監管的權威性

在當前建設規模較大、項目較多、監管程序較為複雜的大背景下,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的監管職能只能加強而不能削弱。就我市而言,主管部門的工作地位、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應與全市、我市的建設狀況相匹配。

(三)完善問責機制,強化質量安全主體的責任性

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控制是建設項目的核心,是決定工程建設成敗的關鍵。通過本次調研工作,建議市有關方面進一步加強對質量安全責任各方主體行為的監管,特別是對建設單位這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核心責任主體的監管,重點抓好建設單位責任制的制定、實施和完善,強化其社會責任意識,不間斷的開展誠信建設。同時改進監管方式,抓住招投標、建材質量、監理等重點方面進行強化管理。“建築法”、《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建議市有關方面制定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主體進行制約的具體操作性實施細則,明確權力義務,細化責任標準,對壓縮工期、降低建設標準、使用劣質建材、監理不作為等情況儘快明確處罰措施,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以上報告,如有不妥,請批評指證!

【第3篇】關於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於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的調研報告

招投標監管是發改部門的重要職責,是項目建設的關鍵環節,是規範項目運作的重要保證。強化招投標活動監管,對於提高項目管理質量、更好地發揮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我們對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進行了調研,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管的對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標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經過近年來的多方努力和實踐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較嚴格、運作比較規範、落實效果較好、招投標市場發育整體平穩健康的軌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標方案審批關

一是堅持審批招投標實施方案。對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堅持審批項目招投標實施方案,必要時進行集體討論審籤;二是堅持對一些小項目,在申報項目初步設計(或可研報告)時一併申報招投標實施方案,將招投標方案與工程可研報告一次審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強化項目服務;三是對於大中型項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待具備招標條件後,另行報批招標實施方案;四是堅持規範的審批流程。

(二)強化招標程序,實行全程監督

一是指導成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對每個項目的招投標實施方案,都指導成立由項目縣區或項目主管部門的領導牽頭,發改、監察、財政、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支持和監督項目法人組織招標,對招標中出現的問題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研究解決;二是認真核準招標公告發布申報表。對招標公告詳細審核蓋章後,由項目法人在規定的新聞媒體上發佈;三是參與開標、評標過程監督。對政府投資性建設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實行全程參與監督;四是堅持對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實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證充足的社會監督時效;五是堅持後審制度。對完成招投標的項目,在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要求將項目的招投標過程、專家來源、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細則、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等情況報發改部門備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較好的後審作用。

(三)全面檢查和重點稽察相結合

多年來,我們會同監察、財政、審計、規劃等部門每年組織兩次以上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的全面檢查。在檢查中,將項目招投標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以期從中查找問題,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完善提高。同時,市重點項目稽察辦每年對全市國債重點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有計劃的進行重點稽察或專項稽察。幾年來,我們先後對全市公路交通、公檢法司、文教衞生、農林水利和城市基礎設施等二百多個項目進行了檢查、稽察,對規範項目招投標活動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顯着的效果。

(四)積極協調解決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強化對招投標問題的監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標活動、推進招投標工作規範化運行的有效手段。對在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羣眾舉報的問題,我們隨接隨查,主動出擊,做到件件答覆,決不拖延推諉,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和影響。近年來,我們先後對法門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戰備公路、城市供水管網、疾控中心等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為保障招投標法規的執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當前項目建設招投標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有關部門不斷加強對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監管,在規範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標過程和監管中依然存在不少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招投標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一) 監管體制不統一,法規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標監管體制,可以説是一種以部門分散監管為主, 綜合監督為輔的體制,即:分別由水利、交通、建設、國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改委負責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以及對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和工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檢查。這種部門分散監管模式所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招投標監管中部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條塊分割、同體監督,監督越位和缺位現象同時並存,造成了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混亂無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標相關法規制度不健全,如部門法規及各種配套政策之間相互掣肘,對於招投標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招標投標法》及相應的配套規定只講了“不準”,而沒有講違反了怎麼辦,致使對一些鑽政策漏洞的違法違規行為,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條款而難以查處等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工作的難度。

(二)規避招標,逃避監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千方百計找各種理由將其變為邀請招標。二是肢解工程,化整為零。把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分割成幾個獨立的小項目,使每個小項目的金額均在招標要求的規模標準以下,從而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標,只對項目的部分工程進行招標,附屬工程則直接發包。四是一些業主單位為了私利,把應當招投標的項目直接交給自己所屬的單位完 成。

(三)參與招投標的主體行為不規範,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首先,有些業主行為不規範。一些業主除了採取各種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以外,有的還在招標過程中向管理單位、中介機構、投標企業亂提條件;有的在招標中與投標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換,與投標人、代理機構相互串通,制定帶有傾向性的、不合理的評標辦法,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甚至搞陰陽合同,嚴重擾亂了招標市場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機構行為不端。一些中介機構不中立、不公正,拿誰的錢為誰説話。有的招標代理機構為了取得代理業務,一味迎合業主,弄虛作假,甚至幫助業主出謀劃策鑽法律空子;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則與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破壞了招標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標企業存有違規行為。投標中有時出現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的情況,彼此達成協議,出現陪標、串標、藉機抬高或壓低標價,損害投資人利益的現象,使招投標流於形式。投標企業中標後,違法分包、轉包的現象也比較多見。

(四)權力干預市場,地方保護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實際招投標運行中,一些有着這樣或那樣特殊權力的部門,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憑藉其職權,向投資人“推薦”開發商,或是向承攬工程企業“推薦”分包隊伍,干預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有的項目業主不按規定發佈招標公告、控制信息的發佈範圍、隨意縮短某一程序的時限;有些地區或部門為確保本地、本系統企業中標,違法設置投標許可,採取歧視性資質審查、越權指定招標公告發布媒體、限制招標公告發布範圍和地點、制定不公平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統的投標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優勝劣汰的市場法規。

(五)執法監督檢查力度有待於進一步強化

一是個別領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監管機構監督檢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監控手段落後、信息化水平不高、監督力量不足的問題,難以做到嚴格按程序對招投標實施有效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社會監督太弱、監督相對滯後等問題。三是工程招投標監管中存在重管理輕查處、重檢查輕處理的現象,致使不少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招投標的行為沒有得到及時糾正處理。

三、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管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針對目前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從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強化監督、規範行為入手,進一步做好招投標監管工作。

(一)理順招投標監督體制,明確監管部門職責

我國現行的招投標多部門監管的格局,客觀上造成了當前監督缺位、越位、錯位和不到位的狀況,因此,需要對招投標監督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理清各監督主體的相互關係,把握好監督主體的角色定位,合理劃分招投標監督管理權限,明確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能,建立適應新形勢的工程招投標監管體制。要整合各種監督力量,健全監管機構。建議成立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參加的招投標監督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工程項目、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等招投標工作的監督。各監管部門要在監督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開展監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層次的監督,明確責任,理清角色定位。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管應定位於對每項招投標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並及時向監督委員會上報監管情況,及時糾正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儘快實現招投標執行機構與監管部門人員分離、機構分設、資金脱鈎,形成相互制約的格局,從體制上保證招投標監管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健全法律法規制度,使招投標活動及其監管更加規範

面對當前我國的招投標法律法規及其監管制度不繫統,不嚴密的狀況,建議立法機關應儘快對《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等系列法規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相關部門應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制定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細則。儘快出台《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完善招投標文件編制辦法、投標人資料審查辦法、評標委員會組成辦法、評標定標辦法、合同履行的監管辦法、責任追究辦法等操作規程;建立實施招投標師職業水平考評制度和招投標從業人員執業准入制度,為招標人、投標人、評標人、招投標代理機構以及招投標監管機構提供切實的行為規範,使重大工程項目從招標到合同執行、監督等各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減少隨意行為,從源頭上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

(三)強化程序監督,完善招投標監管工作網絡

一是強化程序監督,嚴格規範招投標程序。工程項目招投標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規範,就難以保證招投標結果的公正性。作為監督主體的招投標監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招標代理機構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對招標公告公佈、專家抽取、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具體環節進行嚴格把關,確保在程序上不出問題。二是對招投標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方位監督,把招投標活動置於招投標監管機構、紀檢監察機關、公證機關的多重監督之下。三是形成嚴密的招投標監督網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主動牽頭並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強化行政監察、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項目稽擦作用。同時還要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社會監督的作用,如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從社會中選聘招投標監督員;發揮行業協會的資信認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監督網絡,把招投標工作置於嚴密的監督網絡之中,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健康發展。

(四)改進評標辦法,維護招投標公平公正

借鑑先進經驗,在工程項目總承包中繼續推行投標報價競爭的招投標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實行合理低價中標。促使業主在招標前做好市場調查,掌握各種工程材料、設備的市場價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標價過大偏離成本價。在評標定標中,採用商務標和技術標分離,不設固定標底以及明標暗評的辦法。招標人如編制有標底的,其標底既不能作為決定中標的直接依據,也不能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只能依法作為防止串通投標、哄抬標價和分析中標價是否合理等情況的參考。通過改進評標方法,儘量減少中間環節,杜絕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標底,遏制編制標書及評標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創造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五)提高招投標監管人員素質,優化招投標工作環境

首先,加強學習和宣傳。強化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典型案例的宣傳學習,使各級領導幹部和監管機關充分認識規範招投標行為,培育公平、公正、公開的招投標市場環境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好地方利益、部門利益與國家利益、全局利益的關係,增強法制觀念,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意識,堅決杜絕招投標中的各種權利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其次,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通過各種豐富多樣、有針對性地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操作能力,促使他們更好地肩負起監管的重任。再次,增強改革創新能力。鼓勵監管人員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積極開展創新性研究,不斷研究探索加強招投標監管工作的新思路、新辦法,加快實現招投標工作的新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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