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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寧縣司法局建立網絡機制構築調解平台經驗介紹(精選多篇)

武寧縣司法局建立網絡機制構築調解平台經驗介紹(精選多篇)

第一篇:武寧縣司法局建立網絡機制構築調解平台經驗介紹

武寧縣司法局建立網絡機制構築調解平台經驗介紹(精選多篇)

武寧縣司法局建立網絡機制構築調解平台經驗介紹

縣地處贛西北邊陲,與湘鄂兩省五縣一市毗鄰,集庫區、林區、山區於一體,地域廣闊,人口分散。全縣21個鄉鎮(街道辦、開發區),3507平方公里,37萬人口。早幾年,由於重打擊,輕防範,重審判,輕調解,加之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曾一度出現爭墳山、爭山場、爭水石、宗族派性、封

建迷信等不良現象,糾紛頻發,因此而引起的治安問題甚至刑事案件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基層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也分散了不少黨政領導和基層幹部的工作精力。近幾年來,我縣各級黨政領導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來抓。認真思考和分析新時期民間糾紛發生的規律和特點,努力探索人民調解工作改革發展的新路子、新方法,着力抓好“四個四”工程,積極建立和規範調解組織網絡新機制,構築優化調解工作新平台,把人民調解工作拓展到了一個新高度。各級調解組織,尤其是村、組兩級調解員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真正做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我縣連續五年達到“四無”:即無民間糾紛激化、無民間糾紛引發自殺案件、無民間糾紛引發羣體性上訪、無民間糾紛引發羣體性械鬥,為維護全縣的社會穩定和促進安定團結發揮了重重作用。

一、從組織建設入手,健全了四級調解網絡

為了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使人民調解工作有組織、有領導、有人抓、有人管,更好地落到實處,我們從抓組織建設入手,編織了以“武寧縣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為龍頭的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縣裏成立了由縣委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書記、副縣長為正副組長的“人民調解幹作領導小組”;全縣21個鄉鎮(街道辦、開發區)均按要求建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全縣村級調解委員會、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並在有關行政企事業單位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相鄰地區設立聯合調解委員會;在村民小組和樓院設有人民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四級調解組織的建立和健全,在全縣織牢了一張人民調解網絡,從組織上保證了調解工作層層有人管,級級(請您支持)有人抓,做到矛盾糾紛發生在哪裏就調處化解在哪裏。在硬件建設上做到了五有:有名稱招牌、有辦公場所、有工作人員、有辦公經費、有工作報酬;在軟件建設上做到了三有:有工作紀律和制度、有工作程序和流程、有工作計劃和安排。具體操作中做到“二圖”、“三簿”、“四制度”張貼(掛)上牆,使當事人一目瞭然,接受羣眾監督。“二圖”就是調解區域圖、工作一覽圖;“三簿”就是民間糾紛排查登記簿、糾紛受理調處登記簿、糾紛回訪登記簿;“四制度”就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學習、會議制度,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人民調解協議審核制度和回訪制度,民間糾紛月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全縣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依託基層,多方參與”的人民調解新格局。

二、從制度建設入手,建立了四項工作機制

組織健全加上制度規範才能把工作落到實處。為此我們狠抓了四項工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1、健全矛盾糾紛信息月報制度。縣鄉村組建立健全了矛盾糾紛信息網,做到正常工作月月報,突發事件及時報。落實責任人,形成逐級上報制度。對重大疑難糾紛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彙報,制訂預案,未雨綢繆,從宏觀和微觀上掌握化解矛盾糾紛的主動權。2、建立了糾紛調處工作督辦機制。縣綜治委和司法局及時分析研究全縣矛盾糾紛狀況,確定調處重點,落實責任制, 限期調處,對比較重大的矛盾糾紛實行掛帳督辦。如去年,在全縣統一開展的矛盾糾紛排查中,查出了7件山林土地權屬,環保等方面跨鄉鎮難度較大的糾紛,這些糾紛僅靠各鄉鎮調委會是無法解決的,縣司法局將情況彙總後向縣委政法委作了彙報,政法委牽頭組織了國土、林業、環保、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集中解決。3、建立了矛盾糾紛調處獎勵機制。一是每年在全縣調解組織中開展創“十佳調解主任”評比活動,在全縣政法工作會上,對全縣“十佳調解主任”進行表彰,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二是對提供有價值信息,及時化解羣體糾紛的人員給予重獎。4、建立了糾紛激化責任追究機制。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列入年終綜治考評內容;對排查調處不力,造成羣眾集體上訪或糾紛激化的追究有關領導責任,並予以一票否決。

三、從規範管理入手,突出了四個重點 

如果説組織建設是基礎,制度建設是保障,那麼強化管理就是使調解組織更好地發揮作用,調解工作真正出成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規範化管理我們主要是突出對人的管理,重點抓好四個方面:

一是選配好合格的人民調解員。調解員的素質決定調解工作的成敗。同樣一起糾紛,經驗豐富、素質高的人去調解就能成功,否則就調解不成。我們對全縣235個村(社區、企業)調委會成員進行了重新配製和合理調整,幾年來,更換了126名年齡偏大、素質較低的調

解員,選聘了189名國中以上文化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熱心調解事業的人員充實到調解隊伍中。並堅持每年調整一次。

二是加強了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完善考核評比。經常組織調解主任;調解員集中培訓、現場參觀,不斷提高他們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能力。司法所長、司法助理員每年都由縣司法局進行培訓;村級調解主任和調解員一般由各鄉鎮進行培

訓,縣司法局重點調訓,如今年8月10—12日縣司法局就對全縣110多名司法助理員、調解主任進行了集中培訓。

三是實行人民調解員等級制和持證上崗制,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縣委辦、縣政府辦就加強基層調解組織規範化管理工作專門發文,提出明確要求。去年在南市鄉開展的人民調解組織規範化管理試點工作中,把人民調解員等級制和持證上崗製作為重要內容。通過考核,把該鄉的118名調解員分為首席、一級、二級、三級共四個等級,由縣司法局統一制發上崗證。今年對澧溪、船灘、石門樓、羅坪、魯溪、泉口、石渡、新寧等八個鄉鎮的調解員由縣司法局核實統一制發了上崗證。全縣人民調解員持證上崗制我們計劃在三年內完成。目前全縣已發上崗證的首席調解員有29人,一級調解員136人,二級調解員245人,三級調解員488人。同時縣司法局還對全縣21個鄉鎮(街道辦、開發區)的司法助理員統一制發了工作證,方便他們開展工作。

四是落實好調解員的工資報酬。全縣各鄉鎮(街、道辦、開發區)都解決了村(社區)調解主任的工資和調解員的報酬。有的鄉鎮還結合實際為工作滿20年的調解主任買了1份養老保險。調解員的工資報酬得到了落實,有效地調動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這也是我縣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保證。

四、從規範程序入手,抓好了四個環節

人民調解工作要做到及時、合法、公正,就必須從規範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四個環節。

一是抓好了矛盾糾紛的預測排查環節,分析、掌握矛盾糾紛隱患。以鄉鎮(街道、開發區)為單位,每季開展一次糾紛隱患排查活動,及時瞭解、掌握民間糾紛發生的苗頭和隱患動態,消除不安定因素,並向縣委政法委和司法局報告。同時,縣政法委和司法局每年都聯合組織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一次糾紛隱患集中排查調處活動,目的是對一些跨地區、跨鄉鎮和重大疑難民間糾紛進行排查和解決。如今年7月至8月在全縣開展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百日行動”中,共查出各類糾紛隱患88件,當地調解組織調處了76件,建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9件,有3件是由政法委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解決的。

二是抓好糾紛調處環節,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為了更好地做好這項工作,2014年縣綜治委出台了《武寧縣民間糾紛調解處理辦法》,就糾紛受理、調解程序、調解筆錄、協議書製作等方面都作了具體規定,向各級調解組織統一印發了調解申請書、調解登記表、調解,協議書、糾紛移送單等文書表格。各級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調解人員持證上崗,切實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認真調查取證,仔細做好各種筆錄,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調解,促使糾紛當事人消除隔閡、化解矛盾,自願達成協議。對發生在村民小組內的小糾紛由組裏的調解員調解,進行登記,但一般不製作調解協議書;對發生在行政村範圍內的糾紛,由村調委會進行調解,並有一名一級調解員參加,進行登記,調查取證,除當時就能履行的以外,都製作了調解協議書發給各方當事人;對跨村的民間糾紛,或者影響較大,或者調處難度大的糾紛,由鄉鎮調委會聯合糾紛發生地的調委會進行調解,或由鄉鎮調委會單獨調解,但必須有一名首席調解員參加,每件糾紛調解後都制發了調解協議書。同時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強迫調解。今年1—6月,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糾紛632件,調成6ll件,成功率達96%以上。甫田鄉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所長黃修辭認真總結調解工作經驗,結合農村調解工作實際撰寫了《如何做好疑難糾紛調解的記錄工作》,並在司法部《人民調解》上發表。

三是抓好人民調解協議的審核環節,確保調解協議書的規範性和調解協議的合法性。村級調解委員會製作的調解協議書必須報經鄉鎮司法所或鄉鎮調委會審核後才能發給當事人進入履行程序。司法所或鄉鎮調委會對報送來的調解協議進行審核時,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如協議規範合法,則及時簽字發還調委會,由調委會送交當事人進行履行;如協議格式不規範,則指導制發協議書的調委會進行更正,然後重新制作下發;如協議內容不合法或違背社會公德,則要求原調委會重新調解;達成新的協議,或由司法所或鄉鎮調委會派員協助再次調解。司法所或鄉鎮調委會製作的調解協議則由縣司法局基層股進行抽查審核,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是抓好回訪環節,徹底化解矛盾糾紛。對調解達成協議的糾紛當事人定期進行回訪,瞭解他們對糾紛調處結果的態度和協議的履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安撫説服轉化工作,敦促協議的履行,徹底化解矛盾糾紛。如2014年8月澧溪鎮臨江村70多歲的李雙喜因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而申請鎮司法所調解,司法所經調解達成協議,李老漢的兩個兒子願意每月支付父親80元生活費,老漢單獨生活,春節在兩個兒子家輪流過。協議達成後,司法所在回訪時發現,李老漢的大兒子連續3個月未給老人一分錢,司法所楊所長立即找到其大兒子做工作,並將錢親手轉交到李老漢手中。

第二篇:武寧縣司法局建立網絡機制構築調解平台經驗介紹

縣地處贛西北邊陲,與湘鄂兩省五縣一市毗鄰,集庫區、林區、山區於一體,地域廣闊,人口分散。全縣21個鄉鎮(街道辦、開發區),3507平方公里,37萬人口。早幾年,由於重打擊,輕防範,重審判,輕調解,加之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曾一度出現爭墳山、爭山場、爭水石、宗族派性、封建迷信等不良現象,糾紛頻發,因此而引起的治安問題甚至刑事案件也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基層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也分散了不少黨政領導和基層幹部的工作精力。近幾年來,我縣各級黨政領導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來抓。認真思考和分析新時期民間糾紛發生的規律和特點,努力探索人民調解工作改革發展的新路子、新方法,着力抓好“四個四”工程,積極建立和規範調解組織網絡新機制,構築優化調解工作新平台,把人民調解工作拓展到了一個新高度。各級調解組織,尤其是村、組兩級調解員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真正做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我縣連續五年達到“四無”:即無民間糾紛激化、無民間糾紛引發自殺案件、無民間糾紛引發羣體性上訪、無民間糾紛引發羣體性械鬥,為維護全縣的社會穩定和促進安定團結發揮了重重作用。

一、從組織建設入手,健全了四級調解網絡

為了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使人民調解工作有組織、有領導、有人抓、有人管,更好地落到實處,我們從抓組織建設入手,編織了以“武寧縣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為龍頭的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縣裏成立了由縣委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書記、副縣長為正副組長的“人民調解幹作領導小組”;全縣21個鄉鎮(街道辦、開發區)均按要求建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全縣村級調解委員會、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並在有關行政企事業單位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相鄰地區設立聯合調解委員會;在村民小組和樓院設有人民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四級調解組織的建立和健全,在全縣織牢了一張人民調解網絡,從組織上保證了調解工作層層有人管,級級有人抓,做到矛盾糾紛發本資料權屬文祕家園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祕家園生在哪裏就調處化解在哪裏。在硬件建設上做到了五有:有名稱招牌、有辦公場所、有工作人員、有辦公經費、有工作報酬;在軟件建設上做到了三有:有工作紀律和制度、有工作程序和流程、有工作計劃和安排。具體操作中做到“二圖”、“三簿”、“四制度”張貼(掛)上牆,使當事人一目瞭然,接受羣眾監督。“二圖”就是調解區域圖、工作一覽圖;“三簿”就是民間糾紛排查登記簿、糾紛受理調處登記簿、糾紛回訪登記簿;“四制度”就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學習、會議制度,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人民調解協議審核制度和回訪制度,民間糾紛月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全縣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依託基層,多方參與”的人民調解新格局。

二、從制度建設入手,建立了四項工作機制

組織健全加上制度規範才能把工作落到實處。為此我們狠抓了四項工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1、健全矛盾糾紛信息月報制度。縣鄉村組建立健全了矛盾糾紛信息網,做到正常工作月月報,突發事件及時報。落實責任人,形成逐級上報制度。對重大疑難糾紛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彙報,制訂預案,未雨綢繆,從宏觀和微觀上掌握化解矛盾糾紛的主動權。2、建立了糾紛調處工作督辦機制。縣綜治委和司法局及時分析研究全縣矛盾糾紛狀況,確定調處重點,落實責任制, 限期調處,對比較重大的矛盾糾紛實行掛帳督辦。如去年,在全縣統一開展的矛盾糾紛排查中,查出了7件山林土地權屬,環保等方面跨鄉鎮難度較大的糾紛,這些糾紛僅靠各鄉鎮調委會是無法解決的,縣司法局將情況彙總後向縣委政法委作了彙報,政法委牽頭組織了國土、林業、環保、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集中解決。3、建立了矛盾糾紛調處獎勵機制。一是每年在全縣調解組織中開展創“十佳調解主任”評比活動,在全縣政法工作會上,對全縣“十佳調解主任”進行表彰,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二是對提供有價值信息,及時化解羣體糾紛的人員給予重獎。4、建立了糾紛激化責任追究機制。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列入年終綜治考評內容;對排查調處不力,造成羣眾集體上訪或糾紛激化的追究有關領導責任,並予以一票否決。

三、從規範管理入手,突出了四個重點 

如果説組織建設是基礎,制度建設是保障,那麼強化管理就是使調解組織更好地發揮作用,調解工作真正出成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規範化管理我們主要是突出對人的管理,重點抓好四個方面:

一是選配好合格的人民調解員。調解員的素質決定調解工作的成敗。同樣一起糾紛,經驗豐富、素質高的人去調解就能成功,否則就調解不成。我們對全縣235個村(社區、企業)調委會成員進行了重新配製和合理調整,幾年來,更換了126名年齡偏大、素質較低的調解員,選聘了189名國中以上文化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熱心調解事業的人員充實到調解隊伍中。並堅持每年調整一次。

二是加強了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完善考核評比。經常組織調解主任;調解員集中培訓、現場參觀,不斷提高他們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能力。司法所長、司法助理員每年都由縣司法局進行培訓;村級調解主任和調解員一般由各鄉鎮進行培訓,縣司法局重點調訓,如今年8月10—12日縣司法局就對全縣110多名司法助理員、調解主任進行了集中培訓。

三是實行人民調解員等級制和持證上崗制,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縣委辦、縣政府辦就加強基層調解組織規範化管理工作專門發文,提出明確要求。去年在南市鄉開展的人民調解組織規範化管理試點工作中,把人民調解員等級制和持本資料權屬文祕家園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祕家園證上崗製作為重要內容。通過考核,把該鄉的118名調解員分為首席、一級、二級、三級共四個等級,由縣司法局統一制發上崗證。今年對澧溪、船灘、石門樓、羅坪、魯溪、泉口、石渡、新寧等八個鄉鎮的調解員由縣司法局核實統一制發了上崗證。全縣人民調解員持證上崗制我們計劃在三年內完成。目前全縣已發上崗證的首席調解員有29人,一級調解員136人,二級調解員245人,三級調解員488人。同時縣司法局還對全縣21個鄉鎮(街道辦、開發區)的司法助理員統一制發了工作證,方便他們開展工作。

四是落實好調解員的工資報酬。全縣各鄉鎮(街、道辦、開發區)都解決了村(社區)調解主任的工資和調解員的報酬。有的鄉鎮還結合實際為工作滿20年的調解主任買了1份養老保險。調解員的工資報酬得到了落實,有效地調動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這也是我縣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保證。

四、從規範程序入手,抓好了四個環節

人民調解工作要做到及時、合法、公正,就必須從規範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四個環節。

一是抓好了矛盾糾紛的預測排查環節,分析、掌握矛盾糾紛隱患。以鄉鎮(街道、開發區)為單位,每季開展一次糾紛隱患排查活動,及時瞭解、掌握民間糾紛發生的苗頭和隱患動態,消除不安定因素,並向縣委政法委和司法局報告。同時,縣政法委和司法局每年都聯合組織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一次糾紛隱患集中排查調處活動,目的是對一些跨地區、跨鄉鎮和重大疑難民間糾紛進行排查和解決。如今年7月至8月在全縣開展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百日行動”中,共查出各類糾紛隱患88件,當地調解組織調處了76件,建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9件,有3件是由政法委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解決的。

二是抓好糾紛調處環節,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為了更好地做好這項工作,2014年縣綜治委出台了《武寧縣民間糾紛調解處理辦法》,就糾紛受理、調解程序、調解筆錄、協議書製作等方面都作了具體規定,向各級調解組織統一印發了調解申請書、調解登記表、調解,協議書、糾紛移送單等文書表格。各級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調解人員持證上崗,切實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認真調查取證,仔細做好各種筆錄,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調解,促使糾紛當事人消除隔閡、化解矛盾,自願達成協議。對發生在村民小組內的小糾紛由組裏的調解員調解,進行登記,但一般不製作調解協議書;對發生在行政村範圍內的糾紛,由村調委會進行調解,並有一名一級調解員參加,進行登記,調查取證,除當時就能履行的以外,都製作了調解協議書發給各方當事人;對跨村的民間糾紛,或者影響較大,或者調處難度大的糾紛,由鄉鎮調委會聯合糾紛發生地的調委會進行調解,或由鄉鎮調委會單獨調解,但必須有一名首席調解員參加,每件糾紛調解後都制發了調解協議書。同時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強迫調解。今年1—6月,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糾紛632件,調成6ll件,成功率達96%以上。甫田鄉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所長黃修辭認真總結調解工作經驗,結合農村調解工作實際撰寫了《如何做好疑難糾紛調解的記錄工作》,並在司法部《人民調解》上發表。

三是抓好人民調解協議的審核環節,確保調解協議書的規範性和調解協議的合法性。村級調解委員會製作的調解協議書必須報經鄉鎮司法所或鄉鎮調委會審核後才能發給當事人進入履行程序。司法所或鄉鎮調委會對報送來的調解協議進行審核時,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如協議本資料權屬文祕家園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祕家園規範合法,則及時簽字發還調委會,由調委會送交當事人進行履行;如協議格式不規

範,則指導制發協議書的調委會進行更正,然後重新制作下發;如協議內容不合法或違背社會公德,則要求原調委會重新調解;達成新的協議,或由司法所或鄉鎮調委會派員協助再次調解。司法所或鄉鎮調委會製作的調解協議則由縣司法局基層股進行抽查審核,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是抓好回訪環節,徹底化解矛盾糾紛。對調解達成協議的糾紛當事人定期進行回訪,瞭解他們對糾紛調處結果的態度和協議的履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安撫説服轉化工作,敦促協議的履行,徹底化解矛盾糾紛。如2014年8月澧溪鎮臨江村70多歲的李雙喜因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而申請鎮司法所調解,司法所經調解達成協議,李老漢的兩個兒子願意每月支付父親80元生活費,老漢單獨生活,春節在兩個兒子家輪流過。協議達成後,司法所在回訪時發現,李老漢的大兒子連續3個月未給老人一分錢,司法所楊所長立即找到其大兒子做工作,並將錢親手轉交到李老漢手中。<?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第三篇:建立健全綜治維穩中心平台機制 全面構築“大維穩”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綜治維穩中心平台機制 全面構

築“大維穩”工作格局

客樓鄉地處岑鞏縣東北部,轄級8個鄉民小組,面積分74.3平方公里,有户籍人口10005人,外來人口150多人。面對當前嚴峻的維穩局勢,客樓鄉黨支部認真總結近年來維穩工作經驗,根據上級有關文件會議精神,結合實際,就強化領導責任,夯實基層基礎,落實維穩措施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維穩機制建設取得重大成效,實現維穩制度更完善、工作網絡更健全、基層基礎更紮實、防控功能更強大、應急處置更迅速,社會穩定形勢不斷好轉,人民羣眾安全感普遍增強。主要做法如下:

一、建立健全綜綜治維穩中心責任機制,有效落實維穩工作責任

按照“全員抓穩定,全力保平安”的工作思路,進一步明確維穩職責,落實維穩責任,有效形成整體合力。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及時調整鄉維穩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全鄉維穩工作由政法委書記負總責,綜治辦具體抓,各成員單位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服從調度,切實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二是調整維穩體系。將綜治、信訪、治保、調解等具有社會穩定和調解職能的組織納入維穩體系,明確由綜治辦牽頭,治保、調解具體實施,有關單位密切配合。三是明確職責分工。出台《維護穩定工作責任制暫行規定》、《黨政領導維護穩定工作責任分工》、《鄉幹部維穩工作責任目標管理考核若干規定》和《綜治(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等一系列制度,與各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班子成員的職責任務,形成一級抓一級、人人有責任的維穩工作格局。四是實行責任追究。出台《維護穩定工作責任追

究規定》,明確對負有失管、失查、失控、失職責任的單位及其領導、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採用責任倒查形式,視情節輕重,作出通報批評、黃牌警告,處罰結果與考核獎金、年終評優直接掛鈎。科學的考核獎懲機制,充分激發了各層面維穩工作人員的主體意識、責任意識,在全鄉上下形成了想方設法解矛盾、齊心協力保平安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綜治維穩中心預測預警機制,切實加強社會動態研判

按照“發現問題在先,解決矛盾在前”的工作思路,切實加強社會穩定情況預警預判工作,提高維穩工作的前瞻性,掌握維穩工作的主動權。一是開展“百曉”排查。積極開展鄉幹部“鄉事百曉”活動,即提出涉及鄉情、民情的100個問題,號召鄉幹部深入各村寨,在思考問題的過程中貼近民生、走進矛盾,在破解難題的過程中融洽關係、促進和諧。同時,在各村公佈駐村鄉幹部的聯繫電話,進一步拓寬羣眾反映訴求的渠道。對排查發現的不穩定因素,及時介入調處,力爭化解在萌芽狀態。對於一時難以化解的,按照《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信息報送制度》要求,認真登記,及時上報工作部維穩辦;對於重大、緊急情況,做到隨查隨報;對於重點信訪案件當事人,給予專門建檔,在敏感時期實行24小時監控。二是充實信息員隊伍。按照“專羣結合,明暗互補”的原則,設立鄉幹部、治安眼線、信息員、民兵預備役和應急分隊隊員等8支近達30人的信息員隊伍,實現信息排摸多領域、全覆蓋。三是建立社會穩定形勢分析會制度。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主要領導聽取維穩工作彙報,對全鄉排摸上來的信訪問題、不穩定情況進行細緻梳理,按照“屬地管理”和“歸口管

理”的原則,落實責任人,由分管領導包案,限期整改,確保穩控。四是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按照“發現問題在前,行動處置在先”的工作原則,制訂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若干規定》,建立由鄉黨支部書記為主任,兩委成員參加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委員會”,並聘請鄉民代表等擔任評估員,定期對全鄉維穩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引發社會面不穩定的事件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提出應對措施。

三、建立健全綜治維穩中心矛盾調處機制,努力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整合各種資源,發揮各層面的積極因素,落實場所、資金、人員,建立立體交叉的矛盾調處網絡。一是加強綜治辦和流動人口登記站建設。強化設施,完善制度,規範管理,充分發揮綜治場所的維穩功能。二是深化義務信訪協理員制度。2014年,客樓鄉率先創立義務信訪協理員制度,大膽聘用3名信訪協理員,取得顯著成效。截至2014年,該鄉通過義務信訪協理員化解的矛盾糾紛達民20多起.當前,該鄉在原有的基礎上,積極吸納老幹部、老黨員,以及鄉居“德高望重”的人士為義務調解員,進一步搭建起聯繫政府與羣眾、溝通情理與法律的“和諧之橋”。三是建立“三級”調解網絡。2014以來,該鄉按照“有人管事,有房議事,有章理事,有錢辦事”的原則,開展人民調解“網底工程”,建立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村民調小組和人民調解信息員三級隊伍,明確不穩定因素定時排查和矛盾糾紛限期調解的職責。同時,建立鄉“三員合一”管理制度,將鄉治安員、人民調解員、流動人口協管員合而為一,歸併職責待遇。有效解決鄉級人民調解報酬落實難、問題發現難、人員落實難問題,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

到底,遍及各村,覆蓋全鄉,反應靈敏,功能強大的人民調解三級網絡。四是實行聯合調處制度。完善“黨政統一領導、綜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重大矛盾糾紛聯合調處機制,有機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力量,對重大異常羣體性事件,由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及時妥善調處,有效落實穩控。今年上半年,客樓鄉共受理信訪案件3起,全部依法依紀處置,及時給予回覆;排查發現各類矛盾糾紛3起,調處3起,調處成功率100%,沒有出現重大羣體性事件。

四、建立健全綜治維穩中心打防管控機制,着力推進面上穩控工作

按照“政府主導,綜治牽頭,派出所主管,社會參與”的原則,紮實開展安全維穩“打、防、管、控”工作。一是加強打擊懲處。今年來,緊緊圍繞平安客樓創建主題,積極開展“實效大防範”活動,充分整合維穩資源,突出開展“打黑惡,反盜搶”鬥爭,堅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面穩定。二是深入開展“網格化”巡邏。立足“警力有限,民力無窮,警民合力,共建和諧”的工作思路,在全鄉建立羣防羣治隊伍,開展自防巡邏,有效遏止盜搶案件的發生;全面發動鄉居羣眾,推行“鄰里守望互助”制度,成為鄉居自防的有效補充。在此基礎上,該鄉還建立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強化巡防制度,開展規模更大、密度更高的全鄉巡防,確保社會安全穩定。三是強化維穩宣教。按照“全民動員,科學普及”的思路,分層次、多題材、廣角度地開展維穩宣教。宣教形式不斷創新、宣教覆面不斷擴大、宣教層次不斷提高,全鄉人民羣眾法治意識不斷提高,配合度和創安維穩能力得到顯著增強。每週定時開展服

務,通過向外來務工人員、低保對象等提供法律援救來化解他們的不穩定因素,保障了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社會和諧。

五、建立健全綜治維穩中心應急處置機制,不斷提高預防處置能力

按照“規範有序、靈活高效”的原則,建立“金字塔型”的維穩處置機制,切實提高預防處置羣體性事件和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一是規範接防調處。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限期辦理”的精神,落實人員,明確責任,規範信訪案件的受理、分流、調處和辦結的流程;嚴格執行《信訪條例》規定,規範信訪人行為,要求其依法主張訴求,嚴禁羣體、越級上訪,形成層層遞進,高效靈活的接處訪機制。二是強化應急處置。修訂完善《羣體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預案》等一系列應急制度,不斷增強對突發性、羣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近年來,客樓鄉的應急隊伍多次參加防火、抗汛戰鬥,取得顯著成績。綜治維穩工作任重道遠。下階段,我們將進一步更新工作理念,明確綜治目標;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創新工作機制;進一步推進鄉級自治,實現重心下移;進一步加強教育引導,提高法制水平。具體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做到三個堅持,即堅持常抓不懈、警鐘常鳴;堅持“一把手”負總責、點線面協調推進;堅持注重細節、基礎抓起。二是統籌兩種力量,即統籌以綜治辦為主的力量;統籌以鄉級羣防羣治網絡為主的民間力量。四是加強兩方面教育,即加強全民普法教育,特別是流動人口的法制教育;加強綜治工作人員執法能力教育,不斷推動綜治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第四篇:關於建立“大調解”機制的思考

根據省市2014年政法綜治工作要點中明確提出的積極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的思路,結合xx街道工作實踐經驗,筆者現就建立“大調解”機制的內涵、特點、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談談粗淺的認識。一、“大調解”機制的內涵調解工作是一項投資少、見效快、效果好的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如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個方面、各

個領域的矛盾往往交織在一起,互為因果、相互滲透,牽一髮而動全身,因此新形勢下建立“大調解”機制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大調解”機制要堅持“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大調解”機制的內涵是指民間調解、治安調解、信訪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相結合的調解機制,是由黨政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牽頭協調、職能單位各負其責、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區街二級建立社會矛盾調解服務中心、社區建立調解服務站,是集中受理、集中辦理或分流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的一種方式。正確認識“大調解”機制的內涵要防止出現以下幾種片面認識:1、“大調解”不是説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統一調解,而是由中心根據矛盾的不同性質進行梳理,分流到基層調解站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或移送到相關的上級機關處理。2、“大調解”不是説只負責調解,還包括對矛盾糾紛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報告制度、考核獎懲制度、調解人員的培訓、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3、“大調解”不是説一切矛盾糾紛必須調解,還要遵循“平等自願、合理合法、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二、“大調解”機制的特點“大調解”機制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主要體現在“大調解”機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個突出的特點上。(一)便民性1、從組織網絡的體系看便民性。“大調解”機制在組織建設上,從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體系,突出“服務”,確實是一件便民舉措。羣眾可直接向基層調解站或調解信息員反映情況,調解站解決不了的有責任向上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反映,服務羣眾的關口前移了,羣眾跑的路少了、花的時間少了。區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領導小組及中心;街道成立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社區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站;居民小區5幢樓以上及100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民調小組,少於100人的單位設立調解信息員。2、從體系的受案方式看便民性。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本地區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在街、社區兩級統一受理後,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級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進行。羣眾找到了中心(站),糾紛就有人處理了,解決了推諉、扯皮羣眾來回奔波花時間花精力的弊端,解決了“門難找、事難辦”的難題。3、從中心確定的領導接待日製度看便民性。實行街道領導每週定期接待制度。接待領導對接訪的矛盾糾紛可當場解決,當場調結;不能當場解決的,及時移交相關單位處理,並實行跟蹤督辦。領導能夠直接傾聽羣眾的呼聲、羣眾的疾苦,能夠更好地履行執政為民的職責。(二)高效性“廉潔高效”是行政機關的宗旨,調解工作也應與時俱進,面對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糾紛複雜突出的問題,採取“大調解”的新舉措,改變重複接待、單兵作戰、久拖不決浪費人力、失信於民的狀況。1、由重複接待轉變為一次性受理。“大調解”機制建立前,各類社會矛盾按歸口受理的原則辦理,即民間糾紛歸司法所、老上訪問題歸信訪、拆遷拆違的矛盾歸城管開發等部門、治安矛盾歸派出所、涉訴問題歸法院,而且有些問題有交叉性、性質難以分清,羣眾找政府要跑好幾個部門反映情況,有些羣眾對同一問題重複向多個部門反映,既浪費了羣眾的時間,也耽誤了接待部門人員的時間。建立“大調解”機制後,由中心(站)統一受理,由原來的重複接待轉變為一次性受理。中心受理後,進行分類處理:對符合政策規定的,依據有關政策轉到城管、房產、開發、信訪、司法、派出所等有關部門解決;對涉及法律問題的,引導當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到司法部門依法解決;對不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無理訪、異常訪,勸導當事人服判、息訴、息訪。2、由單兵作戰轉變為聯合性作戰。“大調解”機制建立後,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可由中心直接調解,中心的組成人員由歸口管理的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由過去的單兵作戰轉變為聯合性作戰。如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綜治辦主任為中心主任,司法所長為副主任,成員由街道辦公室主任、社會事務科長、派出所所長、法庭庭長等組成。3、由久拖不決轉變為及時性調結。“大調解”機制建立後,明確了中心有案件分流指派權、矛盾糾紛調解調度權、矛盾糾紛調解督辦權、“一票否決”建議權。如街道轄區內的社會矛盾糾紛可由中心指派給街道相關科室、社區調解,真正來處理矛盾糾紛的實體單位多了,同時中心有權限定調結時間並要求報告調解結果,促進了基層提高工作效率,由過去的久拖不決轉變為必須及時調結,否決有被“一票否決”的可能性。(三)前瞻性1、定期排查和報告

第五篇:關於建立“大調解”機制的思考

根據省市2014年政法綜治工作要點中明確提出的積極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的思路,結合xx街道工作實踐經驗,筆者現就建立“大調解”機制的內涵、特點、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談談粗淺的認識。一、“大調解”機制的內涵調解工作是一項投資少、見效快、效果好的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如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的矛盾往往交織在一起,互為因果、相互滲透,牽一髮而動全身,因此新形勢下建立“大調解”機制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大調解”機制要堅持“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大調解”機制的內涵是指民間調解、治安調解、信訪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相結合的調解機制,是由黨政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牽頭協調、職能單位各負其責、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區街二級建立社會矛盾調解服務中心、社區建立調解服務站,是集中受理、集中辦理或分流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的一種方式。正確認識“大調解”機制的內涵要防止出現以下幾種片面認識:1、“大調解”不是説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統一調解,而是由中心根據矛盾的不同性質進行梳理,分流到基層調解站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或移送到相關的上級機關處理。2、“大調解”不是説只負責調解,還包括對矛盾糾紛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報告制度、考核獎懲制度、調解人員的培訓、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3、“大調解”不是説一切矛盾糾紛必須調解,還要遵循“平等自願、合理合法、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二、“大調解”機制的特點“大調解”機制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主要體現在“大調解”機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個突出的特點上。(一)便民性1、從組織網絡的體系看便民性。“大調解”機制在組織建設上,從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體系,突出“服務”,確實是一件便民舉措。羣眾可直接向基層調解站或調解信息員反映情況,調解站解決不了的有責任向上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反映,服務羣眾的關口前移了,羣眾跑的路少了、花的時間少了。區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領導小組及中心;街道成立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社區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站;居民小區5幢樓以上及100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民調小組,少於100人的單位設立調解信息員。2、從體系的受案方式看便民性。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本地區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在街、社區兩級統一受理後,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級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進行。羣眾找到了中心(站),糾紛就有人處理了,解決了推諉、扯皮羣眾來回奔波花時間花精力的弊端,解決了“門難找、事難辦”的難題。3、從中心確定的領導接待日製度看便民性。實行街道領導每週定期接待制度。接待領導對接訪的矛盾糾紛可當場解決,當場調結;不能當場解決的,及時移交相關單位處理,並實行跟蹤督辦。領導能夠直接傾聽羣眾的呼聲、羣眾的疾苦,能夠更好地履行執政為民的職責。(二)高效性“廉潔高效”是行政機關的宗旨,調解工作也應與時俱進,面對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糾紛複雜突出的問題,採取“大調解”的新舉措,改變重複接待、單兵作戰、久拖不決浪費人力、失信於民的狀況。1、由重複接待轉變為一次性受理。“大調解”機制建立前,各類社會矛盾按歸口受理的原則辦理,即民間糾紛歸司法所、老上訪問題歸信訪、拆遷拆違的矛盾歸城管開發等部門、治安矛盾歸派出所、涉訴問題歸法院,而且有些問題有交叉性、性質難以分清,羣眾找政府要跑好幾個部門反映情況,有些羣眾對同一問題重複向多個部門反映,既浪費了羣眾的時間,也耽誤了接待部門人員的時間。建立“大調解”機制後,由中心(站)統一受理,由原來的重複接待轉變為一次性受理。中心受理後,進行分類處理:對符合政策規定的,依據有關政策轉到城管、房產、開發、信訪、司法、派出所等有關部門解決;對涉及法律問題的,引導當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到司法部門依法解決;對不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無理訪、異常訪,勸導當事人服判、息訴、息訪。2、由單兵作戰轉變為聯合性作戰。“大調解”機制建立後,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可由中心直接調解,中心的組成人員由歸口管理的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由過去的單兵作戰轉變為聯合性作戰。如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綜治辦主任為中心主任,司法所長為副主任,成員由街道辦公室主任、社會事務科長、派出所所長、法庭庭長等組成。3、由久拖不決轉變為及時性調結。“大調解”機制建立後,明確了中心有案件分流指派權、矛盾糾紛調解調度權、矛盾糾紛調解督辦權、“一票否決”建議權。如街道轄區內的社會矛盾糾紛可由中心指派給街道相關科室、社區調解,真正來處理矛盾糾紛的實體單位多了,同時中心有權限定調結時間並要求報告調解結果,促進了基層提高工作效率,由過去的久拖不決轉變為必須及時調結,否決有被“一票否決”的可能性。(三)前瞻性1、定期排查和報告制度有利於矛盾的預測。“大調解”機制建立後,明確規定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體系必須實行定期排查和報告制度,改變了過去對社會矛盾糾紛鬧大了再調、上門了再調“重調輕防”的現象。如街道社會矛盾調解服務中心制定了月排查、季講評、半年小結、年終總結的制度,及時瞭解羣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及時發現和掌握社會矛盾糾紛動態,實行主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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