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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全文【新版多篇】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全文【新版多篇】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全文【新版多篇】

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篇一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程序,擅自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或者終止重組活動,處以警告、罰款,並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因定價顯失公允、不正當利益輸送等問題損害上市公司、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或者終止重組活動,處以警告、罰款,並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四條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或者終止重組活動,並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或者終止重組活動,並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對方未及時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重大資產重組涉嫌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上市公司作出公開説明、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在公開説明、披露專業意見之前,上市公司應當暫停重組;上市公司涉嫌前述情形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之前應當暫停重組。

涉嫌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情形,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其所作的公開承諾,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之前,不得轉讓其在該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或者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有關負責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導致重組方案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並可以對有關人員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為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財務顧問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估值報告及其他專業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違反行業規範、業務規則,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持續督導義務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予以處罰。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存在前二款規定情形的,在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業務。

第五十九條 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凡因不屬於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資產評估報告或者估值報告預測金額的80%,或者實際運營情況與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存在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對此承擔相應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資產評估機構、估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在同一報刊上作出解釋,並向投資者公開道歉;實現利潤未達到預測金額50%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上市公司、相關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第六十條 任何知悉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人員在相關信息依法公開前,泄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上市公司證券、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散佈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 篇二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籌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相關信息(以下簡稱股價敏感信息),不得有選擇性地向特定對象提前泄露。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參與重大資產重組籌劃、論證、決策等環節的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通報有關信息,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披露。上市公司獲悉股價敏感信息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並披露。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關聯方,交易對方及其關聯方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交易各方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重大資產重組籌劃、論證、決策、審批等環節的相關機構和人員,以及因直系親屬關係、提供服務和業務往來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價敏感信息的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的股價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詳細記載籌劃過程中每一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商議相關方案、形成相關意向、簽署相關協議或者意向書的具體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商議和決議內容等,製作書面的交易進程備忘錄並予以妥當保存。參與每一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應當即時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上市公司預計籌劃中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直至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至少每週發佈一次事件進展情況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因重大資產重組的市場傳聞發生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核實有無影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重組事項並予以澄清,不得以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章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篇三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充分説明並披露本次交易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須經註冊會計師專項核查確認,該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將通過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於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充分説明並披露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並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的整合、轉型升級,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所購買資產與現有主營業務沒有顯著協同效應的,應當充分説明並披露本次交易後的經營發展戰略和業務管理模式,以及業務轉型升級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應對措施。

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後,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開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遵守本辦法關於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編制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預案、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報告書,並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應當説明市場參考價的選擇依據。

前款所稱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若干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決議公告日前若干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額/決議公告日前若干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量。

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可以明確,在中國證監會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相比最初確定的發行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的,董事會可以按照已經設定的調整方案對發行價格進行一次調整。

前款規定的發行價格調整方案應當明確、具體、可操作,詳細説明是否相應調整擬購買資產的定價、發行股份數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時充分披露,並按照規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後,董事會按照已經設定的方案調整發行價格的,上市公司無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重新提出申請。

第四十六條 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三)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提交併購重組委審核。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導致特定對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達到法定比例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將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認購股份的特定對象應當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報告書中公開承諾:本次交易完成後6個月內如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或者交易完成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前款規定的特定對象還應當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報告書中公開承諾: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以前,不轉讓其在該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申請後,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實施。向特定對象購買的相關資產過户至上市公司後,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對資產過户事宜和相關後續事項的合規性及風險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相關資產過户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就過户情況作出公告,公告中應當包括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的結論性意見。

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規定的公告、報告後,可以到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為認購股份的特定對象申請辦理證券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換股吸收合併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價及發行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用於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併,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定向權證用於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併。

第六章 重大資產重組後申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

第五十一條 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獲得核准的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前的業績在審核時可以模擬計算:

(一)進入上市公司的資產是完整經營實體;

(二)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重組方的承諾事項已經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經營穩定、運行良好;

(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上市公司和相關資產實現的利潤達到盈利預測水平。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前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條件,或者本次重組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距本次重組交易完成的時間應當不少於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完整經營實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業務和經營資產獨立、完整,且在最近兩年未發生重大變化;

(二)在進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實際控制人之下持續經營兩年以上;

(三)在進入上市公司之前實行獨立核算,或者雖未獨立核算,但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收入、費用在會計核算上能夠清晰劃分;

(四)上市公司與該經營實體的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就該經營實體在交易完成後的持續經營和管理作出恰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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