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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證書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證書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各類職稱證書管理工作,維護職稱工作的嚴肅性,保護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人事部有關證書管理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書的分類: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二)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三)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職(執)業資格證書。

(四)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對取得有效資格的人員進行聘任的聘任證書。

(五)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系列,專業考試合格證書。

(六)職稱外語(古漢語)、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通知單。

第三條資格證書由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評審或考試取得,是對證書持有人專業水平科學評價的證明,是求職、就業、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憑證。

第四條證書的印製和發放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由省職改辦統一印製;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印製。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證書,由各設區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在當年或次年4月底前,憑省職改辦發文原件到省職改辦核辦。取得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證書,由各設區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負責辦理。委託我省代評並取得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須辦理證書的,由原委託單位提交任職資格通知函,並填寫《領證名冊》後,統一到省職改辦辦理。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執)業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製。證書發放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和省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職改辦在收到考試結果文件後兩個月內到省職改辦統一核辦。

(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由省職改辦統一印製,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印製。省直各部門聘任高、中、初專業技術職務所需證書到省職改辦購領。

(四)全國或省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專業的考試合格證書,由人事部或省職改辦印製,加蓋省職改辦鋼印後,統一核發到單位或考生本人。

(五)國家組織的職稱外語、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單,由人事部印製,我省組織的古漢語、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單,委託省人事廳人事考試中心印製,人事考試部門打印後,加蓋省、市職改辦部門鋼印後發放。

各設區市和省直部門不得擅自印製各類證書。

第五條證書的填寫

各設區市職改辦和省直各部門職改辦要配備專用證書打印機,自2007年起,各類職稱證書的填寫必須打印,字體要統一、內容要規範。

(一)通過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其證書的“授予時間”一欄為該專業最後一科考試時間。

(二)執業資格證書“批准日期”一欄為該專業最後一科考試結束日,“簽發日期”一欄為省職改辦發文日期。

(三)任職資格證書“批文號”一欄按照批准權限填寫最高審批部門下發的任職資格通知的批准文號,“授予時間”一欄填寫評審委員會通過日期。

第六條證書的用印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級資格證書,由省職改辦負責審核,加蓋鋼印後下發;中、初級資格證書由各設區市、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負責審核,並按管理權限加蓋鋼印後下發。

(二)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市屬及以下單位人員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加蓋鋼印後下發,中、省直單位的人員由省職改辦加蓋鋼印後下發。

(三)通過全國考試(或考核認定)取得的各類職(執)業資格證書,由省專業主管部門職改辦(或委託的註冊中心)彙總核查打印後,統一報省職改辦加蓋鋼印和印章後下發。同時要將考試合格人員的執業資格報名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證書的補發與更換

在發放資格證書過程中,由於破損、錯填等原因需要補換資格證書的。,由人事(職改)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職改辦審核同意後,辦理補發事宜。屬遺失資格證書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主管部門、設區市職改辦出據證明,高級資格在省級、中級資格在市級報紙上聲明原證書作廢後,再進行補辦。

屬補發或更換資格證書的,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補發(或更換)證書申請書;

(二)《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或《___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原件);

(三)屬遺失證書的,要提供登報聲明原證書作廢的報紙原件一份(聲明內容應反映持證人的姓名、所持證書的名稱、資格檔次、取得證書的時間和證書編號等);屬更換證書的,要提供已損壞的資格證書原件;

(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張。

第八條各類職稱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九條各設區市和省直各有關部門職改辦要建立職稱資格證書登記、存檔、跟蹤、反饋等相應制度,並將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與證書統一編號,準確掌握專業技術人員底數,加強動態管理。

第十條各設區市和省直各有關部門在辦理高、中級資格證書時,要將從省職改辦購領的高、中級資格證書按順序填寫《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登記冊》(附後),並將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電子版)連同登記冊一同上報省職改辦,以便網上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各類職稱證書是由國家或省主管職稱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發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頒發各類職稱證書是一種政府行為,是職稱工作的一項重要環節,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切實防止各類職稱證書流入無關人員和非合格考生手中。對於偽造各類職稱證書的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職改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旅行。

證書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以下簡稱安全標誌證書)的監督管理,規範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安全標誌證書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安全標誌證書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准許生產、出售和使用的憑證。

第四條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負責安全標誌證書的審理、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施安全標誌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取得安全標誌證書,在安全標誌證書的有效期內,按規定加施安全標誌標識後,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標誌證書的制定

第六條安全標誌證書樣本由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制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備案。

第七條安全標誌證書的式樣:

安全標誌證書規格為297mm×210mm;

安全標誌證書正上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徽;

安全標誌證書(國內)內容包括:安全標誌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適用範圍、有效期、備註;

安全標誌證書(進口)內容包括:安全標誌編號、申請單位、生產單位、產品名稱、使用場所、有效期、數量及編號、備註;

安全標誌編號是安全標誌獲證產品的唯一性編碼;

安全標誌證書背面印有持證須知。

第八條安全標誌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製,加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

(一) 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安全標誌證書;

(二) 可以在產品投標、銷售過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標誌證書。

第十條取得安全標誌證書的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建立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 不得利用安全標誌證書進行誤導宣傳、欺詐活動;

(三) 不得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誌證書;

(四) 接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對安全標誌證書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在安全標誌有效期內需要更換安全標誌證書的,在向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提出申請履行相關程序後予以更換。

第十二條在安全標誌有效期內,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或發現產品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或產品標準或有關規定提出新要求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有權收回安全標誌證書。

第十三條被暫停使用安全標誌的,暫停使用安全標誌證書;被撤銷安全標誌的,安全標誌證書收回。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證書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為保證報告和證書的完整性、準確性,並真實地反映結果的全部信息。

2範圍

適用於本計量中心出具的報告和證書的管理。

3職責

3.1授權簽字人批准其授權領域的報告或證書;

3.2中心辦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報告和證書;

3.3班組負責編制、審核報告/證書,負責報告/證書的交付、管理和台帳的建立。

4程序

4.1報告和證書的編制要求

4.1.1本計量中心的工作結果以檢測報告、試驗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形式出具。報告/證書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a)報告/證書的名稱;

b)本計量中心名稱與地址,聯繫電話;

c)報告/證書編號標識,第 頁及共 頁;

d)顧客的名稱;

e)所用方法的標識;

f)檢測或校準物品的描述(如名稱、型號規格、主要性能指標等)、狀態和明確的標識;

g)檢測/校準/檢定日期;

h)如果被檢物品是抽樣得來,説明其抽樣日期、抽樣方法、抽樣地點、抽樣計劃和程序、抽樣環境條件等;

i)檢測和校準結果,適當時,帶有測量單位(必要時,當以表格、圖、或照片加以説明);

j)報告和證書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人的手簽名,必要時註明簽名日期;

k)必要時對顧客送檢/送校的樣品,作出檢測/校準/檢定結果僅對所送樣品負責的聲明;

l)當有分包項時,則應清晰地標明分包方出具的數據;

m)必要時,註明“本檢測報告/校準、檢定證書未經本計量中心書面批准,不得部分複印”的聲明。

4.1.2當需要對檢測結果作出解釋時,報告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對檢測方法的偏離、增添或刪節,及特殊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b)需要時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範的聲明;

c) 適用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顧客提出要求時,或當測量不確定度影響到規範限度的符合性時,報告中還需要包括有關不確定度的信息;

d)適用且需要時,提出意見和解釋;

e)特定方法、顧客和顧客羣體要求的附加信息。

4.1.3如需對校準結果進行解釋時,證書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對測量結果有影響的條件(環境條件);

b)測量不確定度和(或)符合確定的計量規範或條款的聲明;

c)測量可溯源的證據;

d)校準證書僅可給出功能性檢測結果或量值,不應包含對校準時間間隔的建議;若需給出符合某規範聲明的,應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該規範的具體條款;做出符合性聲明時,應考慮測量不確定度;

e)若顧客事先要求,在校準儀器被調整或修理後,要求給出調整或修理前後的校準結果時,應在證書或報告中表明。

4.1.4工作人員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或一系列檢測和校準結果,並符合有關方法規定的要求。

4.1.5試驗報告的封面和格式統一制定(見附錄)。

所有報告均用a4紙(附圖等可除外)。

封面應至少含:報告編碼(應在右上角)、報告名稱、試驗類型、委託單位、報告單位、報告日期。

籤批頁(封二)應含編寫、審核、批准。

封三應含本計量中心聲明。

目錄:少於10頁可不用。

主體部分:應含“報告的內容”所定義的項目,其中分層方法應按如下規定執行。第一層用“123 ……”;第二層用“1.1 1.2 1.3……”;第三層用“1.1.1 1.1.2 1.1.3……”;其餘可自定義。

4.1.6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格式由班組根據承檢產品/項目標準的要求自行設計,報中心辦備案。確定後的報告/證書格式無特殊原因不得更改,更改需經原批准人批准;

4.1.7報告和證書的標識

試驗報告標識形式為abcd-efghij。ab為班組拼音縮寫:cd為年(20xx年為00,20xx年為01,依次類推),efghij由班組自行定義。

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標識由各班組自行制定,並報中心辦備案。

4.2報告和證書的編寫

4.2.1報告/證書應能夠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反映工作結果,並符合技術標準方法規定的要求。編寫內容要完整、結論明確,必要時應附以圖表、數表、曲線、簡圖、照片説明。

4.2.2報告/證書應由具備資格的專業人員編制,實習人員不能獨立編制。

4.2.3報告/證書上的數據結論、環境條件等須與原始記錄相符。

4.2.4報告/證書的所有數據均應採用法定計量單位和規定的術語。

4.2.5對分包方所提供的結果應在報告中明確説明。

4.3報告和證書的審核批准

4.3.1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採用編寫、審核和批准三級方式。

工作人員對原始數據核對後將檢測結果準確無誤地填寫到報告中,並簽名。

相關人員審核原始記錄、方法的適用性以及滿足顧客要求後,審核簽名。

本專業授權簽字人批准簽字。

4.3.2試驗報告的審批

報告的審批採用編寫、審核、批准方式。

常規性試驗,由助工及以上職稱人員編寫、專業組長審定、班組負責人批准。

較複雜的、跨專業的或涉及系統安全的檢測項目試驗(如型式試驗、機組性能鑑定試驗等),由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檢測人員編寫、項目負責人或班組負責人審核,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主任批准。

4.4報告的管理和交付

4.4.1中心辦根據授權簽字人的批准簽名加蓋試驗報告專用章和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誌章,並留存二份,定期歸檔。報告/證書的保存期一般不少於五年。 認可認證範圍之外的項目,不允許加蓋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誌章。班組應將原始記錄和報告一同存檔。

4.4.2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由各班組根據授權簽字人的批准簽名加蓋試驗報告專用章和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誌章。一般不保留證書副本,只保留原始記錄。認可認證範圍之外的項目,不允許加蓋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誌章。

4.4.3中心辦每年對班組的報告和證書至少抽查一次;

4.4.4試驗報告在交付給顧客時,顧客在《報告交付單》上簽名。郵寄交付的報告以郵寄回執作為交付記錄。在交付過程中,應注意報告的防潮等。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交付,由顧客在委託單上簽名。

4.4.5當用户要求用電話、電傳或其他電子媒體傳遞數據或結果時,要核實對方的身份。

4.4.5本計量中心相關人員應嚴格為顧客保密,未經允許報告和記錄不得給其他方查閲;保密性管理執行《保護顧客機密信息及所有權程序》。

4.5報告和證書的更改

4.5.1當對報告/證書中的數據有疑義時,由責任部門組織項目負責人員、質量監督員分析原因,對可疑數據進行核查。

4.5.2若經核查證實已發出的報告/證書有差異,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接收單位,停止使用該報告/證書。

4.5.3原報告/證書的編寫人員填寫《報告和證書更改審批表》,説明更改理由及更改的內容,並由原報告的審批人確認更改理由成立,批准人提出處理意見。

4.5.4更改若涉及重新進行檢測/校準/檢定,則檢測/校準/檢定程序、數據處理、質量控制、記錄要求等應符合《程序文件》的相關要求。

4.5.5修改後或重新檢測/校準/檢定後所出具的報告/證書應附加説明,説明修改的原因和主要修改內容。

4.5.6責任部門應及時收回原報告,並按照報告交付程序,將修改後的報告和證書送至原報告持有人手中。

4.5.7責任部門保存修改後的報告證書應,並由資料管理員同原報告/證書一併保管。

5相關文件

5.1gaepc/qp-01(a/0)《保護顧客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程序》

5.2gaepc/qp-07(a/0)《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6記錄

6.1 gaepc/qr-066《技術報告審核、審定、批准表》

6.2 gaepc/qr-082《試驗報告交付單》

6.3 gaepc/qr-083《報告/證書枱帳》

6.4 gaepc/qr-084《報告和證書更改審批表》

證書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權限證書管理,規範授權行為,明確經營管理權限,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ee發展總公司章程》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ee發展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及其他所屬公司和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及《授權委託書》的簽發、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權限證書的簽發和使用應當遵循準確、守制、合法的原則。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單位名義從事經濟活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總公司法規室負責總公司代表人、總公司的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託書的管理工作,並對總公司所屬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託書的簽發、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應當設專人負責本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託書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法規室在權限證書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起草、發佈、推廣權限證書示範文本:

(二)辦理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公司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事業)單位代表身份證書》手續;

(三)脅助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辦理向其他職工簽發以總公司名義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四)與權限證書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以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出具、簽發的各種權限證書都必須按照統一的規則編號,並由持有人簽收。

第七條負責權限證書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妥善保管各種空白權限證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單位代表人的指示辦理授權委託手續。

第三章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出縣和使用

第八條《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以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駐外機構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應當載明:該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和'居民身份證號碼',並註明出據日期,加蓋本單位公章。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內容,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條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由法規室在辦公室主任批准後出具,並加蓋總公司公章。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及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由總公司法規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後出具,並加蓋該單位的公章。

第十一條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經核實無誤的複製件。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章授權委託書的簽發和使用

第十二條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非經授權,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國ee發展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第十三條對於授權委託書的管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總公司所屬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授權委託手續。

第十四條總公司法規室負責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總公司各業務部門、各職能部門。各駐外機構職工簽發的授權委託書的管理工作。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由法規派駐人員負責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授權委託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委託書分為以下兩類:

(一)職務授權:職務授權委託書是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業務部門、駐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或由總公司作為股東向所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發的,以及由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託經營人簽發的,授權其依職權在一定時期內以所在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法律憑證。

(二)特別授權:特別授權委託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的,授權其在一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以所在公司名義為某項業務而進行一般性的洽商、聯繫或進行談判、簽約等決策性活動的法律憑證。

第十六條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授權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業法人的名稱;

(二)被授權人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及所在單位、部門名稱、職務;

(三)授權事項及權限範圍、有效期限;

(四)授權人姓名及授權單位名稱;

(五)被授權人印籤預留;

(六)注意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授權委託書必須採用總公司法規室統一制訂的。格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授權委託書應由法律事務人員協助辦理,在授權人簽字並加蓋授權單位公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授權委託書持有人代表授權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並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索取對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權限證書原件或經核實無誤的複製件。

第五章授權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

(一)授權事項完成或授權期限屆滿的;

(二)因被授權人發生人事變動的;

(三)因公司自身發生變更的;

(四)因被授權人違反有關法律和公司規定的;

(五)其他總公司認為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的。

第二十一條授權被變更、解除或終止後,被授權人應當將授權書交回。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管理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

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

(一)保管空白權限證書不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玩忽職守,不認真辦理有關手續,後果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持有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總公司法規室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保管、使用權限證書不慎,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被授權人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三)被授權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屆滿後,仍以代理人身份從事對外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被授權人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單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在簽署(職員法律承諾書》的基礎上執行。

證書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為確保認證標誌、證書的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後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誌,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管理體系證書、標誌的使用和3c認證標誌的申購、保管和使用。

3、職責

3.1質量保證負責人

a)負責根據工廠申請產品強制性認證的範圍,指導正確使用ccc標誌,符合國家認監委《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的要求。

b)負責ccc標誌申請購買的審批;

c)負責ccc標誌製作方案的審批;

d)負責對ccc標誌正確使用的監督管理。

3.2技檢部負責3c認證標誌的申購,確定加貼的部位和數量。

3.3生產部負責3c認證標誌領用並在合格品上加貼認證標誌。

3.4辦公室負責3c認證標誌的保管和發放,對是否正確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3.5辦公室負責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標誌的使用和管理

4程序

4.1ccc標誌的的使用範圍

產品凡申請並取得中國強制性認證證書,在認證有效期內,符合認證範圍的產品均可以使用ccc標誌,並且在產品的適當位置加施ccc標誌。

4.2ccc標誌採用的形式規格

鑑於公司產品的具體情況,公司採用ccc標誌標準規格形式中的3---5號,具體執行下頁表格規定。

4.3ccc標誌的申請

4.3.1生產部負責根據《強制性認證產品標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工廠取得產品強制性認證後,及時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誌;

4.3.2技檢部負責持申請書和認證證書複印件向指定機構申請,申請採取函件或其它形式,注意函件的安全。

4.3.3當產品包裝發生變化或根據顧客要求,需要採用其他認證標誌時,由技檢部負責人提出,經質量負責人批准後,技檢部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其他形式的認證標誌和備案申請,並按規定要求繳納工本費和標誌監督管理費用。

4.3.4若需使用特殊式樣的3c標誌,或自行印刷、膜壓等方式使用標誌,則由技檢部負責設計,經總經理批准後向標誌發放管理中心申報,經核准後再進行製作。

4.4ccc標誌的領取和使用

4.4.1ccc標誌標籤在獲准使用購買回後,由辦公室統一保管,設專人落實具體責任,建立標誌領用保管台帳。

4.4.2凡是生產部門需要使用ccc標誌,先填寫ccc標誌使用申請單,註明使用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和班組責任人等信息,經質量負責人核實批准後,向辦公室申請領用,並作好領用登記手續。

4.4.3生產部門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未使用完標誌的,應在當天下班前及時辦理退庫手續。

4.5ccc標誌在使用過程中的防護

4.5.1ccc標誌,是國家授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的特殊標識,在使用過程中,使用人和操作人員應作好各種防護措施,確保標誌不損壞、不丟失、

不污染、不轉讓、不違規使用、不錯貼,確保ccc標誌按國家規定的要求正確使用;

4.5.2技檢部負責人切實作好監督管理工作,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質量保證負責人報告。

4.6ccc標誌的管理

4.6.1ccc標誌的日常管理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應對ccc標誌的正確使用和防護組織指導和培訓。

4.6.2當產品結構發生變更,或產品認證證書範圍發生變更,質量保證負責人應及時和國家指定部門聯絡,重新申請認證和重新確定ccc標誌的使用範圍。

4.6.3生產部監督ccc標誌的正確使用,確保不在申請範圍產品不加施ccc標誌,不符合安全標準要求的不合格產品不加施ccc標誌。

4.6.4標誌統一交辦公室妥善保管,嚴格履行發放領用手續,明確標誌的來源和去向,填寫《3c標誌進出台帳》

4.6.5工廠應按實施規則要求將強制性認證標誌加施在最小銷售包裝、標籤或產品上,在加施ccc認證標誌的位置下方同時註明'(適用於室內裝飾、裝修)'字樣和工廠代碼;同時,在其產品説明書或標籤上應標註該塗料主要成膜物質的名稱。

4.6.6認證產品的產品標識中產品基本信息描述(如產品系列、產品名稱(型號)、施工配比)應在認證證書描述範圍內。

4.6.7稀釋劑、固化劑的包裝上不能標註'ccc'認證標誌。

4.6.8當獲證產品配套銷售(多種組分在一個外包裝中)時,應在最小銷售包裝和或標籤的明顯位置加施'ccc'認證標誌。包裝內的主漆可一併加施'ccc'認證標誌;包裝內的稀釋劑和或固化劑小包裝上不可加施'ccc'認證標誌。

4.6.9當年未年審或年審未通過或在認證暫停期間內,均不得使用認證標誌或聲稱通過了相應的認證。

4.7營銷部加強對加施ccc標誌產品售後服務監督,對ccc標誌在售後服務過程中的正常使用和違規行為的舉報和配合查處工作。

4.8營銷部、質量負責人應對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標誌以及其他違反認證標誌管理規定的行為開展積極的鬥爭,必要時及時向國家管理部門反映,並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上述不法活動實施有效打擊,維護國家強制性認證的權威性。

5、相關文件

5.1《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管理辦法》

5.2《認證證書、標誌使用的公開文件》

6、相關記錄

《3c標誌進出台帳》

證書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船員條例》以及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海船船員健康證書(以下簡稱健康證書)的簽發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健康證書是指海事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船員條例》和我國加入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所簽發的以表明海船船員身體狀況能夠有效履行其崗位職責的職業醫學書面證明。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主管全國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的簽發與管理工作。

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確定的職責範圍具體負責健康證書的簽發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健康證書

第四條 海船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書。

第五條 健康證書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船上任職部門、持證人簽名及照片;

(二)證書編號;

(三)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

(四)主檢醫師聲明;

(五)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權機關名稱;

(七)簽發機構名稱和主檢醫師簽名;

(八)規定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海船船員申請健康證書,應當到海事管理機構公佈的具備船員職業健康狀況鑑定能力的體檢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進行健康體檢。

第七條 海船船員滿足以下要求的,體檢機構的主檢醫師應當及時簽發健康證書:

(一)年滿16週歲;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證件;

(三)符合海船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標準;

(四)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

第八條 健康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申請健康證書的海船船員年齡小於18週歲,則健康證書有效期不超過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過持證人65週歲生日。

第九條 健康證書有效期滿的,海船船員應重新申請健康證書。

健康證書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滿的,在到達下一個有締約國認可的從業醫生的停靠港之前該健康證書仍然有效,但為期不得超過3個月。

緊急情況下,海事管理機構可允許持有近日過期的健康證書的海船船員工作至下一個具有締約國認可從業醫生的港口,但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條 健康證書損壞或遺失時,持證人除應向原簽發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外,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 健康證書損壞的,應繳回被損壞的證書原件;

(二) 健康證書遺失的,應在發行範圍覆蓋全國的報紙上登載健康證書遺失公告;登載健康證書遺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後方可申請;

(三)申請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滅失的健康證書補發的,應向體檢機構提交事故證明。

補發的健康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與原健康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條 船員申請健康證書信息變更的,應按下列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申請健康證書所載船員身份信息糾錯的,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身份證簽發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變更身份信息後,向原簽發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申請健康證書信息變更;

(二) 申請健康證書所載的除船員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糾錯的,應向原簽發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變更。

第十二條 海船船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申請健康體檢,主檢醫師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

(一)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0天的;

(二)因醫療原因離船的;

(三)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影響其履行崗位職責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健康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統一印製。

第三章 體檢機構

第十四條 從事船員職業健康狀況鑑定的體檢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或專業體檢保健機構,並取得衞生主管部門核准的健康體檢資質;

(三)開設附錄1規定的診療科目;

(四)自有具備健康證書籤發權的主檢醫師2名及以上;

(五)具有附錄2規定的儀器、設備;

(六)配有stcw公約、《20xx年海事勞工公約》、《海員健康檢查指南》、《國際船舶醫療指南》等技術資料;

(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員健康體檢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簽發健康證書的主檢醫師,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內科或外科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健康體檢的臨牀經驗;

(三)熟練掌握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熟悉《海員健康檢查指南》、《國際船舶醫療指南》及海船船員職業特點。

第十六條 從事船員職業健康狀況鑑定的體檢機構應當向該機構所在地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備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員健康體檢機構、主檢醫師報備申請表(附錄3);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主檢醫師有效身份證件、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從業經歷相關證明材料;

(五)開展海船船員健康體檢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及運行情況等資料(附錄4);

(六)海船船員健康體檢質量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機構要求報備的其他材料。

該機構所在地未設立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指定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七條 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體檢機構報備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實,並將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體檢機構及其所屬主檢醫師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應及時向社會公佈具備船員職業健康狀況鑑定能力的體檢機構及其所屬主檢醫師名單。

第十八條 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公佈的體檢機構、主檢醫師簽發的健康證書無效。

公佈的體檢機構的分院、子院從事船員健康證書籤發的,應當滿足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公佈。

主檢醫師離開其備案的體檢機構,其健康證書籤發權自動終止。

第十九條 體檢機構、主檢醫師備案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體檢機構應當及時向備案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體檢機構依船員申請,對申請船員按要求進行體檢;主檢醫師應當自船員健康體檢結束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作出簽發或者不予簽發健康證書的決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簽發健康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簽發《船員健康檢查表》,並留存船員本人簽名的《船員健康檢查表》複印件。

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船員要及時通知其本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遲發證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船員本人。

第二十一條 體檢機構應將簽發的健康證書信息或不合格結論和項目,自體檢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二條 體檢機構應妥善保管空白證書,作廢的空白證書應交回備案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體檢機構應將簽發健康證書的相關資料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海船船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時,有提出複查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海船船員若對不符合船員健康檢查要求標準或存在相關職責限制的體檢結果有異議,可以在得知體檢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向原體檢機構申請一次複查。

第二十六條 體檢機構應根據船員複查申請對其不合格或受限項目進行復查。

執行復查與執行初次健康檢查的主檢醫師不能為同一人。

複查合格的,簽發健康證書;複查後仍不合格的,應將複查結果告知船員本人。

第二十七條 體檢機構和主檢醫師具有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享有獨立的決定權;當體檢機構或船員健康體檢專業人員開展工作的獨立決定權受到干擾時,可向備案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二)體檢過程中發現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船員本人;

(三)客觀真實地作出船員健康體檢結論,並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四)接受船員對健康體檢結果的詢問或諮詢,並如實地向體檢者解釋體檢結果和提出的問題;

(五)保護船員的隱私,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員健康體檢信息被用於其他目的;

(六)每年對開展海船船員健康體檢、簽發健康證書業務情況總結分析,並以書面及電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體檢機構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體檢機構業務開展、誠實守信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應每年對體檢機構進行至少一次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當建立體檢機構管理檔案,記載體檢機構信息、資質和業務開展等情況。

第三十條 海船船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證書籤發機構應當註銷其健康證書,並上報備案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一)船員申請註銷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健康證書的;

(三)隱瞞相關職業禁忌病史的;

(四)船員健康狀況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健康證書籤發條件的;

(五)簽發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體檢機構或主檢醫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從公佈的體檢機構和主檢醫師名單中予以刪除,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報備:

(一)未有效履行對體檢者身份核實義務的;

(二)未如實作出體檢結論的;

(三)未按程序及相關規定簽發健康證書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簽發健康證書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證書的;

(六)泄露船員個人隱私和體檢信息的;

(七)體檢機構或主檢醫師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變更的;

(八)不再滿足本辦法規定的體檢機構或主檢醫師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籍海船船員持有的締約國認可的從業醫師簽發的健康證書予以承認。

第三十三條 引航員、外國籍海船船員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員教育與培訓的學生申請健康證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證書管理制度 篇七

為加強婚姻證書管理,維護婚姻證書的法律地位,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和上級民政部門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婚姻證書包括《結婚證》、《離婚證》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撤銷婚姻申請書、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等印刷品。證書必須使用區民政廳印製提供的,不得購買非民政廳提供的婚姻證件。

二、除《結婚證》、《離婚證》外,區民政廳配套的申請結(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辦(領)結婚登記聲明書、撤銷婚姻申請書、結(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因當事人原因造成作廢而不足時,由證書管理員制定補印計劃,報主任批准後按規格印製

三、婚姻登記員要規範婚姻證書的填寫,認真核對、檢查,減少因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造成的損失。發現婚姻證件有質量問題時,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民政廳。

四、證書管理員要嚴格領購手續,妥善保管,防止流失,做到專賬專櫃管理,保證賬實相符、管理和收費分開。每年11月向區民政廳申報次年度的婚姻證書需求計劃。

五、婚姻登記員要按照婚姻登記條件和程序向婚姻當事人頒發婚姻證書,並按照物價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出具收費憑證,嚴禁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超標準收費。

六、證書工本費用於證書、印刷品的印製和與婚姻登記管理有關的業務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婚姻登記員擅自印製、使用外購婚姻證書的,報民政部局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取消其婚姻登記員資格,並交縣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篇八

一、目的

本辦法適用於本企業為滿足國家、地方、行業對職業資格要求所取得的公司職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管理。

二、範圍

適用對所有員工的證書的管理

三、職責

人力資源部(以下簡稱人資部)是員工證書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分類保管員工證書(國家規定)。

(2)負責對員工證書登記台帳,進行有效管理。

(3)負責建立證書管理的維護信息,並根據證件期限情況在公司年度培訓摸底時及時向持證員工管理單位提供證件有效期限準確信息。

(4)負責員工取證、複審取證員工的培訓管理。

四、證書管理細則

1、在職員工證書管理

(1)凡是通過包含由企業出資的取證培訓員工所取得的證書,該證書原件由人力資源部交檔案室統一登記保管。員工個人保留證書複印件。複印件由人資部蓋受控發放章標識,不準再複印。領取複印件時應在證書原件內設置複印件領條以作記錄。

(2)員工證書的原件原則上不準隨意外借。確有必要使用員工證書原件,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借用手續。

(3)個人借用證書原件的應先收取押金人民幣200元,並按期歸還。部門借用員工證書原件的,需按期歸還。所借用的員工資質證書原件丟失的,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a、賠償用於取證的全部費用:

b、賠償因無法提供證書原件而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4)各部門需要向相關方面出示相關員工證書的複印件時,應當確認相關證件的有效性,必要時可與人力資源部聯繫確認。因各部門對證書複印件使用

不當所造成的後果,由該部門承擔。

2、終止勞動關係後人員證書原件管理

(1)員工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離開時,人資部在結清員工應付資質培訓取證賠償金後,向員工開具“領取證書原件的證明”的收條並加蓋公章證明收到原件

(2)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取得人資部“領取證書原件證明”後,填寫“領取證書申請單”,將領取證書的名稱、領取證書原因列明並提交本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後送交人力資源部主管審核簽字。

(3)員工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退休離開公司時未按本辦法規定流程領取本人資質證書原件的,資質證書原件由人資部統一保存,不再對其證書組織複試,證件超過有效期後自動作廢。

(4)凡是轉給員工本人的證書原件,須在該證書上註明此人已與xx-xx有限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員工各類專業技能職稱和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明確職稱、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標準和流程,保障公司生產經營需要,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證書類別

第三條、職稱是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能力及成就的等級稱號,如:工程師類、經濟類、會計類等。職稱分為三個級別,即:初級職稱、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

第四條、職業資格包括執業資格和從業資格。

(一)執業資格是專業技術人員依法獨立開展或獨立從事某種專業技術工作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如:註冊建造師、註冊建築師、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會計師等。

(二)從業資格是政府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某種專業技術性工作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

1、建築行業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包括: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檔案員、材料員、標準員、機械員、造價員、測量員、試驗員、勞務員等。

2、特種崗位從業資格,包括:電工、鉗工、焊工、起重機械操作工、塔吊司機、塔吊指揮工、施工電梯操作工、爆破工等。

第三章、證書管理

第五條、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員工各類職稱、職業資格證書的主管部門,負責考試報名、評審、換證、協調使用、費用核定以及證書的日常保管等工作。

第六條、行政人事部根據相關部門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組織職稱、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負責收集報名資料並進行初審,對符合評審、考試條件者進行統一報名。

第七條、關於員工職稱、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報考費用問題。

(一)公司員工專業證書(含職稱證、職業資格證)年審(含繼續教育)的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若員工在該證件年審合格之日起一年內離職,則本次年審費用由員工本人承擔,並在員工離職工資中扣除。

(二)員工新獲取專業證書(含職稱證、職業資格證)參加培訓和報考的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若員工自動離職的,該費用由員工承擔,並在員工離職工資中扣除。

第八條、公司員工已取得職稱、職業資格證書的,證書原件必須交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及統籌使用;已具備註冊證書的公司員工,必須註冊到公司或公司指定單位。

第九條、安全員、質檢員、資料員、材料員和施工員崗位的員工必須持證上崗。員工已持證但未提交公司統一保管者,安全員崗位按500元/月、其餘崗位按300元/月處以罰款,若超過3個月仍未提交者,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不予轉正。

第十條、各部門如需使用證書的,需填寫《員工專業證書使用申請表》進行申請,經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簽字領用。行政人事部每季末對員工專業證書進行一次盤點。

第四章、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執業資格補貼

(一)員工註冊在公司的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公司每月補貼2500元;註冊在公司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每月補貼1000元。

(二)對單人具備多個執業資格的,補貼標準按照該員工具備各類執業資格中應享受的最高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職稱補貼

(一)員工持高級職稱證,公司每月補貼300元;持中級職稱,公司每月補貼100元。

(二)對單人具備多個職稱的,補貼標準按照該員工具備各類職稱中應享受的最高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從業資格補貼

非安全員崗位的公司其餘員工將其安全員證、安全C證用於項目使用的,每月補貼500元。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製定、修訂及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第十五條本規定自行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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