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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週轉金管理辦法

業務週轉金管理辦法

業務週轉金管理辦法

業務週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行業務週轉金管理,確保業務週轉金借支、使用、歸還行為的合規,專款專用,進一步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資金佔用,現結合本行財務管理制度和業務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業務週轉金是指單位借支給員工個人的款項,該款項僅用於支付與本行經濟業務相關的事項,包括定額備用金和非定額備用金。

(一)定額備用金:指因支出項目固定、支出業務頻繁等原因需要週轉使用的現金,具有時間長、固定性強的特點。如部門零星接待、零星採購等。

(二)非定額備用金:指因臨時性需要而借支的現金,既無定額支付,又無定期報銷,一般是借支人員在借款活動結束後,及時持原始憑證向財務部門報銷,具有時間短、一次性的特點。如會議費、長途差旅及其他臨時性事務支出等。

第二章 支取和歸還流程

第三條 業務週轉金借支流程

(一)業務週轉金的借支

由借款人按規定填寫“借款審批單”,應寫明借款日期、款項用途、借款金額、註明使用時間及歸還時間等事項。

(二)業務週轉金的審批

業務週轉金借支按我行授權辦法進行籤批,總部部門借支業務週轉金審批流程如下:

借款人→部門負責人→分管行領導→有權人審批

(三)業務週轉金的歸還

1.借款人應在每季度至少還款一次,必須全額歸還後再借,不能以收坐支現金,每季末須保證借款餘額為零,如需繼續借用應在下季初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部門負責人為備用金歸還的第一管理人,必須監督借款人及時辦理歸還手續。

2.借款人超過預計還款時間尚未結清週轉金,但有合理理由説明原因的,應由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説明不能按時歸還的原因,由部門負責人及分管行領導審批,並報計劃財務部備案。

3.借款人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前,必須及時辦理清帳手續。借款人所在部門須及時通知計劃財務部進行核對並清帳,待計劃財務部反饋後方可辦理員工變動或離職,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部門承擔。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四條 計劃財務部作為業務週轉金的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總部各部門作為業務週轉金的使用部門,負責業務週轉金的日常管理。為便於業務週轉金的統籌管理,各部門負責人作為固定的管理人員,應負責或指定專人負責業務週轉金的申請、保管、支取、沖銷和台賬編制工作。

第六條 業務週轉金的限額

(一)總部部門定額備用金借支額度必須控制在核定額度內,具體見附表2。

(二)分支機構應按照總行最新的《分支機構費用管理辦法》中的業務週轉金限額標準,對借支總額進行管控。

(三)對於特殊事由確需超過上述業務週轉金限額的,需列明事由並按照我行授權管理辦法報經有權人審批同意後據實確定允許借支的業務週轉金金額。

第七條 業務週轉金使用要求

(一)定額備用金

各部門員工根據日常工作需要,經有權人同意後,可借支規定金額的備用金。借款人必須妥善保存支付備用金的收據、發票以及各種報銷憑證,並建立備用金登記台賬(格式見附表1),記錄各類零星支出。定額備用金需每季歸還。

(二)非定額備用金

員工因出差或其他臨時性事務需借支備用金的,經有權人同意後,可根據實際用途據實核定備用金額度並進行借支。非定額備用金使用規定堅持隨借隨還,借款人應在業務完成後及時辦理費用報銷衝抵或現金歸還。

第八條 業務週轉金台賬、存放管理

業務週轉金借款人應建立使用台賬,記錄業務週轉金借支、使用、償還情況;各部門並對週轉金的使用和存放指定專人負責,現金保管人員和記賬人員不能為同一人。部門負責人須每月對業務週轉金的支取和歸還情況、台賬管理等進行定期盤點檢查。

(一)備用金台賬登記方法

凡是增加的現金記在“借方”,發生的支出記在“貸方”,本月餘額=上月借方餘額+本月借方發生額合計數-本月貸方發生額合計數。

(二)備用金台賬記賬要求

1、借款人按照每筆業務發生時間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隨時發生隨時登記,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2、登記備用金台賬時,還應注意以下欄目的填寫方法:“日期”欄中填入的應為編制該台賬日期,即業務發生日期;“報銷日期”欄中應填入與該筆支出項目匹配的費用報銷日期;“摘要”欄簡要説明入賬的經濟業務的內容,力求簡明扼要;“餘額”欄應根據“本行餘額=上行餘額+本行借方-本行貸方”公式計算填入。

第九條業務週轉金的監督與檢查

計劃財務部有權對各部門、各機構業務週轉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不定期進行抽查盤庫;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應每月末對該部門借支的業務週轉金進行賬實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一)對定額備用金的審查,主要是將登記台賬同有關的會計憑證進行核對,並審查各種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規和合理。

(二)對非定額備用金的審查,與定額備用金基本相同,但着重審查其用途是否合理。

第十條 各分支機構應參照本辦法要求及其他相關制度,結合機構實際完善業務週轉金管理制度,明確業務週轉金審批流程和相關要求,並嚴格遵照執行。對於未妥善保管或未按要求執行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期限改正,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範圍使用業務週轉金的。

(二)以白條抵頂業務週轉金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管理業務週轉金的。

第十二條 部門或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損失,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與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妥善保管業務週轉金造成損失的。

(二)貪污或者擅自挪用業務週轉金的。

(三)因私借用業務週轉金的。

(四)部門間相互調劑使用業務週轉金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總行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修訂。

標籤: 週轉金 業務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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